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法典化从“综合法”走向“整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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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界 >(月刊)
总笫 265 期,2020.6
ACADEMICS
No.6 Jun.2020经济法法典化:从“综合法”走向“整合法”[
焦海涛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88)
〔摘要〕我国经济法学界一直致力于以法典化的方式来提高经济法立法和经济法制度的体系化程度。
在 我国经济法立法形式上已较为完备,内容上却较为“综合”与“分散”的背景下,经济法法典化是提高经济法立法质量、优化经济法体系的重要路径和理性选择。
经济法法典化以现行立法为基础,但立法的“问题导向”决定了 单行法中的法律规范往往具有多重属性,因而是一种典型的“综合法”,而法典编幕必须坚持“理论导向”,所以,经济法法典化不是现行立法的简单合并,而是需要通过“立法整合”来对现行立法进行梳理,实现从“综合法”到 “整合法”的实质性转变。
经济法法典化中的“立法整合”,需要在内外两个层面展开:“外部整合”主要是处理经济法规范与其他法规范的关系,并实现经济法制度与相关法制度的配合;“内部整合”主要是增进经济法理论对经济法制度的统领性,并增强不同经济法制度之间的协调程度。
“立法整合”不仅是经济法法典化的基本路後,也是经济法面对“法的整合时代”的有效回应。
[关键词〕经济法法典化;立法整合;整合法;法的整合时代
D0I:10.3969/j.issn.1002 -1698. 2020.06. 004
―、问题的提出
法典是成文法的最高形式,是实现立法体系 化的有效路径。
我国经济法学界自20世纪80 年代初就开始探索经济法的法典化问题。
[U如果 从改革开放后第一部经济法法典化的成果——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法纲要(起草大纲 征求意见稿)》[2)诞生起算,我国经济法法典化 的历程已持续三十多年时间。
早期关于“经济法 纲要”及其他经济法“法典”的讨论,更多涉及普通的立法活动而非真正的法典编纂,因为当时我 国的经济法单行法并不发达,甚至大多重要领域 还没有单行法。
这时编纂经济法“法典”难度较 大,必要性也不太明显。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W 我国经济法各个领域的单行法基本已经颁布,在 此情况下,如何增强这些立法之间的协调性,发 挥不同法律制度的协同作用,成为人们必须思考 的问题。
经济法的法典化,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再 次引发学界热议,2015年以来持续成为理论研
作者简介:焦海涛,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19FFXB059)、中国政法大学钱端升杰出学者支持计划资助项目、中国政法大学青年教师学术创新团队支持计划(19CXTD07 )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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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法典化:从"综合法”走向“整合法”
究热点。
[4]如果说经济法学界早期的法典化努力,更多是在争取经济法的独立地位,尤其是应 对1986年《民法通则》的颁布而不得不作出的被 动举措,那么新时期的法典化诉求,则是在经济 法地位已经确立、经济法理论日趋成熟的情况 下,一种提高经济法立法质量、优化经济法体系 的理性选择。
应当说,在我国经济改革已逾40 年,各方面法律体系渐次完备,经济法立法与理 论也从“建立”“确立”转向“发展”“完善”的背 景下,再谈经济法的法典化,其必要性与所面临的 有利条件,已和20世纪80年代不可同日而语。
经济法的法典化,不仅是经济法立法由“量”到“质”的飞跃,也是经济法体系走向合理 性、科学性的重要标志。
