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医源性损伤【可编辑的PPT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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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纯兵
第七章 医源性损伤
一、医疗事故概念及相关概念
(一)医疗纠纷、医疗事故、 A.医疗纠纷:(medical tangle)
在医院诊疗护理过程中,因患方对医方的工作(采取的手段,知情同 意,期望的结果)不满意,发生争执,甚至诉诸法院,要求追究某医务
人员或有关部门的责任。在事实真相查明之前统称为医疗纠纷。 这些纠纷是源于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及其原因在认识上的不同而产
注意:如何区分一般不负责任和严重不负责任,应该全面调 查,核实情况,仔细分析,作出正确的评定。迄今尚无关 于如何划定一般不负责任和严重不负责任界限的有效规定。
(二)分类 旧标准
责任事故:指医务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
所违反的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可以是成文的,也可以是约定俗成, 各单位医护人员都应在实践中遵循的。
3、临床上没有绝对安全的药物和诊疗措施,其本身都存在着不同 程度的缺陷或不完善之处,这也是目前科学还不能完全解决的问题。 正因为如此,这些缺陷和不完善所包含的固有的损伤性、风险性往往 隐藏在实施诊疗、护理、用药的过程中,因此成为医疗纠纷重要起因 之一。
可见,医事活动是一种特殊的科学实践活动,医患关系是一种特 殊的权利义务关系,医疗事故也可以看作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损害事件, 是不同于其他民事侵害而具有特殊性质的医疗损害事件,这就需要有 特别的法律规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行调整。
生,它可发生于医院某一个或几个科室。经过客观、科学的医学鉴定, 医疗纠纷可能是医务人员之过,也可能非医务人员之过。因此医疗纠 纷可分为医疗事故和非医疗事故的两类。
医事纠纷是一种特殊的民事纠纷
积极预防和正确处理医事纠纷,最大限度减少医疗事故对于维护医患 双方的合法权益,发展医疗卫生和医学科学事业,有着重要意义。但是, 由于医疗护理工作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医疗不可能像所有其他自然科学 和工农业、企业产品生产那样,一经人们认识规律,即可以投入批量生 产。对人体生命健康的认识、修复,是永无止境的单体认识,不可能把 一种医疗手段运用于一切人、一切疾病,使所有人终生得益。
分级一: 医疗事故分级 (四级十二等)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规定;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 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 (甲乙)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甲乙丙丁)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
1、拒收、拒治危、急、重病员,或借故将其转科转院,贻误治疗或 抢救时机,造成严重后果。
2 、诊断工作主观臆断,遇到问题不请示上级,或对下级的报告不及 时处理,造成不良后果。
3、擅离职守,工作失职,不严密观察病情,致贻误治疗、抢救时机, 造成严重后果。
4、其它如;开错手术部位,摘错器官,遗留手术纱布、器械等,其 它护理不当。
医源性的伤害有着两重性的特点: 抢救行为与危害行为、救护对象与损害对象事实上为同一主体;主
观上认真负责与事实上期望结果不能实现交织于同一作为之中;不可逆 转疾患和一线希望的抢救反映在极限的时间之内等等。
医疗实践无法要求医务人员对风险事先有一定预见,而后决定是否 实施诊疗行为,这样显然否定了带有风险的抢救行为,延误了对病人的 积极救诊时间;同时也会挫伤医务人员知难而进的负责精神,结果只能 阻碍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损害的是大多数病人的根本利益。
意义:与工伤事故等级与道路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并列,均 属于部门规章,为正确处理医疗事故的赔偿提供了量化标准
二、医疗事故原因分析
(一)治疗过程中的过失行为
l.手术事故
(1)误诊手术
手术指征是决定手术的首要条件。手术误诊不同于其他各科,由于误诊
而手术,可造成病人死于手术,或手术后不久死亡或严重功能障碍。
技术事故:
是指医务人员因技术过失所致的事故。是指根据行为人的相应职称 或相似情况下的一般水平,限于能力不及或经验不足,发生诊疗护 理工作中的失误,导致不良后果的。
注意:
根据当时当地的医疗水平和技术常规、医疗设备条件和医务人员学 历、年资、专业经验与水平等具体情况的不同来认定。
新标准:无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的分类,统称为医疗事故 (三)分级
1、医疗工作是具有特殊风险的职业,既有深不可测的理论,又具有极 强的科学实用。人体的差异、患病状况的认识和允许的时限、医疗的手 段、迫切的程度等,决定了医疗工作的难度和风险。其综合能力和水平, 为国民人口的人均年龄所体现。医务人员保护人体健康,从事救死扶伤、 延年益寿的职业活动,除因极少数医务人员对病员严重不负责任、失职 等原因而造成责任事故外,在许多情况下是很难驾驭的。
2、随着科学的进步,许多高新诊疗技术得到发展,新的医学领域不 断开拓,临床认识和治疗疾病的认识能力不断提高。但是,也增加 了诊疗技术操作的高要求、高风险,带来了所谓“医学进步的疾
病”, 使得医疗事故发生的几率大为增加,而这种几率又与医务人能否勇 于进取、敢于承担职业风险紧密相连。这一关系若是处理不当,必 然会给医学科学、卫生、事业发展造成负面效应,最终还是损害社 会和大多数病人的利益。
(甲乙丙丁戊)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
分级二:医疗事故伤残等级
根据分级标准,二 O O二年七月十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 部令第 32号颁布《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较详细科 学地划分了医疗事故等级,为正确处理医疗事故的责任提供了 科学的依据。
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
B.医疗事故:
二OO二年四月四日由国务院上式颁布,并从二O O二 年九月一日起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一条中规定: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 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
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C.医疗事故罪:
