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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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防治十条规定

瓦斯防治十条规定

瓦斯防治十条规定瓦斯是一种常用的能源,然而如果不加以防治,可能会产生一系列的问题,甚至会威胁到人们的生命安全。

因此,为了保障社会的安全稳定,我们需要制定一系列的瓦斯防治规定。

第一条,加强瓦斯安全管理。

要求瓦斯生产、储运、使用单位建立健全瓦斯安全管理系统,配备专门的安全设施和人员,加强瓦斯安全监测、巡查和维护,及时处理瓦斯事故隐患。

第二条,规范瓦斯设备安装和使用。

要求瓦斯设备的安装和使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经过合格的施工人员安装和检验,确保设备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三条,加强瓦斯事故应急管理。

要求瓦斯生产、储运、使用单位建立完善的瓦斯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事故应对能力和处置能力,以最大程度减少事故损失。

第四条,加强瓦斯防爆技术研究和应用。

要求各相关单位加大瓦斯防爆技术的研究力度,不断提升设备和工艺的防爆性能,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加强瓦斯事故的统计和报告。

要求各相关单位及时将发生的瓦斯事故进行统计和报告,并向社会公开,以提高社会对瓦斯安全问题的关注和重视。

第六条,加强瓦斯员工的培训。

要求所有从事瓦斯生产、储运、使用工作的人员都必须经过专业的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七条,加强瓦斯设备的定期检测和维护。

要求瓦斯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定期进行设备的检测和维护,并保持设备的良好状态,以防止设备的老化和损坏导致事故的发生。

第八条,加强瓦斯安全宣传和教育。

要求加大对社会公众的瓦斯安全知识宣传和教育力度,提高公众对瓦斯安全的认知和防范意识,减少瓦斯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加强瓦斯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要求制定完善瓦斯防治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厉的处罚,以起到警示作用。

第十条,加强瓦斯防治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要求各相关部门加强瓦斯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建立健全瓦斯防治机构和工作网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瓦斯防治工作。

通过以上十条规定的制定和执行,可以有效地提高瓦斯防治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减少瓦斯事故的发生,保障社会的安全稳定。

十条“红线”、十条禁令

十条“红线”、十条禁令

瓦斯管理十条“红线”1.瓦斯超限作业,隐瞒瓦斯超限情况。

2.排放瓦斯无措施、一风吹或排放瓦斯流经区域不停电、不撤人。

3.擅自修改监控数据库,擅自中断数据传输的,造成监控数据失真。

4.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造成监控系统不能按规定断电。

糊、堵瓦斯传感器,造成监控系统不能按规定报警、断电。

5.擅自甩掉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风机自动倒台等安全控制保护功能。

6.虚报抽、排瓦斯钻孔深度、钻孔数量及瓦斯抽采量。

7.瓦斯参数测定、防突效果检验数据弄虚作假。

8.故意破坏抽采设施、通风设施、监控系统。

9.突出危险采掘工作面无评价、虚假评价或不按措施超前距控制,超采超掘。

10.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

煤矿瓦斯防治“十条禁令”—、禁止煤矿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证照暂扣等非法生产建设行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发现违法生产建设矿井,要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对非法生产建设和经整顿达不到要求的矿井,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取缔。

二、禁止核准建设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十二五”期间,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一律停止核准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已批在建的同类矿井项目,应当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瓦斯防治相关政策标准重新组织审查其初步设计,并完善瓦斯防治措施,否则一律依法停止建设。

三、禁止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瓦斯抽采未达标区域进行采掘活动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并进行抽采效果评判,实现瓦斯抽采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四、禁止在综合防突措施效果不达标的突出煤层进行采掘活动突出矿井要严格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建立防突机构和队伍,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现防突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依法关闭。

国家安监总局煤监局“十条禁令”、“十项要求”

国家安监总局煤监局“十条禁令”、“十项要求”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一、禁止煤矿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证照暂扣等非法生产建设行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发现违法生产建设矿井,要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对非法生产建设和经整顿达不到要求的矿井,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取缔。

二、禁止核准建设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十二五”期间,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一律停止核准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已批在建的同类矿井项目,应当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瓦斯防治相关政策标准重新组织审查其初步设计,并完善瓦斯防治措施,否则一律依法停止建设。

