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同居认定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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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同居认定标准是什么?
非法同居关系,其一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有配偶未办理结婚登记,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其二是指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不符合事实婚姻的法定条件的两性结合。

非法同居的典型案例及裁判标准
非法同居不仅违反了法律、违背了公序良俗、社会道德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于人无益、于己无利,更为社会公众所摒弃。

(一)案由:返还原物纠纷案
案号:(2020)苏0413民初6502号
裁判要旨:本案是典型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婚外同居生活期间发生的共有财产赠与纠纷。

我国民法典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夫妻一方与他人婚外同居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也有违公序良俗。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该赠与行为应认定无效;夫妻中的另一方以侵犯共有财产权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案号:(2019)苏11民终2633号
裁判要旨:杨某和曹某双方均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均能够预见到同居行为可能产生女性怀孕的结果,也能够预见到如果女性选择生育会产生医疗、病假、产假等一系列的结果。

杨某基于先前行为,对曹某因生育产生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既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善良风俗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非法同居的认定标准
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没有配偶的男
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2、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3、离婚后双方未再婚,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起诉“离婚”的,一般应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

4、已登记结婚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事实婚姻关系,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登记结婚,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新的事实婚姻关系,凡前一个婚姻关系的一方要求追究重婚罪的,无论其重婚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均应解除后一个婚姻关系。

前一个婚姻关系的一方如要求处理离婚问题,应根据其婚姻关系的具体情况进行调解或者作出判决。

5、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

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6、人民法院在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时,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应按照婚姻法、民法通则、《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民事制裁。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三条: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2、《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
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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