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程序的要素——人格尊严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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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程序参加者都受自己的陈述与判断的约束。事后的抗辩 和反悔一般都无济于事。[8]即使结果是不利于自己的,当事人也会 认为程序是公正而接受不是自己所期待的那个结果,正是尊重人 的人格尊严才实现的程序正义。
(三)人格尊严的尊重实现纠纷止争 法院作为人们纠纷解决的最后救济场所应实现化解纠纷的目 的。在我国很多基层法院,法官为了自身的利益忽视当事人主体地 位的事情经常发生。这导致人们对法院的不满和逃离,遇到纠纷找 不到信任的解决机制,造成私人无视法律规范的私人救济,可能回 归原始的血亲复仇,这将会使社会处于不安定的状态当中。 三、结语 公正的程序是以尊重人的人格尊严为基准的,我们在大势强 调公正程序的今天,不能忽视了作为公正程序真正主体的当事人 的人格尊严的尊重,这是其参与诉讼活动的首要条件,也是开启公 正程序的钥匙。人格尊严的尊重它促使了法官公正的对待参与诉 讼活动的所有人,中立的思维判断作出裁决,只有当事人感到了程 序的公正,才会使得他接受裁判的结果,顺利的解决纠纷。 参考文献: [1 ] 、[3](美)约翰.罗尔斯箸,《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 申翻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 988 年 3 月第 1 版,第 86- 87 页 [2] 王盼、程政举等著,《审判独立与司法袋正》,中国人民公 安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1 64 页 [4] 张卫平“民事诉讼基本模式:转换与选择之根据”载《现 代法学》,1 996. 6 [5]《法国民法典》,罗结珍译,中国法制出版社 1 999 年版,第 4页 [6] 虞宏达、章美林 ,《程序公正的价值研究》,载《行政与法》 2003.1 1 [7](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增补本,王亚新、刘荣 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版,第 1 1 页 [8] 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4 年 版,第 2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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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与开放 2011 年 8 月刊
公正程序的要素
—— —浅议人格尊严的尊重
蒙丽华 (西南加诉讼主体的当事人只有在其人格尊严被尊重的情况下参与解决纠纷的过程我们才会认定是公正的。实现 纠纷的满意解决,打开公正程序之门的钥匙就是人格尊严的尊重。
A bstract:As litigant who participates in the lawsuit main body only then, in its personal dignity is respected in the situation will participate in the solution dispute's process we only then recognizing that will be fair. Realizes dispute's satisfaction solution, turns on gate of the fair procedure key is the personal dignity respect.
没有公信力的审判是一种人力、物力的浪费,还会导致人们对 法院失去信任,对法律不再有信仰。公正的程序对于解决纠纷是不 可缺少的,只有在公正程序下产生的结果才会被当事人接受。
一、公正程序的要素 (一)罗尔斯的程序正义 罗尔斯在他的《正义论》一书把程序正义分为三种。第一种“纯 粹的程序正义”,在纯粹程序正义中,不存在对正当结果的独立标 准,而是存在一种正确的或公平的程序,这种程序若被人们恰当地 遵守,其结果也会是正确的或公平地,无论它们可能会是一些什么 样的结果。[1]第二种“完全的程序正义”,首先是对什么是公平的 分配有一个独立的标准。其次,设计一种保证达到预期结果的程序 是有可能的。 [2]第三种“不完全的程序正义”,当有一种判断正确 结果的独立标准时,却没有可以保证达到它的程序,期望的结果 是:只要被告人犯有被控告的罪行,他就应当被宣判为有罪。审判 程序是为探求和确定这方面的真实情况设计的,但看来不可能把 法规设计得使它们总是达到正确的结果。即便法律被仔细地遵循, 过程被公正恰当地引导,还是有可能达到错误的结果。[3] (二)对程序正义的要素分类 我国学者也对程序正义作出了划分:1、当事人的人格尊严的 尊重。 2 、程序能确保利害关系人参加。 3 、当事人平等地对话。 4 、保障当事人充分地陈述主张。 5、平等地对待当事人。6、程序能 为当事人所理解。7 、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8、裁判者应当是 中立的。