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团体或个人在我国从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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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团体或个人在我国从事文艺及体育演出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及本市补充规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税外[1994]64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4.05.20
【实施日期】1994.05.20
【时效性】部分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部分失效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5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上海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团体
或个人在我国从事文艺及体育演出有关税收问题
的通知》及本市补充规定
(沪税外[1994]64号)
各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06号《关于境外团体或个人在我国从事文艺及体育演出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
行。

一、邀请外国及港、澳、台地区演员,运动员或演出团体来本市演出的单位,在对外签订合约时,应写明演出团体、个人需依法纳税的税收条款,并在签订合同后七日内,将合同(副本)、资料报送我局对外税务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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