三、禁止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瓦斯抽采未达标区域进行采掘活动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并进行抽采效果评判,实现瓦斯抽采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四、禁止在综合防突措施效果不达标的突出煤层进行采掘活动突出矿井要严格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建立防突机构和队伍,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现防突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依法关闭。

五、禁止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经防突能力评估擅自组织生产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9万吨/年及以下突出矿井停产整顿的要求,未经评估的不得进行采掘活动;凡是经评估后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矿井,一律依法停产整顿,或由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企业兼并或重组,否则一律依法关闭。

六、禁止矿井瓦斯超限作业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关于“瓦斯超限,立即停产撤人,并比照事故处理查明瓦斯超限原因,落实防范措施”的要求。

凡是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1个月内发生2次瓦斯超限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凡是1个月内发生3次瓦斯超限未追查处理,或被责令停产整顿期间仍组织生产的,一律依法关闭。

通风瓦斯管理十条禁令

通风瓦斯管理十条禁令

通风瓦斯管理十条禁令
作为煤矿安全工作的重点,通风瓦斯管理是保障矿工生命安全的关键。

为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以下是通风瓦斯管理的十条禁令。

禁止不合规操作
1.禁止未经安全管理部门批准,私自打开或关闭通风机、风门和风机的
安全阀。

2.禁止使用不合规、损坏的通风设备和管道。

禁止浪费能源
3.禁止无用通风和超期超时通风,以免造成能源和资源的浪费。

4.禁止关闭或堵塞通风道,以免阻碍瓦斯的除尘和排放。

禁止侥幸心理
5.禁止在容易积聚瓦斯的区域使用明火或带电设备,以免引发瓦斯爆炸
事故。

6.禁止无证无照地进行瓦斯检测、解除限制和回风。

在处理瓦斯问题时
要有明确的责任人和程序。

禁止违反规范标准
7.禁止以任何方式篡改瓦斯检测仪器的测量、报值和记录。

8.禁止违反规范标准使用和操作瓦斯检测仪器。

使用人员必须了解瓦斯
检测仪器的基本原理和使用方法。

禁止急功近利
9.禁止为了追求配煤效率和增加生产量而超标排放瓦斯,导致瓦斯积聚
不散。

10.禁止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而擅自调节通风系统,以及在通风系统未开启
时进行生产作业。

总之,通风瓦斯管理是关系到矿工生命安全和煤矿生产稳定的重要环节,我们应该在操作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杜绝违规操作的发生。

同时,煤矿企业应该提高监管力度,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推进煤矿通风瓦斯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煤矿十大禁令,三违

煤矿十大禁令,三违
十、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
煤矿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及时淘汰不合格的电气设备,严防电气失爆,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煤矿三违:领导违章指挥,工人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三超:超能力生产,超强度作业,超定员生产(当班人次超出标准);
三非: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没有国家批准,没有办理相关证照组织建设、生产和经营)。
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并进行抽采效果评判,实现瓦斯抽采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四、禁止在综合防突措施效果不达标的突出煤层进行采掘活动
突出矿井要严格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建立防突机构和队伍,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现防突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禁止擅自降低矿井瓦斯等级
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安监总煤装[2011]162号),发生瓦斯动力现象、符合瓦斯等级升级条件的矿井应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落实瓦斯防治措施,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八、禁止矿井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的情况下进行采掘活动
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安装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并确保监测监控系统装备齐全、数据准确、断电可靠、处置迅速,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九、禁止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
煤矿企业要严格矿井通风管理,做到矿井通风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充足、风流稳定,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关于“瓦斯超限,立即停产撤人,并比照事故处理查明瓦斯超限原因,落实防范措施”的要求。凡是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一个月内发生2次瓦斯超限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凡是一个月内发生3次瓦斯超限未追查处理,或被责令停产整顿期间仍组织生产的,一律依法关闭。

十条禁令、十五严格、十五严禁

十条禁令、十五严格、十五严禁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具体内容如下:——禁止煤矿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证照暂扣等非法生产建设行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发现违法生产建设矿井,要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对非法生产建设和经整顿达不到要求的矿井,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取缔。

