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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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内地执行台湾地区裁决
1.内地1987年加入《纽约公约》前,没有承认与执 行外国仲裁裁决制度,更不用说执行台湾地区裁 决了.
2.内地加入《纽约公约》之后尤其是1991年《民事 诉讼法》的颁行,台湾地区裁决理论上可以向内 地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内地法院参照执行外国 裁决的规定予以处理,政策性较强。
第九章 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 相互执行仲裁裁决
本章重点
第一节 内地执行港澳台地区的仲裁裁决 第二节 港澳台地区执行内地的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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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重点: 1.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 决的安排 2.内地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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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内地执行港澳台地区 的仲裁裁决
3.1998年《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 事判决的规定》施行后,台湾地区仲裁机构裁决 可和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一样向内地法院 申请认可,且条件完全相同,如获认可,则依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办理。未获认可的裁 决的当事人,可就同一事实向法院起诉。 返回
第二节 港澳台地区执行内地
的仲裁裁决
二、台湾地区执行内地裁决
• 1982年以前,无“立法”。20世纪80年代,从理 论上讲,作为第三类裁决的内地裁决或许可参照 执行外国裁决的规定在台湾地区予以执行。
• 根据1992年“台湾地区和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 第74条,内地裁决不违背台湾地区公共秩序或善 良风俗者,可向台湾地区法院申请认可及执行 。
• 按照“台湾地区与香港澳门地区关系条例”,对 回归后的香港、澳门裁决,台湾地区法院是类推 适用执行“外国”裁决的制度加以执行,显然比 执澳地区执行内地裁决 香港 • 在“一国两制”实现之前,依照《纽约公约》办理 • 香港回归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
裁决的安排》 澳门 • 回归之前,很长一段时间内并没有承认和执行内地裁
决 • 1998年至2008年,《涉外商事仲裁专门制度》 采普遍
主义,只要符合第36条规定的条件,任何国家或地区 的仲裁裁决均可在澳门得到承认与执行,除非澳门法 院确信外国或外法域将拒绝承认和执行澳门的仲裁裁 决 • 2008年以后,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 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一、内地执行香港裁决、澳门裁决 (一)“一国两制”实现前
• 香港裁决在内地申请承认与执行依照《纽约公约》 办理
• 澳门裁决在内地申请承认与执行按互惠原则处理 (二)“一国两制”实现后 • 1999年《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
的安排》 • 2007年《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
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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