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自贸区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设立告知单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05.07•【字号】沪人社力发[2010]29号•【施行日期】2010.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的通知(沪人社力发[2010]29号)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市政府《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本市实行“告知承诺”第二批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文件要求,我们制定了《上海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一○年五月七日上海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对本市人力资源市场的管理,规范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的经营活动,优化行政审批程序,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根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关于公布本市实行“告知承诺”第二批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及格式文本(样本)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内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营利性职业中介机构的设立审批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职责分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相关政策,指导和监督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实施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设立审批。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的设立审批和日常管理监督。
第二章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审批相关规定第四条(申办主体)企业和个人可以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条(业务项目)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以开展以下业务项目:(一)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发XXX咨询服务;(二)人才信息网络服务;(三)人才推荐;(四)人才招聘;(五)人才培训;(六)人才测评;(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有关业务。
上海自贸区:推进改革开放的“试验田”
金融制 度的创新非常 鲜明 , 原来 金融业 的禁 区 开始突破 。 《 方案》 提 , 在风险可控前提 下 , 可在试 验 区内对 人民 币资本项 目可兑换 、 金融市场利率市 场化 、 人 民币跨 境使用等方 面创 造条件进行先行先 试 。在试 验 区内实现 金融机 构资 产方价 格实行 市 场化定 价。探索 面向国际的外汇管理 改革试点 , 建
突 出扩大 服务 业开 放 , 暂 停 或取 消投 资者 资
质、 股比、 经 营 范 围等 准 入 限 制 措 施
《 方 案》 重点突 扩大服 务业开放 。选择金 融 服务、 航 运服 务 、 商 贸服 务 、 专业 服务 、 文化服 务以 及社会 服务领域扩 大开放 。在这些 领域暂停 或取 消投 资者资质要求 、 股 比限制 、 经 营范 围限制等准 入 限制措 施 ( 银行业机 构 、 信息通信 服务除外 ) , 营 造有利 于各类投 资者平 等准入 的市场环境 。针对 试验 区内的企业 , 一系列 的开 放措施 , 对原有 限制
构 没立 外 资 银 行 , 符 合 条 件 的 民营 资 本 与 外 资 金 融
机构共 同设立 中外合 资银行 。在条件具 备时 , 适时
机构 , 为上海市提供服务 。允许设立外商独资 的娱
浙江 经济 Z HE J I AN G E CONOMY
2 5 Oc t o b e r 2 0 1 3
件或按 实际报 验状态 征收关税 的政 策 。在 现行政 策框 架下 , 对试验区 内生产企业 和生产性服务业企 业进 口所需 的机器 、 设备等货物予 以免税。完善启 运 港退税 试点 政策 , 适时 研究扩 大启运地 、 承运企
业 和运 输 丁 具 等试 点 范 围 。 创新监 管服务 模式 , 允 许企业先 将货 物入 区 ,
上海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与业务许可》办事指南 - 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
附件5: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资质审批一、受理事项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资质审批二、受理依据1、《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3、《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4、《上海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三、申请业务项目(《规定》第十三条)1、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发布和咨询服务;2、人才推荐;3、人才招聘;4、人才培训;5、人才测评;6、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业务。
四、受理条件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中方投资者应当是成立3年以上的人才中介机构,外方出资者也应当是从事3年以上人才中介服务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合资各方具有良好信誉;2、有健全的组织机构;有熟悉人力资源管理业务的人员,其中必须有5名以上取得人才中介职业资格证书的工作人员。
3、有与其申请的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资金和办公设施,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美元,其中外方合资者的出资比例不低于25%,中方合资者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51%。
如注册地申请在浦东新区,外方合资者的出资比例可达到70%。
4、有健全可行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有明确的业务范围;5、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受理程序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应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齐全的、符合规定形式的申请材料,审批通过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六、受理期限1、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后,审核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
2、取得《许可证》的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应当自取得《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外资管理部门办理批准手续。
3、自批准证书签发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上海自贸区政策
管理模式创新、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具有重要意义。
二、上海市人民政府要精心组织好《方案》的实施工作。
要探索建立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全面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水平。
要扩大服务业开放、推进金融领域开放创新,建设具有国际水准的投资贸易便利、监管高效便捷、法制环境规范的自由贸易试验区,使之成为推进改革和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的“试验田”,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发挥示范带动、服务全国的积极作用,促进各地区共同发展。
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做好协调配合、指导评估等工作。
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相应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的部分规定。
