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受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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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转让
收益转让
信托受益权转让的可转让性
根据我国《信托法》第46条的规定:“受益人可以放弃信托受益权。”但是,全体受益人弃信托受益权的, 信托终止。同时,第47条规定:“受益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其信托受益权可以用于清偿债务,但法律、行政 法规以及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尤其重的是,第48条规定:“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 承,但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的除外。”由此可见,我国的信托受益权是可以放弃、偿还债务、依法转让或继承的。 基信托受益权的可转让性,受益人可以委托信托投资公司转让信托受益权。国内通行模式是由信托投资公司代理 受益人(即自益信托中的委托人)向投资者转让信托受益权,以特定财产(包括财产权)设立信托后产生的受益 权再进行转让,具体是由财产(权)信和集合资金信托进行组合,二者之间由信托投资公司(受托人兼代理人) 进行运作。首先信托投资公司担任财产(权)信托的受托人;其次,信托投资公司担任集合资金信托的受人;再 次,信托投资公司担任财产(权)信托中受益人(委托人)的代理人;最后,由信投资公司运用集合资金与财产 (权)信托的受益权进行交易。必须强调的是,财产(权)托是自益信托,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
信托受益权
信托受益人就信托财产收益或利益享有的权利
01 起源
03 内容 05 流通条件
目录
02 特征 04 依据 06 转移税负
07 偿还债务
09 信托担保 011 转让范本
目录
08 规避交易 010 收益转让 012 重要意义
基本信息
信托受益权,“法律上的所有权”(legal title)的对称,又称“衡平法上的所有权”(equitable title), 是指信托受益人在具体信托关系中就信托财产收益或利益享有的权利。它仅受衡平法的保护,不适用普通法上的 有关规则。英美法理论认为,信托受益权具双重属性,一方面它属于“对人权”,是受益人对受托人享有的利益 给付请求权;另一方面它具有“对物权”特征,是受益人对信托财产利益享有的“所有权”,适用有关对物权的 规则。信托受益权不能独立存在,它只是受益人权利的一部分。
流通条件
流通条件
(一)物质条件
信托受益权信托受益权从简单的转让到大规模的流通,不仅发生了经济性质上的变化,其所需要的物质条件 也会发生变化,正如股票从个别转让到柜台交易,再到上交易所发生的变化一样,每向前走一步,交易的手段、 交易的组织体系都完全不同。
1、在自办信托受益权流通市场的条件下:
适应信托业务的发展,积极推进信托受益权流通,需要创造交易的物质条件。其中交易场所和设备是主要条 件。柜台转让是一种原始的方式,尽管信托投资公司还没有充分运用这种方式,但它显然已经落后了。由于世界 已经进入电子化、信息化时代,信托受益权的流通如果再走一条从个别转让到柜台交易,再到电子计算机实时处 理的道路,是没有必要的。完全可以一步到位,实现现代化,达到方便、快捷、安全、稳妥、简单的目的。
在实际财务工作中,将信托受益权同税收筹划、债务清偿、关联交易起来的实例还有很多,通过信托受益权 的筹划,实现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利益的最大化是信托受益权应用的最终目的。
信托担保
信托担保
实践中,将信托受益权质押作为担保的方式已被广泛运用,作为促进融资的一种有效手段,以信托投资公司 作为当事人的《信托受益权质押合同》也很常见,并且某些银行也已接受以信托受益权作为质押的贷款。对此, 本律师认为,上述做法存在的风险及障碍有: 第一,信托受益权的标的价值不等于信托财产本身,而是信托财 产产生的收益,从信托投资公司开展资金信托业务的实践来看,信托年收益率一般在信托资金的10%以下。因此, 与信托财产相比,信托受益权的标的价值是较低的。同时,信托受益权的价值取决于信托资金的经营业绩,在经 营状况不好的情况下,可能出现信托资金发生损失、信托收益出现负值的局面,因此,其价值具有很大的不确定 性,信托公司接受这种形式的担保并不能有效保障自身债权的实现。
