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质量“红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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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质量“红线”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我公司工程的顺利实施,根据《安全生产法》、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参照《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交安监发〔2014〕233号)及渝交委路〔2015〕8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第二章安全部分
第二条通用要求
(一)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编制、计算、复核人员签字,项目总工程师、项目经理审核签字后报承建法人单位技术负责人(集团总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对以下施工安全风险高的,还必须组织专家论证、评审:
1.开挖深度超过8m(含8m)的基坑(槽)的土、石方开挖;开挖深度虽未超过8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的基坑(槽)的土、石方开挖。
2.高度超过30m的滑坡处治;高度超过50m的深切坡;开挖深度超过20m的抗滑桩。
3.开挖深度超过30m的挖孔桩基础。
水深超过8m(含8m)的基础及围堰工程。
4.单孔跨径25m及以上的梁拱现场浇筑、单孔跨径40m及以上的梁拱安装。
采用挂篮、移动模架浇筑施工的桥梁上部结构。
高度20m及以上,采用滑模、爬模、翻模、飞模浇筑的墩、柱、塔等。
5.不良地质隧道(岩溶、富水、穿越煤层、采空区或有断层、破碎带、高地应力等)、高瓦斯隧道和水底隧道;连拱、小净距(包括空间小净距)、浅埋与偏压、三车道及以上超大断面隧道。
6.码头和桥梁等水上施工中平面面积超过80m2的钢作业平台。
7.体积超过5000m3的大体积混凝土浇筑。
8.水下工程中的爆破工程。
9.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大型模板支撑体系;高度50m及以上脚手架等搭设与拆除工程。
10.采用悬臂吊机、缆索吊机、索道吊机施工的安装、拆卸工程。
11.上跨、下穿及影响邻近既有线路运行安全的工程。
可能影响人员、车辆通行及周边设施安全的桥梁、码头拆除及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12.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专家论证、审查前,对于水深超过10m的围堰工程,施工单位应根据自身技术力量自行或委托具备设计资质的单位对钢围堰进行专项设计。
同时,还须经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审核验算,出具书面审核验算报告。
对支撑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大型模板支撑体系或满堂支架,高度50m以上的脚手架搭设方案,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安全复算。
(二)施工临时用电必须采用“TN-S”系统。
编制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并必须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签字后实施,并报公司备案。
(三)严禁在泥石流、滑坡体、洪水位以下等危险区域设置施工驻地。
(四)严禁违规立体交叉作业。
(五)严格施工作业区域管理,施工车辆必须凭证出入,严禁非工程施工的机动车辆(特别是客运车辆)驶入施工作业区域。
(六)特种设备必须经检测检验合格并取得使用登记证,由持证上岗人员操作。
严禁机械违规载人。
(七)中等以上降雨期间严禁在基坑(槽)内施工作业;雨后进入基坑(槽)作业前,必须进行全面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确认无异常后,方可恢复施工。
抗滑挡墙必须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跳槽施工。