——禁止核准建设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十二五”期间,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一律停止核准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已批在建的同类矿井项目,应当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瓦斯防治相关政策标准重新组织审查其初步设计,并完善瓦斯防治措施,否则一律依法停止建设。

——禁止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瓦斯抽采未达标区域进行采掘活动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并进行抽采效果评判,实现瓦斯抽采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禁止在综合防突措施效果不达标的突出煤层进行采掘活动突出矿井要严格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建立防突机构和队伍,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现防突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依法关闭。

——禁止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经防突能力评估擅自组织生产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9万吨/年及以下突出矿井停产整顿的要求,未经评估的不得进行采掘活动;凡是经评估后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矿井,一律依法停产整顿,或由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企业兼并或重组,否则一律依法关闭。

——禁止矿井瓦斯超限作业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关于“瓦斯超限,立即停产撤人,并比照事故处理查明瓦斯超限原因,落实防范措施”的要求。

煤矿安全双十条 双七全版

煤矿安全双十条 双七全版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一、禁止煤矿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证照暂扣等非法生产建设行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发现违法生产建设矿井,要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对非法生产建设和经整顿达不到要求的矿井,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取缔。

二、禁止核准建设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十二五”期间,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一律停止核准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已批在建的同类矿井项目,应当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瓦斯防治相关政策标准重新组织审查其初步设计,并完善瓦斯防治措施,否则一律依法停止建设。

三、禁止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瓦斯抽采未达标区域进行采掘活动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并进行抽采效果评判,实现瓦斯抽采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四、禁止在综合防突措施效果不达标的突出煤层进行采掘活动突出矿井要严格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建立防突机构和队伍,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现防突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依法关闭。

五、禁止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经防突能力评估擅自组织生产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9万吨/年及以下突出矿井停产整顿的要求,未经评估的不得进行采掘活动;凡是经评估后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矿井,一律依法停产整顿,或由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企业兼并或重组,否则一律依法关闭。

六、禁止矿井瓦斯超限作业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关于“瓦斯超限,立即停产撤人,并比照事故处理查明瓦斯超限原因,落实防范措施”的要求。

凡是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1个月内发生2次瓦斯超限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凡是1个月内发生3次瓦斯超限未追查处理,或被责令停产整顿期间仍组织生产的,一律依法关闭。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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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正式版)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正式版)

文件编号:TP-AR-L4282In Terms Of Organization Management, It Is Necessary To Form A Certain Guiding And Planning Executable Plan, So As To Help Decision-Makers To Carry Out Better Production And Management From Multiple Perspectives.(示范文本)编订:_______________审核: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正式版)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正式版)使用注意:该安全管理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具有指导性,规划性的可执行计划,从而实现多角度地帮助决策人员进行更好的生产与管理。

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一、禁止煤矿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证照暂扣等非法生产建设行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发现违法生产建设矿井,要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对非法生产建设和经整顿达不到要求的矿井,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取缔。

二、禁止核准建设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一二五"期间,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一律停止核准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已批在建的同类矿井项目,应当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瓦斯防治相关政策标准重新组织审查其初步设计,并完善瓦斯防治措施,否则一律依法停止建设。

三、禁止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瓦斯抽采未达标区域进行采掘活动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并进行抽采效果评判,实现瓦斯抽采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煤矿瓦斯是工矿企业中的一种危险性较高的气体。

瓦斯爆炸是烟气程度最高、危害最严重的事故之一。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是很重要的一项工作,应当于日常生产中高度重视。

在此,笔者整理一些常见的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与大家分享。

禁令一:禁止使用明火在煤矿生产过程中,工作人员应严格禁止使用明火。

因为煤矿瓦斯易与空气形成可燃气体混合物,一旦遇到明火,就会发生爆炸事故。

禁令二:禁止封闭区域无人监管封闭区域内的瓦斯浓度异常高,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因此,应当对封闭区域进行严格管理和监控。