从宏观来看,经济法法 典化是实现经济法治、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有 效方式;从微观来看,则是“改变经济立法零散化 现状、形成经济法的整体性并与相邻法律部门协 同发展”[5]的重要路径。
经济法的法典化过程,是对经济法立法的一次全面梳理,是对经济法理 论的一次全面运用,既涉及经济法制度的归纳与 整理,也涉及经济法理论的抽象与提炼,是制度 与理论的高度融合与相互回应。
经济法法典化 的完成,必然会形成经济法上最基本、最一般的 “法理”,形成经济法的最普遍性“知识”。
这对 明确经济法的基本问题,包括经济法的法律属 性、与相关法的关系、内容构成及不同经济法制 度间的内在关联等,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当前经济法的法典化更是一个特别契机,有助于澄 清经济法上的各种误会,回应其他学科对经济法 的诘难,并在理论上凝聚更多的经济法共识。
我国当前经济法学界,对是否需要法典化已 几无异议,观点差异更多集中于法典名称、编纂 方式、进度设定等细节方面。
不过,要想更快、更 好地实现经济法的法典化,仍有不少理论难题与 现实障碍需要解决。
我国经济法立法与经济法 理论虽发展迅速,但时间较短,法典化的立法基 础可能还较薄弱,法典化的理论能力学界是否已 经具备也存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有学者就主张,虽然法典化是“我们努力的方向”,但鉴于现阶段 我国经济法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不够、经济法 概念化的程度不足与基本理论欠缺,经济法的法 典化不宜操之过急,而应当先追求子部门法的法 典化,再以此为路径推进经济法的法典化进程。
⑷在实践层面,经济法的法典化必须面对我国 当前经济法立法的“分散性”与“综合性”带来的 挑战。
从形式上看,我国当前的经济法立法分布 于各个领域,有些领域看起来毫无关联,且很多 经济法立法具有“综合法”特点,内容较为庞杂。
这一方面会增加经济法法典化的难度,另一方面 也给经济法法典化提出警示:这些分散而综合的 经济法立法,如果最终只是形式上的合并,而难 以实质性地整合,那么这种法典化的意义何在?它是否会进一步强化人们对经济法的“综合法”认识,甚至认为经济法只是一个“大杂烩”?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需要反思的是,经济法 的法典化到底追求一个什么样的目标?通常来 说,法典化是为了实现立法与制度的体系化。
在 这方面,经济法法典化和民法法典化面临着非常 不同的背景:民法制度相对成熟,人们对民法的 内容构成基本没有异议,而经济法制度还不够稳 定,人们对经济法体系到底包含哪些内容也存在 一定的争议,甚至经济法内部的有些领域(如财 税法)也存在所谓的“去经济法化”倾向。
在这 种情况下,如果经济法法典化贸然追求大而全,不注重与其他法的分工与配合,不注重增进经济 法内部不同制度间“凝聚力”,则可能会进一步 加深人们对经济法的误解,或者带来新一轮的对 经济法的批判。
二、经济法法典化与“立法整合”
对于我国应当制定什么样的经济法“法 典”,学界大致提出过由大到小的三种版本:一是 内容完备的“经济法典”,这在学界更多只是一 种设想或最高目标,但实务界却出现过两个版本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法典”,最早分为由法 律出版社2008年出版[7)和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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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出版w,但该“经济法典”只是纯粹的立法“汇编”,具有“工具书”性质,且所收录的立法不完 全是部门法意义上的经济法,很大一部分只是 “与经济相关的法”,所以称不上是真正的“经济 法典”;二是涉及经济法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的 “概要法”,目前学界提出的名称主要有“经济法 纲要”“基本经济法”“经济基本法”和“经济法通 则”四种,w它们的共性是既涉及理论又包括制 度,可以说体系较为完整,但内容上主要是一些 基本规定、原则性规定,尤其在涉及制度时,通常 只是从单行法中抽取了一些较为重要的规定,内容相对简单;三是仅涉及经济法基本理论的“总则法”,即“经济法总则”。
[1°]
