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证据与补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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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证据与补强证据
主证据与补强证据是以证据能否对案件主要事实起主要的证明作用和一方对另一方有担保信赖关系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主证据是指基于证据本身的特殊性质,需要其他证据增强或担保其证明力,方得作为认定案件主要事实根据的诉讼证据,其目的是为了证明争执的待证案件事实,对其理解要把握以下几点:
1.主证据是相对于补强证据而言的,在诉讼证据中并非所有的用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存在与否的证据都是主证据,主证据只是用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诉讼证据中的一小部分。
2.主证据由于自身的缺陷,为了确保其真实性,需要用其他证据予以补充,增强其证明力才能据以认定案情,主要证据未经补强,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3.主证据本身具有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能力。
补强证据又称为“佐证”,与主要证据相对应,专指为增强和确认主要证据的证明力而提出的证据,主要用于加强主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作用。
对补强证据的理解应注意以下问题:
1.补强证据不同于补助证据,补助证据是证明补助事实的证据,其中补助事实是与证据的真实性有关的事实。
补助证据是为了证明证据的可信性的证据,而补强证据旨在担保或增强主证据的证明力,以防止误认事实,其证明对象是案件主要事氨
2.补强证据可以是具有独立证明价值的各种证据,既可以是直接证据,也可以是间接证据。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主要是在刑事诉讼中对被告人供述的补强作了明确规定,强调在只有被告人供述的情况下,除非有其他证据补强,否则不得单独依据被告人供述定罪量刑。
需要指出的是,我国的司法
解释关于证据补强的规定虽然主要是针对民事案件作出的,但是由于诉讼证明的一般原理是一致的,所以在刑事案件中也同样应当参照执行。
依据指引: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
第四十六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
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第一百五十条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正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
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年1月19日)
35.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向人民法院移送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所有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者照片。
对于移送材料中的一些具体问题。
按以下办法办理:
(一)人民检察院移送证人名单应当包括在起诉前提供了证言的证人名单,证人名单应当列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通讯处。
人民检察院对于拟不出庭的证人,可以不说明不出庭的理由。
一
(二)人民检察院移送证据目录应当是起诉前收集的证据材料的目录。
(三)关于被害人姓名、焦址、通讯处,有无扣押、冻结在案的被告人的财物及存放地点,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是否在案及羁押地点等问题,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起诉书中列明,不再单独移送材料,其中对于涉及被害人隐私或者为保护被害人人身安全,而不宜在起诉
书中列明被害人姓名、住址、通讯处的,单独移送人民法院。
(四)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已经作为主要证据移送复印件的,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姓名已栽明,不再另行移送。
36.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向人民法院移送所有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者照片。
“主要证据”包括:
(一)起诉书中涉及的各证据种类中的主要证据;
(二)多个同种类证据中被确定为“主要证据”的:
(三)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自首、立功、累犯、申止、未遂、正当防卫的证据。
人民检察院针对具体案件移送起诉时,“主要证据”由人民检察院根据以上规定确定。
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1月18日)
第二百八十二条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向人民法院移送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起诉书应当一式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起诉书5份。
证人名单应当包括在起诉前提供了证言的证人名单。
证人名单应当列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通讯处。
人民检察院对于拟不出庭的证人。
可以不说明不出庭的理由。
证据目录应当是起诉前收集的证据材料目录。
关于被害人姓名、住址、通讯处,有无扣押、冻结在案的被告人的财物及存放地点。
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是否在案及羁押地点等问题,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起诉书中列明,不再单独移送材料,其中对于涉及被害人隐私或者为保护被害人人身安全,而不宜在起诉书中列明被害人姓名、住址、通讯处的,单独移送人民法院。
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已经作为主要证据移送复印件的,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姓名已械明,不再另行移送。
第二百八十三条人民检察院针对具体案件移送起诉时,“主要证据”的范围由办案人员根据本条规定的范围和各个证据在具体案件中的实际证明作用加以确定。
主要证据是对认定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起主要作用,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要影响的证据。
主要证据包括:
(一)起诉书中涉及的各种证据种类中的主要证据;
(二)多个同种类证据中被确定为“主要证据”的;
(三)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自首、立功、累犯、中止、未遂、正当防卫的证据。
对于主要证据为书证、证人证言笔录、被害人陈述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笔录或者勘验、检查笔录的,可以只复印其中与证明被告人构成犯罪有关的部分,鉴定书可以只复印鉴定结论部分。
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9月2日)
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诉案件,应当在收到起诉书(一式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起诉书五份)后,指定审判员审查以下内容:
(一)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二)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身份、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和罪名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等是否明确;
(三)起诉书中是否栽明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是否在案以及有无扣押、冻结在案的被告人的财物及存放地点;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为保护被害人而不宜列明的,应当单独移送被害人名单;
(四)是否附有起诉前收集的证据的目录;
(五)是否附有能够证明指控犯罪行为性质、情节等内容的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六)是否附有起诉前提供了证言的证人名单;证人名单应当分别列明出庭作证和拟不出庭作证的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和通讯处;
(七)已委托辩护人、代理人的,是否附有辩护人、代理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明确的名单;
(八)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否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九)侦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复印件是否完备;
(十)有无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至(六)项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前款第(五)项中所说的主要证据包括:
1.起诉书。
中涉及的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证据种类中的主要证据;
2.同种类多个证据中被确定为主要证据的;如果某一种类证据中只有一个证据,该证据即为主要证据;
3.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自首、立功、累犯、中止、未遂、防卫过当等证据。
第二百二十八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自诉案件。
自诉人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并自行辩护。
自诉人应当出示主要证据。
被告人有证据出示的,审判员应.当准许。
经审判员准许。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进行辩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