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职能转变的目标模式与途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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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职能转变的目标模式与途径分析
黄会杰
【期刊名称】《洛阳师范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1(020)004
【摘要】@@ 一、政府职能转变的目标和应坚持的两rn大原则rn1.我国政府职能转变的最终目标rn我国政府职能转变的最终目标,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政府职能体系.这一职能体系应体现精简、统一、效能的要求.结合我国政府职能转变的特殊性与复杂性,我国政府职能转变目标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就政府职能的内容及转变方向而言,由于人民不仅是权力归属主体,而且将逐渐扮演起权力行使主体的角色,因此政府的主导性职能不再是控制和管制,而是转向服务和为服务创设条件,社会中的组织和个人也就不再是单纯的被管理对象,而成为具有主体资格和独立行为能力的服务对象,成为政府管理的积极参与者,成为政府运行的中心.所以,便利人民,为人民服务将是政府职能转变的基本准则.第二,就政府权力的存在与运行而言,其职能的存在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其职权的行使必须依据法律 ,而且,既不能违犯行政实体性规范,也不能违犯行政程序规范.第三,就政府职能的实现方式而言必须强调合理和适度.要求政府职能的实现不仅要形式上和实质上都合乎法律,还要求合乎理性和正当性;要求政府的干预度要"松”、"紧”适当,既非表现为消极行政之孱弱,也非出现积极行政之僭越.政府的管理职能将更加依赖于政策法律的合理性,从而引导社会组织和公民朝着理性方向发展.rn2.实现具体目标要坚持两大基本原则rn 第一,管住原则.即政府管住应管和能管的社会和经济事务.这一原则体现了政府管理的民主性与责任性.可以分解为四个分原则:(1)自控原则.凡属社会组织与经济组织并证明其能够自我管理和自我调控原则的领域,各级各类政府组织不必"越俎代庖”;(2)
代控原则 .原本应由有其他经济和社会主体自主管理的事项,但由于某些原因(如社会中介组织的不健全、市场发育不足)暂时不能自管理的,可由政府组织暂时代控;(3)共控原则.对介于社会组织与政府之间的而各自能力都不能单独管理好的社会公共领域,则应实行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共同管理,如社会保障、公共住房;(4)受控原则,政府组织作为对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主体,也应接受其他社会和经济组织的监控,限制政府的"越轨”干预行为.rn第二,管好原则.即政府管好应管的事项.这一原则体现了政府组织管理的科学性.具体来说,这一原则可分解为以下三个分原则,(1)效益原则:政府干预应达到比市场(成熟或不成熟)配置资源的结果更有成效且成本更低.否则政府的的干预是不成功的;(2)阈限原则:一般来讲,政府行为的极限,应以不损害市场对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为上限,不放任市场负效应为下限;(3)动态原则:政府积极行为的范围和程度应具有动态性.在市场机制、市民社会、社会组织发育成熟的过程中,政府直接干预的范围和力度应随之减少或减弱,政府功能主要变为克服成熟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的一般缺陷,提供市场和社会有效运行的宏观环境.
【总页数】2页(P106-107)
【作者】黄会杰
【作者单位】中共三门峡市委党校,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
【相关文献】
1.论我国政府经济职能转变的目标及实现路径 [J], 杨欣
2.试论社会治理视域中我国政府职能转变的目标取向 [J], 桂魄
3.我国政府体育职能转变的目标模式及路径研究 [J], 姜岩
4.基础设施领域PPP 模式推动我国政府职能转变的研究 [J], 高卉
5.当前我国政府职能转变与政企分开的目标与突破口 [J], 李又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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