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营用房管理规定范文(3篇)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物业经营用房管理规定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经营用房管理行为,维护物业和业主权益,根据《物权法》、《招商租赁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物业经营用房。

第三条物业经营用房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正公平原则,对待所有业主一视同仁,不得歧视任何个人或单位;
(二)依法合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保护业主权益原则,保护业主合法权益,确保其享有招商租赁合同约定的权益;
(四)诚实守信原则,与业主、租户建立良好关系,维护合同诚信;
(五)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向业主提供相关信息,接受监督。

第二章物业经营用房管理机构
第四条物业经营用房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具备专业的管理团队,包括经营管理、租赁招商、维修维护等专业人员;
(四)设有健全的内部管理机构、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
(五)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和声誉。

第五条物业经营用房管理机构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招商租赁活动,寻找适合经营用房的经营者;
(二)组织签订租赁合同,保障业主权益;
(三)管理和维护物业设施设备,保持用房设施的正常运行;
(四)协助业主处理租赁纠纷,维护业主和租户的合法权益;
(五)协调业主之间的关系,促进物业和业主之间的合作;
(六)定期向业主提供租赁情况、经营收入等信息,接受监督。

第三章招商租赁活动
第六条物业经营用房的招商租赁活动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依法合规,不得从事非法活动;
(二)公开透明,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
(三)公平公正,不得歧视任何个人或单位;
(四)保护业主合法权益,确保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权益;
(五)注重行业知识和经验,确保招商租赁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物业经营用房管理机构在进行招商租赁活动时,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明确招商租赁目标和需求;
(二)编制招商租赁方案,制定招商租赁计划;
(三)寻找适合经营用房的经营者,进行相关洽谈;
(四)协商签订租赁合同,明确租赁条件和权益;
(五)监督经营者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六)定期评估招商租赁效果,优化招商租赁策略。

第四章租赁合同管理
第八条物业经营用房租赁合同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合法合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明确租赁期限、租金标准和支付方式;
(三)明确各方权益和义务,不附加不合理的条款;
(四)保护业主权益,切实维护合同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第九条物业经营用房租赁合同的签订程序如下:
(一)双方当事人应对招商租赁活动的结果进行确认;
(二)明确租赁条件和权益,协商签订租赁合同;
(三)租赁合同应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并经过相关部门审核;
(四)签订完成后,应及时将合同副本交予双方当事人。

第五章维修维护管理
第十条物业经营用房应定期进行维修维护,保持用房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物业经营用房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维修维护制度,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立专门的维修维护部门,配备专业的维护人员;
(二)制定维修维护计划,明确维修维护内容和时限;
(三)定期检查用房设施设备的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并处理故障;
(四)对重大维修维护项目,应及时向业主公告,并采取必要的维修维护措施;
(五)按照合同约定向业主收取维修维护费用,确保费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第六章纠纷处理
第十二条物业经营用房管理机构应当协助业主处理租赁纠纷,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接受业主投诉,并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二)协调租户和经营者之间的纠纷,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如发生争议,应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四)对不能解决的争议,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解决。

第七章信息公开与监督
第十三条物业经营用房管理机构应向业主公开以下信息:
(一)招商租赁方案和计划;
(二)租赁合同的签订情况;
(三)租赁收入和支出等财务信息;
(四)维修维护情况和费用使用情况;
(五)业主投诉和纠纷处理情况。

第十四条业主有权对物业经营用房管理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具体包括以下方式:
(一)参加物业经营用房的业主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二)选举业主监事会,监督物业经营用房管理机构的工作;
(三)参与物业经营用房的监督组织,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向有关部门投诉,要求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十五条物业经营用房管理机构和业主应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关细则,细化管理措施。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物业经营用房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物业经营用房管理规定范文(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____年)
____年____月____日第____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____年)
《房屋登记办法》已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经建设部第____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____年____月____日予发布,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对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一并申请登记,由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____万元以上____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物业管理条例》(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第____号公布根据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第三十八条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三十九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____万元以上____万元以下的罚款。

《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____年)
已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经陕西省第____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____年____月____日予公布,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十四条新建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
(一)物业建筑面积三十万平方米以下的,按物业建筑面积的
____‰提供,但最低不得少于一百平方米;
(二)物业建筑面积超过三十万平方米的,除按照三十万平方米的____‰提供外,超过部分按____‰的标准提供;
(三)具备水、电等基本使用功能,且位于地面以上的建筑面积不低于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的____%。

