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几个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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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几个法律问题
胡正良*
一、引言
在我国,有关陆地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研讨始于«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的国际条约»〔以下简称«1971年基金条约»〕。
[1]我国于1980年1月30日参与«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条约»〔简称«1969年民事责任条约»之后,[2]展开了我国能否应当参与«1971年基金条约»的讨论。
讨论的结果是,在我国事先是石油出口国的状况下,参与«1971年基金条约»利大于弊,[3]但因不能处置向国际污染损害赔偿基金〔International Fund for Compensation for Pollution Damage〕交纳摊款的主体效果而放置。
[4]90年代初我国转变为石油出口国后,主流观念以为,我国参与«1971年基金条约»的弊大于利。
近年来,随着我国出口石油数量迅速添加,以及船舶油污事故的频繁发作,设立国际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成为海事部门和实际界研讨的抢手话题,并惹起了国度主管部门的高度注重。
目前,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三大石油消费国,2003年和2004年石油出口量均超越1亿吨,沿海石油运输量超越2亿吨。
我国已末尾实施国度石油平安战略,动力需求进一步添加。
我国出口石油90%经过海上船舶运输完成,目前每天飞行于我国沿海的各类油轮多达200艘左右。
[5]忙碌的海上石油运输使海上通航环境更趋复杂,加上油轮日趋大型化,严重的船舶油污潜在风险系数随之上升。
据海事部门最新统计,[6]过去的两年多来,全国沿海和内河水域共发作船舶污染事故151起,其中溢油量10吨以上的事故20起,50吨以上的事故6起,总溢油量2732吨。
其中,2002年11月23日发作在天津附远洋域的〝塔斯曼海〞〔TASMAN SEA〕轮轻质原油污染事故、2003年8月5日发作在黄浦江水域的〝长阳〞轮燃油污染事故,以及2004年12月7日发作在珠江口水域的〝地中海伊伦娜〞〔MSC ILONA〕轮燃油污染事故等几起严重船舶污染事故,虽然都失掉了海事部门及时和有效地处置,但海事部门愈加看法到设立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法学博士,上海海事大学教授,大连海事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律师,email: jzhu@sloma .cn [1]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an International Fund for Compensation for Oil Pollution Damage, 1971,简称〝1971 Fund Convention〞。
该条约于1971年12月18日原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Inter-governmental Maritime Consultative Organization: IMCO〕在布鲁塞尔召开的关于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会议上经过,1978年10月16日失效。
我国没有参与该条约。
[2]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Civil Liability for Oil Pollution Damage, 1969,简称〝1969 CLC〞。
该条约于1969年11月29日原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在布鲁塞尔召开的海上油污损害法律会议上经过,1975年6月19日失效。
该条约经过1976年、1984年、1992年和2000年四次修正。
经1992年议定书修正后,该条约更名为«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条约»〔简称«1992年民事责任条约»〕。
1996年5月30日«1992年民事责任条约»失效后,我国参与了该条约,但没有参与已于2003年11月1日失效的2000年修正案,该修正案只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有约束力。
参见:2003年11月11日交通部«关于〈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条约议定书〉2000年修正案和〈1992年国际油污赔偿基金条约议定书〉2000年修正案失效的公告»。
[3]依据«1971年基金条约»第10条第1款,有义务向国际污染损害赔偿基金交纳摊款的人,是指缔约国际在一个日历年度中从以下途径收到摊款石油总量超越15万吨的任何人:〔1〕在该国领土内的港口或油站收到从海上运至这些港口或油站的摊款石油;〔2〕在位于该缔约国领土内的任何油站,收到从海上运来而卸于非缔约国港口或油站的摊款石油〔但这种摊款石油计入在该非缔约国卸载后第一个收到该项石油的缔约国的摊款石油量中〕。
因此,关于经过海运出口的石油,无需交纳基金摊款。
[4]依据前述«1971年基金条约»第10条第1款的规则,假设我国参与该条约,收到国际海上运输石油的炼油厂有义务向国际污染损害赔偿基金交纳摊款,但这些炼油厂表示不情愿交纳该摊款。
[5] «船舶油污事故后续处置亟待〝破题〞»,载于«世界商业评论»ICXO ,2005年4月4日。
[6]同上注
这两年来,设立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任务有了很大停顿。
