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场陈词与总结陈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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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场陈词与总结陈词
第一篇:开场陈词与总结陈词
人情比法律更有利于解决纠纷
正方观点:开场陈词
尊敬的主席、评委,各位观众、辩友,大家好!我方观点是“人情比法律更有利于解决纠纷。
”
随着社会关系的愈加复杂化,社会上纠纷产生更加容易了,面对这些错综复杂的纠纷,运用“人情”还是“法律”来解决成为我们今天讨论的主体,就此,我方的观点是:人情比法律更能解决纠纷。
一般情况下相对于法律而言,大家都将人情错误的理解为私情、任人唯亲之类的贬义词。
其实并不是这样,真正的人情不是让人徇私舞弊,不是让人贪赃枉法,不是教人滥用职权。
人情,它指的是道德,体现的是人性化,在这里主要指存在于公众心灵深处并被普遍接受的情感、情理。
而法律是社会规则,是一种人为制定的规章,更为明确地说,就是那一部部法律。
纠纷是指产生矛盾的双方争执不下的事情。
解决纠纷是使人从心底主观接受的结果,不是单纯的平息纠纷,不是治标而是治本的。
下面,请允许我从以下三方面阐述我方观点。
第一,人情比法律更具广泛性。
人情普遍存在于人们心中,而人们对法的认知更多是要经过后天学习与普及。
由于法律制定的滞后性,不是所有类型的纠纷都有相应的法作为依托,而情则渗透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涉及的纠纷类型更为全面。
相较于法的局限,情的适用范围更为广泛。
第二,人情比法律更具彻底性。
有着五千年文化积淀的中国注重的是以德服人,以情动人,而不是在事后用惩戒的方法去解决纠纷,这样只是治标不治本,因此,用情解决纠纷才是一种根本解决的方法,这并不是靠法的外部约束就能做到的;此外,人情更多的是注重人们的主观感受,用人情解决纠纷更能让人主观地从心底里接受,而法律则是强制性的让人被动接受,这种解决是及其不彻底的。
第三,人情解决纠纷更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
法律往往会让人情变得冷漠,用法解决纠纷所带来的情感伤害是不能忽视的,相反的,人情则能很好的解决这一问题,通过彼此的沟通与理解,纠纷就会变得不那么激化,从而更有利于人际关系的和谐。
社会的进步依赖于每一个人的发展,人人都能动之以情,必会在全社会形成一种良好的社会风气,在这种风气的带领下,人们的价值观会有很大的提升,进而促进社会的和谐长远发展。
综上所述,人情比法律更有利于解决纠纷。
谢谢大家!
总结陈词
纠纷是由外因和内因的相互作用而形成的,外因表现为言语和行动,内因表现为内心与情绪,我们今天说人情比法更能解决纠纷,评论的标准是哪一个更彻底的解决纠纷.什么是情呢?情是包括体谅与包容人类的情感,我方不否认,情的作用相对于法而言,速度可能慢了一点,但是更俱效果,而法虽快效用比较强制,但是无法让人心服口服,所以才有了一而再再而三的上诉,而且法律也常常会发生误判,这对人的一生又造成了多大的创伤?心灵的创伤又怎能弥补?总之,情一致,法不一致。
法不能让人信服,长期而言,人情才是最为重要的。
中国有56个民族,每个民族都有不同有文化背景,难免会有纠纷,但是之所以这么团结,不正是情对各民族的包容吗? 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矛盾纠纷也是不断的,解决的途径是什么?不还是人情嘛。
朋友、同学之间也是会有纠纷的,邻里之间鸡毛蒜皮的小事也时有发生,夫妻之间三天一小吵,五天一大吵, 难道这都非要闹着告上法庭不可?那这社会该是何其冷漠啊?
