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尔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11年5月) 2011-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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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治理 维尔利 300190

高层治理 维尔利 300190

事,常州市海外交流协会第二届理事会常务理事,江苏省侨商总会第二届理事会理事,江苏维尔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常州德泽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广州维尔利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董事以及常州埃瑞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董事。

¥|蒋国良|男职位|董事,副总经理|任职起始日|2009-10-30|年薪|216000 简历: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高级工程师。

1984年4月至1987年5月任金坛县尧塘环保设备厂技术厂长,1987年5月至2004年10月任金坛市宏达环保实验厂厂长,2004年10月至2009年2月任常州金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09年2月至2009年10月任维尔利环境工程(常州)有限公司监事。

自2009年11月开始担任江苏维尔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

¥|浦燕新|男|学历|本科职位名称|董事,副总经理|任职起始日|2009-10-30|年薪|216200简历: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哈尔滨工业大学本科毕业,德国埃尔庭根应用技术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工程师。

在垃圾渗滤液处理工程设计、技术研发和工程项目管理方面具备丰富经验,2004年5月至2007年7月任维尔利环境工程(常州)有限公司设计部主任。

自2007年9月开始担任江苏维尔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

¥|周丽烨|女|学历|本科职位名称|董事,副总经理|任职起始日|2009-10-30|年薪|216100简历: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华东理工大学本科毕业,工程师。

1990年8月至1991年1月任南宁荷花味精有限公司技术员,1992年2月至1995年5月任南宁柠檬酸有限公司精制车间副主任,1995年4月至1999年7月任南宁荷花味精有限公司发酵车间主任,1999年7月至2000年11月任南宁荷花味精有限公司研发中心主任兼环保公司经理,2000年12月至2003年12月任南宁荷花味精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4年1月至2006年3月任佛山斯肯特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6年4月至2007年9月任维尔利环境工程(常州)有限公司市场部主任。

恒基达鑫:董事、监事、高管股份变动管理规章制度.调整版

恒基达鑫:董事、监事、高管股份变动管理规章制度.调整版

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10年11月制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及《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管理。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上述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除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外,在统计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时,还应当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股票买卖禁止行为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 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情况:(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运作指引〔2021 年修订〕目录第一章总那么1第二章公司治理2第一节总体要求2第二节股东大会3第三节董事会6第四节监事会7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8第一节总体要求8第二节任职管理11第三节董事行为规15第四节董事长行为规21第五节独立董事特别行为规22第六节监事行为规26第七节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27第八节股份及其变动管理28第四章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33第一节总体要求33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35第三节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管理43第四节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业务管理45第五节承诺及承诺履行48第五章信息披露53第一节公平信息披露53第二节实时信息披露58第三节业绩快报59第四节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60第六章募集资金管理64第一节总体要求64第二节募集资金专户存储65第三节募集资金使用66第四节募集资金用途变更71第五节募集资金管理与监视74第七章其他重大事件管理75第一节风险投资75第二节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77第三节矿业权投资79第四节对外提供财务资助83第五节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86第六节计提资产减值准备90第七节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92第八章部控制96第一节总体要求96第二节关联交易的部控制98第三节对外担保的部控制101第四节重大投资的部控制103第五节信息披露的部控制104第六节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107第七节部审计工作规108第八节部控制的检查和披露114第九章投资者关系管理116第十章社会责任120第十一章附那么122附件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123 附件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本)134第一章总那么1.1 为了规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规运作水平,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推动中小企业板市场安康稳定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那么〔2021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那么?〞〕,制定本指引。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公司章程》,特制定《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除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外的其他时间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应在买卖前三个交易日内填写《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并提交公司董事会,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确认。

公司董事会秘书收到《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后,应核查本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进展等情况,形成同意或反对的明确意见,填写《有关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的确认函》,并于《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所计划的交易时间前将其交与问询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收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确认函之前,不得擅自进行有关本公司股票的交易行为。

公司董事会秘书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应参照上述要求由董事长进行确认。

董事会秘书应对《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有关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的确认函》等资料进行编号登记并妥善保管。

第二章买卖公司股票的申报第五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在职或离职管理层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BVI公司法中文版

