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瑞堂、冀中能源峰峰集团邯郸宝峰矿业有限公司九龙矿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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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瑞堂、冀中能源峰峰集团邯郸宝峰矿业有限公司九龙矿劳
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17
【案件字号】(2020)冀04民终391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勇杨俊英张静
【审理法官】刘勇杨俊英张静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周瑞堂;冀中能源峰峰集团邯郸宝峰矿业有限公司九龙矿
【当事人】周瑞堂冀中能源峰峰集团邯郸宝峰矿业有限公司九龙矿
【当事人-个人】周瑞堂
【当事人-公司】冀中能源峰峰集团邯郸宝峰矿业有限公司九龙矿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周瑞堂
【被告】冀中能源峰峰集团邯郸宝峰矿业有限公司九龙矿
【本院观点】关于周瑞堂请求冀中能源九龙矿为其补缴养老保险金并按照55周岁办理退休手
续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不可抗力证据不足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诉讼时效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周瑞堂请求冀中能源九龙矿为其补缴养老保险金并按照55周岁办理退休手续的问题。
周瑞堂请求冀中能源九龙矿为其补交养老保险金并按照55周岁办理退休手续,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本院不予处理。
关于冀中能源九龙矿是否应当支付周瑞堂经济赔偿金、失业保险金的问题。
2000年12月31日,双方合同到期后,周瑞堂未向冀中能源九龙矿提供劳动,双方劳动关系终止。
周瑞堂于2019年12月18日提起劳动仲裁申请,已经超过仲裁时效期间,且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时效发生中止、中断,因此,周瑞堂上诉冀中能源九龙矿支付其经济赔偿金、失业保险金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周瑞堂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周瑞堂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5 10:23:42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周瑞堂1985年到峰峰矿务局一矿从事井下工作,于1989年12月12日签订了《农民轮换工劳动合同书》,期限自1990年1月1日起至1994年12月31日止;后签订了《农民轮换工劳动合同书》,期限自1995年1月1日起至1999年12月31日止;2000年1月1日签订了《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书》,期限自2000年1月1日起至2000年12月31日止,之后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周瑞堂将峰峰矿务局农民轮换工回乡生产补助金领取至2019年度。
另查明,原峰峰矿务局一矿,于1991年4月29日峰峰矿务局九龙口矿投产后,注销生产能力建制搬迁到峰峰矿务局九龙口矿,后名称几经变更2012年11月9日变更为现在冀中能源峰峰集团邯郸宝峰矿业有限公司九龙矿。
2019年12月18
日,周瑞堂向邯郸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为:冀中能源九龙矿依法限期为周瑞堂缴纳拖欠的社会养老保险费用;依法定年龄55周岁为其办理正常退休手续,依法纳入省级统筹范围;依法定年龄55周岁起按退休养老保险待遇补发工资;当年国企单位强行与其解除了劳动关系,依法赔偿双倍经济损失、失业金等问题。
2019年12月23日该委以“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为由作出邯劳人仲案[2019]412-7号不予受理通知书。
周瑞堂不服,遂提起本案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周瑞堂在原峰峰矿务局一矿从事井下工作,其身份是农民轮换工和农民合同制工人。
周瑞堂主张冀中能源九龙矿限期为周瑞堂缴纳拖欠的社会养老保险费用,为其办理正常退休手续纳入省级社会统筹范围,因养老保险的缴纳、统筹及退休手续的办理属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职权,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故一审法院不作处理;周瑞堂主张当年国企单位强行与周瑞堂解除了劳动合同,要求赔偿周瑞堂双倍的经济损失,双方签订《农民轮换工劳动合同书》合同期满后,周瑞堂开始享受农民轮换工回乡生产补助金待遇,每年领取农民轮换工回乡生产补助金1830元,已领取至2019年度,周瑞堂要求冀中能源九龙矿补偿双倍经济损失无事实依据。
且双方签订《农民轮换工劳动合同书》、《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书》,最后一次签订《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书》,合同期满时间为2000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劳动关系即行终止,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合同到期后周瑞堂未向冀中能源九龙矿提供劳动服务,周瑞堂应当知道冀中能源九龙矿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
周瑞堂自2000年12月31日发生劳动争议到2019年12月18日申请劳动仲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也已超出仲裁申请时效。
