北京经适房交易实行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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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经适房交易实⾏新办法
昨天,北京市建委会正式下发并施⾏新的《关于已购经济适⽤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

其中,北京对已购经济适⽤房上市交易将以今年4⽉8⽇为“分⽔岭”,实⾏“新房”出售交70%差价,“⽼房”出售交总价10%⼟地收益;⽽限价房转让则按35%补交差价。

北京规定,已购经济适⽤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5年的,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确需出售的,产权⼈应当向户⼝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购房⼈按原价购买或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

⽽满5年后可按市场价出售所购经济适⽤房,但“新房”产权⼈应按原购房价格和出售价格价差的70%补交⼟地收益等价款,“⽼房”产权⼈应按出售价格的10%补交⼟地收益等价款。

⾄于已购限价房,也是5年内不得转让,确需转让的由政府回购。

⽽满5年后转让所购限价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限价房差价的⼀定⽐例交纳⼟地收益等价款。

⽬前该⽐例定为35%,北京有关部门还可根据房地产市场情况适时调整这⼀⽐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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