一旦出现异常,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避免事故的发生。

禁令三:禁止瓦斯浓度达到可燃极限瓦斯浓度达到可燃极限时,一旦遇到任何火源或高温条件,就会产生爆炸。

因此,应尽可能避免瓦斯浓度达到可燃极限。

禁令四:禁止电器设备过载、漏电现象电器设备过载或发生漏电现象,不仅会增加工作区域内的温度,还会导致电气火灾等安全问题,因此,应定期对设备线路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并按照要求使用。

禁令五:禁止人员在危险区域内抽烟在煤矿生产过程中,抽烟是禁止的。

一些员工容易忽视,带香烟进入禁止吸烟区域。

抽烟会增加环境中可燃物,在高温高亮度环境下,引发火灾和爆炸。

禁令六:禁止铁钎等易导电发热物品进入爆破现场瓦斯和空气形成混合物后,铁钎等易导电发热物品可能引发火花,从而使瓦斯燃起来。

因此,应避免上述物品进入爆破现场。

禁令七:禁止在工作面上停放瓶罐等易起爆物品在工作面上停放瓶罐等易起爆物品,如可燃气体、液氧、气体混合氧、液化石油气,会增加瓦斯爆炸的风险,应尽可能避免停放。

禁令八:禁止新人单独进行作业新人缺乏经验,作业时较容易出现安全事故。

建议新人最好在老员工的带领下进行学习和作业,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禁令九:禁止随意开关抽放风机抽风机是煤矿瓦斯防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关随意,可能导致瓦斯及其混合气无法及时排风,增加爆炸的风险。

因此,应按照规定开启、关闭风机,保证瓦斯排放以及高效的工作环境。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2011〕182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2011〕182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182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煤矿瓦斯防治现场会精神,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强化瓦斯先抽后采、抽采达标,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研究制定了《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以下简称“十条禁令”),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煤矿企业要认真落实“十条禁令”的要求,对存在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发现违反“十条禁令”的行为,应当依法严厉查处。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二Ο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一、禁止煤矿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证照暂扣等非法生产建设行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发现违法生产建设矿井,要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对非法生产建设和经整顿达不到要求的矿井,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取缔。

二、禁止核准建设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十二五”期间,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一律停止核准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已批在建的同类矿井项目,应当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瓦斯防治相关政策标准重新组织审查其初步设计,并完善瓦斯防治措施,否则一律依法停止建设。

三、禁止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瓦斯抽采未达标区域进行采掘活动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并进行抽采效果评判,实现瓦斯抽采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煤矿安全生产“十严格、十严禁”规定

煤矿安全生产“十严格、十严禁”规定

煤矿安全生产“十严格、十严禁”规定一、严格控制采掘面个数和入井人数,严禁超定员组织生产建设。

煤矿必须严格控制采、掘工作面个数,30万吨/年及以下煤矿只能布置一个采煤工作面、两个掘进工作面(防突工程除外);要按照核定的劳动定额控制入井人数,原则上,国有煤矿每个矿区同时工作的采矿人员不得超过100人,严禁超定员组织生产建设。

二、严格通风管理,严禁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合理组织生产建设。

煤矿必须严格加强矿井通风管理,按照“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充足、风流稳定”的要求构建通风系统,定期检查通风设施,确保矿井通风系统稳定、合理、可靠,矿井总风量及各作业点风量符合规定,杜绝角联和不合理串联通风。

严禁无风、微风和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建设。

三、严格按规定安装和使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严禁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组织生产建设。

煤矿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安装和使用煤矿安全监测系统,做到装备齐全、数据准确、断电可靠、处置迅速。

严禁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组织生产建设。

四、严格瓦斯综合防治工作,严禁在工作面未消除突出和瓦斯超限的情况下作业。

煤矿必须严格执行瓦斯防治“十条禁令”,瓦斯超限立即停电撤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做到不采突出面、不掘突出头,瓦斯抽采必须达标。