周瑞堂未能证明其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无法申请仲裁。
综上所述,周瑞堂诉讼请求超过仲裁申请期限。
判决:驳回周瑞堂要求冀中能源峰峰集团邯郸宝峰矿业有限公司九龙矿赔偿双倍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周瑞堂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二审上诉人诉称】周瑞堂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磁县人民法院(2020)冀
0427民初661号民事判决,重新审理本案;2、判令冀中能源九龙矿为周瑞堂补缴拖欠的社会养老保险费,为其办理正常退休手续,依法纳入省级社会统筹范围。
依法定年龄55周岁起,按退休养老保险待遇补发工资。
3、冀中能源九龙矿违法与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判令其依法赔偿周瑞堂双倍的经济赔偿金、失业金。
事实和理由:一、本案基本事实:周瑞堂于1985年-2000年在冀中能源九龙矿连续井下工作长达16年,在矿工作期间,多次评为生产骨干,为煤矿事业奉献了青春和健康。
符合《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五条养老保险政策,应当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当发现身边同样在冀中能源九龙矿工作的工友曾也是农民轮换工,但是却能正常领取到了退休工资,自己却不能领到养老保险工资,从此周瑞堂及其家属到冀中能源九龙矿、峰峰集团以及区、市、省、国家信访局上访,久拖未决。
二、周瑞堂自始至终一直在冀中能源九龙矿工作,长达16年,并且一直在矿采煤一线工作,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受冀中能源九龙矿的管理和支配,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提供的劳动是冀中能源九龙矿业务组成部分,根据相关规定周瑞堂与冀中能源九龙矿之间完全符合劳动关系成立的要件。
周瑞堂的原始档案有劳动合同,工资收入凭证,社保缴费清单,连续工龄等,周瑞堂再次申请二审人民法院依法通过冀中能源九龙矿调取针对上诉人的全部原始档案资料,当庭出示、核实,并经庭审质证。
根据《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冀政【1998】1号)第九条第二款“企业合并、兼并、租赁、转让、承包经营的,继续经营或者接受者,必须承担企业和职工养老保险责任,并负责补缴原企业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
冀中能源九龙矿作为峰峰矿务局九龙矿的接受者也是继续经营者,不依法为周瑞堂缴纳拖欠的养老保险费。
周瑞堂作为冀中能源九龙矿职工,向其主张权利,主体资格没有错,且合理、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一)(二)(四)项中规定的“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争议"、“因社会保险发生的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周瑞堂与冀中能源九龙矿“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的案件,人民法
院应当依法受理。
再有,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周瑞堂与冀中能源九龙矿之间没有存在劳动关系,冀中能源九龙矿应当及时将周瑞堂的人事档案移交给周瑞堂所在的单位。
周瑞堂的人事档案至今归冀中能源九龙矿进行管理。
至今周瑞堂每年去冀中能源九龙矿领取一次回乡生产补助金。
事实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三、周瑞堂在作为国企的冀中能源九龙矿连续井下工作16年,远远超过《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第11条规定的“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岗位、必须招用定期轮换工。
企业与轮换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三至五年;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合同期限最多可为八年。
合同期限届满应即终止。
"冀中能源九龙矿与周瑞堂签订的《农民轮换工劳动合同书》劳动期限超过了法定最长期限八年,冀中能源九龙矿在一审答辩状上写将周瑞堂定性为农民轮换工,不依法为周瑞堂缴纳社保费,实属违法行为。
理由:1、周瑞堂正在工作期间,还没有解除劳动合同时,还没有离矿回乡时,单位违法违规私自、随意为周瑞堂结算了回乡生产补助金。
违反了《关于完善煤矿农民轮换工制度若干政策性意见的通知>(劳力字(1991)15号)第5条、冀政(1994)104号第16条、17条;2、周瑞堂在单位连续井下工作16年期间,周瑞堂已转为农民劳动合同制工人,单位已经为周瑞堂办理了社保手续,并建立了养老保险账户,国企单位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将周瑞堂个人已缴多年的社保费强行退还并欺骗无知的劳动者签字,直接导致周瑞堂的养老保险中断,老无所养。
单位的目的就是把应当为周瑞堂缴纳20%的社保费贪污、挪用。
单位的行为违背了国发(1991)87号第2条、第4条、笫11条、第25条,冀政(1994)104号,第16条、第17条,国发(1997)26号第4条,冀政(1998)l号第5条、第9条,也违背了冀中能源九龙矿与周瑞堂签订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书》第6条“乙方(周瑞堂)在甲方(冀中能源九龙矿)工作期间,实行养老保险制度。
乙方应依法参加养老保险,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并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甲方按规定为乙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负责管理"的规定;3、周瑞堂在冀中能源九龙矿工作期间没有违反任何劳动法律法规,冀中能源九龙矿在没有经过矿工会同意、签字
的情况下,强行与周瑞堂解除了劳动合同,且没有任何的经济赔偿、失业金等。