2003年1月,交通部会同财政部向国务院上报了«关于尽快树立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的请示»,建议设立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
2003年2月,国务院赞同交通部和财政部建议。
同年8月,财政部、交通部组成调查组赴上海、宁波等地展开调研,并起草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和运用管理方法»,并区分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主要石油货主意见。
与此同时,海事系统外部普遍展开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效果研讨,为未来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出台做好前期预备。
[7]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是一种油污损害风险的分摊机制,其主要目的是保证油污受益人的损失得以充沛或许适当的赔偿。
自«1971年基金条约»实施以来,这一机制被证明是合理和行之有效的机制。
但是,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其设立、管理和运用,触及复杂的法律效果。
为保证这一制度迷信地树立和合法有效地运作,需求从法律的角度对这一制度加以深化的剖析和研讨。
本文从这一制度的法律载体,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性质与管理主体、资金来源、运用、基金的代位求偿权等方面,从我国的实践状况动身,参照«1992年基金条约»,[8]以及美国的相关立法与实际,停止实际论述和剖析,希望对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的树立提供一定的实际参考。
二、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的法律载体
任何一项制度,只要当由适当的法律作出明白规则时,才具有法律效能。
该法律即为该制度的法律载体。
适当的法律是指该法律应当保证该制度具有法律效能。
因此,采用什么法律作为一项制度的载体,取决于该制度的性质与外延。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也应当由适当的法律作为载体。
2000年4月1日起实施的«陆地环境维护法»[9]第66条规则:〝国度完善并实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赔偿责任制度;依照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由船东和货主共同承当风险的原那么,树立船舶油污保险、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
实施船舶油污保险、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的详细方法由国务院规则。
〞因此,国务院依据本条规则制定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的详细方法,契合2000年7月1日起实施的«立法法»第56条关于〝国务院依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的规则,[10]具有法律效能。
目前,财政部和交通部起草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和运用管理方法»,如经国务院经过和发布,便具有行政法规的效能。
因此,依据«陆地环境维护法»的上述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作为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法律载体,是使该制度具有法律效能的最便利途径。
但是,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不只仅触及行政机关对该基金的征收和管理,更多的是触及该基金的运用。
该基金的运用主要包括:基金所适用的船舶、油类和天文范围,基金对油污损害赔偿的范围,基金对油污损害免于赔偿的状况,基金对油污损害赔偿的金额,基金对油污损害赔偿后的代位权,向基金索赔的时效等。
可见,这些内容基本上属于民事法律
[7]同上注
[8]即«1992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的国际条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an International Fund for Compensation for Oil pollution Damage, 1992,简称〝1992 Fund Convention〞〕。
该条约系经1992年议定书修订的«1971年基金条约»。
该议定书于1992年11月27日国际海事组织在伦敦召开的会议上经过,1996年5月30日失效。
该条约经过2000年修正案的修正,且于2003年11月1日失效。
该条约只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有约束力。
参见:2003年11月11日交通部«关于〈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条约议定书〉2000年修正案和〈1992年国际油污赔偿基金条约议定书〉2000年修正案失效的公告»。
[9] 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经过。
[10] 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经过。
的范围。
而且,这些内容的复杂性和特殊性说明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应作为一项民事基本制度。
