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田湾核电站1、2号机组常规岛废液监测统计方案优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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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田湾核电站1、2号机组常规岛废液监测统计方案优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核安全局
•【公布日期】2016.05.06
•【文号】国核安发[2016]95号
•【施行日期】2016.05.0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核与辐射安全管理
正文
关于批准田湾核电站1、2号机组常规岛废液监测统计方案优
化的通知
国核安发[2016]95号江苏核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对田湾核电站1、2号机组常规岛废液监测优化的函》(苏核发〔2016〕99号)收悉。

根据《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我局对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评,认为你公司对田湾核电站1、2号机组常规岛废液监测统计方案的优化是可以接受的,现予批准。

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我局批准的方案实施常规岛废液监测统计,及时修订相关程序和规程,并落实如下核安全要求:
一、蒸汽发生器排污水净化系统(以下简称LCQ系统)在线监测报警设
200Bq/L、2000Bq/L和10000Bq/L三级阈值。

LCQ系统树脂再生废液应单独收集、取样进行核素分析,当测量结果大于200Bq/L时,排入放射性废液处理系统(以下
简称KPF系统)进行处理。

二、常规岛中和排放系统(以下简称GCR系统)排放管理控制值为200Bq/L,在线监测报警设200Bq/L和1000Bq/L两级阈值。

在排放前应对每罐GCR系统废液取样测量,当总γ大于200Bq/L时,排入KPF系统进行处理。

三、当LCQ系统总γ小于200Bq/L,且GCR系统总γ小于探测限时,应对GCR系统废液取累计样进行核素分析。

当核素分析测量结果高于探测下限时,废液计入流出物排放量;当探测结果低于探测下限时,废液不再纳入流出物排放量统计。

四、当LCQ系统总γ大于200Bq/L或GCR系统总γ大于探测限时,应对GCR 系统每罐废液取样进行核素分析。

当核素分析测量结果小于探测下限时,废液应按照探测下限的1/2计入流出物排放量。

国家核安全局
2016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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