(八)人工挖孔桩施工,在人员进入桩孔前应先通风15分钟以上,并经检测确认孔内空气符合《环境空气质量
标准》(GB 3095)规定的三级标准浓度限值。
人工挖孔作业时,应持续通风,现场应至少备用1套通风设备。
桩孔口应搭设双排脚手架围栏,设置遮雨、遮阳棚;孔口及出入桩孔必须佩戴安全帽、安全带和防坠器。
悬臂式卷扬机配重需明确标明配重公斤数。
开挖施工必须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间孔施工;孔内施工放炮必须采取覆盖保护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应遵循“一机一闸一漏一锁”原则进行。
(九)危险品、爆炸物品使用
1.对于爆破及引爆物品储存、保管、领用都必须严格按规定执行;各种可燃性液体(燃油)等在运输、保存、使用中,除按规定外,并根据其性能特点采取相应防爆措施。
2.各种气瓶运输、存放、使用,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有关规定。
氧气瓶与乙炔瓶及易燃物品严禁同室储存;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电器设备,距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 10 米,使用时距离不得小于 5 米;
(十)临时用电系统采用三相五线制,供电末端设专用保护线,重复接地。
当线路较长时,线路中间增设重复接地,其电阻值不大于 10Ω,做到“一机一闸一保险”。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应遵循“一机一闸一漏一锁”原则进行。
(十一)坚持安全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制度,加强对各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基础教育和技术培训。
施工现场的安全宣传教育,要设立固定的安全宣传标语、安全警示标志标牌。
(十二)建立施工安全准备工作验收制度,对安全隐患及软硬件条件进行验收
(十三)做好防污降尘工作,不准乱排、乱倒污水和施工垃圾,防止弃碴堵塞河道。
做好“三通一平”工作,有条件或有要求的道路与场地应平整、硬化、畅通,并设有交通安全标志。
(十四)施工现场的安全巡查,对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行为及时制止或者纠正;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十五)高空作业时使用统一规定的信号、旗语、手势、口哨、对讲机等与地面联系,并由专人指挥。
按相关要求设置安全网、防坠网及安全防护栏杆;系牢安全带,戴好安全帽,确保施工人员人身安全。
作业人员上岗前进行体检和技术考核,满足要求并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脚手架搭设应满足相关规定及要求。
(十六)安全防护内容应满足《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46-2005)、《现场施工安全防护用品标准与使用》(GB2811-1989、GB5725-1997、GB6095-1985)等要求和规定。
(十七)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必须编制安全专项方案,并经监理工程师、专家审核,集团技术负责人签字实施。
安全专项方案必须与施工现场保持一致。
(十八)高速公路施工生产必须满足渝交委路〔2015〕81号文件要求。
第三条路基工程
(一)一般安全要点
1.参加施工的各工种工人要熟知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在操作中,应坚守工作岗位,严禁酒后操作。
按照作业要求正确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
2.作业人员在作业现场不得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
3.作业人员在作业现场要做到“三不伤害”原则,既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4.作业人员在作业时要注意用电问题,严防触电。
(二)土石方施工安全
1.人力挖掘土石方必须自上而下顺序放坡进行,严禁采用挖空底脚的操作方法。
开挖操作人员必须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横向间距不小于2米,纵向间距不小于3米。
2.高陡边坡处施工,必须遵循下列规定:
(1)作业人员必须绑系安全带,且必须挂牢。
(2)边坡开挖中如遇地下水涌出,应先排水,后开挖。