在上述形式中,除工具书性质的法律“汇编”外,其他几个版本都主张以现行立法为基础,通过立法创制来完成经济法“法典”的编纂工 作。
一般来说,汇编与创制是实现法典化的两种 方式,但法律汇编因欠缺体系上的完整性和逻辑 性,一般难以实现法典化的任务,[11]以汇编方式 形成的法典,只是松散的规则罗列,与“法典”名实不副。
[12]所以当我们说法典编纂时,主要是指 立法创制,经济法的法典化也是如此。
不过,法 典化的立法创制,与一般的立法活动又存在区 别:普通的立法基本是从无到有的过程,是一种 全新的立法创制,而法典编纂通常以大量的现行 立法为基础,是对现行立法进行一定程度的整 理、提炼,然后以立法程序通过,所以它虽然属于 立法创制,但又不是全新的立法创制。
在创制模式下,法典化必然涉及到对现行立 法的处理。
选择什么称谓来命名经济法“法 典”,只是形式问题,关键是如何对现行立法进行 有效取舍与增删,使之形成一个内容完备、结构 合理、性质统一、逻辑自洽的规范体系。
正因为法典化以现行立法为基础,现行立法 的完备程度影响着法典化的难度。
体系与内容,是判断现行立法是否完备的两大要素。
如果现 行立法的体系完备,即在每项具体制度方面都有 一定数量的立法,那么法典化就有了相对充足的 —56 —资源。
不过体系只是一个方面,法典化不是现行 立法在形式上的简单合并,更多是内容上的整理 与提炼。
如果现行立法的内容高度综合或者不 够完善,如不同性质的法律制度糅合在一起,不 同法律制度之间缺乏共性甚至存在冲突,那么法 典化无异于一次全新的立法活动。
我国当前的经济法立法,从体系上看已经相 当完备,每项经济法制度,基本都有相应的法律 依据。
这奠定了经济法法典化的重要基础,但是 这些立法的内容,离法典化的要求还有很大差 距。
一方面,我国现行的经济法立法,内容可能 不那么纯粹,有些所谓的“经济法立法”,里面还 夹杂着一些非经济法的内容,例如,《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 不少关于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规定,这些规定 不能说是经济法性质的法律规范,如果强行将这 些法律规范统合到一起,极易让人误解为经济法 就是一种“综合法”,是不同性质法律规范的“杂 糅”;另一方面,现行经济法立法之间可能也缺乏 足够的呼应性,不同立法的内容差别较大,如果 找不到它们之间的“共性”,或者这种“共性”过 于微弱而不具有足够的普遍性与指导意义,则立 法统合的结果仍是“貌合神离”,与法典化的要 求也就相距甚远。
经济法的法典化,是将我国当前立法中的经 济法规范统合到一起,它必须确保所统合的法律 规范具有明确的经济法性质,不具有经济法性质 的法律规范固然有其适用价值,但不应进入经济 法“法典”之中,所以法典化的过程,离不开对现 行立法中的法律规范进行性质上的整理与识别。
同时,经济法的法典化,也是一项协调经济法上 各项具体制度的活动,让看似松散的一个个经济 法制度,在价值、宗旨、原则、规范及调整方式等 方面找到共同的“连结点”,这种“共性”在现行 立法中有时明确显现,但更多时候只是隐含其 中,经济法法典化的过程就是发现、揭示甚至提 炼这种“共性”的过程。
由此可见,创制式的法典编纂,绝不仅是形
式上的立法合并,现行立法中法律规范的性质越 不纯粹、内容越不明确,法典化就越依赖于对现 行立法的有效整理。
与民事立法相比,我国现行 的经济法立法,在性质上更具有“综合性”的特 点,在内容上也较为概括且不同法律制度间的差 异较大,这使得我国经济法法典化的难度,远比 民法法典化要高,也更加需要学界在理论层面的 抽象与提炼。
立法与法典化之间的错位,主要是由二者的 不同目标决定的。
立法具有非常明确的目标定 位,即解决现实问题,某个领域之所以需要立法,一定是产生了其他法无法解决的现实问题。
立 法的内容设定,也必然服务于问题解决这个目 标,即不论什么性质的方式,只要能有助于问题 解决,都可以在立法中规定。
立法者不会预先对 拟定的法律设定一个性质定位,如必须是民法规 范或者经济法规范,然后只要相关内容不符合该 性质定位,就不会规定在立法之中。
如果存在这 样的限制,制定出来的法律就是有“瑕疵”的,功 能必然大打折扣。
这种“问题导向”的立法定 位,使得某部立法中很可能同时存在多种性质的 法律规范,是典型的“综合法”,这是较为正常的 现象。
例如,《电子商务法》就具有典型的“综 合”属性:有些规范调整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之 间的交易关系,以平等性为原则,更偏重民事规 范;有些规范调整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消费关 系,或者属于对经营行为的限制性规定,体现了 国家干预色彩,更像是经济法规范;也有些规范 涉及刑事犯罪或其他内容,则属于刑法规范或其 他性质的法律规范。