9、当事人不致受到突袭裁判。[4] 二、人格尊严的尊重是公正程序开启之钥匙 作为现代文明的社会,法律要确保人的首要地位,禁止任何侵 犯人之尊严的行为,并且保证每一个人自生命一开始即受尊重。 [5] (一)当事人诉讼地位受到平等的尊重 我国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诉讼过程中的体现是 指:一是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二是法院平等地保护当事人 诉讼权利的行使。它的基本要求是:一是法官要充分的、平等的尊 重和保护双方当事人的人格尊严和诉讼权利的行使;二是法官在 诉讼程序进行中应给予双方当事人平等的机会、便利和手段;三是 法官对各方的意见和证据予以平等的关注,并在裁判时将各方的 观点均考虑在内。[6] (二)独立人格保障当事人充分参与诉讼活动 日本谷口安平教授认为:程序正义最基本的内容或要求是确 保与程序的结果有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因该结果而蒙受不利影响的 人都有权参加该程序并得到提出有利于自己主张和证据以及反驳 对方提出之主张和证据的机会。[7] 美国学者萨默斯曾指出, 参与意味着公民能够自主地主宰自
己的命运,能够确保公民不同程度地进行自主性自决“在现代民主 社会中,大部分公民宁愿自行管理自己的事务,也不愿意别人主宰 自己的命运,哪怕别人做的要比自己更好。”这正说明在民事诉讼 当事人在判决作出的过程中,通过受尊重的独立参与,他不仅可以 获得表达自己观点的机会, 而且可以自行决定涉及自己利益、责 任、地位的措施。通过这样尊重人格尊严的程序产生的结果我认为 是公正的,是被当事人接受的过程和结果。
关键词:公正程序的要素 人格尊严 尊重 key w ord:Fair procedure essential factor Personal dignity Respects 作者简介:蒙丽华,女,贵州省,1986 年 5 月,西南政法大学 法律硕士学院 09 级法硕试点法院 2 班
【中图分类号】D 92【文献识别码】E【文章编号】1004-7069(2011)-08-0018-01
(三)人格尊严的尊重实现纠纷止争 法院作为人们纠纷解决的最后救济场所应实现化解纠纷的目 的。在我国很多基层法院,法官为了自身的利益忽视当事人主体地 位的事情经常发生。这导致人们对法院的不满和逃离,遇到纠纷找 不到信任的解决机制,造成私人无视法律规范的私人救济,可能回 归原始的血亲复仇,这将会使社会处于不安定的状态当中。 三、结语 公正的程序是以尊重人的人格尊严为基准的,我们在大势强 调公正程序的今天,不能忽视了作为公正程序真正主体的当事人 的人格尊严的尊重,这是其参与诉讼活动的首要条件,也是开启公 正程序的钥匙。人格尊严的尊重它促使了法官公正的对待参与诉 讼活动的所有人,中立的思维判断作出裁决,只有当事人感到了程 序的公正,才会使得他接受裁判的结果,顺利的解决纠纷。 参考文献: [1 ] 、[3](美)约翰.罗尔斯箸,《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 申翻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 988 年 3 月第 1 版,第 86- 87 页 [2] 王盼、程政举等著,《审判独立与司法袋正》,中国人民公 安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1 64 页 [4] 张卫平“民事诉讼基本模式:转换与选择之根据”载《现 代法学》,1 996. 6 [5]《法国民法典》,罗结珍译,中国法制出版社 1 999 年版,第 4页 [6] 虞宏达、章美林 ,《程序公正的价值研究》,载《行政与法》 2003.1 1 [7](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增补本,王亚新、刘荣 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版,第 1 1 页 [8] 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4 年 版,第 2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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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与开放 2011 年 8 月刊
公正程序的要素
—— —浅议人格尊严的尊重
蒙丽华 (西南加诉讼主体的当事人只有在其人格尊严被尊重的情况下参与解决纠纷的过程我们才会认定是公正的。实现 纠纷的满意解决,打开公正程序之门的钥匙就是人格尊严的尊重。
A bstract:As litigant who participates in the lawsuit main body only then, in its personal dignity is respected in the situation will participate in the solution dispute's process we only then recognizing that will be fair. Realizes dispute's satisfaction solution, turns on gate of the fair procedure key is the personal dignity respect.