具体由国务院另行印发。
《方案》实施中的重大问题,上海市人民政府要及时向国务院请示报告。
国务院2013年9月18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建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在新形势下推进改革开放的重大举措。
为全面有效推进试验区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试验区肩负着我国在新时期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积极探索管理模式创新、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的重要使命,是国家战略需要。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国家战略,进一步解放思想,坚持先行先试,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率先建立符合国际化和法治化要求的跨境投资和贸易规则体系,使试验区成为我国进一步融入经济全球化的重要载体,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贡献。
(二)总体目标。
经过两至三年的改革试验,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积极推进服务业扩大开放和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大力发展总部经济和新型贸易业态,加快探索资本项目可兑换和金融服务业全面开放,探索建立货物状态分类监管模式,努力形成促进投资和创新的政策支持体系,着力培育国际化和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力争建设成为具有国际水准的投资贸易便利、货币兑换自由、监管高效便捷、法制环境规范的自由贸易试验区,为我国扩大开放和深化改革探索新思路和新途径,更好地为全国服务。
人才中介服务许可告知承诺书
人才中介服务许可告知承诺书上海市嘉定区人事局(以下简称本行政机关)就人才中介服务许可告知如下:一、法律依据(一)《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二)《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三)《上海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二、许可条件申请人才中介业务的企业,除应当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还应当具备下列从事人才中介业务的资质条件:(一)申请人提供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发布和咨询服务、人才推荐,人才招聘等三项业务的应当具备:1、企业名称能够体现人才或咨询服务;2、企业员工中取得人才中介职业资格的有5人(含5人)以上,其中人才中介师不少于1名;3、经营场所为自有或租赁期一年以上,建筑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的商务用房;4、具有必需且相关的办公设备;5、具有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6、注册资金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7、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8、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申请网络服务业务的,除具备(一)所列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1、电信服务与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2、网络服务设备证明;3、信息网络专职工程技术人员证明。
(三)申请培训业务的,除具备(一)所列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1、专兼职师资证明;2、拟开展的培训项目或课程设置证明;3、相应的培训大纲和培训教材;4、教学场地和教学设施证明(四)申请人才测评业务的,除具备(一)所列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1、测评技术和软件证明;2、相应设备证明;3、专职评测人员证明。
三、许可证的办理1、申请人应当向本行政机关提交申办人才中介机构申请书、企业名称核准书和已有的与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相关的材料,并索取《人才中介许可告知承诺书》。
2、本行政机关在收到申请人承诺文书及有关材料后七个工作日内核发有效期为三个月,许可业务为人才提供信息收集、整理、储存、发布和咨询业务,人才推荐,人才招聘等三项的《上海市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
3、本行政机关在申请人取得三个月有效期的《上海市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到期后,对申请人的承诺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核实。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3年)
2013 年 10 月 1 日 星期二 PUDONG TIMES
A4
E-mail:shuxianzhang@ 责任编辑 /张淑贤 美编 / 吴婷
专题
FEATURE
FEATURE
专题
A5
E-mail:shuxianzhang@ 责任编辑 / 张淑贤 美编 / 吴婷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负面清单) (2013 年)
门类 (代码及名称) 大类 (代码及名称) 中类 (代码及名称) 特别管理措施 1.投资中药材种植、 养殖须合资、 合作 2.限制投资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 (中方控股) 3.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须合资、 合作, 投资粮、 棉、 油作物种子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 200 万美元, 且中方投资比例应大于 50%, 其他农作物种子企业的注册资 本不低于 50 万美元 4.限制投资棉花 (籽棉) 加工 5.限制投资珍贵树种原木加工 (限于合资、 合作) 6.禁止投资我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研发、 养殖、 种植以及相关繁殖材料生产 (包括种植业、 畜牧业、 水产业优良基因) , 转基因生物研发和转基因农作 物种子、 种畜禽、 水产苗种生产 7.禁止投资我国管辖海域及内陆水域水产品捕捞 限制投资特殊和稀缺煤类开采 (中方控股) 1.投资煤层气开发和矿井瓦斯利用须合资、 合作 2.投资石油、 天然气开发须合资、 合作 3.投资低渗透油气藏 (田) 的开发须合资、 合作 4.投资提高原油采收率及相关新技术的开发应用须合资、 合作 5.投资物探、 钻井、 测井、 录井、 井下作业等石油勘探开发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须合资、 合作 6.投资油页岩、 油砂、 重油、 超重油等非常规石油资源开发须合资、 合作 7.投资页岩气、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22•【字号】沪府规〔2021〕19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际金融活动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1〕1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21年12月22日上海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核准第三章项目备案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规范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提高政务服务水平,促进外商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上海市外商投资条例》《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新建或者并购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
第三条(项目管理方式和机关)本市依法对外商投资项目实行核准或者备案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区发展改革委以及市政府确定的机构为本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机关和备案机关(以下简称“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
市政府确定的机构,是指根据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对所属区域内项目实施核准和备案的机构。
