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医院职工病假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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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医院职工病假管理规定
1.职工病假需由本人真实提供病史、检查结果,向病假管理小组成员提出申请,要求病假管理小组作出疾病诊断结论及建议休息时间。

2.病假管理小组成员在作出病情诊断时,器质性疾病要有客观依据,功能性疾病需由包括组长或副组长在内3名以上成员共同签字。

3. 病假管理小组成员根据病情开具病假建议书,必须写明天数,急性病一般1-3天,慢性病7天,特殊疾病如骨折、结核、肝炎、大手术且恢复期,单次请假假期最多半月。

确因病情不能上班者可以续假。

4.急性肝炎出院时可开具三个月之内的病假期限,肝功能ALT检查两次(间隔10天)正常后恢复工作,半年内可以不上夜班,半年后恢复正常工作。

慢性肝炎复发在肝功能ALT异常期间可以申请病假,ALT检查两次(间隔10天)正常后恢复工作,半年内可以不上夜班,肝功能稳定正常半年以上的,恢复正常工作。

5.病假管理小组成员必须严格掌握病情开具病假建议书,除产假外一律不能为患者补开病假建议书;
6.如果职工强烈要求请病假,但又不符合请假条件的,由病假管理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召集另两名成员共同作出准假决定。

7.职工凭病假建议书经科主任签字同意后到职能科室审批,相关资料随考勤表报院办公室备案;
8.职工凭《职工请假审批回执》要求所在科负责人排班休息。

9.连续超过两次半个月病假休息需经分管院领导签字同意;
10.职工病假期间的待遇参照《改革方案》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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