严禁在工作面未消除突出和瓦斯超限的情况下作业。

五、严格落实防治水规定,未采取找水排水措施严禁开挖作业和开采防隔水煤柱。

煤矿必须严格落实探放水机构、人员、措施。

未采取找水排水措施严禁开挖作业和开采防隔水煤柱。

六、严格落实防灭火措施,严禁在未落实防火灭火措施的情况下组织生产施工。

煤矿必须严格落实防灭火措施,健全预测预报、发火监测等防灭火系统。

严禁在未落实防火灭火措施的情况下组织生产施工。

七、严格电气设备管理,严禁使用国家正式淘汰的用电设备,严禁违章带电作业。

煤矿必须严格电气设备管理,加强井下电气设备检查和维护,防止电气设备保护失效和失爆。

严禁使用国家正式淘汰的用电设备,严禁违章带电作业。

瓦斯治理十条禁令

瓦斯治理十条禁令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一、禁止煤矿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证照暂扣等非法生产建设行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发现违法生产建设矿井,要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对非法生产建设和经整顿达不到要求的矿井,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取缔。

二、禁止核准建设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十二五”期间,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一律停止核准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已批在建的同类矿井项目,应当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瓦斯防治相关政策标准重新组织审查其初步设计,并完善瓦斯防治措施,否则一律依法停止建设。

三、禁止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瓦斯抽采未达标区域进行采掘活动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并进行抽采效果评判,实现瓦斯抽采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四、禁止在综合防突措施效果不达标的突出煤层进行采掘活动突出矿井要严格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建立防突机构和队伍,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现防突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依法关闭。

五、禁止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经防突能力评估擅自组织生产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9万吨/年及以下突出矿井停产整顿的要求,未经评估的不得进行采掘活动;凡是经评估后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矿井,一律依法停产整顿,或由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企业兼并或重组,否则一律依法关闭。

六、禁止矿井瓦斯超限作业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关于“瓦斯超限,立即停产撤人,并比照事故处理查明瓦斯超限原因,落实防范措施”的要求。

凡是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1个月内发生2次瓦斯超限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凡是1个月内发生3次瓦斯超限未追查处理,或被责令停产整顿期间仍组织生产的,一律依法关闭。

十禁令、十五严格、十五严禁

十禁令、十五严格、十五严禁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一、禁止煤矿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证照暂扣等非法生产建设行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发现违法生产建设矿井,要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对非法生产建设和经整顿达不到要求的矿井,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取缔。

二、禁止核准建设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十二五”期间,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一律停止核准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已批在建的同类矿井项目,应当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瓦斯防治相关政策标准重新组织审查其初步设计,并完善瓦斯防治措施,否则一律依法停止建设。

三、禁止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瓦斯抽采未达标区域进行采掘活动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并进行抽采效果评判,实现瓦斯抽采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四、禁止在综合防突措施效果不达标的突出煤层进行采掘活动突出矿井要严格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建立防突机构和队伍,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现防突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依法关闭。

五、禁止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经防突能力评估擅自组织生产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9万吨/年及以下突出矿井停产整顿的要求,未经评估的不得进行采掘活动;凡是经评估后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矿井,一律依法停产整顿,或由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企业兼并或重组,否则一律依法关闭。

六、禁止矿井瓦斯超限作业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关于“瓦斯超限,立即停产撤人,并比照事故处理查明瓦斯超限原因,落实防范措施”的要求。

凡是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1个月内发生2次瓦斯超限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凡是1个月内发生3次瓦斯超限未追查处理,或被责令停产整顿期间仍组织生产的,一律依法关闭。

煤矿“十严禁”和“十不准”内容

煤矿“十严禁”和“十不准”内容

煤矿安全生产十严禁严禁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严禁以非正规采煤方式组织作业严禁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组织作业严禁煤矿瓦斯治理不达标组织作业严禁煤矿不彻底排查治理隐患组织作业严禁煤矿不执行人员管理基本制度组织作业严禁煤矿不执行远距离放炮的规定组织作业严禁煤矿不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防治水规定组织作业严禁煤矿不执行顶板管理规定组织作业严禁煤矿不执行机电运输管理规定组织作业为切实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行为,提升煤矿安全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及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六盘水市煤矿安全生产十严禁” “严格”“不准”, 请遵照执行。

一、煤矿安全生产十严禁”(一)严禁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1.生产矿井必须证照齐全(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工商营业执照),杜绝证照和手续不齐煤矿企业非法组织生产。