违背了《劳动法》(1994)第20条、72条、73条、91条、100条的规定;4、冀中能源九龙矿从2000年起分多次与周瑞堂签订劳动合同。
冀中能源九龙矿分多次让周瑞堂签订劳动合同,目的就是能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不依法为周瑞堂缴纳社保费,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实属违法行为。
四、根据国务院退休管理办法(1978年104号文件)附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应该退休。
冀中能源九龙矿当年隐瞒国家养老保险政策,不传述、不落实、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把应当为周瑞堂缴纳20%的社保费贪污、挪用,直接导致周瑞堂到法定年龄55周岁无法办理正常退休手续,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严重侵害了周瑞堂参加劳动和享受养老保险的合法权利,剥夺了和全国人民共享改革开放40周年带来的伟大成果和红利。
五、冀中能源九龙矿在一审时,周瑞堂多次强调冀中能源九龙矿针对周瑞堂作出的上述违法行为,逐一拿出相关法律依据当庭出示、核实并经庭审质证。
冀中能源九龙矿至今拿不出相关法律依据。
事实证明,用人单位针对周瑞堂做出的行为实属违法行为。
六、本案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从周瑞堂知道合法权利被侵害时,多次到冀中能源九龙矿、峰峰集团、区、市、省、国家信访局逐级上访。
地方政府久拖未决,并无理打压正常上访人员。
现在周瑞堂在经过劳动仲裁后,将冀中能源九龙矿告到人民法院,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属于劳动争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审法院庭审时,冀中能源九龙矿针对周瑞堂作出的违法行为拿不出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在没有查明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仅凭冀中能源九龙矿提交的所谓的证据、一面之词,在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且周瑞堂不认可的情况下,就做出的判决是完全错误的,是典型的枉判行为。
是渎职、不作为、不履行法定职责、不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
因此不服一审判决,特向邯郸市中级人民依法提起上诉。
恳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真相,依法主持公道,依法维护周瑞堂的合法权利,依法公正判决。
综上所述,周瑞堂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周瑞堂、冀中能源峰峰集团邯郸宝峰矿业有限公司九龙矿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冀04民终3915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瑞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冀中能源峰峰集团邯郸宝峰矿业有限公司九龙矿,住所地:邯郸市磁县路村营乡上庄村西。
负责人:边铁山,该矿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东海,该矿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红星,该矿员工。
审理经过上诉人周瑞堂因与被上诉人冀中能源峰峰集团邯郸宝峰矿业有限公司九龙矿(以下简称冀中能源九龙矿)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2020)冀0427民初6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周瑞堂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磁县人民法院(2020)冀0427民初661号民事判决,重新审理本案;2、判令冀中能源九龙矿为周瑞堂补缴拖
欠的社会养老保险费,为其办理正常退休手续,依法纳入省级社会统筹范围。
依法定年
龄55周岁起,按退休养老保险待遇补发工资。
3、冀中能源九龙矿违法与上诉人解除劳
动合同,判令其依法赔偿周瑞堂双倍的经济赔偿金、失业金。
事实和理由:一、本案基
本事实:周瑞堂于1985年-2000年在冀中能源九龙矿连续井下工作长达16年,在矿工作
期间,多次评为生产骨干,为煤矿事业奉献了青春和健康。
符合《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五条养老保险政策,应当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当发现身边同样在冀中能源九龙矿工作的工友曾也是农民轮换工,但是却能正常领取到了退休工资,自己却不能领到养老保险工资,从此周瑞堂及其家属到冀中能源九龙矿、峰峰集团以及区、市、省、国家信访局上访,久拖未决。
二、周瑞堂自始至终一直在冀中能源九龙矿工作,长达16年,并且一直在矿采煤一线工作,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受冀中能源九龙矿的管理和支配,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提供的劳动是冀中能源九龙矿业务组成部分,根据相关规定周瑞堂与冀中能源九龙矿之间完全符合劳动关系成立的要件。
周瑞堂的原始档案有劳动合同,工资收入凭证,社保缴费清单,连续工龄等,周瑞堂再次申请二审人民法院依法通过冀中能源九龙矿调取针对上诉人的全部原始档案资料,当庭出示、核实,并经庭审质证。
根据《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冀政【1998】1号)第九条第二款“企业合并、兼并、租赁、转让、承包经营的,继续经营或者接受者,必须承担企业和职工养老保险责任,并负责补缴原企业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
冀中能源九龙矿作为峰峰矿务局九龙矿的接受者也是继续经营者,不依法为周瑞堂缴纳拖欠的养老保险费。