利用信托受益权进行税务筹划有两种方法:一是在税收优惠地区设置信托机构,将非优惠区的财产挂靠给优 惠地区企业或信托机构下,利用其税收优惠进行税务筹划;二是利用同一地区不同类型企业的税率差异,将信托 受益权与债务清偿结合起来,达到税率优惠的享受不因债务清偿(债务清偿同股权变动相关)而不能享受的目的。
设有各种各样的税收优惠区,如高新技术开发区、保税区等,因此可以将信托建立在税收优惠区。如北京中 关村是享有着种种税收优惠政策的地区,可以在中关村设立信托,该项信托可以具有上海浦东的受托人,并在香 港进行管理。当许多信托及其财产从中关村的避税地转移出来,被指定到浦东的受托人管理时,信托、受托人、 管理地异地而存,受托人与信托资产相互分离的。普遍为纳税人接受的做法是通过一个投资控股公司来持有信托 资产,该资产以公司发行的股票和借贷资本的形式存在,公司按照就其所得无需缴纳当地税收的方式注册和进行 管理。
(2)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 利益时,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
依据
依据
(一)相关概念 1、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 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2、信托受益人是委托人在设立信托时指定的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 3、信托受益权是信托关系中受益人享有的得到信托利益的权利。 4、信托利益是指信托受益人按照信托文件规定可以从信托中得到的利益。这些利益,可以关于信托财产的 所有权、支配权等权利。如果信托文件没有明确,应该被认为是关于信托财产的一切权利。 5、信托受益权的流通是指以信托受益权的交易为目的而设立信托所产生的信托受益权的买卖。 (二)关于信托受益权的规定 《信托法》对信托受益权做了如下规定: 1、受益人自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 2、共同受益人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享受信托利益。
起源
起源
信托制起源于中世纪,有钱人为了让自己的财产不断增值,而自己又不善于理财,或者不愿让自己的巨额财 产在养尊处优的下一代手中挥霍光,于是就把自己的财产通过签订合同等方式委托给既可靠又善于理财的人经营 管理,其经营管理的目的必须是有利于该有钱人,这就是信托。
特征
特征
信托受益权信托关系中的当事人有三个,即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其中受托人是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处 分财产;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信托中的财产权的含义包括:对财产的实际使用权;获取 财产收益的受益权;实施对财产管理的权利;对财产处分的权利。信托财产应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 区别;信托财产应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
第二,目前我国与信托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均没有关于信托受益权质押的规定,也没有关于信托受 益权质押登记机关的规定。因此,一旦涉诉,人民法院可能基于物权法定原则,以法无明文规定为由,将信托受 益权的质押认定为无效。
事实上,大多数信托投资接受信托受益权担保的目的,是在债务人不能按期还款的情况下,能将信托财产进 行自由处置以保障自己的债权。以股权信托受益权质押为例,本律师认为,如果是信托受益权质押担保,那么信 托投资公司在主张质押权时只能对信托财产的收益部分主张权利,这与信托投资公司欲对信托财产本身主张权利 的目的是不一致的。
(一)利用信托受益权融通资金
信托受益权是一种财产权,它可转让,能带来收益,信托受益权的所有者能利用其得到收益,由于该收益属 于未来预计可获得的收益,故通常也被用作融通资金,将该权利一定时间段内的收益权转让给他方,以此从对方 获得经营所需要的资金支持。
如上海宝钢集团公司委托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推出上海磁浮交通项目股权信托受益权投资计划, 面向个人投资者分割转让上海宝钢集团公司持有的上海磁浮交通发展有限公司2亿元股权的信托受益权。该计划募 集资金2亿元人民币,期限2年,每份计划金额最低为50万元,可按5万元的整数倍增加,年收益率为4%,并且在 信托受益权转让期限届满后,信托受益权可由上海宝钢集团公司无条件以人民币形式回购。
