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的谎言虚拟社区中的身分认同与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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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實的謊言:虛擬社區中的身分認同與信任第一節前言
網際網路既隔離又連結的媒介特性使得人們能夠在網路上利用代號、暱稱、名片檔、簽名檔與言行等化名機制,既隱匿又顯露地參與探索自我認同的遊戲。
然而,社會互動有賴於基本信任的建立,且人與人之間的信任正是建立在雙方之間對於對方身分認同一致性的認定之上。
亦即,僅當我們對於他人過去、現在、及未來的行為模式有相當程度之穩定性的把握時,我們才能夠知道要如何與其互動。
顯然地,虛擬社區之探索自我認同的遊戲必然會對此一社會互動中不可或缺的信任帶來衝擊,進而影響社會秩序的建立。
但不可否認地,無論是時有所聞的網路戀情還是網路詐欺,都顯示出網路人際關係中仍存在著信任,否則既不會有深入的交往,也不會有欺騙與被騙的可能性。
因此,本文試圖依據社會學現有關於信任的理論論述分析比較信任在真實世界(包括傳統社會與現代社會)與虛擬社區中的所扮演的角色。
在社會學的文獻裡,自我認同的概念一直維持著一定的重要性,尤其是在Mead
(1952)、Goffman(1959)等人的著作中更是如此,晚近的Giddens(1991)更將微觀面上的個人自我認同問題與鉅觀面上的現代性全球化發展趨勢聯繫起來,自我認同在社會學分析的地位也進一步地被凸顯出來。
而本文則進一步凸顯網際網路對全球化等鉅觀社會變遷的影響,並以之為中介來理解個人的自我認同與全球化趨勢的關連。
更值得注意的是,Giddens對自我認同的處理正是以信任為基礎的。
就現有的虛擬社區研究來看,自我認同問題雖廣為學者們(Turkle,1996;Slouka,1995;Jones,1997;Porter,1997;Jordan,1999)所關注,但卻少有與信任相扣連者,目前唯一把網路上的自我認同與信任合併在一起探討的書籍(Schneider and National Research Council (U.S.). Committee on Information Systems Trustworthiness. 1999)卻是從技術面的角度試圖解決電子商務中身分認證的問題。
此一研究缺口與信任概念的重要性尚未得到充分注意有關。
本文可以說是承續了社會學中有關信任的討論,尤其是Luhmann與Giddens的分析,不僅從理論上循著Durkheim(1984)Luhmann(1979;1988)、Giddens(1990;1991;1992)、Coleman(1990)、Garfinkel (1963)與Granovetter(1985)等人對信任的討論,試圖將信任(trust)與確信(confidence)、信念(faith)等概念予以分殊,還以網路人際關係為例證,利用相關的概念區分來理解系統信任與個人信任之間的關係。
一方面藉此凸顯網路人際關係的特性,另一方面在應用中精練既有文獻對信任概念的探討。
而且本文還進
一步將網路上的自我認同與信任加以扣連,以期彰顯這兩組概念對現代社會研究的效力與重要性,以及兩者間的關係。
第二節信任的定義與功能
一、信任與資訊
Luhmann(1979:32)曾說,信任是一種幻想。
就如同幻想是為了填補資訊不足所遺留下來的間隙,信任與資訊之間也有著密不可分的關係。
信任的必要性正在於時間限制所導致的資訊不足。