根据1997刑法第335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 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生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七章 医源性损伤
一、医疗事故概念及相关概念
(一)医疗纠纷、医疗事故、 A.医疗纠纷:(medical tangle)
在医院诊疗护理过程中,因患方对医方的工作(采取的手段,知情同 意,期望的结果)不满意,发生争执,甚至诉诸法院,要求追究某医务
人员或有关部门的责任。在事实真相查明之前统称为医疗纠纷。 这些纠纷是源于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及其原因在认识上的不同而产
注意:如何区分一般不负责任和严重不负责任,应该全面调 查,核实情况,仔细分析,作出正确的评定。迄今尚无关 于如何划定一般不负责任和严重不负责任界限的有效规定。
(二)分类 旧标准
责任事故:指医务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
所违反的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可以是成文的,也可以是约定俗成, 各单位医护人员都应在实践中遵循的。
3、临床上没有绝对安全的药物和诊疗措施,其本身都存在着不同 程度的缺陷或不完善之处,这也是目前科学还不能完全解决的问题。 正因为如此,这些缺陷和不完善所包含的固有的损伤性、风险性往往 隐藏在实施诊疗、护理、用药的过程中,因此成为医疗纠纷重要起因 之一。
可见,医事活动是一种特殊的科学实践活动,医患关系是一种特 殊的权利义务关系,医疗事故也可以看作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损害事件, 是不同于其他民事侵害而具有特殊性质的医疗损害事件,这就需要有 特别的法律规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行调整。
生,它可发生于医院某一个或几个科室。经过客观、科学的医学鉴定, 医疗纠纷可能是医务人员之过,也可能非医务人员之过。因此医疗纠 纷可分为医疗事故和非医疗事故的两类。
医事纠纷是一种特殊的民事纠纷
积极预防和正确处理医事纠纷,最大限度减少医疗事故对于维护医患 双方的合法权益,发展医疗卫生和医学科学事业,有着重要意义。但是, 由于医疗护理工作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医疗不可能像所有其他自然科学 和工农业、企业产品生产那样,一经人们认识规律,即可以投入批量生 产。对人体生命健康的认识、修复,是永无止境的单体认识,不可能把 一种医疗手段运用于一切人、一切疾病,使所有人终生得益。
分级一: 医疗事故分级 (四级十二等)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规定;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 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 (甲乙)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甲乙丙丁)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
1、拒收、拒治危、急、重病员,或借故将其转科转院,贻误治疗或 抢救时机,造成严重后果。
2 、诊断工作主观臆断,遇到问题不请示上级,或对下级的报告不及 时处理,造成不良后果。
3、擅离职守,工作失职,不严密观察病情,致贻误治疗、抢救时机, 造成严重后果。
4、其它如;开错手术部位,摘错器官,遗留手术纱布、器械等,其 它护理不当。
医源性的伤害有着两重性的特点: 抢救行为与危害行为、救护对象与损害对象事实上为同一主体;主
观上认真负责与事实上期望结果不能实现交织于同一作为之中;不可逆 转疾患和一线希望的抢救反映在极限的时间之内等等。
医疗实践无法要求医务人员对风险事先有一定预见,而后决定是否 实施诊疗行为,这样显然否定了带有风险的抢救行为,延误了对病人的 积极救诊时间;同时也会挫伤医务人员知难而进的负责精神,结果只能 阻碍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损害的是大多数病人的根本利益。
意义:与工伤事故等级与道路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并列,均 属于部门规章,为正确处理医疗事故的赔偿提供了量化标准
二、医疗事故原因分析
(一)治疗过程中的过失行为
l.手术事故
(1)误诊手术
手术指征是决定手术的首要条件。手术误诊不同于其他各科,由于误诊
而手术,可造成病人死于手术,或手术后不久死亡或严重功能障碍。
技术事故:
是指医务人员因技术过失所致的事故。是指根据行为人的相应职称 或相似情况下的一般水平,限于能力不及或经验不足,发生诊疗护 理工作中的失误,导致不良后果的。
注意:
根据当时当地的医疗水平和技术常规、医疗设备条件和医务人员学 历、年资、专业经验与水平等具体情况的不同来认定。
新标准:无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的分类,统称为医疗事故 (三)分级
1、医疗工作是具有特殊风险的职业,既有深不可测的理论,又具有极 强的科学实用。人体的差异、患病状况的认识和允许的时限、医疗的手 段、迫切的程度等,决定了医疗工作的难度和风险。其综合能力和水平, 为国民人口的人均年龄所体现。医务人员保护人体健康,从事救死扶伤、 延年益寿的职业活动,除因极少数医务人员对病员严重不负责任、失职 等原因而造成责任事故外,在许多情况下是很难驾驭的。
2、随着科学的进步,许多高新诊疗技术得到发展,新的医学领域不 断开拓,临床认识和治疗疾病的认识能力不断提高。但是,也增加 了诊疗技术操作的高要求、高风险,带来了所谓“医学进步的疾
病”, 使得医疗事故发生的几率大为增加,而这种几率又与医务人能否勇 于进取、敢于承担职业风险紧密相连。这一关系若是处理不当,必 然会给医学科学、卫生、事业发展造成负面效应,最终还是损害社 会和大多数病人的利益。
(甲乙丙丁戊)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
分级二:医疗事故伤残等级
根据分级标准,二 O O二年七月十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 部令第 32号颁布《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较详细科 学地划分了医疗事故等级,为正确处理医疗事故的责任提供了 科学的依据。
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
B.医疗事故:
二OO二年四月四日由国务院上式颁布,并从二O O二 年九月一日起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一条中规定: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 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
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C.医疗事故罪:
根据1997刑法第335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 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生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