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劳动合同鉴证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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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劳动合同鉴证收费有关
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7.02.12
•【字号】黑价联字[2007]13号
•【施行日期】2007.02.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劳动合同鉴证收费有关问题的
通知
(二○○七年二月十二日黑价联字〔2007〕13号)
各行署、市、县物价局、财政局,省垦区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改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鉴证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7]155号)的规定,现对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68号)中的劳动仲裁机构对劳动合同进行鉴证收费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对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进行鉴证,无论一式几份,均按一份计收劳动合同鉴证费,收费标准为3元。
二、变更劳动合同鉴证,收费标准为1元。
三、续订劳动合同不收费。
四、对用工单位或劳动者复印劳动合同加盖劳动合同鉴证专用章的,不得另行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