(3)开挖工作应与装运作业相互错开,严禁上、下双重作业。
(4)弃土下方和有滚石危险的区域,应设警告标志,下方有道路时,作业时严禁通行。
严禁在危石下方作业、
休息和存放机具。
边坡上方有人工作时,边坡下方不准站人。
3.高边坡开挖时,作业人员要戴安全帽,并有专职人员对上边坡进行监视,防止上部塌方和物体坠落。
4.滑坡地段的开挖,应从滑体两侧向中部自上而下进行,严禁全面拉槽开挖,弃土不得堆放在主滑槽内。
开挖挡墙基槽也应从滑坡体两侧向中部分段跳槽进行,并加强职称,及时砌筑和回填墙背。
施工中影设专人观察,严防塌方。
5.在落石与岩堆地段施工,应先清理危石及设置拦截设施后进行开挖。
其开挖坡度按设计进行,坡面上的松动石块应随挖随清除。
6.泥藻地段施工,应特别注意预防人、机下陷。
挖土的弃土堆放在合适的地方,防止在汛期形成泥石流。
7.沟槽(坑)回填时,必须在构筑物两侧堆成回填夯实。
8.对开挖较深且边坡稳定性较差的基坑,应分段跳槽开挖,加强临时支护;基坑弃土或坑边材料的堆放位置与高度应不影响基坑的稳定;挡土墙不得重叠作业。
预应力锚索施工脚手架平台应用锚杆固定在岩壁上,平台四周应设防护栏杆。
钢绞线锚具端应设置安全防护栏,张拉时近旁严禁站人。
第四条桥梁工程
(一)桥梁墩柱施工必须设置人员安全通道和可靠的操作平台;斜拉桥、悬索桥、悬臂浇筑的箱梁桥主墩(塔柱)高度超过30m后必须安装附着式人员升降电梯。
(二)墩柱钢筋笼安装高度不得大于9m,模板安装高度不得大于8m,混凝土一次性浇筑高度不得超过6m,混凝土的浇筑速度不得大于5m/h,待浇段模板与基模之间、模板节段之间、模板块件之间必须上满拧紧全部螺栓,地锚及缆风绳的设置必须安全可靠。
(三)滑模、爬模、翻模、挂篮等安装、拆卸、移动和未固定、锚固前,必须有技术人员现场指挥和专职安全员进行现场监督。
行走必须设置限位和防倾覆装置,作业面必须设置安全护栏和防护网。
未就位锚固前,确需进入检查、观察的人员不得超过2人。
(四)预制梁、板运输、架设必须落实专人指挥,统一协调。
T梁存放、运输、安装过程中必须采取可靠的防倾覆措施,T梁堆放不得超过两层。
T梁桥未完成横隔板主筋焊接、不能确保T梁稳定前,严禁在梁上运梁、架梁;梁、板运输设备必须由具备相关资质的专业厂家制造,有出厂检验合格证书,有专人经常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并备有紧急制动措施;运输前设置防止构件倾覆、滑落的安全措施;架桥机的纵、横移轨道必须使用材质坚硬的垫块支垫,轨道两端必须设置可靠的限位装置。
梁、板临时支座设置必须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确保安全可靠。
(五)大型支架搭设前必须进行强度、刚度、稳定性及地基承载力验算;对土质地基、填筑地基、软岩地基必须进行加固处理,完善排水设施并加强施工过程中的沉降观测;支架、脚手架必须设置足够数量的剪刀撑。
支架的高宽比大于2时,应扩大下部架体尺寸或采取其他增加支架稳定性的措施。
承重支架在使用前,必须按规定对基础和支架进行加载预压。
冬季、雨季施工,必须采取可靠措施,防止雨、雪作用造成预压荷载超限。
(六)挂篮、移动模架、滑模、爬模等大型非标专用设备必须经过设计、制造(改造)、安装、使用、监理等各方联合验收合格,并经过荷载试验合格及安全技术交底,在操作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熟练掌握操作规程之后方可投入使用。
(七)上跨桥梁施工必须设置警示标志、标牌、彩灯带、防冲撞沙袋堆及安全防护棚等安全设施,并设置专人值守,做好交通组织和管理。
(八)对担负桥梁重点工程项目和重要岗位的人员如焊接、登高作业、起重等要重点培训、持证上岗。
(九)作业结束后钻、人工挖井口等井口处必须按要求制作钢筋网盖,并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灯。
(十)爆破时必须事先编制爆破方案,由专人统一指挥,警示周人员安全撤离后才能起爆,下井后应先清除护壁上的溅泥和石渣,并进一步检查护壁的受损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作业。
(十一)井下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随时注意井内的各种变化情况,发现烂井时应另行编写处理方案,由项目经理部组织专门人员讨论实施,处理时专职安全员应在井上负责观察,井下作业人员必须拴好安全绳。
(十二)当挖孔深度超过时,应开始采用压力风管引至井底进行送风,地面还须常备氧气瓶等急救用品。
第五条隧道工程
(一)台阶法开挖隧道应根据围岩条件和初期支护钢架间距确定台阶上部开挖循环进尺,上台阶每循环开挖支护进尺Ⅴ、Ⅵ级围岩不应大于1榀钢架间距,Ⅳ级围岩不应大于2榀钢架间距。
台阶下部断面一次开挖长度应与上部断面相同,且不得大于1.5m。