2.建设和技改矿井必须持有三证一照”采矿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工商营业执照),严格按照开采方案设计和安全专篇施工;3 .严禁停产整顿期间未经验收和违反煤矿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煤矿企业擅自组织生产和建设;4.严禁违反规程和相关规定违法组织生产和建设;(二)严禁以非正规采煤方式组织作业1.严禁以掘代采、巷采和残采等非正规采煤方法;2.严禁开采各种保安煤柱;(三)严禁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组织作业1.必须做到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充足、风流稳定,保证通风系统安全、合理、稳定、可靠;2.杜绝无风、微风、不符合规定串联通风作业;3.必须保证通风构筑物完好可靠,严禁擅自起封密闭,起封密闭必须严格按规程规定组织起圭寸;4.严格按规定管理盲巷、采空区;(四)严禁煤矿瓦斯治理不达标组织作业1.必须建立健全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隐患排除、综合利用”的瓦斯治理二十四字工作体系和安装地面永久瓦斯抽放系统;2.必须建立年度、季度、月度瓦斯灾害防治计划,建立瓦斯事故应急预案,做好瓦斯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每月向县级安监和行业部门上报瓦斯抽米和利用报表。

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

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

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煤矿瓦斯防治是一项重要的安全工作,对于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生产的正常进行具有极大的意义。

为此,制定并严格执行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是确保矿山安全的关键所在。

以下是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的内容:第一条:建立健全瓦斯治理组织机构,明确责任分工和责任人员,确保每个职位都有专人负责,做到瓦斯治理工作到位。

第二条:制定瓦斯治理的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操作科学规范,提高作业人员的瓦斯治理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三条:配备齐全的瓦斯检测仪器设备和安全防护装备,对矿井内各个区域进行定期检测,及时发现和处理瓦斯超限和异常情况。

第四条:强化瓦斯监控制度,建立起严密的瓦斯监控网络,实时监测和掌握瓦斯浓度和变化情况,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五条:加强对瓦斯抽放系统的维护和管理,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及时排除各类故障。

第六条:对于涉及到瓦斯的作业,必须配备专业的人员进行指导和监督,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持证上岗。

第七条:在煤矿巷道、井下洞室等容易积聚瓦斯的场所,设置瓦斯防治设施,如瓦斯抽放管道、通风设备等,确保瓦斯的及时排放和防治。

第八条:加强瓦斯事故的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对各类瓦斯事故进行分析和总结,提升应急处理能力。

第九条:加强瓦斯治理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引进和应用先进的瓦斯抽放和防治技术,提高瓦斯治理的效果和安全水平。

第十条:加强瓦斯防治经验的交流和分享,各煤矿之间建立起信息渠道,定期召开瓦斯防治经验交流会议,互相借鉴和吸取经验,促进瓦斯防治工作的不断提升。

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的出台和执行,能够有效地提高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水平,减少瓦斯事故的发生和损失。

但是,仅有规定还不足以解决所有问题,煤矿瓦斯防治需要全体矿工的共同努力和遵守,只有大家共同行动,才能确保矿山的安全和稳定运行。

通风瓦斯管理十条禁令

通风瓦斯管理十条禁令

通风瓦斯管理十条禁令通风瓦斯是煤矿生产中非常危险的一环节,因此通风瓦斯管理也尤为重要。

为保障煤炭生产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同时对通风瓦斯管理也提出了一系列的禁令。

下面是通风瓦斯管理十条禁令:1.禁止在作业面使用非专用电气设备。

矿井作业面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定和国家标准,使用非专用电气设备会增加矿井通风瓦斯爆炸的危险性。

2.禁止在通风系统中设置阀门。

在通风系统中设置阀门会使通风系统流量变小,无法达到矿井通风的要求,同时增加通风瓦斯爆炸的可能。

3.禁止在通风瓦斯点火区域靠近低温设备和热源。

矿井通风瓦斯点火区域的温度过高,靠近低温设备和热源会使通风瓦斯发生爆炸,增加矿井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4.禁止在通风搅拌时不遵守程序或方法。