转移税负
转移税负
信托受益权由于信托受益权重在受益的权利,有受益就意味着有收益的存在,收益的存在则不可避免的会涉 及到税收方面的问题。一般来说,由于信托受益权将资产的管理者和收益者分离出来,与资产收益相关的收益所 得课税问题也将随着相关权利的分离而分离。通过信托受益权来降低税负在信托受益权的应用中成为较为常用的 一种避税方法。
具体方式可以借鉴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系统。要建立受益人资金帐户和信托受益权帐户,将信托受益权存 入受益帐户;要设置交易的自动报价和实时撮合电子系统、清算系统等等。如果条件具备,可以利用证券交易所 的证券交易系统开展信托受益权的交易。另外,象证券公司那样与银行进行有效合作,可以使信托受益权的交易 者在结算时更为方便、安全,必然促进信托受益权的流通。
规避交易
规避交易
在上市公司中,由于对关联交易监管较为严格,上市公司同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往往被做了重重的限制,诸如 关联交易披露、关联交易定价、关联交易资产等都有各种限制条款,而一些上市公司为了规避这类关联交易,往 往将某项业务通过信托方式,通过信托公司与关联方发生交易关系。
由于该业务没有体现关联方同上市公司之间的业务,所以在关联方交易中也不用批露,上市公司通过信托财 产获得了固定的受益权,达到了获利和规避关联交易的双重目的。
2、监督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权利以及其他相关权利,即信托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委托人也同 时享有的那些权利,为省却读者查阅法规之苦,现列举如下:
(1)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 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信托受益权是指受益人请求受托人支付信托利益的权利,广义的信托受益权中的受益人除有请求支付信托利 益的权利外,还有保证信托利益得以实现的其他权利,如《信托法》规定的知情权、调整信托财产管理方法权、 撤销受托人违反信托的处分权、受托人的解任权。信托受益权具有以下特征:
其一,信托受益权属于兼具物权和债权性质的财产权。信托受益权是受益人对信托享有的权利和利益,因此 该权利首先必须是财产权。《信托法》规定,信托受益权可以放弃、偿还债务、依法转让或继承,因此,从本质 上讲,信托受益权属于财产权。信托受益权权利的行使只有通过向受托人请求给付的方式实现,因而更多体现了 债权性质。《信托法》在规定受益人撤销权的同时,还赋予了受益人恢复信托财产原状和赔偿损失的请求权,恢 复财产原状是典型的物权请求权,而赔偿损失又属于债权的请求权。因此,作为财产权的一种,信托受益权既有 债权性质,又有物权性质。
其二,信托受益权属于可转让的财产权利。
Hale Waihona Puke 内容内容信托受益权1、享受信托利益的权利,具体什么是信托利益,因为法律上没有明确定义,个人认为可包括如 下两部分:
(1)信托财产管理运用产生的收益,即超出信托本金的部分。
(2)信托终止时的剩余信托财产。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个部分并不当然构成信托利益的一部分,信托法第五 十四条规定,信托终止的,信托财产归属于信托文件规定的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归属:(一) 受益人或者其继承人;(二)委托人。如果信托文件规定了剩余信托财产归属于受益人以外的其他人,则这部分财 产不构成信托利益的一部分。这一点很重要,一个为信托受益权转让留下余地的信托合同应该明确规定,剩余信 托财产构成信托利益的一部分。
偿还债务
偿还债务
由于信托受益权是兼具物权和债权性质的财产权,它也属于可转让的财产权利。这种财产权利的收益性决定 了信托受益权价值的存在,信托受益权的转让也往往伴随着融入资金业务的产生或偿还债务业务的产生。由于受 益人可通过信托受益权享有信托财产的收益所得,所以通过信托受益权的转让流通可使转让人得到急需的资金, 使受让人得到获得信托利益的预期。由此,利用信托受益权进行融资的业务也就应运而生。基于信托受益权的获 取收益的能力,信托受益权往往在债务重组过程中被用于清偿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