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全日制劳动合同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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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全日制劳动合同文本
江西省全日制劳动合同文本
甲方(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组织机构代码:□□□□□□□□□□□□□□□□
乙方(劳动者)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甲方因生产经营(工作)需要与乙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一致同意签订(续订)如下条款,用书面劳动合同形式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劳动合同期限
1、本合同期限为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为期年,其中试用期个月。

合同期满,合同终止。

如甲方生产经营(工作)正常,双方都能认真履行劳动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办理劳动合同续订手续。

2、本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终止。

3、本合同期限为完成任务为期限,自年月p2、除《劳动法》规定不受限制的情形外,甲方因生产经营(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可安排乙方加班加点,并按规定标准给予补休或者支付加班工资。

且日加班不超过3小时,月加班不超过36小时。

3、乙方在职期间,甲方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生育假、探亲假、婚丧假、工休假等节假日安排乙方休假。

四、劳动报酬
1、甲方按本单位薪酬方案的工资标准,按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工资的标准,用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乙方本人。

每月(件)现定为元,以后按国家规定、甲方经济效益情况和薪酬方案晋升乙方工资,提高工资水平。

2、乙方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3、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低于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且
不低于甲方与工会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工资集体协议的规定。

乙方享有与甲方其他职工同样晋升、调资的权利。

4、乙方的奖金、津贴、补贴按有关规定执行,加班工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规定支付。

5、
6、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1、在合同期内,甲乙双方每月按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乙方依法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由甲方在乙方的工资中代扣代缴。

2、在合同期内,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按其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时间长短确定医疗期,具体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乙方的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医疗待遇等按有关规定办理。

3、在合同期内,乙方因工或因病死亡的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遗属补贴,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办理。

4、
5、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甲方必须按乙方所任工作需要,提供符合国家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的工作场地、生产工具、材料、安全保护设施、防护用品、卫生条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对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乙方,
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有权拒绝执行,并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七、劳动纪律
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法规、规章、政策,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二)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
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乙方以欺诈等手段致使甲方签订或变更的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五)甲方因下列情形之一,提前30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解除劳动合同: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六)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外,其他情形
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天(在试用期内的应当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甲方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听取工会意见。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按照本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条款第(一)条由甲方提出以及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本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条款第(七)条第1、4、5、6款终止劳动合同的,甲方应当根据乙方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按半年计算。

月工资按乙方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

乙方月工资高于甲方所在设区市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甲方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年。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甲方维持或提高劳动条件续订,乙方不同意续订而终止劳动合同的,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按照上述约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自年1月1日起计算; 年12月31日之前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按照当时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双方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因甲方生产经营(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约定以下事宜:
1、甲方因生产经营(工作)需要,使用专项培训费用万元,送乙方到参加专业技术培训,培训结束后,乙方同意为甲方服务年。

乙方若违反服务期限约定,应当按专项培训费用总额与服务期限平均,逐月递减支付未履约期限的违约金。

2、乙方(仅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在双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乙方不得到与甲方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

竞业限制的范围为;地域为;期限为年个月(不得超过二年)。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甲方按万元/月,每月给予乙方经济补偿;乙方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总额的万元的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
4、
十一、劳动争议处理和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如果发生劳动争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劳动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甲方(单位)盖章:法人代表(或委托人)签字:年月日
乙方(劳动者)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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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协议书
发包人(以下称甲方):
承包人(以下称乙方):
归属合同名称:
归属合同编号: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工程实施及相关作业人员的安全,依据国家和湖北省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程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进入施工现场作业时,必须按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施工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 乙方参加本工程施工人员必须持有合法的务工手续,二证齐全(身份证、劳务工上岗证),人证必须相符,人员更换必须及时通报甲方并补办手续,不得私招乱雇社会闲散人员和未成年人进入工地,对违反上述规定造成的任何后果,应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2) 乙方参加本工程施工的特种作业人员(如挖掘机、电工、运输机械司机等)必须持有劳动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并经身体健康检查合格后方能上岗作业,否则发生的任何后果,应由乙方承
担全部责任。

