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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生态经济补偿制度研究
摘要随着矿产资源持续的大规模开采,我国面临的生态问题日益严峻。

现阶段,落实生态经济补偿制度,加强对我国生态环境的治理与保护已成为一项重要的战略任务。

现首先分析了矿产资源与生态经济补偿的含义及内容,并结合我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现状,从法律层面、模式层面、实施层面分析了我国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生态经济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调节政府监管力度并强化社会及市场参与度;构建生态税费体系并落实生态经济补偿制度等对策建议。

关键词矿产资源;生态经济补偿;生态税费;生态价值一、概述一矿产资源的含义。

矿产资源是指由自然界的地质成矿作用产生的,裸露与地表或深埋于地下,具有一定的开发价值的矿物质或有利用价值的元素聚集体。

矿产资源作为一种重要的自然资源,需要经历几千年甚至是上亿年的地质变化才能够产生,是社会发展及人类生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

矿产资源具有不可再生、储量有限、地区分布不均衡等特点。

目前世界已探明的矿产资源达160种以上。

矿产资源按照用途及特点分类,主要包含能源矿产资源、金属矿产资源、非金属矿产资源以及水气矿产资源等四类。

二生态经济补偿的含义及内容。

生态经济补偿-的含义具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从广义角度而言,生态经济补偿包含两个内容,一是对自然资源以及生态系统进行保护而获得的效益及奖励,二是因破坏自然资源以及生态系统而遭受的损失或获得赔偿。

从狭义角度而言,生态经济补偿的定义仅包含前者。

生态经济补偿是用经济手段来保护以及可持续利用生态系统功能,合理调节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矛盾。

生态补偿主要包含四个方面,一是补偿保护或破坏生态系统的成本。

二是利用经济手段使经济效益内部化。

三是补偿个人及区域因保护生态系统而产生的资本投入或机会成本。

四是投入成本保护具有重大生态价值的对象或自然区域。

二、现状一矿产资源供给不足。

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矿产资源作为我国工业、农业生产及居民生活的最主要能源,需求量不断增长。

根据《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经初步统计,我国2016年全年消耗436亿多吨标准煤,其中能源消耗总量的62为煤炭资源,相比上年煤炭消耗量同比增长14。

同时,原油及天然气的全年消耗量也有所增长。

与日俱增的矿产资源消耗量加大了矿产资源的开采量,矿产资源保护与供给之间的矛盾日益严峻。

当前形势下,我国矿产资源供给较为不足。

一方面,长期以来的大规模勘探与开采,大部分埋藏在浅层地下或裸露在地表的矿产资源已被探明或开发利用。

另一方面,由于目前技术资源、资本投入有限以及开发风险较大,大量埋藏在深层地下的矿产资源很难被开发利用,同时新探明的矿产资源总储量及种类增长较为缓慢。

二生态环境日益恶化。

长期以来掠夺式的矿产资源开采,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大大促进了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但也使我国付出了巨大的生态经济代价,造成矿产资源开发区周围的环境日益恶化。

以煤炭开采为例,煤炭作为我国主要的能源,开采过程存在的环境污染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开采过程耗水量大且污水排放量大,造成矿区周围严重的水污染。

二是含二氧化硫、粉尘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气随意排放,造成了严重的大气污染。

三是煤炭的盲目、大量开采造成了地表塌陷、地面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煤矸石大量堆积严重破坏了土地资源。

四是矿区的搭建破坏了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加剧了野生生物物种的减少。

[1]由此可见,完善生态经济补偿制度、保护矿区周边生态环境尤为重要。

三经济代价巨大。

矿产资源开采虽然拉动了当地收入的增长,但却使矿区的环境严重恶化,周边居民赖以生存的家园被毁,导致了周边居民的生活贫困,使其付出了巨大的生态恢复经济代价及生产生活经济损失。

三、存在的问题一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且未成体系。

《环保法》《矿产资源法》是我国主要的与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经济补偿相关的环境保护法。

然而,这些法律法规尚不完善,难以为生态经济补偿制度的实施提供有力的保障。

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环保法》相关规定不完善,相关法律条款主要偏向于防治污染,缺少对环境进行生态经济补偿的规定,且对监管部门的责任与义务划分不清。

二是《矿产资源法》有关规定存在缺陷,相关法律条款虽然对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有所规定,但补偿标准收费较低、收费范围狭窄,难以与自然承担的生态效益损失相匹配。

三是尚未形成统一的生态经济补偿法律监管体系,立法部门尚未颁布专门的生态经济补偿法律,零星散布于单行法律中的与生态经济补偿相关的法律条款细化程度不足、适应性不强,有时甚至存在着矛盾与争议。

[2]二政府监管不足且市场及社会的参与度不高。

以政府监管为主,市场及社会广泛参与是目前我国采用的推进生态经济补偿制度模式。

首先,在政府补偿制度方面,政府转移支付、财政专项补贴、行政监管等政府管理方式是我国进行生态经济补偿的主要手段。

然而,由于政府人员能力及技术有限且管理机构庞大,相关生态经济补偿政策存在科学性不足、落实不到位等问题。

其次,在市场补偿制度方面,排污交易权作为最主要的市场补偿制度,是通过市场调节实现环境保护的有效手段,但由于我国的排污许可制度仍处于试点阶段,排污交易权涵盖的范围十分狭小,相关法律法规滞后,导致市场调节未能在强化生态经济补偿制度方面充分发挥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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