[13]
与立法的“问题导向”不同,法典编纂是“理 论导向”的。
[14]法典编築是部门法意义上的活 动,而部门法是一个理论概念,是同一性质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不存在所谓的“综合法”问题。
法典编纂必须坚持部门法标准,否则法典化就没 有了实质意义,因为现行立法已经能够解决现实 问题,即便问题无法有效解决,也可借助于修法 或制定新法,完全没必要对现行立法进行多此一
经济法法典化:从“综合法”走向“整合法”
举的法典化。
经济法法典化是对现行立法的一 种“理论检阅”,只有符合经济法属性的法律规 范,才能进入经济法“法典”之中,且该法典也必 须以立法程序通过,必然包含大量的创制性内 容。
同一法典中的内容,必须具有相同的目标、性质与逻辑,相互之间也不能存在不一致或冲突 之处。
基于此,经济法法典化不是简单的立法“合 并”,在“合并”之前必须先行“整理”。
“整理”不 是简单的删除、增设、移位等技术性工作,背后必 然是理论上不断的抽象、提炼与论证。
经济法法 典化的目标,由此也可以概括为“立法整合”。
三、从“综合法”走向“整合法”
强调“立法整合”,不仅是为了明确经济法 法典化的含义,也是为了给经济法法典化寻找方 向。
我国当前经济法法典化面临诸多难题,其中 一个重要挑战是经济法上的“综合法”观念。
这 种观念立足于对经济法立法与经济法制度的形 式判断,主要受立法的“综合性”影响,因而大多 时候不符合经济法自身属性,是对经济法的误解,但这种认识目前较为普遍,也对经济法产生 了较大影响。
将经济法法典化的目标界定为“立 法整合”,也是在区别“综合法”的提法,并强调经 济法法典化并非追求形式上的“综合法”,相反,是 实现从“综合法”到“整合法”的实质性转变。
在“综合法”观念下,经济法被看作是不同 法律制度的“综合”,即多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规 范,只是“综合”在经济法的名义之下而已,经济 法更像是一个“口袋”。
这种观念的产生,形式 上看是受到经济法立法的影响,而背后则是与经 济法调整对象的经济性相关。
经济法着眼于市 场经济领域,是调整“经济行为”的法,而市场中 的经济行为极其广泛又变动不居,这使得经济法 立法与经济法制度看起来就会无比庞杂。
经济 法的内容像是无所不包,又缺乏明晰的边界,“综 合法”成了很多人对经济法的首要印象。
这尤其 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经济法内容与其他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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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经济活动的相邻法(尤其是民商法)很难完全 切割。
例如,不正当竞争行为、垄断行为既在经 济法中规定,也属于侵权法或合同法上的行为,银行法与证券法中既有管理规范,也会存在大量 规范交易活动的内容;另一方面,经济法内部各 子部门法间的联系似乎也不那么紧密,市场规制 法与宏观调控法虽然构成了经济法的两大支柱, 但它们的理论基础与制度构成却存在较大区别, 以致二者之间的“差异”可能大于“共性”。
™经济法立法及制度构成像是同时存在两个截然不 同的特点:在外部关系上,因与其他部门法过于 “密切”而缺乏“独特性”与“差异性”;在内部关 系上,因各子部门法间过于“松散”而缺乏“整体 性”与“系统性”。
“综合法”观念会影响人们对经济法的理解 与认同,尤其容易让人们对经济法产生“杂乱”之感。
“综合法”观念的存在,也大大增加了经 济法法典化的难度,甚至挑战着经济法法典化的 必要性。
这种挑战主要在于:如果经济法内容与 其他法存在交叉,经济法内部不同法律制度又各 不相同,那么强行将各个单行法统合到一起,是 否只是形式上的法律“汇编”,这种法典化有无 必要?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经济法法典化必须从 形式上的立法“合并”转向实质上的立法“整合”,那么在这些不同法律制度上,能否总结出具 有足够普遍性和指导意义的“共性”,这些“共 性”能否真正统率各个单行法?