3) 乙方施工管理人员,必须按国家、行业及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持证上岗。

4) 乙方应将参加本工程施工的人员花名册(造册内容:姓名、年龄、住址、三证号码及特殊工种岗位证书等)报甲方备案。

2、乙方人员进入施工作业前,乙方必须进行入场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和特种作业人员的体检,不接受入场教育和体检不合格人员一律不得上岗作业,乙方违反条款规定而造成的后果,应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在进行入场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后,乙方应在甲方的安全教育记录上予以签认。

3、在乙方施工过程中,甲方工作人员有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行为,乙方有权制止违章行为,并提出批评、拒绝执行以及检举、控告的权利;乙方明知甲方人员违章指挥而不制止并造成损失,乙方承担责任。

4、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必须自觉遵守法纪,遵守甲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措施、规定。

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对违反本条款所造成的损失和后果,由乙方承担。

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5、在为甲方工作期间,乙方自带或外租的设备、设施,必须符合规范要求,经甲方安全管理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场。

凡未经验收批准,擅自投入使用,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6、乙方在施工期内,要爱护甲方的各种设施、设备。

严禁偷盗、
挪用、破坏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警示标志、材料、机械设备以及消防器材等。

凡乙方人员违反本条款,一经发现加倍处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送公安机关处理。

7、在施工期内,乙方的生活区要符合甲方文明工地的要求,搞好并保持宿舍、食堂等处的环境卫生。

8、乙方人员必须遵守劳动纪律,在工作中按规定正确佩带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严禁袒胸露背,穿拖鞋上岗,严禁在宿舍内私拉电线;冬季,严禁在宿舍内使用电炉子等电器设备;夏季,严禁到河塘中游泳、洗澡。

凡乙方人员违反本条款规定,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9、夜间施工服从甲方统一管理,做到不扰民。

如因此造成的民事纠纷由乙方自行负责。

10、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古迹时,要立即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

严禁破坏、私自收藏、倒卖或隐瞒不报。

11、在施工过程中,应特别注意扬尘的防护措施。

在各车辆进出口及平交道口设置车辆冲洗场,在不能设置车辆冲洗场的平交道口处,设置专人对路面进行清扫、保洁并在路口处铺设麻袋,派专用洒水车对施工全线进行洒水消尘。

若违反本条,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500元至10000元。

12、乙方应在施工过程中,特别注意深坑深沟的安全防护(如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

如因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由此引发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负全责。

13、因乙方的过错,造成甲方或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或甲方被处罚,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14、对包工包料的分包作业项目,乙方在组织作业前必须向甲方报出分包项目的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提出该项目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工艺流程和有关技术资料,安全技术措施应详尽,切实可行,责任落实。

措施未经甲方认可,不得实施作业,对组织施工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措施报送甲方7日内予以书面答复,责任视甲方认可。

15、乙方应按照市政府对于建筑企业专(兼)职安全员配备比例,并结合甲方要求,根据进场人数、施工长度,配备专(兼)职安全员。

乙方安全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严格管理,积极配合甲方作好乙方人员对施工项目的日常安全教育和检查工作,乙方安全员应接受甲方安全部门和工地安全员监督、检查、指导和统一管理。

乙方还应将指定安全员名单交甲方备案。

16、乙方应严格按照施工现场安全、卫生检查要点,不定期的组织施工现场检查和整改,检查应有记录,整改要有措施,同时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报甲方。

17、乙方施工人员有权拒绝来自各方的违章指挥,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施工。

严禁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野蛮施工。

因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野蛮施工而造成的事故和损失由乙方承担主要责任。

18、乙方应严格执行甲方制定的或提供的有关易燃、易爆、易损、
有毒、危险品和防火、防盗、成品保护及环卫等方面的有关规定,对违反上述规定而造成的一切严重后果应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9、乙方在施工期间必备的劳保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手套、绝缘鞋,必须是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

20、乙方在施工期中发生的任何工伤事故,必须迅速通报甲方,重伤以上事故还应作好事故调查配合工作,同时应按市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作好伤者的医治、生活安置、工伤补偿等各项工作,由于打架斗殴或其他原因造成的伤害,由乙方按内部有关规定处理。

21、对于乙方因疏于管理,违反上述规定而被地方政府部门处以罚款或责令停工整顿,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乙方承担。

22、乙方必须在经过甲方书面同意,并检查工程配套消防安防等安全设施到位的前提下,方可将加电试运行。

如违反本条规定,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设备损失等损失由施工方承担全部责任。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在乙方进入施工现场作业前应向乙方全面介绍本工程概况、场地环境、场地范围,作业条件及工期进度、职业卫生安全管理体系等,以及安全、质量、生活、卫生、和交通安全、劳动纪律等有关注意事项。