第四条(范围和权限)项目核准和备案的范围、权限为:(一)《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下统称“负面清单”)规定的非禁止投资领域内,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的项目的核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负面清单之外领域的项目,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
关于本市(上海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促进本市股权投资行业发展,规范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设立和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由外国企业或个人参与投资设立的,以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并符合本办法第三章有关要求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由外国企业或个人参与投资设立的,以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和/或受托进行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并符合本办法第二章有关要求的企业。
第三条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可以采用合伙制等组织形式,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以采用公司制、合伙制等组织形式。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成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召集,成员单位包括市金融办、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政府法制办、外汇局上海市分局、上海银监局、上海证监局和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等。
联席会议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和落实各项政策措施,推进本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相关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
市金融办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市商务委负责公司制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设立审批及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在沪投资审批工作;市工商局负责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注册登记工作;外汇局上海市分局负责本办法所涉外汇管理事宜;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推进本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相关试点工作。
上海自贸区的建立对中国对外贸易的影响
上海自贸区的建立对中国对外贸易的影响一、上海自贸区的定位与建设内容从提出到国务院正式批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下文简称“上海自贸区”)在国内外市场上和舆论界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直至正式批准时过数日,上海自贸概念股依然是股市热点,上海本地股连续走强。
是的,上海自贸区获批落地无疑是上海市乃至全国开放经济发展中的一件大事。
1972年尼克松访华并取消对华全面贸易禁运后我国政府开始研究海外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经济特区发展经验,到设立深圳等经济特区,到浦东开发开放,再到批准设立上海自贸区,中国经济特区建设至此达到了新高峰,甚至可以说是经济特区“终极版”。
决定设立这个中国大陆迄今开放程度最高的经济特区,意味着中央决策层对上海的期望定位不仅是“中国的上海”,而且是“东亚的上海”,乃至“世界的上海”。
那么,上海自贸区的建设内容是什么呢?宏观层次的是产业发展和产业结构选择;微观层次的是管理制度创新。
在产业发展和产业结构选择方面,上海自贸区发展的基础应当是货物贸易的自由化、便利化,特别是转口贸易可望取得长足的发展。
除此之外,服务贸易自由化将是该自贸区试点的重头戏,其中包括金融创新方面的先行先试,特别是离岸金融业务可望获得巨大发展。
在管理制度创新方面,上海自贸区将续我国经济特区“试验田”的功能,对我国开放经济的发展会有更上层楼的作用。
这个自贸区在深化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探索投资管理模式创新、简政放权减少和消除过度管制、扩大服务业开放、加快转变贸易发展方式、深化金融领域开放创新、建立与试验区相适应的监管等制度环境等方面的经验,将会有秩序向全国推广。
特别重要的一点是,尽管外界人们普遍将上海自贸区称作“再造一个香港”,而且上海需要继续向香港学习的地方确实还不少,但我们现在与当年单纯“与国际惯例接轨”时候不同,这个自贸区在探索中完全有可能提供成为国际模板的做法。
这一点有可能成为其超越香港的地方。
二、上海自贸区设立的背景上海自由贸易区也被称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是我国政府设置的上海区域性自由贸易园区。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企业审批有关事项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企业审批有关事项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11.06•【字号】•【施行日期】2009.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企业审批有关事项通知本市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确定的机构:为推进本市行政审批改革工作,营造更好的外商投资商务环境,实现本市成为“行政效率最高、行政透明度最高、行政收费最少”地区之一的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上海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沪府发[2008]33号)等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以及市政府对市发展改革委和市商务委主要职责的规定,按照“依法合规、方便企业、促进发展”的原则,现就进一步明确本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企业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本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企业审批工作1、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上海市企业设立并联审批实施办法(试行)》(沪府办发[2009]43号),对本市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企业设立审批实行并联审批,由市商务委统一接收申请材料,对按规定需要由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送市发展改革委核准后,再由市商务委开展企业设立审批。
对不需要项目核准的,按国家有关规定直接进行企业设立审批。
2、对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由项目申请人直接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经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后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二、关于对各区(县)政府及市政府确定的机构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企业审批工作1、各区(县)根据区(县)政府对各部门的职责定位开展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企业设立审批工作。
2、市政府确定的机构在权限内负责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企业设立审批。
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外商独资营利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附件4上海市(行政审批机关名称)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外商独资营利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年〕第号(法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委托代理人:证件类型:号码:联系方式:行政机关: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行政机关的告知按照《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一、审批依据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1.《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设立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应当征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意见。
