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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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的意见》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5.07.09
•【字号】沪教委高〔2015〕36号
•【施行日期】2015.07.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
正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沪教委高〔2015〕36号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的意见》(教研〔2014〕6号)精神,深化本市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进一步推动研究生培养的多元化发展,强化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
下:
一、明确管理机构和主管部门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并积极发挥“三助一辅”在研究生培养中的重要作用,以及对科研、教学、管理的支撑作用。
组建成立“三助一辅”工作指导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组长应由学校分管领导担任,成员单位应包括研究生教育、本科生教务、人事、科研、财务及学生工作等相关职能部门。
全面负责整体规划、政策制定、经费统筹、绩效考核和过程监督等工作。
办公室可设在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
二、建立相应的实施管理制度
各单位应制定“三助一辅”工作实施办法,并分别制定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的实施细则。
制度应明确岗位要求、聘用条件、招录程序、培训办法、考核体系和津贴标准等。
培养单位还应根据需要制定和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
三、开展年度工作总结
各单位应做好研究生“三助一辅”年度总结工作。
总结内容应包括岗位覆盖率、生均投入经费额度、制度建设、管理过程等,还应反映“三助一辅”工作理念落实、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研究生能力培养、特色工作探索等方面的做法、经验和问题。
重要内容应纳入学校研究生教育质量年度报告中。
各单位须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总结材料报送我委高教处(联系人:杨雪,电话:23116734,地址:大
沽路100号3304室,邮编:200003)。
四、其他要求
1.“三助一辅”经费应纳入各单位研究生培养经费统筹安排,并在科研、辅导员队伍建设等工作中予以支持。
2.“三助一辅”工作应严格执行本单位财务、科研、教学、德育等有关工作制度,确保规范开展、有序管理、务求实效。
3.我委将定期组织对各单位的“三助一辅”工作进行考核。
考核结果将以适当形式公布,并对考核优秀的单位予以表彰。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2015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