依据«立法法»第8条,民事基本制度属于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
换言之,依据这一规则,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的内容或许主要内容,应当以法律作为载体,而不是效能层次低于法律的行政法规。
前述«陆地环境维护法»第66条的原那么性授权规则,并不能反映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作为一项民事基本制度的基本外延,从而并不充沛满足«立法法»第8条的要求。
因此,笔者建议,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的法律载体,经过两个步骤加以确立和完善。
第一、国务院依据«陆地环境维护法»第66条的原那么性授权规则,制定和发布«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和运用管理方法»,明白规则基金的征收主体和运用管理主体、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征收规范、用途、运用顺序等外容,借以初步确立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法律制度;第二、在今后修正«海商法»时,在拟添加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一章,[11]规则有义务交纳基金摊款的人,基金所适用的船舶、油类和天文范围,基金对油污损害赔偿的范围,基金对油污损害免于赔偿的状况,基金对油污损害赔偿的金额,基金对油污损害赔偿后的代位权,向基金索赔的时效等主要内容,同时对«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和运用管理方法»停止修正。
这样,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中,触及民事基本制度的基本内容以法律的方式规则,而触及基金征收和运用管理等主要表现为行政性和操作性的内容以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方式规则,两者相互协谐和补充。
三、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性质与征收管理主体
〔一〕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性质
在理想生活中,存在项目单一的基金。
有学者将基金分为政府树立基金、投资基金和社会公益基金。
[12]其中,政府树立基金是政府性基金的一种,如港口树立费。
[13]政府性基金的来源主要包括政府财政预算拨款、征收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和社聚集团、机构和团体的捐赠。
投资基金是〝经过出售基金份额募集资金构成独立财富,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以资产组合方式停止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份额享用收益和承当风险的投资组织。
〞[14]社会公益基金是指用于社会公益目的的,经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捐赠、资助设立的基金,各类基金会接受社会自愿捐赠设立的基金,以及社会保证基金。
[15]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应当是经过征收专项用途资金设立的一项政府性基金。
基金用于或许主要用于赔偿我国一切管辖海域的船舶油污损害,因此应当是一项全国性基金。
[11]司玉琢、胡正良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修正建议稿条文、参考立法例、说明»,大连: 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3-47页。
[12]厉以宁:«投资基金法律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人民网people .cn。
国务院2004年2月4日发布、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基金会管理条例»第2条规则:〝本条例所称基金会,是指应用自然人、法人或许其他组织捐赠的财富,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则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第6条规则:〝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注销管理机关。
〞[13]港口树立费依据1985年10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港口树立费征收方法»,以及交通部和财政部于1993年结合发布的«关于扩展港口树立费征收范围、提高征收规范及开征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的通知»〔交财发[1993]456号〕关于发布«港口树立费征收方法实施细那么»及«水运客货运附加费征收方法»的通知〔交财发[1993]541号〕征收。
港口树立费对进出我国对外开放口岸港口辖区范围的一切码头、浮筒、锚地〔含外资、中外合资、协作运营、企业公用和中央公用的码头、浮筒、锚地〕及从事水域过驳等装卸作业的货物征收,但列明的免征港口树立费的货物除外。
港口树立费的义务缴费人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或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港口树立费的征收管理任务由交通部担任。
港口为港口树立费的代征单位。
港口树立费的支出作为国度树立港口资金的一项来源。
资金的运用由交通部依照国度有关规则一致布置。
[14]厉以宁:«投资基金法律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人民网people .cn