通风搅拌时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和方法进行,否则会增加通风瓦斯爆炸的危险性。

5.禁止在通风瓦斯爆炸预防、控制与救护工作中,违反规定和程序。

在通风瓦斯爆炸预防、控制与救护工作中,必须按照规定和程序进行,否则会增加事故发生的风险。

6.禁止在矿井内使用带有火花的工具。

在矿井内使用带有火花的工具会使通风瓦斯发生爆炸,增加矿井事故发生的可能。

7.禁止在矿井内使用擦拭布、短纤维布、棉毛作动火器械。

在矿井内使用擦拭布、短纤维布、棉毛作动火器械会使通风瓦斯发生爆炸,增加矿井事故发生的可能。

8.禁止在矿井内吸烟。

在矿井内吸烟会使通风瓦斯发生爆炸,增加矿井事故发生的可能。

9.禁止在矿井内使用明火照明。

在矿井内使用明火照明会使通风瓦斯发生爆炸,增加矿井事故发生的可能。

10.禁止在矿井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在矿井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会使通风瓦斯发生爆炸,增加矿井事故发生的可能。

总之,为了保障煤矿生产工作安全,矿井通风瓦斯管理十分重要。

了解和遵守上述禁令措施,可以有效的减少矿井通风瓦斯事故的发生。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一、禁止煤矿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证照暂扣等非法生产建设行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发现违法生产建设矿井,要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对非法生产建设和经整顿达不到要求的矿井,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取缔。

二、禁止核准建设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一二五”期间,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一律停止核准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已批在建的同类矿井项目,应当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瓦斯防治相关政策标准重新组织审查其初步设计,并完善瓦斯防治措施,否则一律依法停止建设。

三、禁止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瓦斯抽采未达标区域进行采掘活动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9]163号),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并进行抽采效果评判,实现瓦斯抽采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四、禁止在综合防突措施效果不达标的突出煤层进行采掘活动突出矿井要严格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建立防突机构和队伍,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现防突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依法关闭。

五、禁止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经防突能力评估擅自组织生产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9万吨/年及以下突出矿井停产整顿的要求,未经评估的不得进行采掘活动;凡是经评估后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矿井,一律依法停产整顿,或由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企业兼并或重组,否则一律依法关闭。

六、禁止矿井瓦斯超限作业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9]26号)关于“瓦斯超限,立即停产撤人,并比照事故处理查明瓦斯超限原因,落实防范措施”的要求。

通风瓦斯管理十条禁令

通风瓦斯管理十条禁令

通风瓦斯管理十条禁令通风瓦斯是矿井中最常见的有害气体之一,它具有易燃、易爆、有毒等不安全性,每年因通风瓦斯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惨重。

为了保障矿工的安全,严格执行通风瓦斯管理十条禁令,努力避开通风瓦斯事故的发生。

1. 禁止未经检验的设备投入使用禁止未经检验的通风设备和仪器设备进行作业。

使用不合格的设备设施将会对矿井安全生产造成很大的隐患,因此在进行通风瓦斯管理工作时,必需确保设备合格并经过检验。

2. 禁止未经现场考核合格的人员进行操作在进行通风瓦斯管理的过程中,必需确保操作人员经过了严格的培训和考核,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资格。

未经现场考核合格的人员严禁进行通风瓦斯管理操作。

3. 禁止直接点燃通风瓦斯在采煤作业过程中产生的通风瓦斯,一旦被点燃将会引起爆炸,导致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因此,禁止直接点燃通风瓦斯,必需采纳安全牢靠的处理方法进行处理。