周瑞堂作为冀中能源九龙矿职工,向其主张权利,主体资格没有错,且合理、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一)(二)(四)项中规定的“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争议"、“因社会保险发生的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周瑞堂与冀中能源九龙矿“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再有,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周瑞堂与冀中能源九龙矿之间没有存在劳动关系,冀中能源九龙矿应当及时将周瑞堂的人事档案移交给周瑞堂所在的单位。
周瑞堂的人事档案至今归冀中能源九龙矿进行管理。
至今周瑞堂每年
去冀中能源九龙矿领取一次回乡生产补助金。
事实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三、周瑞堂在作为国企的冀中能源九龙矿连续井下工作16年,远远超过《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第11条规定的“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岗位、必须招用定期轮换工。
企业与轮换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三至五年;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合同期限最多可为八年。
合同期限届满应即终止。
"冀中能源九龙矿与周瑞堂签订的《农民轮换工劳动合同书》劳动期限超过了法定最长期限八年,冀中能源九龙矿在一审答辩状上写将周瑞堂定性为农民轮换工,不依法为周瑞堂缴纳社保费,实属违法行为。
理由:1、周瑞堂正在工作期间,还没有解除劳动合同时,还没有离矿回乡时,单位违法违规私自、随意为周瑞堂结算了回乡生产补助金。
违反了《关于完善煤矿农民轮换工制度若干政策性意见的通知>(劳力字(1991)15号)第5条、冀政(1994)104号第16条、17条;2、周瑞堂在单位连续井下工作16年期间,周瑞堂已转为农民劳动合同制工人,单位已经为周瑞堂办理了社保手续,并建立了养老保险账户,国企单位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将周瑞堂个人已缴多年的社保费强行退还并欺骗无知的劳动者签字,直接导致周瑞堂的养老保险中断,老无所养。
单位的目的就是把应当为周瑞堂缴纳20%的社保费贪污、挪用。
单位的行为违背了国发(1991)87号第2条、第4条、笫11条、第25条,冀政(1994)104号,第16条、第17条,国发(1997)26号第4条,冀政(1998)l号第5条、第9条,也违背了冀中能源九龙矿与周瑞堂签订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书》第6条“乙方(周瑞堂)在甲方(冀中能源九龙矿)工作期间,实行养老保险制度。
乙方应依法参加养老保险,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并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甲方按规定为乙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负责管理"的规定;3、周瑞堂在冀中能源九龙矿工作期间没有违反任何劳动法律法规,冀中能源九龙矿在没有经过矿工会同意、签字的情况下,强行与周瑞堂解除了劳动合同,且没有任何
的经济赔偿、失业金等。
违背了《劳动法》(1994)第20条、72条、73条、91条、100条的规定;4、冀中能源九龙矿从2000年起分多次与周瑞堂签订劳动合同。
冀中能源九龙矿分多次让周瑞堂签订劳动合同,目的就是能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不依法为周瑞堂缴纳社保费,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实属违法行为。
四、根据国务院退休管理办法(1978年104号文件)附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应该退休。
冀中能源九龙矿当年隐瞒国家养老保险政策,不传述、不落实、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把应当为周瑞堂缴纳20%的社保费贪污、挪用,直接导致周瑞堂到法定年龄55周岁无法办理正常退休手续,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严重侵害了周瑞堂参加劳动和享受养老保险的合法权利,剥夺了和全国人民共享改革开放40周年带来的伟大成果和红利。
五、冀中能源九龙矿在一审时,周瑞堂多次强调冀中能源九龙矿针对周瑞堂作出的上述违法行为,逐一拿出相关法律依据当庭出示、核实并经庭审质证。
冀中能源九龙矿至今拿不出相关法律依据。
事实证明,用人单位针对周瑞堂做出的行为实属违法行为。
六、本案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从周瑞堂知道合法权利被侵害时,多次到冀中能源九龙矿、峰峰集团、区、市、省、国家信访局逐级上访。
地方政府久拖未决,并无理打压正常上访人员。
现在周瑞堂在经过劳动仲裁后,将冀中能源九龙矿告到人民法院,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属于劳动争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审法院庭审时,冀中能源九龙矿针对周瑞堂作出的违法行为拿不出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在没有查明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仅凭冀中能源九龙矿提交的所谓的证据、一面之词,在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且周瑞堂不认可的情况下,就做出的判决是完全错误的,是典型的枉判行为。
是渎职、不作为、不履行法定职责、不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
因此不服一审判决,特向邯郸市中级人民依法提起上诉。
恳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真相,依法主持公道,依法维护周瑞堂的合法权利,依法公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