[15]参见:2005年5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关于发布保管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第8条。
〔二〕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征收与运用管理主体
〔一〕«1971年基金条约»的规则
«1971年基金条约»第2条第2款规则:国际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在各缔约国应被以为是依照该国法律可以享有权益及承当义务并能在向该国法院提出的诉讼中作为一方的法人,各缔约国应供认‘本基金’的干事〔director〕为‘本基金’的法定代表人。
〞换言之,条约将国际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定性为可以享有权益及承当义务、具有法人资历的经济组织。
作为一个组织,国际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具有一定的组织机构。
依据1984年议定书修正的«1971年基金条约»第16条,基金设有一个大会〔assembly〕和一个以干事为首的秘书处。
国际污染损害赔偿基金是基金的征收主体,同时是基金的运用管理主体。
〔二〕美国的做法
在美国,依据«1986年国际税收法典»〔Internal Revenue Code〕第9509节〔Section 9509〕,[16]美国财政部〔Treasury〕设立〝溢油赔偿责任信托基金〞〔Oil Spill Liability Trust Code,缩写为OSLTF〕,作为美国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
1991年,美国海岸警卫队〔Coast Guard〕设立〝国度污染基金中心〞〔National Pollution Funds Center,缩写为〝NPFC〞〕,依据«1990年油污法»〔Oil Pollution Act of 1990,缩写为〝1990 OPA〞〕,[17]担任管理〝溢油赔偿责任信托基金〞,并末尾运用该基金。
〝国度污染基金中心〞在维护美国环境的总职责下,担任实施«1990年油污法»第I分章〝油污责任与赔偿〞〔Subchapter I – Oil Pollution Liability and Compensation〕的相关规则,其中包括:签发说明载油船舶具有经济赔偿才干的证书,为环境提供预防性维护;[18]发作溢油事故后,为油污事故的快速反响提供资金,对清污费用和油污损害的索赔人停止赔偿,以及向责任方〔responsible party〕[19]停止追偿〔recovery〕。
[20]
〝国度污染基金中心〞设有8个部门,即:[21]
〔1〕船舶证书〔Vessel certification〕部,主要担任«财务保证证书»〔Certificate of Financial Responsibility: COFRs〕的实施与相关事宜;
[16]美国法典〔United State Code: U.S.C.〕第26卷〝国际税收法典〞〔Title 26 – Internal Revenue Code〕第I分卷〝信托基金法典〞〔Subtitle I - Trust Fund Code〕第98章〝信托基金法典〞〔Chapter 98 - Trust Fund Code〕第A分章〝信托基金的设立〞〔Subchapter A - Establishment of Trust Code〕。
[17]美国法典〔U.S.C.〕第33卷〝飞行与可航水域〞〔Title 33 – Navigation and Navigable Waters〕第40章〝油污〞〔Chapter 40 – Oil Pollution〕。
[18]与«1969年民事责任条约»或许«1992年民事责任条约»规则的«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Certificate of Insurance or Other Financial Security in Respect of Civil Liability for Oil Pollution Damage〕相似,美国«1990年油污法»第2716节〝财务责任〞〔Section 2716 - Financial responsibility〕第a 条规则:以下船舶的责任方〔responsible party〕应当依照〔海岸警卫队所附属的部〕部长公布的规那么,树立并维持满足该责任方依据第2704节第a条或许第d条可以征引的赔偿责任限额的财务责任证明:〔1〕任何运用美国管辖地点、300总吨以上的船舶〔没有载运油类货物或许燃料的非自行推进船舶〔non-self- propelled vessel〕除外〕;〔2〕任何运用专属经济区水域对运往美国管辖地点的油类停止转船或许过驳的船舶。
该财务责任证明的表现方式为«财务保证证书»〔Certificate of Financial Responsibility: COFRs〕,由〝国度污染基金中心〞签发。
[19] «1990年油污法»第2701节〝定义〞〔Section 2712 - Definitions〕第32项规则:就船舶而言,〝责任方〞是指〝拥有、运营或许光船承租船舶的任何人。
〞
[20]〝国度污染基金中心〞除依据«1910年油污法»担任管理〝溢油赔偿责任信托基金〞外,还担任管理:〔1〕依据«1980年综合环境反响、赔偿和赔偿责任法»〔Comprehensive Environmental Response, Compensation and Liability Act of 1980,缩写为CERCLA〕设立的、用于赔偿有害物质〔hazardous substances〕肃清的〝超级基金〞〔Superfund〕的海岸警卫队局部;〔2〕依据«斯得福法»〔Stafford Act〕和〝国度反响方案〞〔National Response Plan〕,与污染有关的灾祸基金〔pollution-related disaster funds〕。
CERCLA于1986年10月17日经«超级基金修正和重新授权法»〔Superfund Amendments and Reauthorization Act,缩写为SARA〕修正。
参见:美国海岸警卫队网站/hq/npfc/.
