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市城区城市生活垃圾袋装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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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市城区城市生活垃圾袋装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遂宁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7.15
•【字号】遂府办函[2008]184号
•【施行日期】2008.07.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市城区城市生活垃
圾袋装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遂府办函〔2008〕18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遂宁市市城区城市生活垃圾袋装化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七月十五日遂宁市市城区城市生活垃圾袋装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减少生活垃圾二次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提高城市品位,深入推进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生活垃圾袋装化管理,是指市城区内所有单位、经营场所和个人,将生活垃圾(含商业垃圾,不含建筑装修垃圾,以下同)装入专用垃圾袋,放
在指定的收集点,由环卫部门定时定点收集、运输的一种管理模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遂宁市市城区范围内的所有单位、经营场所、各类集贸市场、住宅小区及暂住人员。

第四条市规划和建设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生活垃圾袋装化工作的实施,督促搞好生活垃圾的收集、中转、运输服务,负责辖区内主要公共场所生活垃圾袋装化的日常管理工作;船山区政府、开发区、河东新区、工业园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垃圾袋装化的宣传发动,组织落实楼道垃圾窗的封闭和社区、小区、辖区内单位垃圾容器、专用垃圾袋的设置,负责本辖区内垃圾袋装化日常管理工作,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确保街面无乱堆、乱倒、乱放的生活垃圾;对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物业公司、经营场所、集贸市场未按规定设置垃圾容器和专用垃圾袋,乱倾乱倒生活垃圾的,市城管执法局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市爱卫办、公安、工商、教育、商务、环保、卫生等部门应积极配合,保障本办法的施行。

第二章生活垃圾袋装投放及管理
第五条市城区内所有行政、事业、企业单位,经营场所、集贸市场和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须自备垃圾容器和专用垃圾袋,安排专人将生活垃圾装入袋内,扎好口子,在规定的时间内投放至垃圾收集容器内或垃圾收集车辆上。

禁止不按时或随地散装投放。

第六条现有的楼道垃圾窗必须在2008年8月1日前自行封闭。

楼道垃圾窗封闭后,由社区居委会负责,增设垃圾容器或修建垃圾房。

第七条主次干道和重要公共场所的果皮箱须套垃圾袋,由市、区环卫部门在各自辖区内负责设置。

第八条居民住宅区内垃圾收集容器或收集房的布局要便民、合理。

垃圾收集房式样要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在垃圾收集房窗口要有规范性告示,垃圾收集房周边空地要绿化。

第九条没有条件设置垃圾收集房的居民住宅小区和沿街单位、居民的垃圾,要先放在室内自备的垃圾容器内,待垃圾收集车行至门前时,自行投放到垃圾车内。

第十条严禁乱抛、乱扔、乱堆放垃圾。

居民产生的垃圾不得随意堆放在楼道口、房前屋后、绿化带、道路边缘或其他公共部位。

集贸市场内摊主产生的垃圾不得向居民区或市场外公共场所堆放。

严禁个人对袋装垃圾进行分拣和处置。

第十一条医疗单位、生物制品企业、屠宰场及其他有关生产、科研单位所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在未进行消毒处理前,不得进行袋装和投放。

第三章生活垃圾袋装化清运及管理
第十二条生活垃圾袋装后,实行定时定点清运。

市、区环卫部门应充分兼顾单位及居民的作息时间、清运交通线路情况等因素,安排足够的人力和物力,合理安排清运时间、次数和顺序,确保垃圾日产日清,并做好清运后的卫生工作。

第十三条环卫部门应保持垃圾清运工具整洁,禁止清运过程中的抛、扬、撒、漏。

第四章奖励和处罚
第十四条对在推行生活垃圾袋装化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由市人民政府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并作为评选卫生先进单位条件之一。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城管执法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对相关责任单位,同时报请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一)不按本办法规定设置垃圾容器和垃圾专用袋的;
(二)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生活垃圾的;
(三)垃圾袋破损影响环境卫生的;
(四)未经批准从事生活垃圾的分拣和处置,影响环境卫生的;
(五)不按时封闭楼道垃圾窗的;
(六)故意损坏生活垃圾袋装化设施的

第十五条按本办法作出的行政处罚,依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实施。

罚没收入,一律上交市财政专户。

第五章垃圾袋装化的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各新闻单位应当加强生活垃圾袋装化管理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报纸、电视台、电台等新闻媒体,要搞好宣传发动,提高广大市民的自觉性和参与意识,确保政令畅通。

第十七条各级领导机关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起好带头作用。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规划和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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