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开区安全生产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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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开区安全生产考核制度
(审议稿)
第一条为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事故发生,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规及《河北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实施细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考核工作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负责,区安委办区组织部具体组织实施(简称考核组织实施单位)。

第三条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的对象,主要是为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涉及安全生产的)、区安委会成员单位。

第四条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考核由安委会负责,考核内容主要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考核方式为:检查各安委会成员单位领导干部“一单一档”填写。

第五条区安委会重点成员单位的考核由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考核主要内容为:是否有效措施控制辖区内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是否能有效贯彻落实区党工委、管委会、安委会关于安全生产的指示,是否能及时将区安委办的相关文件精神落实等第六条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述职考核由区组织部负责,考核内容为:是否对本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专项述职,内容是否贴合实际等。

考核完成后将相关考核结果及述职情况书面备案至区安委办。

第七条每年对各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将考核结果与党政领导干部履职评定挂钩。

第八条考核组织实施单位应于每年1月前,完成对受考核
部门上一年度的考核工作。

第九条组织考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也可视情况不定期
考核,但对党政领导干部的考核,任期内不得少于一次。

第十条组织考核应至少提前一个星期通知被考核单位和被考核人
第十一条考核组应认真听取被考核人的工作陈述,现场了解情况,查阅有关工作资料和记录,召集有关部门人员座谈会,
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第十二条考核组应与被考核人、单位当面交换考核情况,
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三条考核组织实施单位应在组织考核结束后2个月内,将考核情况向区管委会报告。

考核报告经管委会批准后,由考核组织实施单位书面通知被考核单位和被考核人、
第十四条被考核单位不得弄虚作假,提供假情况、假资料。

第十五条组织部门在考察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时,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把党政领导干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作为考核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和选拔使用干部的重要参考;在考察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拟任人选时,应当注意听取上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意见。

有关部门在推荐、评选党政领导干部作为奖励人选时,应当通过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

第十六条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情况公开,定期采取适当方式公布或者通报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结果。

第十七条在安全生产考核中成绩优秀的,上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中成绩优秀的党政领导干部,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记功奖励。

第十八条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一)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的;
(二)以各种形式阻挠、干涉、妨碍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或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
(三)对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四)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五)对存在地域性、行业(领域)性重大事故隐患或普遍性问题未能及时有效解决,负有领导责任的;
(六)对打非治违不力,本地本行业(领域)连续发生非法违法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七)有其他应当问责情形的。

第十九条对存在上述情形的责任人员,应当根据情况采取通报、诫勉、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或者处分等方式问责;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第二十条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在相关规定时限内,取消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者重用任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区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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