在資訊收集達到某個程度以後,進一步收集資訊將因代價過高而幾近無法收集進一步的資訊,此時就需要投注信任。
因此,在收集資訊的代價高於預期收益的關鍵時刻,我們會暫時住手,並開始評估是否投注信任。
當所收集的資訊越充足,且方向越合乎我們的期待時,信任的意願就越高,當然,此時信任的重要性也就越低。
總之,信任的必要性是來自無知,也就是資訊的缺乏(吉登斯, 2000:77)。
誠如Coleman(科爾曼, 1990:112)所說的,資訊是行動者評估是否付出信任的憑藉。
唯有在資訊完全充足的少數情形才不須信任,而歸屬於確信(confidence)、乃
至於控制的範疇。
根據Luhmann(1979:15)的說法,在人際關係上,由於雙方行動的自由度所導致的複雜性--也就是所謂雙重隨制性(double contingency)的問題,因此需要以信任來化約複雜性。
雖說化約複雜性靠的是信任,但化約不等同於消除。
消除複雜性等於降低不確定性,這是必須經由資訊所促成的控制來達到的。
完全基於經驗的是確信,而完全沒有基礎的是信念(faith),這些都不等於信任。
信任是建立在擁有部份的資訊又有部份未知的前提上,因而介於確信與信念之間。
並且,信任必須是可以選擇的,否則就不叫信任了。
二、熟悉、確信、信任、與信念等概念的區分
Luhmann曾說,熟悉(familiarity)意味著確定性。
熟悉是視為理所當然地以過去為主而把對方視為客體(object)來看待,所以是對於客體世界(objective world)的熟悉。
同時,熟悉並沒有期待方向上的區分,它所涉及的是對世界的存在狀態(existence)的確信(Luhmann,1979:18-23)。
進而,人們是以熟悉為基礎來理解不熟悉的事物,藉著熟悉的事物引進不熟悉的事物,並擴大世界的範圍1。
熟悉與確信是傳統社會中人際關係的主要基礎(Luhmann, 1979:18-22)。
由於熟
1此處涉及了熟悉與陌生及其間的隱喻問題。
但正如本文所指出的,隱喻並非模擬,所以既無簡化,也沒有辦法達到控制的目的。
悉沒有期待方向上的區別,所以,熟悉既可以成為信任的基礎,也可以成為不信任的基礎(Luhmann, 1979:19)。
亦即,熟悉不一定帶來信任,但信任或不信任必定以熟悉,也就是確信為其基礎的。
只有當涉及行動時,我們以行動者的姿態呈現,才會對狀況做偏好的排序。
換言之,熟悉指涉的是存在的狀態,而非行動(Luhmann, 1979:19)。
而行動則與信任相關,沒有信任,我們就無法行動。
於是,信任比自然而然的確信多了一分投注;也就是,在意識到風險之下,仍舊將自己獻身(commitment)出去--這部份則是信任所蘊含的信念部份。
換言之,確信是基於過去的經驗與獲得的資訊,也就是Giddens所謂的弱歸納知識(Giddens, 1991:18-19)。
沒有足夠程度的確信就不會有信任產生,也就不會有決策以及相應的作為,而是一種態度上的疏離。
也就是說,確信是沒有方向性的,建立在足夠的確信之上的信任投注,是行動的必要條件。
根據以上的討論,我們得知,信任是建立在基於熟悉而來的確定性之上對不確定性的容忍。
就行動的目標而言,信任具有未來導向的性質,但又只能存在於當下,因為不確定的未來不會產生信任,而已逝的過去則不必信任(Luhmann, 1979:10,13)。
所以說,信任在行動當時所具有的未來導向性質只能存在於投注信任的當下,而這個比熟悉與確信多了一分投注與獻身的部份,也就是信任所蘊含的
信念成份。
正因為如此,Luhmann進一步地說道:「信任建立在幻想之上。
」(Luhmann, 1979:32)我們提過幻想的字源意義就是投注。
這個見解恰好對應於本文所主張的,信任與幻想都與資訊的不足密切相關,因而信任與幻想也都是一種跨越既有基礎的投注。