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用房从物业管理用房中调剂,建筑面积不少于三十平方米。

物业管理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并依法办理产权登记,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其用途。

业主委员会不得将物业服务用房转让或者改作他用。

第五十五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办理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提供物业服务用房面积和位置,并在商品房预售或者销售时予以公示。

设区的市、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房地产登记簿中注明物业服务用房面积和位置,业主有权查询。

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对物业服务用房配置独立的水、电等计量器具。

《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____.06)
《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已经____年____月____日西安市第____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____年____月
____日陕西省第____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施行。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十七条新建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
(一)物业建筑面积____万平方米以下的,按物业建筑面积的
____%。

提供,但最低不得少于____平方米;
(二)物业建筑面积超过____万平方米的,除按照____万平方米的____%。

提供外,超过部分按____%。

的标准提供;
(三)具备水、电等基本使用功能,且位于地面以上的建筑面积不低于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的____%。

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用房从物业管理用房中调剂,建筑面积不少于____平方米。

物业管理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并依法办理产权登记,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其用途。

业主委员会不得将物业管理用房转让或者改作他用。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相关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并处____万元以上____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物业服务合同解除后,物业服务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退出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出;逾期未退出的,处____万元以上____万元以下的罚款。

《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____年)
【颁布部门】陕西省西安市人大会
【颁布日期】____-07-30
第二十七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____日内,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及下列相关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套建设房屋总建
筑面积____‰的物业管理用房(包括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
管理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六十一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不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
业管理用房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
违法所得,可以并处____元以上____万元以下的罚款。

《西安市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____年)
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由西安市第____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陕西省第____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
次会议批准,____年____月____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实。

第三十二条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宅出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
供必需的管理用房和经营用房,其费用列入开发建设成本,产权属全
体业主共有。

业主委员会应当将管理用房提供给物业管理企业有偿使用,其收入和经营用房的收入用于居住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
备的日常维修养护和其他物业管理。

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管理用房和经营用房出售或者
改作他用。

《最高人民法____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____年____月____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____次会议通过)法释[____]____号
第三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
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
(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最高人民法____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____]____号,____年____月____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____次会议通过
第十条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物业经营用房管理规定范文(3)
一、总则
1.本管理规定适用于物业公司对经营用房的管理及使用,旨在规范经营用房的租赁、维护和保障房屋质量,保证租户的合法权益。

2.经营用房指由物业公司所有并出租给租户经营的商户房屋。

3.物业公司应当根据本管理规定,制定具体的经营用房管理制度,确保管理工作的高效、有序进行。

二、租赁条件
1.租户在租赁经营用房前应提供相关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及其他法定证照,确保其合法经营。

2.租户必须按照约定时间支付租金,并按规定缴纳物业管理费用,否则物业公司有权采取相应的解除租赁合同的措施。

3.租户应按规定使用经营用房,不得将房屋转让、分割、抵押或以任何名义进行非法转租。

三、用房维护
1.租户应当自觉维护经营用房的卫生环境,保持房屋内外的整洁。

2.租户应定期修缮房屋,确保房屋完好无损。

如有损坏,应及时报告物业公司进行维修。

3.禁止在经营用房内进行违法行为或存储危险品,以免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安全管理
1.物业公司应为经营用房配备必要的防火设施,如灭火器、烟感报警器等,确保火灾安全。

2.租户应按照物业公司的要求参加相关的安全培训,提高自防火、防盗等方面的意识。

3.禁止在经营用房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如有发现,物业公司有权处理并要求租户做出相应的整改。

五、环境保护
1.租户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环保法规,不得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

2.物业公司应为经营用房提供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环境的清洁和卫生。

3.租户应当对其经营活动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负有管理责任,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防范和消除。

六、纠纷解决
1.物业公司与租户之间如发生纠纷,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无法协商解决,可向相关主管部门寻求帮助。

2.双方也可以选择通过仲裁或法院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

七、附则
1.本管理规定的解释权归物业公司所有,如有不清楚之处,可向物业公司咨询。

2.物业公司有权对本管理规定进行修订和补充,并及时通知租户。

3.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替代之前的相关规定。

以上就是物业经营用房管理规定的范本,相信各位物业公司可以参考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制定和实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