[21]参见:美国海岸警卫队网站/hq/npfc/.
〔2〕案件管理〔Case Management〕部,担任保证对在美国可航水域发作的油类排放、油类排放的严重要挟或许有害物质的溢出作出的应急反响提供资金支持,作为与污染应急反响单位停止联络的主要部门,预备清污费用文件、停止清污费用追偿;
〔3〕索赔裁定〔Claim Adjudication〕部,担任对在美国可航水域发作的油类排放或许油类排放的严重要挟而发生的未取得赔付的肃清费用和«1990年油污法»规则的损害的索赔,停止裁定;
〔4〕自然资源损害〔NRD〕索赔〔Natural Resource Damage (NRD) Claims〕部,担任为NRD相关活动的启动提供资金,对在美国可航水域发作的油类排放或许油类排放的严重要挟所形成的NRD索赔和丧失耐久应用的索赔〔loss of subsistence use claim〕;
〔5〕财务管理〔Financial Management〕部,担任〝溢油赔偿责任信托基金〞、〝超级基金〞的海岸警卫队局部,以及与污染有关的灾祸基金的财务管理;[22]
〔6〕客户效劳〔Customer Service〕部,担任监视和管理一切外部协调活动、〝国度污染基金中心〞的战略规划、出版物、国会和公同事务活动,协调一切外部和外部培训方案、武装人员和文职人员事务;
〔7〕信息技术〔Information technology: IT〕部,担任保证IT系统为〝国度污染基金中心〞的义务和业务要求提供支持,提供海岸警卫队下属10个单位和500多个用户的通讯和效劳器;
〔8〕法律〔Legal〕部,担任为〝国度污染基金中心〞提供法律支持,包括为应急清污举动提供资助、索赔裁定、费用追偿和船舶财务责任等提供法律建议,停止诉讼等。
〔三〕我国宜采取的做法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征收与运用管理主体,应当与基金是经过征收专项用途资金设立的一项全国性政府基金这一性质相顺应。
因此,该基金的征收与运用管理具有政府行政行为的属性,从而基金的征收主体与运用管理主体应当是政府部门。
作为一项全国性政府基金,基金的征收与管理主体应当是国务院主管部门。
财政部作为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性政府性基金。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宜经过向全国范围内海上运输石油及其制品的收货人征收专项基金或许税而设立,基金的征收主体应当是财政部。
«陆地环境维护法»第5条第三款规则:〝国度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担任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陆地环境的监视管理,并担任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置;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飞行、停靠和作业的本国籍船舶形成的污染事故登轮反省处置。
〞[23]1984年1月1日起实施的«海上交通平安法»[24]第3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视机构,是对沿海水域的交通平安实施一致监视管理的主管机关。
〞1983年12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第3条规则:〝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环境的主管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视〔以下简称港务监视〕。
〞第7条又规则:〝船舶发作海损事故形成或许能够形成陆地环境严重污染损害的,港务监视有权强迫采取防止或增加这种污染损害的措施,包括强迫肃清或强迫拖航的措施。
〞因此,国度海事行政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作为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运用管理主体,契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则。
并且,由于海事局担任船舶油污事故的调查处置,而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对油污受益人停止赔偿,与海事局对船舶油污事故的调查处置,有着亲密的内在联络。
因此,由海事局作为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运用管理主体,将基金的运用管理作为对船舶油污事
[22]关于〝超级基金〞和与污染有关的灾祸基金,见注解[20]。
[23] «陆地环境维护法»第5条第三款进一步规则:〝船舶污染事故给渔业形成损害的,应当吸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置。
〞