就人際關係而言,既然相對於熟悉與確信將對方視為客體,信任並不是將對方視為不具主體性的客體,而是把對方視為具有主體性的他我(alter ego)來處理相互主觀性的問題。
正是由於對方有其主體性,因此,我們在行動時,必須慮及雙方行動的自由度所蘊含的雙重隨制性問題。
也因為信任與行動相關,所以,它與我的們期待相關。
這使得信任涉及了行動的環境。
Luhmann即認為,世界是無可控制的複雜性(uncontrolled complexity),但人類要在世界之中存活,就必須採取行動,而從世界中選擇性地建構自己的環境。
只是,選擇蘊含著風險,但換個角度來看,它也是信任某些事情(trust something)。
因此,人們經常是只能考慮部份面向與因素,以便在複雜性被化約的情況下行動與生存,而這一切都是發生在當下的瞬間,不見得有充足的時間來做理性的判斷。
再說,信任只要包括有信念或投注的面向,就必然只是局部理性,而非Coleman(科爾曼,1990)所謂的理性選擇。
但這並不意味著信任的行動等同於Bourdieu所謂的反應。
對Luhmann來說,反應只
能算是不假思索的熟悉而已。
總之,相對於Coleman把信任視為理性選擇的結果,Luhmann與Giddens一樣,強調信任包含了投注的成份,因此,雖有考慮其他選擇,它仍是一種不完全理性的表現。
但是,信任也並非完全盲目,因為盲目的信心就只是期望(hope)。
用Luhmann(1979:24)的話來說,這就是「信任反思隨制性,期望忽略隨制性。
」於是,信任是在意識到其他選擇的情況下,還願意將自己投注出去的狀態,而一廂情願的期望,則是對不確定性的忽略(Luhmann, 1979:24)。
此外,當我們說信任預設了熟悉,是基於過去熟悉的經驗而在意識到有失望的可能下所做的選擇,這也就是說,若無意識到自己的決定本身所蘊含的風險,則不屬於信任,而是基於習慣、被視為理所當然的確信而已。
正因為同時有信念與不言自明的確信做為信任組成要素,所以,信任的根據是無法窮盡的。
強求以言語、文字說明信任的根據反而使信任成為全然意識得到的事情,而不再落在實踐意識的範圍。
且意識到信任既是有根據又是無根據,反倒會產生不信任。
三、個人信任與系統信任及其間關係
Giddens說:「信任關係是與現代性相關連的擴展了的時-空延伸的基礎;對體系的信任具有非當面承諾的形式,非專業人士對在其中維繫信賴存在的知識之運作幾乎是無知的;對個人的信任與當面承諾相關,在其中(一定的活動範圍以內)可以找出衡量他人之誠實程度的指標⋯⋯」(吉登斯, 2000:76-77)系統信任與個人信任之間的區分在於信任的對象有所不同。
兩者各自又可以按照信任的基礎區分為過程、特質、與關係;亦即,無論是過程、特質、與關係,都可能成為個人信任與系統信任的基礎。
如此一來,既可以區分信任的對象,又能夠區分信任的基礎。
個人信任指涉的是對於對方的能力、身份認同、誠信、人格整全(正直)(integrity)、言行一致的信任。
系統信任相信的是系統的運作能力,包括強制與補償。
信任使得制度得以發揮作用,但制度的運作效能也使得信任得以確立。
同理,信任也使得人際關係得以維繫,但人際關係的持續亦可能有助於信任的建立與提升。
我們也可以據此理解個人信任與系統信任的關係。
亦即,系統信任可能提供了個人信任的推薦或擔保。
循此,我們也比較能理解對專業人士、公務人員的信任所屬的信任類型了。
對專業人士的信任落在系統做為個人信任推薦者的類別。
公務員做為系統與個人之交會點,則是系統信任與個人信任的交互影響之處。
一方面,系統同時做為擔
保人與推薦人;二方面,與公務員的接觸,經驗也會強化或削減對系統的信任。
當然,在前述專業人士方面也一樣存在系統信任與個人信任的互動;亦即,與專業人士的接觸經驗,也可能強化或削減個人對系統的信任。
