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店消防安全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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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店消防安全制度范本
第一条为了加强饭店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员工和客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饭店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是饭店消防安全管理的基本工作文件,必须严格执行。
第三条饭店消防安全管理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标准的要求。
第四条饭店消防安全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防灾救灾相结合的原则,健全消防设施,加强消防设备的日常检查与维护,不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五条饭店的消防安全管理应实行分类管理、属地管理,各部门和各级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协调合作,共同维护饭店的消防安全。
第六条饭店消防安全管理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提高自救和互救能力,增强灭火自救能力。
第七条饭店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饭店的经营管理之中。
第八条饭店的消防安全管理应当加强与公安、消防机关的合作,及时了解消防安全信息,确保饭店的消防安全。
第二章消防安全管理机构
第九条饭店应当设立专门的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并建立健全。
第十条饭店消防安全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饭店的消防工作,组织编制和实施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加强日常巡查和检查,保障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并对消防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
(二)负责饭店的消防设施的选址、设计、施工和验收,消防设施的日常管理与维护
工作。
(三)负责饭店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确保员工的自救和
互救能力。
第十一条饭店应当聘请专业的消防人员担任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明确他们的职责和要求,并给予相应的培训。
第十二条饭店应当建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的奖惩制度,激励和约束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确保他们的工作能够得到正确有效的落实。
第三章消防安全设施
第十三条饭店应当配备完善的消防设施,包括火灾报警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紧急疏散指示标志、疏散通道等。
第十四条饭店的消防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选址、设计、施工和验收,必须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
第十五条饭店应当加强消防设施的日常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饭店应当加强火灾隐患的排查,确保消防安全设施完好无损,防止火灾隐患的发生。
第十七条饭店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放置在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处、大厅、餐厅、客房等易发生火灾的场所。
第十八条饭店应当保持消防设施的畅通、有效,不得占用、堵塞或者损坏消防设施。
第四章火灾防范措施
第十九条饭店应当加强火灾风险评估,制定火灾防范措施,提高火灾发生前的预防能力。
第二十条饭店应当加强对易燃易爆物品的管控,严格按照规定存放并加强监管,确保安全使用。
第二十一条饭店应当制定火灾应急预案,对火灾的紧急疏散、报警、灭火等方面进行详细规定,确保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置。
第二十二条饭店应当定期组织进行火灾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确保员工在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置。
第五章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第二十三条饭店应当建立健全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制度,定期进行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并建立员工的消防安全档案。
第二十四条饭店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检查制度,按照规定定期进行饭店的消防安全检查,并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饭店应当建立健全火灾隐患管理制度,及时排查消除火灾隐患,并防止火灾隐患的发生。
第二十六条饭店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投诉制度,对员工和客人反映的消防安全问题应及时处理,确保消防安全。
第二十七条饭店应当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家和地方对消防安全的相关政策、法规,及时更新饭店的消防安全制度。
第六章灭火设备和器材管理
第二十八条饭店应当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在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处、大厅、餐厅、客房等易发生火灾的场所。
第二十九条饭店应当加强灭火器的日常检查和维护工作,确保灭火器的使用有效。
第三十条饭店应当对灭火器进行定期检修和定期更换,确保灭火器的正常使用。
第三十一条饭店应当建立健全灭火器使用记录和档案,了解灭火器的使用情况。
第三十二条饭店应当在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处、厨房、餐厅等场所设置灭火器,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灭火器位置。
第七章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制
第三十三条饭店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制,包括领导责任制、部门责任制和个人责任制。
第三十四条饭店应当通过制度和奖惩措施,明确领导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和目标,并鼓励他们发挥引领作用。
第三十五条饭店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的部门制度,使各部门的责任和义务明确,形成合力。
第三十六条饭店应当加强对员工的消防安全责任教育,引导员工自觉地履行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十七条饭店应当建立全员参与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形成“谁主管、谁负责”的
工作格局。
第三十八条饭店应当对涉及消防安全管理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安全责任的考核,对责任落实到位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责任未落实到位的个人进行约束和教育。
第八章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饭店应当定期组织进行消防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消防安全管理的各项工作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四十条饭店应当定期组织进行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消防设施的运行情况、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能力等进行检查。
第四十一条饭店应当加强对消防设施和设备的定期检修和使用维护情况进行检查。
第九章突发事件的处理
第四十二条饭店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的处理机制,确保突发事件的及时、有效处理。
第四十三条饭店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的报警和紧急疏散制度,对突发事件进行紧急处理。
第四十四条饭店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的报告和处理程序,对突发事件进行及时报告,并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第四十五条饭店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的事故调查和事故处理程序,对突发事件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饭店应当组织各部门的负责人和员工定期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四十七条饭店应当配备专业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其有效地实施。
第四十八条饭店应当做好消防安全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送工作,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消防安全情况。
第四十九条饭店应当建立健全应急处置能力,对突发火灾事件有组织有序地迅速处置。
第五十条饭店应当对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进行定期检查,对消防知识进行考核。
第五十一条本制度解释权属于饭店的消防安全管理机构。
第五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