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派组织与实施推荐精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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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该驾驶员在另一型别飞机上作为机长 在按本规则实施的运行中至少已飞行100小时, 该机长可以用在本型飞机上按本规则实施运行 中的一次着陆,去取代必需的机长经历1小时, 减少(1)中所要求的100小时的机长经历,但 取代的部分不得超过50小时。
1、CZ3933 ZGGG0945—1135ZHCC
TAF ZBAA 220312 18004MPS CAVOK= METAR ZBTJ 220200Z 08001MPS 0100 R34/0125N
三、目的地备降机场
1、国内运行航班 当航空器按仪表飞行规则签派放行国内运行
前,应当在签派放行单上至少为每个目的地机 场列出一个备降机场。但是,当目的地机场或 者第一备降机场的天气预报处于边缘状态时, 应当再指定至少一个备降机场。
如果天气实况报告、预报或两者的组合表明, 在航空器预计到达目的地机场时刻前后至少1 小时的时间段内,该机场云底高度和能见度符 合下列规定并且在每架航空器与签派室之间建 立了独立可靠的通信系统进行全程监控,则可 以不选择目的地备降机场:
TAF ZHLY NIL=# METAR ZBYN 220330Z 00000MPS 4000 FU BKN200
02/M08 Q1023= TAF ZBYN 220312 32004MPS 3000 BR BKN200 BECMG
0506 BR= METAR ZHHH 220300Z 34002MPS 2200BR SKC 09/07
第四节 备降机场的选择
一、备降机场选择要求 航空器在整个飞行过程中,可能由于天气机械故障
或者其他原因,造成航空器难以继续完成飞行或者不 能在目的地机场下降着陆,而在制订飞行运营计划中, 规定可以前往着陆的机场,即为备降机场。备降机场 可以就是起飞机场。
根据航空器运行过程,备降机场可以分为起飞备降 机场、目的地备降机场和航段备降机场。
二 、起飞备降机场
如果起飞机场的天气条件(云高、能见度) 低于该机场规定的着陆最低标准,但不低于该 机场起飞标准,在签派放行飞机前应当根据下 述规定,为航空器选择起飞备降机场:
(1)对于双发动机飞机,备降机场与起飞机场的 距离不大于飞机使用一发失效的巡航速度在静风条 件下飞行1小时的距离;
(2)对于装有三台或者三台以上发动机的飞机, 备降机场于起飞机场的距离不大于飞机使用一发失 效时的巡航速度在静风条件下飞行2小时的距离; 在签派放行航空器前,签派放行单上应当列出每个 必需的起飞备降机场。
2、国际运行航班
按仪表飞行规则签派放行国际运行的航空器 飞行前,应当在签派放行单上为每个目的地机场 至少列出一个备降机场。但在下列情形下,如果 在每架飞机与签派室之间建立了独立可靠的通信 系统进行全程监控,则可以不选择目的地备降机 场:
(1)当预定的飞行不超过6小时,且相应的 天气实况报告、预报或两者的组合表明,在 预计到达目的地机场时刻前后至少1小时的时 间内,目的地机场的天气条件符合下列规定:
表示有关该次飞行的各项条件均符合公司有关 规定和安全标准;
3、机长或其代理人在飞行放行单上签字, 表示机长能够胜任该次飞行,并确认该次飞行 的天气、航空器和其他各项保障条件符合公司 的有关规定和安全标准;
4、机长和签派员对放行许可意见不一致时, 应报航空公司经理决定。经理应采纳安全程度 高的意见;
2、在合格证持有人运行规范中,应当在经批 准的该机场的最低运行标准上至少增加下列数值, 作为该机场用作备降机场时的最低天气标准:
(1)对于只有一套进近设施与程序的机场,最 低 下 降 高 ( MDH ) 或 决 断 高 ( DH ) 增 加 120 米 (406英尺),能见度增加1600米(1英里);
六、新机长的仪表飞行规则 着陆最低天气标准
在不同型别航空器上,机长的运行经历 不同,其起飞和着陆标准要求也不仅相同。如 果机长在其驾驶的某型别飞机上作为机长按以 下标准运行未满100小时,则称为新机长,不 能执行前面规定的起飞、着陆以及备降机场天 气标准,应遵守如下规定。
(1)对于正常使用机场、临时使用机场或加油 机场规定的最低下降高(MDH)或决断高(DH) 和着陆能见度最低标准,分别增加30米(100英 尺 ) 和 800 米 ( 1 / 2 英 里 ) 或 等 效 的 跑 道 视 程 (RVR)。对于用作备降机场的机场,最低下降 高(MDH)或决断高(DH)和能见度最低标准 无须在适用于这些机场的数值上增加,但是任何 时候,着陆最低天气标准不得小于90米(300英 尺)和1600米(1英里)。
➢ 在民航总局批准的训练机构已圆满完成了飞 行签派员的训练课程,申请人在申请飞行签 派员执照之日前6个月内,应当在有执照的签 派员的监督下完成至少90个工作日的实习。