相對於後者這種Giddens所謂的再嵌入--亦即非當面承諾的系統信任為當面承諾的個人信任所維繫或轉變,系統信任也可以反過來維繫或轉化個人信任。
例如,某些個人信任是經由系統信任的擔保或推薦。
擔保者可以在誤信發生時,代為承擔責任,所以,我們對實際的互動對象其實是毫不信任的。
而在推薦者的情形中,對中介的信任,使得我們也連帶地信任他所推薦直接與我們互動的對象。
誤信會使擔保人遭受實質利益的損失,卻使推薦人遭受信譽的損失(科爾曼,1990:196-204)。
由此可見,經由系統擔保的個人信任,系統扮演著取代個人信任的角色,因而,不算真的有個人信任。
反過來說,由於在大部分情形下,個人對於系統是相對弱勢,因此,個人較少能夠成為系統信任的擔保,而是成為系統信任的推薦者。
不論是個人信任做為系統信任的推薦還是反之,都是這兩種信任的相互配合、增強的例子。
總之,推薦與擔保都屬於以關係為信任基礎下的次類型。
但推薦者與擔保者在關係的建立上所發揮的作用截然不同;前者是產生信任,後者是取代信任2。
不過,即
2因此,嚴格說來,在以關係做為信任基礎中,以系統或其他個人為擔保者這一類型裡面,擔保者的兩端之間並沒有直接的個人或系統信任。
中介的擔保者發揮的是取代信任的功能。
使是取代信任,接觸的雙方當事人之間基於關係的信任,也可能因為長期接觸而逐漸轉變為基於過程或特質的信任。
四、信任與時間
Coleman認為,信任就是在處理時間所帶來的風險(科爾曼, 1990:99)。
但Luhmann(1979:10-17)則認為,這並不只是時間的懸置或是以態度上的不變來因應時間的變動。
Luhmann反對僅從變動的角度來理解時間。
他認為,從人類的主觀經驗來看,時間的意涵就是變與不變的結合。
我們既感受到持續,也感受到變化。
而就客觀時間觀之,我們亦可以區分事件與狀態。
從同質的時間軸來看,事件雖是獨立於現在、過去、未來的不變,但卻需要現在的改變才能成為現實。
類似地,狀態是相對於現在、過去、未來的不變,卻也是同質性時間軸上諸多個別事件的累積。
對Luhmann來說,時間既是無限但可化約的複雜性,也是複雜性的化約。
前者指未來的無限可能,後者指現在可以把可能化為實際。
而信任則是強化現在化約複雜性的能力(Luhmann, 1979:14-15)。
從這個角度來看,只有當我們把時空因素引進人際關係當中,信任問題才會隨之產生。
信任問題與時間問題是密切相關的,也與空間問題密切相關。
本文剛提到過,
信任是用以化約時間所隱含的複雜性,但就空間而言,空間也可以被化約為時間。
也就是說,空間所蘊含的不確定因素,在實作上,表現為空間的隔離所造成的時間延遲。
例如,商業交易因空間隔離所以需要時間才會得到報償,或是空間的區隔使得訊息的傳遞需要耗費時間。
由此可見,關鍵因素仍在於時間。
這也是何以電子媒介的速度在現代社會中有重大影響力的原因。
也就是說,信任是為了因應資訊的缺乏,而資訊的缺乏則是由於在時空中的缺席,但我們卻得以經由媒介而在時空分離後的抽象時空中與他人相遇,這可以化約複雜性,但也同時需要進一步的信任,才能夠使此種特殊的社會互動得以順暢進行(吉登斯, 2000:29)。
其實,在心理學上與信任密切相關的潛在空間本身也是一種時-空現象(吉登斯, 1998b:43-)。
信任與潛在空間的關係就在於信任是處理時空缺席的方式之一(Giddens, 1991:38,42)。
信任意味著對缺席的忍受能力;更精確地說,信任被用來來消除時空上的距離感(吉登斯, 2000:84-85)。
也因此,隨著電子媒介的出現,電子媒介的速度必然會對信任帶來衝擊。
五、媒介、全球化與信任
進一步來說,在日常生活中,基於社會生活在時空中所產生的結構化能夠化
約複雜性,進而確保本體安全感。
從Schutz的多重現實的觀點來看,遠方時空上的現實與鄰近的現實,其間最大的差異即在於鄰近的現實可以經由我們與它之間的互動而得到掌握,而遠方的現實則由於互動的缺乏而往往以信任的方式來處理。