没有公信力的审判是一种人力、物力的浪费,还会导致人们对 法院失去信任,对法律不再有信仰。公正的程序对于解决纠纷是不 可缺少的,只有在公正程序下产生的结果才会被当事人接受。
一、公正程序的要素 (一)罗尔斯的程序正义 罗尔斯在他的《正义论》一书把程序正义分为三种。第一种“纯 粹的程序正义”,在纯粹程序正义中,不存在对正当结果的独立标 准,而是存在一种正确的或公平的程序,这种程序若被人们恰当地 遵守,其结果也会是正确的或公平地,无论它们可能会是一些什么 样的结果。[1]第二种“完全的程序正义”,首先是对什么是公平的 分配有一个独立的标准。其次,设计一种保证达到预期结果的程序 是有可能的。 [2]第三种“不完全的程序正义”,当有一种判断正确 结果的独立标准时,却没有可以保证达到它的程序,期望的结果 是:只要被告人犯有被控告的罪行,他就应当被宣判为有罪。审判 程序是为探求和确定这方面的真实情况设计的,但看来不可能把 法规设计得使它们总是达到正确的结果。即便法律被仔细地遵循, 过程被公正恰当地引导,还是有可能达到错误的结果。[3] (二)对程序正义的要素分类 我国学者也对程序正义作出了划分:1、当事人的人格尊严的 尊重。 2 、程序能确保利害关系人参加。 3 、当事人平等地对话。 4 、保障当事人充分地陈述主张。 5、平等地对待当事人。6、程序能 为当事人所理解。7 、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8、裁判者应当是 中立的。9、当事人不致受到突袭裁判。[4] 二、人格尊严的尊重是公正程序开启之钥匙 作为现代文明的社会,法律要确保人的首要地位,禁止任何侵 犯人之尊严的行为,并且保证每一个人自生命一开始即受尊重。 [5] (一)当事人诉讼地位受到平等的尊重 我国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诉讼过程中的体现是 指:一是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二是法院平等地保护当事人 诉讼权利的行使。它的基本要求是:一是法官要充分的、平等的尊 重和保护双方当事人的人格尊严和诉讼权利的行使;二是法官在 诉讼程序进行中应给予双方当事人平等的机会、便利和手段;三是 法官对各方的意见和证据予以平等的关注,并在裁判时将各方的 观点均考虑在内。[6] (二)独立人格保障当事人充分参与诉讼活动 日本谷口安平教授认为:程序正义最基本的内容或要求是确 保与程序的结果有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因该结果而蒙受不利影响的 人都有权参加该程序并得到提出有利于自己主张和证据以及反驳 对方提出之主张和证据的机会。[7] 美国学者萨默斯曾指出, 参与意味着公民能够自主地主宰自
己的命运,能够确保公民不同程度地进行自主性自决“在现代民主 社会中,大部分公民宁愿自行管理自己的事务,也不愿意别人主宰 自己的命运,哪怕别人做的要比自己更好。”这正说明在民事诉讼 当事人在判决作出的过程中,通过受尊重的独立参与,他不仅可以 获得表达自己观点的机会, 而且可以自行决定涉及自己利益、责 任、地位的措施。通过这样尊重人格尊严的程序产生的结果我认为 是公正的,是被当事人接受的过程和结果。
关键词:公正程序的要素 人格尊严 尊重 key w ord:Fair procedure essential factor Personal dignity Respects 作者简介:蒙丽华,女,贵州省,1986 年 5 月,西南政法大学 法律硕士学院 09 级法硕试点法院 2 班
【中图分类号】D 92【文献识别码】E【文章编号】1004-7069(2011)-08-001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