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安全用电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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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用电安全管理,保障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所有教职工、学生及校内工作人员。
第三条学校用电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学校成立用电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用电安全工作的全面领导和协调。
第五条学校设立专职或兼职用电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用电安全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各部门、班级应设立用电安全责任人,负责本部门、班级的用电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条学校用电由后勤部门统一管理,各部门、班级不得擅自拉接电线。
第八条学校用电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禁止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电器。
第九条教室、办公室等场所的用电设备,应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安全可靠。
第十条用电设备应严格按照说明书操作,不得随意拆卸、改装。
第十一条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严禁使用非正规电源插座。
第十二条严禁在教室、宿舍等场所使用大功率电器,如电炉、电热毯等。
第十三条严禁在电源插座附近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四条严禁在潮湿、高温、易燃场所使用电器。
第十五条用电设备出现故障时,应及时报修,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六条离开教室、办公室等场所时,应关闭所有用电设备,确保用电安全。
第四章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发生用电安全事故,应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学校用电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八条对因用电安全责任不落实,造成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等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学校用电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学校用电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