我們只要視為理所當然地將其穩定性問題擱置,如此就使複雜性得到化約,但在網際網路上,媒介卻使我們與遠方的現實有了接觸。
信任既然與時間密不可分,在實作上也就與媒介的速度相關。
如果信任是為了化約時間的延遲所引進的複雜性,那麼強調即時、速度、沒有延遲的電子媒介也就是在化約複雜性,甚至是降低複雜性。
電子媒介的即時性與速度對信任的影響為何呢?這是一個有趣的問題。
就網路人際關係來看,速度會促成頻繁的聯繫、加快信任的建立。
再配合網路溝通的化名特質使得個人能夠向陌生人訴說私密的心情。
只要雙方都願意向對方敞開自己,那麼,電子媒介的即時性將會加速陌生人之間信任的建立。
若以商務為例,速度降低複雜性的作用就更加明顯了。
商人可以立刻確認對方的行動,速度於是消弭了時間的延遲,如此一來,時間所蘊含的複雜性就被消減了。
但情形並不僅止於此,媒介不只能夠化約或消除複雜性而已。
媒介原來是用以拓展人類對現實的影響力,經由媒介,我們得以間接地掌控周遭的環境,行動
也才能獲致一定的確定性。
這涉及了資訊的傳送與回饋,但這也意味著媒介擴大了我們行動的環境,遠方的現實也變成我們必須考慮的因素。
換句話說,媒介不只擴大我們的影響力,也擴大了我們的現實。
現實因而是由物理上的在場與缺席共同構成。
Giddens(吉登斯, 1998b:23)即提到:「全球化使在場和缺場糾纏在一起,讓遠距離的社會事件和社會關係與地方性場景交織在一起。
」此時,我們又須更加依賴媒介來傳送資訊或是收集資訊。
於是,現實、資訊、與媒介三者之間的關係亦日益密切。
網際網路原本也是為了國防上控制的目的而產生的,但當網際網路一方面在國防上被用來因應時空隔離所產生的複雜性,另一方面網際網路的擴大應用卻也強化了印刷或電子媒介所帶來的時空隔離、時空空虛化,以及社會關係的去鑲嵌化之影響。
一旦遠距的事件隨著媒介的發展越來越成為地方性事件的影響因素時,我們越需要倚賴即時性的電子媒介來迅速給予反應。
由此可見,現代社會的全球化特色與媒介密切相關,媒介強化我們對環境的控制,也擴大我們的現實,引進了新的信任問題。
這些信任問題卻已不再能夠用傳統社會的方式來加以處理了。
總之,為了處理現代性時空分離、全球化趨勢等所蘊含的不確定性,信任更是變成人類互動的核心。
當涉及的是與複雜技術體系的互動,情形更是如此,因
為我們經常對之一無所知(Giddens,2000:77)。
但Giddens也說:「抽象系統依賴於信任,然而他們並不提供任何從個人化的信任中所能獲得的,或者常常是在日常生活中得以運作的傳統情境的道德框架中所能獲得的那種道德回報。
更進一步說,抽象系統大規模地侵入到日常生活中去便產生了使個體不知所措的風險;高後果的風險就落在此範圍之內。
」(吉登斯, 1998b:157,另參見218)很明顯的,系統信任的限制正是在於無法提供個人在個人信任上的那種心理與道德的滿足感(吉登斯, 1998b:157,218;吉登斯,2000:99-100)。
再者,分化的社會對個人的肯定也往往是片面的,而系統信任又無以提供人們所需的情感支持,於是,在此一情況下,個人就越期待從親密關係中獲得最大、最全面的肯定,肯定自己的身份認同,並從中得到情感滿足(Giddens, 1991:94)。
這麼一來,個人轉向個人關係,尤其是在浪漫愛之中,尋求安全感與主體性的實踐,這自然也就不難理解了。
第三節現代社會與虛擬社區中的身份認同與信任
一、信任與陌生人
都市生活使得個人與陌生人接觸的機會大增,因而,對陌生人的不熟悉,也
意味著生活中的不確定性增加。
為了降低不確定性,我們首先會經由時、空的區位化來避免與過多陌生人接觸,或至少經由這樣的區隔以便儘量利用類型化的認知態度為出現於不同時空的不同種類陌生人定位(Lofland,1973)。