这种担忧不仅存在于经济法学界之外,不少 经济法学者也有这种顾虑。
有学者就认为,“经济法所涵盖的问题领域极为宽泛,不仅有消费者 保护、市场竞争秩序,也有宏观经济调控,因而从 这些理念与制度差异明显的单行法中提取的‘公 因式’或普适理论必然面临过度抽象的质疑,这些质疑对体系化是否可行提出了深刻反思”。
[17]经济法学界对这个问题早有意识,并一直进 行着体系化的努力。
不论是早期与民商法学界 关于调整范围的争论,还是后期自觉形成的市场 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的二元划分,都是在试图构 —58 —建一种外部协调、内部自洽的经济法体系。
在这 期间,经济法的法典化一直是学界的努力方向之一。
法典化是高度体系化的结果,是体系化的集 中体现与最高形式。
经济法法典化的重要任务,就是将目前经济法领域数量众多、形式各异、内容繁杂的“分散立法”予以“统一、整合或综合”,以实现更高层次的“立法统合”。
[18]如果法典化 能够清晰地展现出经济法与其他法的不同,以及 经济法上看似不同的各项法律制度间的紧密关 系,则自然有助于弱化人们的“综合法”观念,增 进人们对经济法的理解与认同。
经济法法典化要想实现上述目标,就要避免 走单行法的“综合法”老路。
如果法典化不注重 内容上的整理,而仅是形式上的合并,则会进一 步加深人们的“综合法”观念。
经济法法典化不 仅要自觉回避“综合法”,还要主动通过“立法整 合”来消除人们对经济法的“综合法”误解。
基于“综合法”观念对经济法的误解,经济 法法典化中的“立法整合”,核心内容是处理好 经济法与其他法的关系,以及经济法内部不同制 度之间的关系,即实现一“外”一“内”的“双重整 合”,进而明确经济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定 位”,并实现经济法理论对经济法制度的有效“统领”以及经济法制度之间的协调性。
“外部整合”主要指在立法层面,实现经济 法与其他法的“分割”与“配合”。
经济法很容易 被理解为包含其他法的内容,这主要包括两种情 况:一是经济法立法中包含其他法的法律规范;二是经济法立法中包含其他法的法律行为。
这 两种情况的性质完全不同,经济法法典化时必须 作出区分,处理方式也会存在较大差异。
第一种情况的产生,如前所述,主要源于立 法的“问题导向”思路。
尽管某些领域的经济法 立法,主要是为了解决经济法问题,它更多规定 经济法规范的内容,但仍不排除会包含一些其他 法的法律规范。
例如,《商业银行法》通常被视 为形式意义上的经济法立法,但与商业银行相关 的问题,显然不仅包括金融监管和存款人保护,
还会涉及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贷款和其 他业务的基本规则等,与这些问题相关的法律规 范,主要就是民商事规范,不能因为它们规定在 《商业银行法》中,就认为它们也是经济法规范。
对所有这些不具有经济法性质的法律规范,经济 法法典化时必须作出实质性的区分,只有将它们 “分割”出去,才能确保经济法“法典”性质的同 一性。
第二种情况完全不同,一种行为在其他法上 已有涉及,不代表经济法就不能规定。
不同法律 制度具有不同的目标,所调整的行为具有不同性 质,如果一种行为同时具有多种性质,就可能同 时满足不同法的调整要求。
《反垄断法》规制的 垄断行为,很可能同时也是民法上的侵权行为或 违约行为,不能因为民法已规定这种行为,《反垄 断法》就不必规定。