[24] 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二次会议经过。
故处置任务的后续局部,有利于节省基金的运用管理这一行政行为的本钱、提高效率,保证行为的迷信性。
同时,参照美国的做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内设立〝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管理中心〞,依据国务院制定和发布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和运用管理方法»,以及其他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详细担任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
该中心接受财政部、交通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监视。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管理中心〞依据其职责的实践需求,设置相应的部门。
四、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资金来源
〔一〕美国的做法
在美国,依据«1986年国际税收法典»〔Internal Revenue Code〕第9509条,〝溢油赔偿责任信托基金〞有5个资金来源,即:
〔1〕石油环境税〔environmental tax on petroleum〕。
依据«1986年国际税收法典»〔Internal Revenue Code〕第4611条〝征税〞〔Section 4611 - Imposition of tax〕,[25]对美国炼油厂收到的原油,以及进入美国用于消耗、运用和仓储的石油制品征收,用于构成〝溢油赔偿责任信托基金〞和〝有害物质超级基金〞〔Hazardous Substance Superfund〕。
其中,用于构成〝溢油赔偿责任信托基金〞局部的税率为每桶5美分,故又称〝桶税〞〔barrel tax〕。
石油环境税曾是〝溢油赔偿责任信托基金〞的主要资金来源。
1993年7月1日,因基金的总额到达法律规则10亿美元的限额,该税停征,1994年7月1日重新开征。
1994年12月41日,依据法律规则的〝日落〞〔sunset〕规则,该税又停征。
〔2〕资金转入〔transfer〕,即从其他基金中转入的资金。
这些基金包括:依据«联邦水污染控制法»〔Federal Water Pollution Control Act〕[26]第311条第k款设立的滚动基金,依据«1974年深水港法»〔Deepwater Port Act of 1974〕第18条第f款设立的〝深水港赔偿责任基金〞〔Deepwater Port Liability Fund〕,[27]依据«1978年外部大陆架陆地修正案»〔Outer Continental Self Lands Act Amendments of 1978〕第302条设立的〝远洋油污赔偿基金〞〔Offshore Oil Pollution Compensation Fund〕,[28]以及依据«跨阿拉斯加管道授权法»〔Trans-Alaska Pipeline Authorization Act〕第204条设立的〝跨阿拉斯加管道赔偿责任基金〞〔Trans-Alaska Pipeline Liability Fund〕。
资金转入曾是〝溢油赔偿责任信托基金〞的第二大资金来源。
1990年以来,资金转入的总额超越5.5亿美元。
目前,已没有资金转入。
〔3〕追偿款〔cost recovery〕,包括:依据«1990年油污法»第1006条第f款应放入〝溢油赔偿责任信托基金〞的自然资源损害的追偿款,依据该法第1015条由该基金取得的追偿款。
〔4〕罚款〔penalties〕,即依据«1990年油污法»、«联邦水污染控制法»第311条和第309条第c款、«1974年深水港法»、«跨阿拉斯加管道授权法»第207条所支付的罚款。
目前,每年的罚款支出在400~500万美元之间。
[25]美国法典〔U.S.C.〕第26卷〝国际税收法典〞〔Title 26 – Internal Revenue Code〕第D分卷〝各种货物税〞〔Subtitle D – Miscellaneous Excise Taxes〕第38章〝环境税〞〔Chapter 38 – Environmental Taxes〕第A分章〝石油税〞〔Subchapter A – Tax on Petroleum〕。
[26]缩写为〝FWPCA〞,又称〝洁净水法〞〔Clean Water Act〕,制定于1948年,后经过1961年、1966年、1970年、1972年、1977年和1987年几次主要修正。
见美国法典〔U.S.C.〕第33卷。
[27]〝深水港赔偿责任基金〞中的剩余资金全部转入〝溢油赔偿责任信托基金〞,但后者应承当前者的一切赔偿责任。
[28]〝远洋油污赔偿基金〞中的剩余资金全部转入〝溢油赔偿责任信托基金〞,但后者应承当前者的一切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