2.《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附件第35项。
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1.外商独资培训机构的投资方应当具有从事教育培训投资与管理的经验,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①能够提供国际先进的教育培训管理经验、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②能够提供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培训课程、师资和教学设施、设备。
2.符合《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公司法》等相关规定。
3.所开设的培训项目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规定的技能类培训项目。
4.有熟悉教学业务和办学管理的行政负责人,并同时满足:①在中国境内定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胜任拟设培训机构的经营管理。
无刑事犯罪记录或严重违规办学记录;②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具有教育培训工作经历。
5.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和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和管理人员,①专职教师不少于1/4;②专兼职教师应当具有相应的教师任职资格。
根据职业培训需要,也可按规定向社会或行业企业聘请特聘兼职教师。
③聘任外籍教师和外籍管理人员的,所聘任的人员应当具备学士以上学位和相应的职业证书、2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④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良好,能胜任日常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具有5年以上培训机构教学管理工作经历。
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的管理,维护人才市场秩序,促进人才市场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许可设立的人才中介机构。
第三条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和在中国成立的商会等组织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人才中介服务。
第四条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
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的正当经营活动和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商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的审批、登记、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设立与登记第六条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健全的组织机构;有熟悉人力资源管理业务的人员,其中必须有5名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二)有与其申请的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资金和办公设施;(三)有健全可行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有明确的业务范围;(四)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应当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第八条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书面申请及可行性报告;(二)管理制度草案与章程;(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四)法律、法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所列的申请材料凡是用外文书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在接到设立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的申请报告之日起20日内审核完毕,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
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
沪浦发改境外备〔2018〕53号
上海佑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上海佑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香港新设下一代半导体研发公司项目申请备案的请示》收悉。
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上海市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沪府发〔2014〕81号)和《关于下放浦东新区一批行政审批的决定》(沪府发〔2015〕56号),对上海佑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香港新设下一代半导体研发公司项目(具体情况见背页)予以备案,本通知书有效期2年。
项目实施过程中,按规定需要履行变更、延期等手续的,请及时向我委提出;发生重大不利情况的,请按规定向我委提交重大不利情况报告表;不得违反我国法律法规,不得威胁或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
项目完成的,请在项目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交项目完成情况报告表。
如对本通知书持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或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2月28日
项目代码:310115MA2MXMF7320181D3502001。
外商投资企业(上海)设立流程及所需准备资料
(所需资料及周期
第六步税务登记证
第七步开立基本账户
第八步申请外汇登记证
第九步申请统计证
第十步申请财务登记证
cn/shen3hall/zmq/index/index.jsp
外商投资企
(所需资料及周期尚需根据实际情况变更
自贸区内单位为网上申请后资料资料一窗式办理自贸区以外单位为根据实际坐在地税务机关
投资企业设立办理流程
资料及周期尚需根据实际情况变更)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设立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
5、单位地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各投资方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7、《税务登记表》
8、《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
9、涉及外地迁入本市的,除提供以上证件外,还应提供原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或受理书原件及复印件。
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调查报告(最终) (2)
国际市场营销题目:负面清单调研报告——以中国上海自贸区为例院系:经济学院专业:学号:姓名: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调查报告主要内容所谓负面清单(Negative List),相当于投资领域的“黑名单”,其中要列明针对外资的与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不符的管理措施,或业绩要求、高管要求等方面的管理限制措施。
负面清单是国际上重要的投资准入制度,目前国际上有70多个国家采用“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在中国,目前上海自贸区出台的负面清单主要依据的是现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其中包括190条限制外资投资领域的管理措施,涉及国民经济行业1069个小类,约占自贸区行业分类17.8%的比例。
上海自贸区的负面清单就农林牧渔业(A类)、采矿业(B类)、制造业(C类)、电力热力和供应业(D类)、建筑业(E类)、批发和零售业(F类)等16个行业提出具体要求,详见附录1。