两法基于不同目标而调整同 一种行为,在现代法中非常普遍。
这源于同一行 为同时侵害多重法益,因而具有多重属性。
不同 法从各自角度规范这类行为,在结果上也有助于 更好地解决问题。
这种情况下,不能认为经济法 “综合”了其他法的内容,这些内容原本就是经 济法性质的法律规范。
“立法整合”涉及这类规 范时,处理方式不是“分割”而是“配合”,即一方 面它们需要被整合到经济法“法典”之中,另一 方面又要基于经济法的特殊性,与同时调整该行 为的其他法律规范作出区分并相互配合。
这时 的“整合”,更多是强调通过“整理”而形成“合 力”,实现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协调。
“内部整合”主要是处理经济法内部不同法 律制度之间的关系。
经济法立法虽然分散,经济 法制度虽然较多,但这些立法与制度之所以能被 “统领”在经济法之下,必然因为它们存在较多 的“共性”。
单行法的立法难免具有“各行其是”的特点,更何况很多经济法立法中还包含一些其 他性质的法律规范,这导致同一部法律中的不同 法律规范,其价值目标、规范对象、调整方式等也 可能不具有单一性。
法典化中的“立法整合”,就是要通过“整理”,发现或总结出不同经济法
经济法法典化:从“综合法”走向“整合法”
制度之间的内在关联,然后予以统合,即先“同”而后“合”。
这里的“合”,一方面固然是法律规 范的“合并”之意,即形式上的“合”,另一方面也 可理解为实质上的“合”,即不同经济法制度虽 然有调整领域、作用对象等方面的区别,但仍应 “合”在共同的价值、宗旨和原则之下,也存在共 同的调整方式和实施机制,它们之间也必须形成 “合力”,才能共同服务于经济法目标的实现。
总的来说,经济法的法典化,不论采用什么 形式或称谓,实质内容都是通过“立法整合”来 形成一个更加协调与完善的经济法立法与制度 体系。
“法典化就是体系化”/193法典化与法律 汇编的本质区别也在于是否体系化。
[2°]经济法 法典化就是一个“立法整合”的过程,通过“整 合”,旨在系统性与体系化地处理经济法的内外 关系:在外部,更好地实现经济法与其他法的分 工与配合;在内部,进一步增加经济法自身系统 的体系性。
通过“整”而形成的“合”,不仅是形 式上的立法“合并”,更是指实质性地发挥不同 法律制度的“合力”。
四、“整合法”的时代与现实背景
现代社会的结构纷繁复杂,越是复杂的结构 关系,越需要以体系化的方式来处理。
在经济法 的法典化过程中,之所以需要内外并行的“立法 整合”,正是源于法律的精细化发展所带来的法 律制度间关系的复杂化。
从“综合法”向“整合 法”的转变,也是经济法回应新的“法的整合时 代”和法律制度系统性实施的基本要求。
(一)法的整合时代
当今已是法律制度高度整合的时代,不同法 律制度间的关系很难泾渭分明,而是紧密关联、彼此渗透。
相邻法律制度的实施,既会相互影响,也要相互配合。
法的整合时代,不仅改变了法律 的作用方式,也影响了不同法律制度的内容。
表面上看,有些经济法立法中似乎包含了“他 法”内容,所以在“立法整合”时会涉及到与其他法 的“分割”与“配合”。
这在法的整合时代,是极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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