BVI公司法中文版

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公司法1984年(修订版)目录第一部分简称和注释第一条简称第二条注释第二部分公司的设立第三条成立第四条成立的限制第五条国际公司的要求第六条不符合第五条规定要求的后果第七条个人责任第八条营业目的第九条权限第十条公司行为的合法性第十一条公司名称第十二条公司组织大纲第十三条公司章程第十四条登记第十五条公司注册证书第十六条公司组织大纲和公司章程的修改第十七条为社员准备的公司组织大纲和公司章程的副本第三部分资本和股利第十七条A 分派股票的权限第十八条股票对价的完全支付第十九条股票对价的种类第十九条A 股票的没收第二十条股票对价的金额第二十一条零头股票第二十一条A 以几种货币表示的授权资本第二十二条股本和盈余额帐户第二十三条股票的盈余第二十四条授权资本的增加或减少第二十五条分割和合并第二十六条股票的特征第二十七条股票证书第二十八条股票登记册第二十九条股票登记册的修正第三十条记名股票的转让第三十一条不记名股票的转让第三十二条没收股票第三十三条取得公司自身的股票第三十四条法律资格欠缺的库存股票第三十五条资本的增加或减少第三十六条股利第三十七条资产的增值第三十七条A 股票的抵押第四部分注册办公室和代理人第三十八条注册办公室第三十九条注册代理人第四十条本条已废除第四十条A 注册代理人登记册第四十一条违反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应处的罚款第五部分董事、高级职员、代理人和清算人第四十二条董事的管理第四十三条董事的选举、任期和免职第四十三条A 非强制性的董事登记册第四十四条董事的数量第四十五条董事的权力第四十六条董事的报酬第四十七条董事会第四十八条董事会议第四十九条董事会议的通知第五十条董事会议的法定人数第五十一条董事的同意第五十二条董事的代表人第五十三条高级职员和代理人第五十四条谨慎的标准第五十五条对记录和汇报的信任第五十六条利益的冲突第五十七条免于受罚第五十八条董事责任险保险第六部分对社员和债权人的保护第五十九条社员会议第六十条社员会议的通知第六十一条社员会议的法定人数第六十二条社员的投票第六十二条A 表决信托第六十三条社员的同意第六十四条给社员的通知的送达第六十五条给公司的传票等的送达第六十六条帐簿、记录和公章第六十七条检查帐簿和记录第六十八条普通合同第六十九条公司成立前订立的合同第七十条支付或转让合同第七十一条A 非强制性的抵押登记第七十一条本票和汇票第七十二条代理人的权限第七十三条证明或认证第七十四条无社员的公司第七部分兼并、合并、资产出售、强制赎回、重组和异议者第七十五条对第八部分的有关术语的解释第七十六条兼并和合并第七十七条与子公司的合并第七十八条兼并或合并的效力第七十九条与外国公司的兼并或合并第八十条资产的处分第八十一条对少数股票的赎回第八十二条重组第八十三条异议股东的权利第八部分存续第八十四条公司的延续第八十五条临时登记第八十六条延续证书第八十七条延续的效力第八十八条根据外国法律进行的延续第九部分清盘和剔除第八十九条强制清盘第九十条自愿清盘第九十一条董事在公司清盘中的权限第九十二条清算人的职责第九十三条清算人的权限第九十四条清盘的程序第九十五条清盘的撤销第九十六条不能支付债务等的公司的清盘第九十七条由法院决定进行的清盘第九十八条接管官和财务管理人第九十九条剔除第一百条恢复到登记册中第一百零一条剔除的效力第一百零二条法定财产清算人的任命第一百零三条已被剔除的公司的清盘第十部分费用和罚款第一百零四条费用第一百零五条执照费第一百零六条向登记官缴纳的罚款第一百零七条罚款等的追缴第一百零八条被剔除的公司对费用等承担责任第一百零九条费用等被纳入统一基金第一百二十条向登记官缴纳的费用第十一部分所得税、印花税和文件的登记第一百一十条A 免除纲税义务等第一百一十条B 非强制性的登记册的登记第一百一十一条非强制性的抵押登记第十二部分杂项第一百一十二条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证书的形式第一百一十四条良好信誉第一百一十五条文件的检查第一百一十六条管辖权第一百一十七条法院的声明第一百一十八条法官判案第一百一十九条开始生效第一部分简称和定义简称第一条这部法律可以被援引为1984年国际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英文对照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英文对照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英文对照一、引言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是一套规范上市公司运作、保护股东权益、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的重要规则。