在上海负面清单的规定中大致可以分为2大类,即限制性项目(包括合作、合资、中方控股)和禁止性项目。
对于外国投资者而言,区分清楚这两种不同项目的范围和区别有助于其在中国更合理地进行项目投资。
本调查报告就上海负面清单的相关内容整理出以下几个相关的表格。
一·限制性项目与禁止性项目的各自归纳如下限制性项目归纳表(包括合作、合资、中方控股)表行业特别管理措施数量A 农、林、牧、渔业1.投资中药材种植、养殖须合资、合作2.限制投资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中方控股)3.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须合资、合作,投资粮、棉、油作物种子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且中方投资比例应大于50%,其他农作物种子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美元4.限制投资珍贵树种原木加工(限于合资、合作)4B采矿业1.投资煤层气开发和矿井瓦斯利用须合资、合作2.投资石油、天然气开发须合资、合作3.投资低渗透油气藏(田)的开发须合资、合作4.投资油页岩、油砂、重油、超重油等非常规石油资源开发须合资、合作5.投资页岩气、海底天然气水合物等非常规天然气资源开发须合资、合作6.限制投资特殊和稀缺煤类开采(中方控股)7.限制投资硫铁矿开采、选矿,以及硼镁铁矿石开采8.限制投资硼镁石开采,锂矿开采、选矿,以及贵金属(金、银、铂族)开采9..限制投资重晶石开采(限于合资、合作)10.限制投资金刚石、高铝耐火粘土、硅灰石、石墨等重要非金属矿开采,磷矿开采、选矿,盐湖卤水资源的提炼,以12及天青石开采11.限制投资大洋锰结核、海砂的开采(中方控股)12.限制投资硼镁铁矿石加工C制造业1.限制投资豆油、菜籽油、花生油、棉籽油、茶籽油、葵花籽油、棕榈油等食用油脂加工(中方控股)2.限制投资生物液体燃料(燃料乙醇、生物柴油)生产(中方控股)3.限制投资大米、面粉加工4.限制投资玉米深加工5.限制投资黄酒、名优白酒生产(中方控股)6.限制投资打叶复烤烟叶加工生产7.投资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加工须合资、合作8.投资主要利用境外木材资源的单条生产线年产30万吨及以上规模化学木浆和单条生产线年产10万吨及以上规模化学机械木浆以及同步建设的高档纸及纸板生产须合资、合作9.限制投资出版物印刷(中方控股),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10.投资只读类光盘复制须合资、合作,且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11.限制投资1000万吨/年以下常减压炼油、150万吨/年以下催化裂化、100万吨/年以下连续重整(含芳烃抽提)、150万吨/年以下加氢裂化生产12.限制投资乙炔法聚氯乙烯以及规模以下乙烯和后加工产品、纯碱、烧碱、硫酸、硝酸、钾碱、无机盐的生产13.限制投资联苯胺、颜料、涂料生产14.限制投资丁二烯橡胶(高顺式丁二烯橡胶除外)、乳液聚合丁苯橡胶、热塑性丁苯橡胶生产15.限制投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麻黄素、3,4-亚基二氧苯基-2-丙酮、苯乙酸、1-苯基-2-丙酮、胡椒醛、黄樟脑、异黄樟脑、醋酸酐)、氟化氢等低端氟氯烃或氟氯化合物生产、感光材料生产16.限制投资麻醉药品及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生产(中方控股)17.限制投资氯霉素、青霉素G、洁霉素、庆大霉素、双氢链霉素、丁胺卡那霉素、盐酸四环素、土霉素、麦迪霉素、柱晶白霉素、环丙氟哌酸、氟哌酸、氟嗪酸、安乃近、扑热息痛、维生素B1、维生素B2、维生素C、维生素E、多种维生素制剂和口服钙剂生产18.限制投资血液制品的生产、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品种生产19.限制投资常规切片纺的化纤抽丝生产、粘胶纤维生产20.限制投资电解铝、铜、铅、锌等有色金属冶炼21.限制投资钨、钼、锡(锡化合物除外)、锑(含氧化锑和硫化锑)等稀有金属冶炼3922.限制投资稀土冶炼、分离(限于合资、合作)23.400吨及以上轮式、履带式起重机械制造须合资、合作24.限制投资400吨以下轮式、履带式起重机械制造(限于合资、合作)25.限制投资各类普通级(P0)轴承及零件(钢球、保持架)、毛坯制造26.投资深水(3000米以上)海洋工程装备的设计须合资、合作27.投资海洋工程装备(含模块)制造须中方控股28.限制投资320马力及以下推土机、30吨级及以下液压挖掘机、6吨级及以下轮式装载机、220马力及以下平地机、压路机、叉车、135吨级及以下电力传动非公路自卸翻斗车、60吨级及以下液力机械传动非公路自卸翻斗车、沥青混凝土搅拌与摊铺设备和高空作业机械、园林机械和机具、商品混凝土机械(托泵、搅拌车、搅拌站、泵车)制造29.投资大型煤化工成套设备制造须合资、合作.30.限制投资一般涤纶长丝、短纤维设备制造31.投资空中交通管制系统设备制造须合资、合作汽车整车、专用汽车、农用运输车中外合资生产企业的中方股份比例不得低于50%;股票上市的汽车整车、专用汽车、农用运输车股份公司对外出售法人股份时,中方法人之一必须相对控股且大于外资法人股之和;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2家以下(含2家)生产同类(乘用车类、商用车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如与中方合资伙伴联合兼并国内其他汽车生产企业,可不受2家的限制32.投资汽车电子装置制造与研发:汽车电子总线网络技术、电动助力转向系统电子控制器须合资,嵌入式电子集成系统须合资、合作33.投资新能源汽车能量型动力电池(能量密度曒110Wh/kg,循环寿命曒2000次)外资比例不超过50%34.投资轨道交通运输设备须合资、合作: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干线铁路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输设备的整车和关键零部件(牵引传动系统、控制系统、制动系统)的研发、设计与制造;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及城市轨道交通乘客服务设施和设备的研发、设计与制造,信息化建设中有关信息系统的设计与研发;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的轨道和桥梁设备研发、设计与制造,轨道交通运输通信信号系统的研发、设计与制造,电气化铁路设备和器材制造、铁路噪声和振动控制技术与研发、铁路客车排污设备制造、铁路运输安全监测设备制造35.投资豪华邮轮的设计,船舶低、中速柴油机及其零部件的设计,游艇的设计与制造须合资、合作36.投资船舶低、中速柴油机及曲轴的制造须中方控股37.投资船舶舱室机械的设计与制造须中方相对控股38.限制投资船舶(含分段)的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39.投资民用通用飞机设计、制造须合资、合作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1.投资核电站的建设、经营须中方控股2.限制投资小电网范围内,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下燃煤凝汽火电站、单机容量10万千瓦及以下燃煤凝汽抽汽两用机组热电联产电站的建设、经营2E建筑业1.投资支线铁路、地方铁路及其桥梁、隧道、轮渡和站场设施的建设、经营须合资、合作2.投资铁路干线路网的建设、经营须中方控股3.投资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基础设施综合维修须中方控股4.投资城市地铁、轻轨等轨道交通的建设、经营须中方控股4F 批发和零售业1.限制投资植物油、食糖、烟草的批发、配送2.限制投资粮食收购,限制投资粮食、棉花的批发、配送3.除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可以独资、合资、合作形式提供音像制品(含后电影产品)分销外,限制其他国家或地区投资者投资音像制品(除电影外)的分销(限于合作)4.限制投资原油、化肥、农药、农膜、成品油(含保税油)的批发、配送5除同一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投资图书、报纸、期刊连锁经营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65%外,其他国家或地区投资者投资图书、报纸、期刊连锁经营,连锁门店超过30家的,不允许控股6.限制投资加油站(同一外国投资者设立超过30家分店、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成品油的连锁加油站,由中方控股)建设、经营7.限制投资加油站(同一外国投资者设立超过30家分店、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成品油的连锁加油站,由中方控股)建设、经营8.限制投资直销、邮购、网上销售8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1.限制投资铁路旅客运输公司(中方控股)2.限制投资公路旅客运输公司(限于合资),且外方投资比例不得超过49%,主要投资者中至少一方须是中国境内从事5年以上道路旅客运输业务的企业3.限制投资水上运输公司(中方控股),投资定期、不定期国际海上运输业务须中方控股4.限制投资出入境汽车运输公司5.投资航空运输公司须中方控股,经营年限不超过30年, 投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一家外商(包括其关联企业)投资比例不得超过25%,法定代表人须为中国籍公民6.投资农、林、渔业通用航空公司须合资、合作7.投资从事公务飞行、空中游览、为工业服务的通用航空企业须中方控股8..限制投资摄影、探矿、工业等通用航空公司(中方控股)9..通用航空企业经营年限不得超过30年,法定代表人须为中国籍公民10.