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卫生部、民政部关于编报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规划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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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卫生部、民政部关于编报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
设规划备选项目的补充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卫生部(已撤销)民政部
【发布日期】2009.01.07
【实施日期】2009.01.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发改委、卫生部、民政部关于编报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规划备选项目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发展改革委、卫生厅、民政厅:
为明确有关职责,加快推进各地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规划备选项目的上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依据本地区域卫生规划,统筹考虑、整合区域内卫生、民政、企业等所属精神卫生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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