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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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从业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市〔2017〕7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现就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招标代理机构信息登记和公开制度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河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报送企业、人员、业绩等基础信息,进行信息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营业执照信息及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基础信息。
(二)专职人员的基础信息(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以及具有工程建设类职称的人员)。
(三)招标代理业绩信息。
(四)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
招标代理机构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自行更新。
二、规范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行为
(一)招标代理机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与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相匹配的专职人员,满足代理项目必需的办公条件。
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人员应与本机构依法建立劳动关系,且熟练掌握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人签订工程招标代理书面委托合同,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依法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书面委托合
同中明确招标代理费金额、支付方式和时间,不得将代理服务费、专家评审费等费用转嫁给中标人支付。
(三)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代理业务时,应当成立招标代理项目组,推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组成员应为本机构专职从业人员。
鼓励招标代理机构聘用具备技术、经济管理能力的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四)招标人应履行招投标主体责任,在工程招标代理合同中明确要求项目组成员名单并核实相关资料,可根据项目实际或招投标工作需要,要求项目组配备相应技术力量。
由于解除劳动合同或疾病等特殊原因,招标代理机构需更换项目负责人的,须经招标人同意后,替换具备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加大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力度。
全面推行招标投标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加大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公开力度,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强化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规范招标代理机构行为,加大招标投标事中事后查处力度,严厉打击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二)强化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监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进一步畅通投诉渠道,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的招标投标投诉举报,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按“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代理业务情况、信息报送情况等进行检查,依法查处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招标代理机构报送的信息及市场行为进行监督,对存在违法违规线索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开展定向检查。
(三)开展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工作。
强化信用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约束作用,将在本省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纳入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供招标人择优选择。
推行招标项目评价机制,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定期采取问卷调查、座谈等方式组织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等各方对招标代理机构代理的项目工作情况及服务质量进行评价。
(四)建立招标代理机构失信惩戒机制。
将报送虚假信息以及在招标投标以及质疑、投诉等问题处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招标代理机构,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并向社会公开。
对符合“黑名单”情形的,纳入“黑名单”管理,实施信用惩戒。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
门应对存在不良行为的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实施差别化管理,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大监管力度。
(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监督、自律作用。
鼓励行业协会研究制定招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发布行业自律公约,开展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培训工作,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行为的约束和管理,引导招标代理机构提供专业化、规范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