除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外,其他国家或地区投资者投资航空运输辅助服务,须符合外方投资比例要求,经营年限不超过30年11.投资飞机维修(有承揽国际维修市场业务的义务)和航空油料项目限中方控股12.除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投资民航计算机订座系统限内地企业控股以外,禁止其他国家或地区投资者投资民航计算机订座系统13.投资民用机场的建设、经营须中方相对控股13I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1.除应用商店以外,投资经营其他信息服务业务的外方投资比例不得超过50%2.投资经营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的外方投资比例不得超过50%3.除投资经营类电子商务的外方投资比例不得超过55%以外,投资经营其他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的外方投资比例不得超过50%3J金融业1.限制投资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货币经纪公司2.限制投资保险公司(含集团公司,寿险公司外方投资比例不超过50%),保险中介机构(含保险经纪、代理、公估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3.限制投资证券公司(外方参股比例不超过49%,初设时业务范围限于股票(包括人民币普通股、外资股)和债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的承销与保荐、外资股的经纪、债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的经纪和自营,持续经营2年以上符合相关条件的,可申请扩大业务范围);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外方参股比例不超过49%);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仅限港、澳证券公司,参股比例不超过49%);期货公司(仅限港、澳服务提供者,参股比例不超过49%)4.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外国投资者总资产不得低于500 万美元;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不少于3年从业经验4K房地产业1.限制投资高档宾馆、高档写字楼、国际会展中心,以及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建设、经营2.限制投资房地产二级市场交易及房地产中介或经纪公司2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投资设立投资性公司应符合:(一)1.外国投资者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且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投资企业,其实缴注册资本超过1000 万美元,或者;2.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10个以上投资企业,其实缴注册资本超过30008万美元;(二)投资性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三)外国投资者应为一家外国的公司、企业或经济组织,若外国投资者为两个以上的,其中应至少有一名占大股权的外国投资者符合(一)的规定2.限制投资法律咨询、外国律师事务所只能以设立代表处的形式提供法律服务3.投资会计师事务所须合伙4.限制投资市场调查(限于合资、合作)5.除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设立独资人才中介机构外,其他国家或地区投资者只能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投资比例不超过70%,人才中介机构最低注册资本为12.5万美元,外方出资者应是从事3年以上人才中介服务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6.投资从事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限合资(不得从事赴台湾地区旅游业务)7.投资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外方投资比例不得超过49%8.限制投资评级服务公司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1.限制投资测绘公司(中方控股)2.限制投资摄影服务(含空中摄影等特技摄影服务)(限于合资)2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投资综合水利枢纽的建设、经营须中方控股1P教育1.投资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限合作2.投资非经营性学前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高等教育等教育机构,以及非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限合作,不允许设立分支机构2Q 卫生和社会工作1.投资医疗机构投资总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不允许设立分支机构,经营期限不超过20年1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1.限制投资电影院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2.限制投资广播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业务(限于合作)3.投资文化艺术业须符合相关规定(R871文艺创作与表演、R872 艺术表演场馆、R873 图书馆等)3禁止性项目归纳表表行业特别管理措施数量A 农、林、牧、渔业1.禁止投资我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研发、养殖、种植以及相关繁殖材料生产(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优良基因),转基因生物研发和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2.禁止投资我国管辖海域及内陆水域水产品捕捞2B采矿业1.禁止投资钨、钼、锡、锑开采和稀土、放射性矿产开采、选矿2.禁止投资萤石开采2C制造业1.禁止投资我国传统工艺的绿茶及特种茶加工(名茶、黑茶等)2.禁止投资象牙雕刻,虎骨加工,脱胎漆器、珐琅制品、宣纸、墨锭生产3.禁止投资放射性矿产冶炼、加工4.禁止投资武器弹药制造5.禁止投资列入《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条例》和《中国珍稀、濒危保护植物名录》的中药材加工6.禁止投资中药饮片的蒸、炒、灸、煅等炮制技术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7.禁止投资开口式(即酸雾直接外排式)铅酸电池、含汞扣式氧化银电池、含汞扣式碱性锌锰电池、糊式锌锰电池、镉镍电池制造7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无E建筑业无0F 批发和零售业1.禁止投资盐的文物商店和禁止投资文物拍卖1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1.禁止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和投资邮政公司2.禁止投资空中交通管制公司2I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1.禁止投资新闻网站、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文化经营(音乐除外)3.禁止直接或间接从事和参与网络游戏运营服务3.禁止投资经营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3J金融业无0 K房地产业 1.禁止投资别墅的建设、经营 1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禁止投资社会调查1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1.禁止投资人体干细胞技术开发和应用2.禁止投资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 2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禁止投资自然保护区和国际重要湿地的建设、经营2.禁止投资国家保护的原产于我国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开发2P教育1.禁止投资义务教育,以及军事、警察、政治、宗教和党校等特殊领域教育机构;禁止投资经营性学前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高等教育等教育机构1Q 卫生和社会工作无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1.禁止投资新闻机构2.禁止投资图书、报纸、期刊的出版业务3.禁止投资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业务4.禁止投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公司、电影制作公司、发行公司、院线5.