4. 禁止在有毒气体浓度高于规定值的地区作业在通风瓦斯浓度高于规定值的地区,可能会导致人员中毒和爆炸事故,因此禁止在有毒气体浓度高于规定值的地区进行作业。

5. 禁止违规更改通风系统通风系统是保障矿井安全生产的关键设施,任何违规更改通风系统的行为都将会对矿井安全生产造成重点影响。

因此,在进行通风瓦斯管理工作过程中,严禁违规更改通风系统。

6. 禁止瞎扯电缆电缆在矿井中起侧紧要的作用,但是在进行通风瓦斯管理过程中,一些工人可能会瞎扯电缆,导致电缆断裂或电器设备损坏。

因此,禁止瞎扯电缆,必需依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扯线。

7. 禁止乱搞接地线在矿井中,接地线是特别紧要的安全设备。

乱搞接地线会导致接地不良或接地线外观损坏,严重时会造成安全事故。

因此,禁止乱搞接地线,必需依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接地。

8. 禁止使用易燃物品易燃物品在矿井中很简单引起火灾和爆炸事故,因此禁止在矿井中使用易燃物品。

假如不可避开需要使用易燃物品,在使用前必需进行评估并通过审批才能使用。

9. 禁止在矿井内吸烟大量的讨论表明,吸烟会产生大量的有害气体和烟雾,会对矿井中人员造成严重的危害。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一、禁止煤矿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证照暂扣等非法生产建设行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发现违法生产建设矿井,要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对非法生产建设和经整顿达不到要求的矿井,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取缔。

二、禁止核准建设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一二五”期间,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一律停止核准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已批在建的同类矿井项目,应当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瓦斯防治相关政策标准重新组织审查其初步设计,并完善瓦斯防治措施,否则一律依法停止建设。

三、禁止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瓦斯抽采未达标区域进行采掘活动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并进行抽采效果评判,实现瓦斯抽采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四、禁止在综合防突措施效果不达标的突出煤层进行采掘活动突出矿井要严格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建立防突机构和队伍,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现防突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依法关闭。

五、禁止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经防突能力评估擅自组织生产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9万吨/年及以下突出矿井停产整顿的要求,未经评估的不得进行采掘活动;凡是经评估后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矿井,一律依法停产整顿,或由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企业兼并或重组,否则一律依法关闭。

六、禁止矿井瓦斯超限作业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关于“瓦斯超限,立即停产撤人,并比照事故处理查明瓦斯超限原因,落实防范措施”的要求。

凡是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一个月内发生2次瓦斯超限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凡是一个月内发生3次瓦斯超限未追查处理,或被责令停产整顿期间仍组织生产的,一律依法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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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
印发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的通知
安监总煤装〔2011〕182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煤矿瓦斯防治现场会精神,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强化瓦斯先抽后采、抽采达标,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研究制定了《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以下简称“十条禁令”),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煤矿企业要认真落实“十条禁令”的要求,对存在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发现违反“十条禁令”的行为,应当依法严厉查处。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二Ο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
一、禁止煤矿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证照暂扣等非法生产建设行为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发现违法生产建设矿井,要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对非法生产建设和经整顿达不到要求的矿井,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取缔。

二、禁止核准建设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
“十二五”期间,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一律停止核准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已批在建的同类矿井项目,应当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瓦斯防治相关政策标准重新组织审查其初步设计,并完善瓦斯防治措施,否则一律依法停止建设。

三、禁止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瓦斯抽采未达标区域进行采掘活动
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并进行抽采效果评判,实现瓦斯抽采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四、禁止在综合防突措施效果不达标的突出煤层进行采掘活动
突出矿井要严格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建立防突机构和队伍,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现防突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依法关闭。

五、禁止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经防突能力评估擅自组织生产
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9万吨/年及以下突出矿井停产整顿的要求,未经评估的不得进行采掘活动;凡是经评估后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矿井,一律依法停产整顿,或由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企业兼并或重组,否则一律依法关闭。

六、禁止矿井瓦斯超限作业
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关于“瓦斯超限,立即停产撤人,并比照事故处理查明瓦斯超限原因,落实防范措施”的要求。

凡是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1个月内发生2次瓦斯超限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凡是1个月内发生3次瓦斯超限未追查处理,或被责令停产整顿期间仍组织生产的,一律依法关闭。

七、禁止擅自降低矿井瓦斯等级
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安监总煤装〔2011〕162号),发生瓦斯动力现象、符合瓦斯等级升级条件的矿井应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落实瓦斯防治措施,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八、禁止矿井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的情况下进行采掘活动
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安装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并确保监测监控系统装备齐全、数据准确、断电可靠、处置迅速,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九、禁止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
煤矿企业要严格矿井通风管理,做到矿井通风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充足、风流稳定,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十、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
煤矿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及时淘汰不合格的电气设备,严防电气失爆,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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