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延长鸡西市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期限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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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延长鸡西市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期限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9.26
•【字号】黑财综[2008]175号
•【施行日期】2008.09.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
正文
黑龙江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延长鸡西市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期限的批复
(黑财综〔2008〕175号)
鸡西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继续征收鸡西市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的函》(鸡政函[2008]83号)收悉。

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鉴于鸡西市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收入尚不足以偿还建设工程贷款的实际情况,同意鸡西市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期限暂延长至2013年9月25日。

如在收费期限届满前已经还清贷款,必须终止收费。

二、收费延期后,收费单位不得再以鸡西市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收费权作为质押向银行申请新的贷款。

三、伪造、涂改、串用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票据的按照《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票据管理办法》(2003年省政府令第5号)有关条款给予处罚。

四、其他有关规定仍按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鸡西市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综[2003]151号)和省物价
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关于调整鸡西市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4]106号)执行。

此复。

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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