2、甲方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卫生、文明施工联合大检查,甲方在检查中发现乙方的安全、卫生、防火、文明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和问题,乙方必须在限期内认真整改,对限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甲方有
权停工整顿,对在此期间所造成的事故和因停工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应由乙方负责。

3、甲乙双方安全员均应坚持日常巡视安全检查制度,甲方安全员在检查乙方有重大安全隐患时有权发出安全通知单或整改指令书以及停工令,对屡教不改者,甲方有权予以清退出场。

4、甲方有对乙方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中取得的突出成绩给予奖励的权利。

5、甲方有对乙方在施工过程中,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消防、交通、治安管理政策、法规,违反甲方安全管理规章,不服从甲方管理等行为进行处罚直至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6、工程开工前,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施工用地及合格的施工设施。

7、甲方安全责任人员应检查乙方自带或外租机械设备、小型电动工具、临时用电设施以及个人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等,并进行验收。

三、工程竣工验收完毕前,工程施工、试运行和验收中的安全风险由施工方承担。

四、本协议为施工合同的从合同,随施工合同生效而生效,施工合同解除之日起,本协议自然失效,但因乙方违背协议,造成主合同终止,不影响本协议责任条款的效力。

五、本协议以定协议双方签字并盖章有效,作为承发包合同书正本
的附件一式四份, 甲、乙双方各持两份。

甲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授权人:
签字日期: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签字日期:
奖励与处罚
第一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二条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落实总经理负责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安全生产机构健全,人员措施落实,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3.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4.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5.连续三年以上无责任性职工死亡和重伤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减少,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

第三条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
1.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2.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第四条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

第五条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第六条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

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条对事故责任者视情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及刑律者依法论处。

第八条对单位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

最高不超过3%;对职工个人的处罚,最高不超过一年的生产性奖金总额(不含应赔偿款项),可并处行政处分。

第九条由于各种意外(含人为的)因素造成人员伤亡或厂房设备损毁或正常生产、生活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本企业事故,可划分为工伤事故、设备(建筑)损毁事故、交通事故三种(车辆、驾驶员、交通事故等制度由行政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订,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事故。

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从事本岗位工作或执行领导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务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2.在紧急情况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负伤或死亡。

3.在工作岗位上或经领导批准在其他场所工作时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4.职业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5.乘坐本单位的机动车辆去开会、听报告、参加行政指派的各种劳动和乘坐本单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车辆上下班,所乘坐的车发生非本人所应负责的意外事故,造成职工负伤或死亡。

6.职工虽不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上,但由于企业设备、设施或劳动的条件不良而引起的负伤或死亡。

第十一条职工因发生事故所受的伤害分为:
1.轻伤:指负伤后需要歇工1个工作日以上,低于国标105日,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失能伤害。

2.重伤:指符合劳动部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中所列情形之一的伤害;损失工作日总和超过国际105日的失能伤害。

3.死亡。

第十二条发生无人员伤亡的生产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经济损失程度分级:
1.一般事故:经济损失不足1万元的事故;
2.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万元,不满10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万元,不满100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0万元的事故。

第十三条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
1.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
和绘制事故现场图。

2.立即向单位主管部门(领导)报告,事故单位即向公司安委办报告。

3.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

公司安委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指示有关单位进行调查,轻伤或一般事故在15天内,重伤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内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

事故调查处理应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

4.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5.以事故有责任的人作出适当的处理。

6.以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职工。

第十四条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1.机动车辆驾驶员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和有关人员必须协助交管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参加事故处理。

事故单位应及时向安委办报告,一般在24小时内报告,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应即时报告。

事后,需补写“事故经过”的书面报告。

肇事者应在两天内写出书面报告交给单位领导。

肇事单位应在七天内将肇事者报告随本单位报告一并送交安委办。

2.加强员因公驾车肇事,应根据公安部门裁定的经济损失数额之10%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处罚款项原则上由肇事个人到财务部缴纳。

处罚的最高款额以不超过上年度公司人平生产性奖金总额(基数1.0计)为限。

3.凡未经交管部门裁决而私下协商解决赔偿的事故。

如公司的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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