禁止投资高尔夫球场的建设、经营5二·2014年负面清单中限制性项目和禁止性项目在各行业的数量对比,如下:表行业限制性项目数量禁止性项目数量合计政策数量排序A 农、林、牧、渔业 4 2 6 (7)B采矿业12 2 14 (3)C制造业39 7 46 (1)D 电力、热力、2 0 2 (15)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E建筑业 4 0 4 (9)F 批发和零售业8 1 9 (4)G 交通运输、13 2 15 (2)仓储和邮政业I信息传输、软件和3 3 6 (7)信息技术服务业J金融业 4 0 4 (9)K房地产业 2 1 3 (12)L 租赁和商务服务8 1 9 (4)业M 科学研究和技术2 2 4 (9)服务业N 水利、环境和公共1 2 3 (12)设施管理业P教育 2 1 3 (12)Q 卫生和社会工作 1 0 1 (16)R 文化、体育和娱乐3 5 8 (6)业合计108 31 139附2013年对比表:2013年负面清单中限制性项目和禁止性项目在各行业的数量对比,如下:表④行业限制性项目数量禁止性项目数量合计政策数量排序A 农、林、牧、渔业 5 2 7 (7)B采矿业14 2 16 (3)C制造业55 7 62 (1)D 电力、热力、4 15 (10)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E建筑业 4 0 4 (12)F 批发和零售业11 3 14 (4)G 交通运输、19 2 21 (2)仓储和邮政业I信息传输、软件和3 3 6 (9)信息技术服务业J金融业 5 0 5 (10)K房地产业 2 1 3 (12)L 租赁和商务服务12 1 13 (5)业M 科学研究和技术8 4 12 (6)服务业N 水利、环境和公共1 2 3 (14)设施管理业P教育 2 1 3 (14)Q 卫生和社会工作 1 0 1 (16)R 文化、体育和娱乐3 4 7 (7)业合计150 33 183结论部分由上面所归纳的3个表格可以的出一些较为基本的情况:①在上海自贸区公布的负面清单中,限制性项目的数量是禁止性项目数量的将近4倍。
上海自贸区外商投资中外合作经营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告知单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中外合作经营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告知单一、法律依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经营法》及实施细则、《公司法》、《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外合作经营性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规二、申办条件(一)合作培训机构的中外合作方应当具有从事教育培训投资与管理的经验,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 能够提供国际先进的教育培训管理经验、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2. 能够提供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培训课程、师资和教学设施、设备。
(二)设立合作培训机构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有熟悉教学业务和办学管理的公司法定代表人;2、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和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和管理人员;3、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和规模相适应的办学资金和保证日常教学正常开展的经费来源;4、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和规模相适应的公司住所(即教学场所)和教学设备;5、有办学和教学管理制度。
三、材料清单(一)机构筹建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外合作经营性培训机构筹建申请表》;2、中外合作双方主体资格证明(包括注册登记证明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其中外方提交的主体资格证明应当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当地的使领馆认证;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4、合作合同及章程;5、合作双方的资金信用证明;6、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明和工作经历证明;7、对住所享有合法使用权的文件和证明材料(包括:产权证明、与房屋产权人签署的《租赁协议》)。
(二)正式开业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外合作经营性培训机构正式开业/机构变更申请表》;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聘用的专兼职教师名单和任教内容、身份证明、学历证明、教师任职资格证书或职业培训教师上岗证,以及职业资格等级或者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明;4、聘用外籍教师任教的,应当提交拟聘用外籍人员的合法就业证明;5、聘用的专职管理人员名单、所任岗位、身份证明、工作经历证明;6、聘用的专兼职财会人员名单、所任岗位、身份证明和从业资格证明;7、住所相关证明材料:提交房屋安全证明和消防安全许可证明。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人才中介服务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人才中介服务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5.12.30•【字号】沪人[2005]203号•【施行日期】2005.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事局关于人才中介服务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2005]203号)各区(县)人事局、各人才中介服务企业:为鼓励和支持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发展,根据《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和《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经与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协商,现就人才中介服务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人才中介服务企业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八条,在征得原审批机关的书面同意后,依据管理权限,报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市或区(县)人事局审批。
二、人才中介服务企业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的以下条件:1、有与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2、有5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3、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4、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人才中介服务企业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按照《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七条,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有管理权限的市或区(县)人事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原审批机关同意设立的书面意见;2、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书面申请及可行性报告;3、《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4、工作章程和制度;5、分支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6、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命书、身份证明和简历;7、分支机构工作人员基本情况证明;8、分支机构营业场所、设备证明;9、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提交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上海委办局-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内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告知承诺书(内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资质审批)〔年〕第号申请人:(自然人)姓名:证件类型:编号:联系方式:(法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