所以人情才是根本,法强制介入也无用人与人之间要懂得包容、宽恕。
法只能解决表面,这就是治标不治本,常言道,人情留一面,他日好相见, 就现在社会形势而言,法律体制不健全,各种是非纷扰,只有靠情才能更好的解决.犯了罪的人假释之后就可以出去了,这不正是证明了法律有情吗?情更能解决纠纷啊,原来我们是大水冲破龙王庙,一家人不认识一家人啊.再说,天若有情天亦老,人间正道是沧桑.情之所在,理之所存也!所以说情比法更能解决纠纷。
第二篇:开场陈词
开场陈词:谢谢主席,各位评委大家好!今天我方的观点是:天灾比人祸更可怕天灾是自然界引发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给人类带来了不可抗拒的灾害,具有客观性。
人祸是人利益冲突引起的灾难,具有主观性,人为性。
而可怕的根源无非2点:1人们对产生的根本原因的不确定性的恐惧感。
2人们对灾害失去解决制约机制的无力感。
首先,我承认天灾和人祸都是可怕的。
都给人类物质和精神上带来一定程度的伤害,但是,天灾是客观规律作用下的结果,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它产生的原因至今人类还没能完全的认识,有太大的不确定性和不可知性。
相对天灾而言人祸产生的原因更为清晰,是人利益的冲突,而利益问题又是人类能够处理的范围之内的问题,归根到底还是人的问题。
其次,我之所以说天灾比人祸更可怕,是因为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是可以逐渐认识规律,但终究不能完全控制规律,改变规律。
一方面,对一些至今并没有接触过的新形式下的天灾,我们不知道他什么时候发生,到了发生了,我们也只能被动的努力减少其损失,另一方面,我们对有所认识的天灾,始终无法从根本上去阻止其发生,只能在预报了之后,防范又防范。
这种心有余力不足的无力感也是可怕的根源之一。
相反的,人祸由人导致的,人祸的主动权掌握在人的手中,而天灾末说主动权就连被动的适应能力,我们都掌握的不够全面。
说到底人祸是可以控制的,虽然在现实的实施过程中,确实有很大的难度,但善于学习的我们能有效的通过科学,民主,理性去控制人祸,是人祸扼杀在隐性的摇篮里。
历史前行的脚步也恰好证明那些看似可怕的人祸最终将超越。
环境问题他一定程度上是人引起的吧。
但他又不全是人引起的。
那到底属于人祸还是天灾,这个很难判断,所以放在价值判断角度来讲。
我们坚信天灾比人祸更可怕是要告诉人们自然界是强大的,是有其客观规律的,人类要敬畏天,敬畏自然。
如果人类还一味的只顾自己的利益没意识到天灾比人祸更可怕从而减弱了对天灾的关注,总有
一天自然会把我们推向毁灭。
综上所述,我方坚定的认为:天灾比人祸更可怕。
第三篇:辩论赛开场陈词
谢谢主席,谢谢评委!大家好!今天,我方观点是“现代人应效仿太公钓鱼。
”首先,“现代人”是指生活在现代社会的人。
“效法”是指在现代社会的要求下,提取其可取之处并落实到实践中去。
而“太公钓鱼”是指殷商时期,下大夫姜尚因不满纣王荒淫无道,可怜天下苍生又欣赏文王文治武功,礼贤下士。
在经过合理分析自己与文王的综合状况的前提下,弃官隐居渭水岸,一反常人的直钩垂钓,并通过传媒渠道声名远播,最后与文王一拍即合,辅佐武王建立周朝,成就大业。
下面我将从以下几点论述我方观点。
第一,当今社会竞争与合作并存,而合作才能使共赢最大化。
从太公作为面试官,姬昌作为当今被企业看好的一类人才这一角度来说,太公于姬昌是对彼此有足够的相互了解的,但太公并未因为两人相互欣赏就感性的立马与之交好,而是在他垂钓的那段时间里不断的考验文王,对其进一步加深了解,二者不断地相互磨合。
最终太公有情,文王有意,二者一拍即合,使合作效果达到了最优化。
而毛遂其实是另一类求职者的代表,我们承认他的那种自告奋勇、勇担时任的精神值得提倡,但他在那种对自己和平原君都不是有足够了解的前提下自荐,的确是不值得我们效法的,这种一厢情愿的合作根本算不得真正的合作,跟不要说会带来好的结局了,毛遂自刎便是最佳的证明。
第二,当今社会策略与创新才是制胜之器。
从太公和毛遂同作为当今求职者的角度来说,如今社会依然自荐成风,所以毛遂自荐已不再罕见,而相比之下太公垂钓这种曲径通幽的方法就更加注重策略与创新了。
太公弃官前,不断地了解文王。
弃官后又投其所好,做异人之举,并且善意的综合利用身边一切可以利用的有效资源宣传自己,以达到众口铄金之效。
此外,毛遂能自荐是应为是碰到说客少一人这一机遇,而太公垂钓则是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运筹帷幄,全盘布局去创造机遇的过程,这是不是更有可行性、更加高明呢?太公成熟稳重,厚积薄发,不做俗人之举终于获得成功的例子也告诉当今的求
职者要在方法策略上创新,不断地创造机遇才能取得最后的成功。
第三,平和的心态更有益于社会的良性发展。
在如今这个人心相对浮躁的社会中,很多人急功近利,利欲熏心。
但常言欲速则不达。
而太公淡薄豁达,有深厚才能积淀却不张扬,而是采取薄发的形式让他人自然而然的一步一步了解他,也正是在这一过程中,使其心态平和,成熟稳重的性格被人们所熟知。
这不仅仅是太公个人品质上的胜利,更是他行动中所提倡的淡泊明志,宁静致远这一风气的胜利。
同时也是理性对盲目性的胜利。
综上,我方一致认为现代人应效仿太公钓鱼。
第四篇:Opening statement开场陈词
Opening statement开场陈词
Today, more and more young people go to other countries to study.Because of the development of our country, this is a popular trend for parents to follow.Is it good for junior high school students to Study oversea? Is it worthy to do that? Or is it just a fashion?