Ⅳ级及以上围岩仰拱每循环开挖长度不得大于3m,不得分幅施工。
仰拱到掌子面的距离,Ⅲ级围岩不得大于90m,Ⅳ级围岩不得大于50m,Ⅴ、Ⅵ级围岩不得大于40m。
二次衬砌距掌子面的距离,Ⅳ级围岩不得大于90m,Ⅴ、Ⅵ级围岩不得大于70m。
特殊地质不良路段的隧道开挖面到二次衬砌之间现场人员合计不得超过29人。
(二)隧道施工单位应在施工方案中明确劳动力配备计划,确定工程用工量,并编制专业工种劳动力计划表,在施工中严格按照方案安排人员作业。
高度风险及以上隧道在初期支护未封闭成环段,除开挖工序外,其他工序作
业人员总数不得超过9人,其中排险和装药工序不得超过2人。
(三)含有瓦斯等有毒有害气体的隧道,必须设置专业持证人员进行有毒有害气体的监测并加强洞内通风;高瓦斯隧道必须使用防爆型机具施工,并设置自动检测报警系统;隧道施工人员必须穿戴棉质工作服,佩戴有关规定的防护用具,禁止佩戴手机入内;隧道贯通前50m严禁双洞或单洞双向开挖,单洞单向洞内及洞外正面影响50m范围内的人员合计不得超过29人。
(四)隧道开挖面至二次衬砌之间,必须设置直径不小于800mm、壁厚不小于8mm的钢管救生通道。
开挖面20m 范围内必须储备应急照明灯、食品、饮用水和必要的急救药品,并进行明显标示和定期检查、更换,确保在有效期内。
(五)隧道施工进洞100m后,必须安装机械通风设备供风,风口距离开挖面不得大于15m,每台风机必须单独安装电表以便核对开机供风时间。
逆坡施工隧道必须配备足够的排水设备和救生设施。
(六)隧道施工必须按规定开展监控量测和超前地质预报。
岩溶、富水、含有瓦斯等有毒、有害气体,穿越煤层、采空区或有断层、破碎带等不良地质的隧道,必须用水平钻孔和打短斜孔方式进行超前预报复核。
全断面开挖水平钻孔不得少于5个,分步开挖水平钻孔不得少于3个,
钻孔深度不得小于30m,前后两次钻孔搭接长度不得小于5m。
打短斜孔的长度宜为5~8m。
(七)洞口工程安全
1.边仰坡应自上而下挖,不得上下重叠作业。
高于2m 的边坡上作业应符合高处作业的规定。
2.边仰坡以上的危石应在开挖前清除,端墙及地质不良处开挖后应进行支护和加固措施。
3.洞口爆破工程安全应该相关安全规定实施警戒、爆破、防护。
遇雷雨等极端天气不得实施爆破。
(八)开挖作业:
1. 合理确定开挖步骤和循环进尺,保持各开挖工序相互衔接,均衡施工;开挖断面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
2.不得损坏支护、衬砌和设备,并应保护好量测用的测点;做好地质构造的核对和素描,地质变化处和重要地段,应有照片记载。
3. 岩石隧道的爆破应采用光面爆破或预裂爆破技术,施工中应提高钻眼效率和爆破效果,降低工料消耗。
4. 开挖爆破应选用适当的炸药号种和型号,在漏水和涌水地段应采用非电导爆管起爆;爆破作业及火药物品的管理,必须遵守现行的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5. 双洞开挖时,应根据两洞的轴线意间距、洞口里程距离、地质条件及其它自然条件,选择适宜的开挖方法,
确定好两洞开挖的时间差,并采取措施防止后行洞开挖对先行洞周壁产生不良影响。
(九)隧道各部开挖后要立即支护。
1.施工期间,现场施工负责人应会同有关人员对各部支护进行定期检查。
在不良地质地段,每班应责成专人检查,当发现支护变异或损坏时,应立即整修加固。
2.应把喷层的异常裂缝作为主要安全检查内容之一,经常进行观察与检查,并作为施工危险信号引起警惕。
3.喷砼及注浆作业,要按规定带好防护用品。
(十)装碴前及装碴过程中,应检查开挖面围岩的稳定情况,发现松动岩石或有塌方征兆时,必须先处理后装碴。
(十一)衬砌工作台上应搭设不低于1m的栏杆,跳板设防滑条,梯子应安装牢固,工作台、跳板、脚手架的承重量,不得超负荷,并应在现场挂牌标明。
脚手架与工作台按要求搭设。
在2m以上高处工作时,应符合高处作业的操作规程。
(十二)隧道临时用电施工时,动力电路与照明电路必须分开,采用“三箱五线”制;岩溶、富水、含有瓦斯等特殊地质隧道施工时,隧道的临电和照明必须符合国家及重庆市的有关标准。
(十三)隧道施工管理中,尽量采用智能门禁系统、人员定点定位、加大BIM技术在隧道或桥梁施工中的应用。
第三章质量部分
为进一步提高公路工程实体质量,促进我公司公路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交安监发〔2014〕233号)及渝交委路〔2015〕79号文件的有关要求和交通运输部有关行业标准和规范,结合公司实际,制定以下要求。
第六条通用要求
(一)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交通部颁发的技术标准、质量要求、规范规程和验收标准,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办法,提高工程质量。
(二)主动接受交通部和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三)混凝土结构工程必须实行混凝土集中拌和、钢筋集中加工和构件集中预制的“三集中”管理。