在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下,了解和掌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中英文表述对于企业的国际化发展、投资者的跨境投资以及监管机构的国际交流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一)公平对待所有股东Fair treatment of all shareholders上市公司应当平等对待所有股东,不得在股东之间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不得有选择性地向部分股东提供信息或给予优惠。

(二)保护股东权利Protecting shareholders' rightsShareholders should have the right to participate in and vote on major corporate decisions, and have access to accurate and timely information股东应享有参与和表决公司重大决策的权利,并能够获取准确、及时的信息。

(三)强化信息披露Enhanced information disclosureThe company shall disclose relevant information truthfully, accurately, completely and timely to ensure that shareholders have sufficient understanding of the company's operations and financial situation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相关信息,确保股东对公司的运营和财务状况有充分的了解。

三、股东与股东大会(一)股东的权利和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shareholdersShareholders have the right to receive dividends, vote on company matters, and inspect the company's financial and accounting reports At the same time, they should fulfill their obligations such as paying subscribed capital in full and in a timely manner股东有权获得股息、对公司事务进行表决以及查阅公司的财务和会计报告。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英文对照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英文对照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英文对照一、引言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是规范上市公司运作、保障投资者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文件。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速,越来越多的中国上市公司走向国际市场,同时也有众多国际投资者参与中国资本市场。

因此,提供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中英文对照版本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主要内容(一)股东与股东大会Shareholders and Shareholders' General Meeting股东享有平等的权利,能够按照其所持有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Shareholders enjoy equal rights and can exercise their voting right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shares they hold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应当依法行使职权。

The shareholders' general meeting is the highest authority of the company and shall exercise its functions and power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二)董事与董事会Directors and the Board of Directors董事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经验。

Directors should possess the necessary knowledge, skills and experience to perform their duties董事会应当对公司的战略规划、重大决策等进行审议和决策。

The board of directors should review and make decisions on the company's strategic planning and major decisions(三)监事与监事会Supervisors and the Board of Supervisors监事应当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治理實務守則corporategovernanceregulationspdf

公司治理實務守則corporategovernanceregulationspdf

开曼英利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治理实务守则第一章总则第1 条(立法目的)为建立良好之公司治理制度,爰参酌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 及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以下简称柜台买卖中心)共同制定的上市上柜公司治理实务守则之规定,订定本公司之公司治理实务守则(以下简称本守则),并于公开信息观测站揭露之。

第2 条(公司治理之原则)本公司建立公司治理制度,除应遵守法令及章程之规定,暨与证券交易所或柜台买卖中心所签订之契约及相关规范事项外,应依下列原则为之:一、建置有效的公司治理架构。

二、保障股东权益。

三、强化董事会职能。

四、发挥审计委员会功能。

五、尊重利害关系人权益。

六、提升信息透明度。

第3 条(建立内部控制制度)本公司应依公开发行公司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处理准则之规定,考虑本公司及子公司整体之营运活动,设计并确实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且应随时检讨,以因应公司内外在环境之变迁,俾确保该制度之设计及执行持续有效。

已选任独立董事之公司,除经主管机关核准者外,内部控制制度之订定或修正应提董事会决议通过;独立董事如有反对意见或保留意见,应于董事会议事录载明;但已依证券交易法设置审计委员会者,应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并提董事会决议。

本公司除应确实办理内部控制制度之自行评估作业外,董事会及管理阶层应至少每年检讨各部门自行评估结果及按季检核稽核单位之稽核报告,已依证券交易法设置审计委员会者,内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考核应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并提董事会决议。

本公司管理阶层应重视内部稽核单位与人员,赋予充分权限,促其确实检查、评估内部控制制度之缺失及衡量营运之效率,以确保该制度得以持续有效实施,并协助董事会及管理阶层确实履行其责任,进而落实公司治理制度。

为落实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内部稽核人员代理人专业能力,以提升及维持稽核质量及执行效果,本公司应设置内部稽核人员之职务代理人。

哈药集团三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问题研究优秀毕业论文

哈药集团三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问题研究优秀毕业论文

学校代码:10213 密级:公开
工商管理硕士学位论文
哈药集团三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问题研究
硕 士 研究生:苗 雨

