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生育保险待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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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生育保险待遇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07.06.15
•【字号】大劳发[2007]105号
•【施行日期】2007.07.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生育保险
正文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生
育保险待遇的通知
(大劳发[2007]105号)
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女职工的生育待遇,根据《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及《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女工作人员生育保险规定》的有关规定,本着“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决定调整我市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生育保险支付标准。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门诊产前检查费用人均支付标准调整为800元。

二、生育医疗费用人均支付标准调整为顺产2200元,难产3000元(包括吸引产、产钳助产、臀位助产、臀位牵引、胎头旋转),剖腹产4000元。

多胞胎生育的,每增加一胎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500元。

三、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按上述标准,将门诊产前检查费和住院医疗费一次性支付给生育职工本人。

四、生育职工产后发生羊水栓塞、大出血、重度感染的,生育费用按照上述
标准支付,其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90%,余额由个人负担。

五、生育职工可自主选择产前检查和生育的医疗机构。

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生育保险政策,认真做好生育职工身份认定和待遇支付工作。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二○○七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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