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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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代收费业务使用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
通知
【法规类别】发票管理
【发文字号】京地税票[2008]16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8.02.01
【实施日期】2008.02.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代收
费业务使用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票〔2008〕16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代收费业务使用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根据国税发〔2007〕108号文件规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决定启用《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
二、《专用发票》适用于银行接受收费单位委托办理代收水、电、气、暖、报刊费、通讯费、有线电视收视费、上网费和寻呼费等费用业务时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