All roads lead to Rome.I think studying oversea is another good suggestion.Why not have a try?There are many reasons to support this opinion.To start with, students shouldn’t be confined in a certain place, from home to school, and from school to home.Young people should learn as much as possible to widen the horizon(outlook).As young people can learn more and faster than adults.The earlier they accept the new information, the better they will be.Next, junior high school students are easy to get used to new learning style.For example, in Western countries, students are asked to find and collect information by themselves, then they can finish the homework and projects.Teacher won’t tell you everything.You should study for your own.And in the teamwork, he has to do his own part to finish the work.This is really a good practice for self-learning.If you go to university, you
will know how to study in such environment.Teachers only guide you to learn, not tell you what to st, living in a new city when you are young, you will find it really excited.What’s more, we learn lots of tips of living, how to manage your time and money.Plan everything ahead.These living skills are also important for us.Sometimes it is even more important than a good mark.To summarize, we believe junior high school is a suitable age to study oversea.
第五篇:总结陈词
控方总结陈词
谢谢主持人。
今天很高兴与辩方进行这场友谊比赛,下面请允许我代表控方进行总结陈词。
首先,由我进一步阐述我方的论点,我方认为被告人谭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具体理由如下:
(一)纸箱厂长期使用液化石油气,该厂应当了解液化石油气的正常价格,而该厂购买液化石油气的价格远远低于市场零售价,显然不正常,对此纸箱厂没有对此原因进行认真核实而出于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动机就简单轻信,因此纸箱厂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主观上存在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他人利益的恶意,不属于善意相对人。
所以谭某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
(二)被告人谭某在和纸箱厂签订协议后收取纸箱厂预付款,既非其所在单位所有(即该预付款不是从煤气公司里面侵吞的)也未受其单位实际控制,而是属于纸箱厂的货款,受害的是纸箱厂的财产利益,因此其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三)被告人谭某具有非法占有纸箱厂货款的目的,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谭某冒用公司名义以低于市场价格与纸箱厂签订瓶装液化石油气买卖协议,收取纸箱厂预付款后,向纸箱厂出具收据,而后将货款截留自用。
在纸箱厂需要石油气时,谭某才向其所在公司以正常价格购买后送至纸箱厂。
可见,谭某以市场价格购入石油气,转手以明显低了市场价格卖出的行为,不但不能获取交易收入
反而自己要赔钱,但仍诱骗纸箱厂继续签订和履行液化石油气买卖协议,收取预付款,显然具有非法占有货款的目的综上所述,谭某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先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欺骗纸箱厂,制造自己有能力履行合同的假象,不断诱骗纸箱厂继续签订合同支付预付款,收取纸箱厂预付款155万余元,最终给纸箱厂造成47万余元损失,完全符合我国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我的总结完毕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