混凝土拌和场混凝土的配料必须采用自动计量装置;桥梁工程钢筋必须采用数控钢筋弯曲机和数控弯箍机等智能化加工设备进行加工;路基、桥梁、隧道等工程预制构件必须建立预制场进行集中预制。
(四)在单项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标准化工地建设验收标准和要求,组织对各施工单位“三集中”生产场地、设备、设施等进行综合验收;验收不合格,相关单项工程严禁开工。
(五)钢筋安装必须按照结构或构件钢筋设计图,采取定位架或临时劲性骨架等钢筋定位辅助措施。
同一钢筋骨架内直径25mm及以上线形受力钢筋的连接必须采用镦粗直螺纹或滚轧直螺纹等机械连接接头,不得采用焊接连接。
分段制作钢筋骨架现场拼接,可采用焊接接头。
机械连接钢筋接头部位必须采用固定刀片式切断机械切割平整。
现浇梁在安装腹板和顶(底)板的连接钢筋时,连接钢筋与腹板和顶(底)板钢筋的连接应采用焊接方式,不得采用绑扎连接或点焊。
悬臂式现浇梁各节段纵向钢筋连接接头应错开布置,配置在焊接接头长度区段内(35倍钢筋直径长度范围内,且不得小于500mm)接头的截面面积不得大于总截面面积的50%。
(六)钢筋保护层必须使用定型模具和专用机械加工生产的混凝土垫块,其强度不得低于使用部位的结构混凝土强度。
钢筋混凝土构件底面应采用梅花形垫块;钢筋混凝土构件立面应采用绑扎圆饼形垫块,垫块半径应符合保护层设计厚度要求。
(七)各类混凝土结构工程使用的模板(包括隧道工程二次衬砌施工台车)必须按批准的加工设计图进行制作,成品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模板存放场地必须平整;模板必须使用混凝土脱模剂或隔离剂,严禁使用废机油;每次拆模后应及时进行除污和防锈工作。
(八)混凝土粗集料必须根据最大粒径采用连续两级配或连续多级配规格材料配置,其合成级配应符合《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G/T F50-2011)的相关规定。
(九)混凝土结构施工前必须制定具体的养护方案,并严格实施。
新浇混凝土必须采用喷淋、覆盖保湿或喷洒养护剂的方法进行养生,养生时间应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
(十)结构施工缝凿毛施工必须使用专用凿毛机,凿毛时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规定要求。
(十一)重大的质量隐患部位或分部分项工程必须制定相应的质量控制技术方案;上个工序完成后必须报检,不报检或报检不合格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七条桥梁工程
(一)桥梁工程施工质量必须达到设计要求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主体结构强度、耐久性、耐腐蚀性等符合设计和验标要求。
桩基承载力工后沉降量和邻桩不均匀沉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主体结构质量实现零缺陷,满足设计寿命期限内正常运营的需要。
(二)墩台顶、涵顶高程控制准确,墩台、梁部及框架涵混凝土满足高性能混凝土的要求且内实外美,配筋正确,表面无蜂窝、麻面,颜色一致。
(三)电缆槽、栏杆等桥面系安装牢固,涂装均匀,平顺美观,支座定位准确、安装牢固,预埋件数量和位置满足设计要求、接地装置可靠耐久。
(四)桥涵限高防护架按要求设置,防水层、桥涵过渡段及附属工程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涵洞进出口与上下游沟槽连接顺直,流水畅通,无积水淤泥。
(五)支座垫石混凝土应与墩(台)帽同步浇筑,严禁无作业通道施工。
支座垫石的混凝土强度必须满足设计要求,顶面应平整、高程应精确,不得采用砂浆找平。
支座安装、梁体架设前,必须对垫石顶面高程、平整度和四角高差等指标进行检查。
梁体预制时,必须采取措施保证梁底支座预埋钢板埋设倾角符合梁体所处位置的设计纵坡要求。
支座在使用前,必须对其规格和技术性能进行核对检查,不符合设计要求的严禁使用;支座在安装时,必须检查核对支座在顺桥向和横桥向的方向、位置,避免反置。
(六)预制梁施工模板工程应符合下列要求:
1.模板必须采用标准化整体钢模,面板厚度不得小于6mm;预制箱梁及空心板梁芯模必须使用定型模板,不得使用气囊制作的芯模。
2.整体式模板侧模加劲竖梁的设置必须保证翼缘预留环形钢筋安装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3.有横坡变化的翼缘板模板应设置调节螺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