例如,出現在圖書館的陌生人,或是出現在公園裡的陌生人是不一樣的。
其次,由於對陌生人的個人特性欠缺了解,個人就得憑藉著制度上的標籤來定位個別的陌生人。
也就是說,除了前述的場合以外,還根據陌生人的制服、執照、證件等來定位其身分,以及由我們與陌生人之間的關係來判定與他們應對進退之道。
例如,醫院裡穿著白長袍即是正規醫生,而短白衣的則是實習醫生。
這個方法中也蘊含了系統信任的成份。
換言之,在現代的都市生活中,我們與陌生人的人際關係極為需要系統的介入,其中系統有時是扮演著取代信任的功能,也可能是發揮著協助建立信任的推薦功能。
相對地,在網路上,系統的介入顯得較為無力,即使現行最低限的身分認證制度也不見得為系統管理者所接受。
例如,2000年,玄奘大學BBS站的站長曾抗拒該校學務長索取網友資料的要求,或上線服務公司拒絕向法院提供使用者資料等等均是明例。
再說,在網友間的互動當中,身分認證的功能一樣地也沒有發揮任何的效果。
理論上,由於陌生人對於我們來說是不熟悉的,也就無從產生以熟悉為基礎的信任。
此時,只有靠制度或系統來提供擔保或推薦,才得以與對方順暢地互動。
在系統擔保的情形下,系統取代了我們對陌生人的信任。
在系統推薦的情形下,系統則有助於建立信任。
但是,無論如何,儘管在陌生人之間基本上不存在純粹的個人信任,但從不信任到信任的發展過程中,卻仍可能因為過程的順暢、對於對方的逐漸了解、乃至於基於雙方之間存在的關係網絡,而使得個人信任逐步形成。
然而,前提是雙方之間有接觸的機會,並且願意持續地互動。
說來,網際網路所能提供的,恰好正是現實世界中如此一般所缺乏的機會。
人們可以在安全與面子無虞的情況下,試探性地、有所保留地、乃至於虛虛實實地與陌生人互動,起初網路的隔離效果發揮了取代信任的功能,進而,經由網路的連結,在陌生人之間可能建立起不依賴系統信任的個人信任。
事實上,如果陌生人之間僅能依賴系統信任來形成信任關係,則我們幾乎無法認識新朋友,建立起所謂的深厚關係,或者至多也只能經由長期的制度性接觸,再逐漸形成個人信任罷了。
但實際上這並非我們認識朋友的大多數情況。
在日常生活中,陌生人之間不經由系統中介而逐漸形成以個人信任為基礎的人際關係仍是屢見不鮮的。
張苙雲也曾指出,在陌生人之間仍然可能存在著以深
厚關係為基礎的信任(張苙雲, 2000:187-188)。
網際網路則進一步提高了這種存在於陌生人之間的個人信任之可能性。
換一個角度來看,若是陌生人之間不存在有系統中介的信任或是純粹的個人信任,那麼,在真實世界與虛擬社區中也就不可能不時發生欺騙與被騙的事件。
因此,誠如Gwinnell所說的:「儘管有人在網路上隱瞞了某些關於自己的事實,通信的雙方通常會假設對方是誠實的。
」(葛溫尼, 1999:90)楊麗菁也認為:「不相信網路的人,認定那是充滿欺騙、謊言的虛擬之境,然而卻無法抹滅許多人因為網路相識、戀愛、結婚的事實。
」(楊麗菁, 2000) 況且,某個情境中時有所聞的欺騙行為,與信任是否在該情境中發揮作用,兩者間原本就沒有必然的關係。
換言之,即便是在類似網際網路這樣詭譎的空間中,人際互動仍有信任的存在,否則,任何互動與意見、資訊的交流就根本無由發生。
欺騙與被騙之所以會發生,正是因為其間有信任做為操弄與被操弄的基礎。
信任可能性的高低或許與狀況的詭譎程度相關,但信任可能性的高低,並不能等同於信任有無在其間發生作用。
進一步來說,資訊的正確與否也與是否投注信任無關;也就是說,即使是誤信當中,也仍存在著信任的投注。
雖說經常誤信或許可能在未來降低當事人投注信任的意願,但這也意味著當事人過去確實屢次地投入信任。
話說回來,要是網路上沒有信任,那麼,連本文在網路上所進行的訪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