师:韩东平教授
申 请 学 位:工商管理硕士
所 在 单 位: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答 辩 日 期:2009 年 11 月
授予学位单位:哈尔滨工业大学
Classified Index: F230 U.D.C.: 657
- III -
哈尔滨工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论文
目录
摘 要.................................................................................................................................I Abstract.......................................................................................................................... II
A Dissertation for the Degree of MBA
A STUDY ON THE INTERNAL CONTROL ISSUES OF HARBIN PHARMACEMACEUTICAL CO., LTD.
Candidate:
MiaoYu
哈尔滨工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论文
摘要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制度的确立,我国企业逐步发展成为自 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企业经营失 败、会计信息失真及不守法经营在很大程度上都可归结为企业内部控制的缺损 或失效。有效的内部控制是公司高效管理的必要组成部分。内部控制的概念正 被发达国家企业管理体系所强调,也越来越引起中国证券市场的关注和重视, 在 2005 年 11 月 2 日颁布的《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 的通知》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提出了新的要求,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已经意识 到内控制度的完善与上市公司质量提高密不可分。根据证券市场发展情况以及 上市公司实践的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于 2006 年 6 月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指引》,其为上市公司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制度提供 指引,并针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信息披露提出了要求。 研究内部控制,对于 促进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和信息披露制度,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维尔利:2019年度重大资产重组购入资产盈利预测实现情况鉴证报告

维尔利:2019年度重大资产重组购入资产盈利预测实现情况鉴证报告

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重大资产重组购入资产盈利预测实现情况鉴证报告索引页码鉴证报告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购入资产2019年度盈利预测实现情况的说明1-6重大资产重组购入资产盈利预测实现情况鉴证报告XYZH/2020SHA10101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我们对后附的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尔利公司)编制的《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购入资产2019年度盈利预测实现情况的说明》(以下简称盈利预测实现情况说明)执行了鉴证工作。

维尔利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3号)编制盈利预测实现情况说明,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以及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而导致的重大错报。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盈利预测实现情况说明发表鉴证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其他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以对盈利预测实现情况说明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在执行鉴证工作的过程中,我们实施了询问、检查、重新计算等我们认为必要的鉴证程序,选择的程序取决于我们的职业判断。

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鉴证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我们认为,维尔利公司上述盈利预测实现情况说明已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3号)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维尔利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入资产2019年度实际盈利数与利润预测数的差异情况。

本鉴证报告仅供维尔利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应被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叶胜平中国注册会计师:严卫中国北京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购入资产2019年度盈利预测实现情况的说明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3号)的有关规定,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编制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购入资产2019年度盈利预测实现情况的说明》(以下简称盈利预测实现情况说明)。

维尔利: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维尔利: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190 证券简称:维尔利公告编号:2020-044 债券代码:123049 债券简称:维尔转债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5月7日以电子邮件、传真的方式向公司全体董事发出《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通知》;2020年5月1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以通讯方式召开。

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会议由董事长李月中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以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自筹资金的议案》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XYZH/2020SHA10060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20年4月17日,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共计9,172,387张,发行价格为100元/张,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17,238,7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14,082,00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03,156,700元。

在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前,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发展规划,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西安市生活垃圾末端处理系统渗滤液处理项目、成都市固体废弃物卫生处置场渗滤液处理扩容(三期)项目总承包、松江湿垃圾资源化处理工程项目、天子岭循环经济产业园餐厨(厨余)资源化利用工程总承包、环保智能云平台建设项目共计30,744.25万元以及使用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285万元,合计31,029.25万元。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管理层”)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则。

一、总则1. 本规则适用于上市公司管理层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行为。

2. 管理层应当遵守本规则,履行其所持股份的持有、转让、质押等义务。

3. 本规则所称股份,包括管理层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股份持有1. 管理层应当自取得股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报告其持股情况。

2. 管理层所持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报告。

3. 管理层应当保证其持股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股份变动1. 管理层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2. 管理层在下列情况下,不得转让股份:(1)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2)本人离职后半年内;(3)上市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三年;(4)上市公司连续两年亏损;(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不得转让股份的其他情形。

3. 管理层转让股份,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转让股份的,应当事先向公司报告,并经公司董事会批准;(2)转让股份的,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3)转让股份的,不得利用内幕信息、操纵市场等手段影响转让价格;(4)转让股份的,应当在转让前5个工作日公告转让计划。

四、信息披露1. 管理层所持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在变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

2. 管理层在持股期间,应当定期向公司报告持股情况,并按照规定披露持股变动情况。

五、监督管理1.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股份管理制度,加强对管理层持股的监督管理。

2. 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对管理层持股情况进行审查,确保管理层遵守本规则。

3. 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违反本规则的,由公司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力 士: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10年5月) 2010-05-29