委托代理人:证件类型:编号:联系方式:行政审批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按照《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一、审批依据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1、《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3、《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本市实行“告知承诺”第二批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及格式文本(样本)的通知》5、《上海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6、《上海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发布和咨询服务,人才推荐,人才招聘等三项基本业务的应当具备:1、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经营场地为自有或租赁期一年以上,建筑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的商务用房;3、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0万元;4、具有5名(含5名)以上具有人才中介职业资格的工作人员;5、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6、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人才信息网络服务业务的,除具备(一)所列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1、取得上海市通信管理局颁发的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2、具有开展人才信息网络服务的环境条件和相应设备;3、具有专职的计算机信息和网络服务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人才培训业务的,除具备(一)所列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1、具有培训管理经验的专兼职工作人员和适应本市需求的培训项目;2、具有与开展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场地和设施。
(四)申请人才测评业务的,除具备(一)所列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1、具有从事人才测评技术的专职工作人员;2、具有人才测评软件和相适应的设备条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设立告知单
一、办事依据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经营法》及实施细则、《公司法》、《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关于修改<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关于<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及相关法规
二、申办条件
1、自贸试验区内允许成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外方合资者可以拥有不超过70%的股权。
允许港澳服务提供者设立独资人才中介机构
2、自贸试验区内外资人才中介公司注册资本金要求降低至12.5万美元
3、外国投资者有3年以上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的经历,并具有良好信誉
4、中方投资者应是成立3年以上的人才中介机构,并具有良好信誉
5、有熟悉人力资源管理业务的人员,其中必须有5名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有与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资金和办公设施,有健全可行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有明确的业务范围,有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6、经营范围可包括下列全部或部分业务:
(1)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发布和咨询服务
(2)人才推荐
(3)人才招聘
(4)人才测评
(5)中国境内的人才培训
(6)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业务
7、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按企业设立要求和程序重新申请: (1)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2)股权转让
(3)投资方变更
三、办事所需材料
1、申请报告(原件)
2、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5、投资方授权代表全书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独资企业只需报送章程)(原件)
6、经公证认证的境外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及中文翻译件需提供投资方所在地公证机关对该注册证明的公证材料以及中国驻当地使领馆对该注册证明和公证材料的认证说明文件。
如中国与投资方所在国无外交关系,则由与中国和投资方所在国均由外交关系的第三国使领馆先行认证,再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予以认证;如投资方为离岸公司,需提交该离岸公司的非离岸投资方的注册证明材料
7、境外投资者的银行资信证明及中文翻译件(原件)
8、境内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银行资信证明(原件)
9、投资各方授权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
10、投资各方出具的董事会成员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成员或监事委派书,身份证明(复印件)
11、公司注册地有效证明(原件)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12、国资部门出具的有关批准文件或备案文件(涉及国有资产的项目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提供)(原件)
13、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申报的,应提供代理协议,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14、授权签署文件的,须出具授权书及被授权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
15、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详见“中国.上海”门户网站“试验区投资办事直通车”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门户网站
四、办事流程
(一)申请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二)申请人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的颁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三)登录“中国.上海”门户网站“试验区投资办事直通车”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门户网站,将拟投资情况与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进行比照,“人才中介”为负面清单以内领域,办理审批手续。
(四)申请人完成网上申请后,在规定时限内,按照要求将纸质材料递交至试验区综合服务大厅10号窗口。
如材料齐全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在规定时限内出具批准文件。
(五)申请人凭批准文件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五、办事地点和联系方式
自贸试验区扩区后,采取分片受理,具体是
1、陆家嘴世博片区:由自贸区行政服务中心受理,地址:合欢路2号,联系电话68542222转81523-81528,直线68546904、68546704。
自贸区陆家嘴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咨询,地址:塘桥新路87号3号楼1楼,咨询电话60893775
自贸区世博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咨询,地址:邹平路161号,咨询电话68588919
2、金桥片区:由自贸区金桥行政服务中心受理,地址:金桥路27号14号楼1楼,联系电话68800000转199
3、张江片区:由自贸区张江行政服务中心受理,地址:张东路1158号3号楼1楼,联系电话50797963
上海注册公司流程:/article/gszc/index.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