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年度校务公开实施细则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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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年度校务公开实施细则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中学教育的公平、公正、公开,推动校园管理工作的透明化和民主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校务公开是指学校依法面向师生、家长和社会公众公开展示学校办学情况、管理运行和财务状况的行为。
第三条中学校务公开应当遵循公平、全面、及时、真实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和渠道向师生、家长和社会公众公开。
第四条学校应当确定专门机构或者专门负责人负责校务公开工作,建立健全校务公开制度,保障校务公开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学校应当加强师生、家长和社会公众的教育、培训,提高他们对校务公开的认识和参与度。
第六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应当纳入中学年度校务公开范围:
(一)学校基本情况介绍;
(二)教师队伍建设情况;
(三)学生管理情况;
(四)学校经费使用情况;
(五)校园设施建设情况;
(六)办公室工作情况;
(七)安全管理工作情况;
(八)教育教学质量情况;
(九)学校特色和成果;
(十)学校重大决策和规划。
第二章学校基本情况介绍
第七条学校应当公开学校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校长、副校长等基本情况。
第八条学校应当公开学校的法人情况、办学类型、学校性质、学校历史等基本情况。
第九条学校应当公开学校的管理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组织结构等基本情况。
第十条学校应当公开学校的基本设施情况,包括校舍、教室、实验室、图书馆、运动场等。
第三章教师队伍建设情况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公开教师队伍的数量、职称、学历、资格证书、教学经验等基本情况。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公开教师培训情况,包括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培训方式等。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公开教师评估和激励情况,包括评估指标、评估结果、激励措施等。
第四章学生管理情况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公开学生数量、学生构成、学生素质、学生表现等基本情况。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公开学生管理制度、学生奖惩制度、学生活动情况等。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公开学生安全和保密工作情况,包括校园安全、学生健康管理、学生信息安全等。
第五章学校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公开学校经费的来源和使用情况,包括财政拨款、学费收入、劳务收入等。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公开财务管理制度,包括财务报告、财务审计、财务监督等。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公开经费使用情况,包括经费收入、支出项目、支出金额等。
第六章校园设施建设情况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公开校园设施建设规划,包括校舍建设、教学设备、实验室设备、体育设施等。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公开校园设施维护和更新情况。
第七章办公室工作情况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公开办公室工作制度,包括行政管理、文件管理、信息管理等。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当公开办公室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情况。
第八章安全管理工作情况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公开校园安全工作制度,包括安全管理组织、安全教育、应急预案等。
第二十五条学校应当公开校园安全设施和设备情况。
第九章教育教学质量情况
第二十六条学校应当公开教育教学质量评估结果,包括升学率、优秀率、不及格率等。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当公开教育教学改革和创新情况。
第二十八条学校应当公开教师教学质量情况,包括教学满意度、教师培训情况等。
第十章学校特色和成果
第二十九条学校应当公开学校的特色和成果,包括学校的特色课程、科研成果、学生作品等。
第三十条学校应当公开学校的荣誉和奖励情况,包括学生竞赛获奖情况、教师荣誉等。
第十一章学校重大决策和规划
第三十一条学校应当公开学校的重大决策和规划,包括学校发展规划、教育教学改革方案等。
第三十二条学校应当公开学校的教育项目、师资配备、学制安排等决策内容。
第十二章校务公开渠道和形式
第三十三条学校应当在校内、校外设置校务公开的展示牌、公告栏等信息发布设施。
第三十四条学校应当通过校园网、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平台进行校务公开。
第三十五条学校应当定期组织校园开放日、家长会、教育教学成果展示等活动,向师生、家长和社会公众公开学校情况。
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当接受师生、家长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并及时回应和解决相关问题。
第十三章监督和处罚
第三十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校务公开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学校整改。
第三十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师生、家长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对于违反中学年度校务公开实施细则的行为,教育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学校整改,对严重违反的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四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细则所称的学校包括公办学校、民办学校、国际学校等各类中学。
第四十一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