三 力 士: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10年5月) 2010-05-29

浙江三力士橡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本制度经2010年5月28日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编号:20100500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浙江三力士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或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相关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浙江证监局浙证监上市字(2010)9号文《关于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并买卖本公司证券管理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及本制度第十九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应在买卖前三个交易日内填写《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附件1)并提交董事会,由董秘具体负责确认。

董秘收到《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后,应核查本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进展等情况,形成同意或反对的明确意见,填写《有关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的确认函》(附件 2),并于《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所计划的交易时间前将其交与问询人,并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浙江监管局申报备案。

宝利沥青: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宝利沥青: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江苏宝利沥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11年10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江苏宝利沥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交易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股票买卖禁止行为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1、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2、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之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3、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4、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三十日起至最终公告日;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进入决策过程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4、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关于对赌协议条款的处理

关于对赌协议条款的处理

关于对赌协议条款的处理在目前流行的引入私募后再运作上市的模式中,多数企业都与私募机构签订对赌条款,一方面是保障了私募资金的安全性,另一方面也是企业能获得高市盈率的一项承诺。

但是对赌协议条款多是涉及董事会的权限、股份回购、上市时间限制等特殊安排条款,这可能会影响到拟上市企业的股权稳定性等问题,在保代培训中,证监会也明确表示对于涉及到股权方面/董事会1票否决/优先清算等违反公司法规定的条款,或是可能造成股权或经营不稳定的条款在上会前要取消或终止,实际情况是在反馈意见中就清理了,否则强行上会,估计很悬(如林丰牧业)。

下面是关于对赌协议条款的披露和处理的案例,通过研究我们或许可以看到一些处理的思路。

案例一:江苏东光微电子(002504)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反馈意见一、3、2005 年底中比基金对发行人进行增资,此后一直是发行人第二大股东。

请补充披露:(1)中比基金增资发行人的协议的主要内容;(2)报告期内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开和决议情况;(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任免情况;(4)公司其他股东之间是否存在一致行动的其他协议或安排。

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结合以上情况对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审慎发表意见。

(一)中比基金增资发行人的协议的主要内容经本所律师核查,中比基金增资发行人的协议主要内容如下:1、协议名称:《增资协议》2、签约主体:甲方为沈建平、詹文陆、徐志祥、林钢、李国华、陈俊标、钱旭锋;乙方为中比基金。

3、协议核心内容:(1)增资目的:甲方为扩大发行人市场份额,购进新设备,引进乙方作为新的投资者对发行人进行增资,并将增资款专项用于购买VDMOS 生产线。

(2)增资时间:沈建平、乙方于协议生效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将增资款汇入专项账户。

增资方将增资款汇入公司指定的专项账户日为增资方行使股东权利的起始日(简称“起始日”)。

(3)增资方式:①发行人未分配利润中的2000 万元按甲方原投资比例转增股本,转股比例为1 元转1 股,转股后股本42,675,311 股,每股净资产1.77 元,其余账面未分配利润由增资后新老股东按新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维尔利: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011-06-16

维尔利: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011-06-16

江苏维尔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维尔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部分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根据公司经营和发展需要,董事会提议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人民币5,033万元用于投资设立常州维尔利环境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5,033万元,公司持有其100%的股权,未来将由常州维尔利环境服务有限公司负责常州市生活废弃物处理中心渗滤液处理提标扩能BOT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并由常州维尔利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与招标人签署正式的《特许经营协议》和《资产经营权转让协议》。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使用(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我们认为,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设立常州维尔利环境服务有限公司,间接用于常州市生活废弃物处理中心渗滤液处理提标扩能BOT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有利于公司渗滤液处理工程BOT业务模式的拓展,对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扩大公司运营业务规模具有积极的探索意义,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该项目的投入同时也有利于减少公司财务费用支出,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该项目的投入不存在与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的情形,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该项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

独立董事:高允斌李晓慧俞汉青二零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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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维尔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江苏维尔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维尔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交易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信息申报与披露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按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合并账户前,登记结算公司按相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七条公司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八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书面报告,并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及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三章股份变动管理第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将本人的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五条上市已满一年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100%自动锁定。

第十六条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登记结算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对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十八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后,登记结算公司自动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二十条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登记结算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6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一)公司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三)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责任与处罚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非有关当事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二)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在禁止买卖公司股票期间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三)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知悉该等事项后,按照《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四)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五)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处理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上述法律法规有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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