三、执照申请程序
➢ 申请 ➢ 体检 ➢ 资料 ➢ 审核 ➢ 考试 ➢ 颁发
四、执照管理
➢ 执照只供持有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 ➢ 临时执照执照丢失、损坏、补办有效期120天 ➢ 执照携带 ➢ 执照的有效期 ➢ 收留时间最短不少于一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 ➢ 收回
(4)合格证持有人在经局方批准后,可以安 排在国外工作的飞行签派员在24小时内连续工作 超过10小时,但在每个24小时内应安排该飞行签 派员休息至少8小时
第三节 签派放行规则
一、签派放行的原则 1、放行航空器,必须有签派员或其代理人和
机长或其代理人在飞行放行单上签字; 2、签派员或其代理人在飞行放行单上签字,
Q1022= TAF ZHHH 220312 04005MPS 2100 BR SKC BECMG 0506
04003MPS 3000 BR SCT100=
2、CZ3103 ZSSS1145—1420ZBAA
METAR ZBAA 220200Z 08001MPS 7000 BKN230 03/M04 Q1028 NOSIG=
METAR ZHCC 220300Z 34003MPS 0800 R03/0700U FG SKC 02/01 Q1026=
TAF ZHCC 220312 33002MPS 0500 FG SKC TEMPO 0508 1000 BR=
METAR ZHLY 220300Z 00000MPS 0700 FG SKC 03/00 Q1023=
(2)对于具有两套(含)以上非精密进近设施与 程序并且能提供不同跑道进近的机场,最低下降高 (MDH)增加60米(200英尺),能见度增加800 米(1/2英里),在两条较低标准的跑道中取较高 值;
(3)对于具有两套(含)以上精密进近设 施与程序并且能提供不同跑道进近的机场,决 断高(DH)增加60米(200英尺),能见度 增加800米(1/2英里),在两条较低标准的 跑道中取较高值。
(1)备降机场距离目的地机场不宜过远,以免备 份油量的过多,而影响业载;
(2)备降机场的天气在年内稳定期较长;
(3)机场跑道能降落所飞机型,并有一定的飞机 维护能力;
(4)备降机场最好在所飞航线上或附近,没有航 路上的浪费。
五、备降机场最低天气标准
1、对于签派放行单上所列的备降机场,应当有 相应的天气实况报告、预报或两者的组合表明, 当飞机到达该机场时,该机场的天气条件等于或 高于合格证持有人运行规范规定的备降机场最低 天气标准。
2、签派员值勤时间的规定
(1)任何合格证持有人不得安排飞行签派员连 续值勤超过10小时
(2)如果飞行签派员在连续24小时内被安排 的值勤时间超过10小时,则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 该飞行签派员的值勤时间超过10小时之前为他提 供至少8小时的休息时间
(3)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连续7个日历日内为 飞行签派员安排一个至少连续24小时的休息期, 或在任一个日历月中安排相当时间的休息期
(ii)机场能见度至少为4800米(3英里), 或高于目的地机场所用仪表进近程序最低的适用 能见度最低标准3200米(2英里)以上,取其中 较大者;
(2)该次飞行是在前往无可用备降机场的 特定目的地机场的航路上进行的,而且飞机有足 够的燃油来满足燃油规定的要求。
四、航段上的备降机场
航空公司在制定航线手册时,必须要确 定每一航段上的固定备降机场,在确定固定备 降机场时,应考虑下列条件:
5、在飞行中,需要变更原放行许可内容时,机 长应尽快将变更情况报告签派员或其代理人。对 于某一次飞行,飞行签派员可以委托他人签署放 行单,但是不能委托他人行使签派放行权。
签派放行程序流程图
签派放行工作检查单
二、签派放行的时限
每次飞行,只有获得飞行签派员的明确批准之后, 方可开始该次飞行
若未能按预计起飞时间起飞,则在起飞前必须获 得飞行签派员的重新批准。
对于国内运行的飞机,在原签派放行单列出的中 途机场地面停留不超过1小时。
对于国际运行的飞机,在原签派放行单列出的中 途机场地面停留不超过6小时。
三、签派放行的起飞降落时限
在机场没有夜航设备,或者机长没有夜航最低 气象条件,飞行签派员在放行航空器时应严格执 行下列起飞降落时限:
起飞时限:平原,最早不超出日出前20分钟; 山区:15分钟降落时限:平原,最早不超出日 落前10分钟;山区:20分钟
?申请?体检??资料资料三执照申请程序?审核?考试?颁发四执照管理?执照只供持有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临时执照执照丢失损坏补办有效期120天?执照携带?执照携带?执照的有效期?收留时间最短不少于一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收回第二节签派员的职责及值勤时间一飞行签派机构的设立二签派员的组成和职责1签派员的组成飞行签派主任飞行签派员助理签派员2签派员的职责助理签派员的职责签派员的职责主任签派员的职责三签派员的值勤时间规定1签派员值勤时间的定义签派员值勤时间应从飞行签派员为签派飞机而了解气象情况和飞机运行情况时刻开始算机而了解气象情况和飞机运行情况时刻开始算起至所签派的每架飞机已完成飞行或已超出其管辖范围或由另一位经审定合格的飞行签派员接替其工作时止2签派员值勤时间的规定1任何合格证持有人不得安排飞行签派员连续值勤超过10小时2如果飞行签派员在连续24小时内被安排2如果飞行签派员在连续24小时内被安排的值勤时间超过10小时则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该飞行签派员的值勤时间超过10小时之前为他提供至少8小时的休息时间3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连续7个日历日内为飞行签派员安排一个至少连续24小时的休息期或在任一个日历月中安排相当时间的休息期4合格证持有人在经局方批准后可以安排在国外工作的飞行签派员在24小时内连续工作超过10小时但在每个24小时内应安排该飞行签派员休息至少8小时第三节签派放行规则一签派放行的原则1放行航空器必须有签派员或其代理人和机长或其代理人在飞行放行单上签字和机长或其代理人在飞行放行单上签字
二、申请人的经验要求
➢ 在申请日期前3年中至少总计有2年的时间在民 用航空运输和军用航空运输或者在民航总局认 为能使其具有相同经历的其它航空器运行中担 任下列职务之一:飞行机组人员气象分析员 ATC 飞行性能工程师。
➢ 在公共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飞行运行中担任飞 行签派员助理人员/运行控制人员至少1年。
四、禁止放行航空器的规定
1、机组中的飞行人员定员不齐,或者由于思想、 技术、身体等原因,不适合该次飞行;
2、空勤人员没有进行飞行前准备工作,没有防 劫持措施或者准备质量不合格;
3、机组未核对该次飞行所需的航行情报资料;
4、机组没有任务书、签派放行单、飞行气 象情况、飞行人员执照、飞行手册、航行手册 及其它必须的各类飞行文件;
(i)机场云底高度符合下列两者之一:
(A)如果该机场需要并准许盘旋进近,至 少在最低的盘旋进近最低下降高度(MDA)之 上450米(1500英尺);
(B)至少在公布的最低的仪表进近最低标 准 中 的 最 低 下 降 高 度 ( MDA ) 或 决 断 高 度 (DA)之上450米(150O英尺),或机场标 高之上60O米(2000英尺),取其中较高者。
第二节 签派员的职责及值勤时间
一、飞行签派机构的设立
二、签派员的组飞行签派员
2、签派员的职责 助理签派员的职责 签派员的职责 主任签派员的职责
助理签派员
三、签派员的值勤时间规定
1、签派员值勤时间的定义 签派员值勤时间应从飞行签派员为签派飞机
而了解气象情况和飞机运行情况时刻开始算起 ,至所签派的每架飞机已完成飞行,或已超出 其管辖范围,或由另一位经审定合格的飞行签 派员接替其工作时止
5、航空器有故障,低于该型航空器最低放 行清单的规定,航空器表面有冰、雪、霜没有 除净;
6、少于规定数量的航行备用油;
7、装载超重或者装载不合规定;
8、起飞机场低于机长或者航空器最低飞行标准,航 线上和起飞机场上空有不能绕越的危险天气;
9、航线或者机场的地面保障设施发生故障不能飞行 安全;
10、在禁区、危险区、限制区和机场宵禁的有效时 间内。
(1)机场云底高度至少在公布的最低的仪表 进近最低标准中的最低下降高(或决断高)之 上450米(1500英尺)或在机场标高之上600 米(2000英尺),取其中较高值;
(2)机场能见度至少为4800米(3英里)或 高于目的地机场所用仪表进近程序最低的适用 能见度最低标准3200米(2英里)以上,取其 中较大者。
第八章 签派组织与实施
第一节 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 第二节 签派员的职责及值勤时间 第三节 签派放行规则 第四节 备降场的选择 第五节 签派工作流程 第六节 特殊情况下的签派工作程序
第一节 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
一、执照申请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 年满21周岁 2. 品德良好 3. 身体健康,口齿清楚 4. 具有大专(含)以上的学历 5. 在民航总局认可的训练机构经飞行签派专 业训练并考试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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