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海)自贸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2014修订版)

中国(上海)自贸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2014修订版)
中国(上海)自贸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2014修订版)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4年修订)

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告

2014年第1号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批准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扩大开放的措施》、《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现予公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4年修订)》。

特此公告。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4年6月30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2014年修订)

上海市人民政府

说明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负面清单”),以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批准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扩大开放的措施》、《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等为依据,列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内对外商投资项目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采取的与国民待遇等不符的准入措施。负面清单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代码》(2011年版)分类编制,包括18个行业门类。S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T国际组织2个行业门类不适用负面清单。

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管理原则,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实行备案管理。对负面清单之内的领域,外商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国务院规定对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的除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实行审批管理。

除列明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禁止(限制)外商投资国家以及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限制)的产业,禁止外商投资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全的项目,禁止从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经营活动。

自贸试验区内的外资并购、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境外投资者以其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股权出资,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涉及国家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内投资参照负面清单执行。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其后续《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我国签署的自贸协定中适用于自贸试验区并对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有更优惠的开放措施的,按照相关协议或协定的规定执行。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自贸试验区发展需要,负面清单将适时调整。

浅析中国自贸区的外商投资体制

浅析中国自贸区的外商投资体制 一、中国自贸区外商投资市场现状分析 中国自贸区的建立以及发展为外商投资创造了良好条件,同时整个外商投资市场也显现出了以下明显特征:=外商投资市场准人放宽。在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建设当中,对外商投资有着很高的重视程度,同时也为了有效拓展和放开国内市场放宽外商投资管制,又进一步制定了相关措施,提出了优惠政策,比如取消部分原禁止类的产业行业和项目,扩大和增加开放力度。伴随着上海自贸区的建立,外商投资备案制广泛的在全国范围内通行,此项制度也在极大程度上减少了外商审批工作量与投资前期的各项程序。除此以外,对某些行业还允许外商独资投资,如医疗、娱乐、航空、钢铁等。第二,外商投资准人管理模式发生变革。指出了无法享有国民待遇的特殊管理规范,而清单之外外资享有同等权利。商事主体综合服务模式指的是在网络信息技术的辅助支持之下,对各项审批手续进行简化,提升办事效率,全面服务于经济贸易发展。 二、中国自贸区外商投资管理 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就目前而言,第一,表明我国对于投资自由化的承诺,而这样的做法也能够显著增加外商投资人员的投资热情和投资信心,在激励外商投资以及吸引外资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这样的做法将我国主动开放战略体现的淋漓尽致,在提升对外开放水平和改进对外开放结构方面意义重大。第二,有助于适应国内改革工作的实际需要。实施外商投资管理体制的改革做到了顺应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有助于为各类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保证各个产业的稳定持续运转。第三,有助于落实简政放权革新政府管理,促进政府职能的变化,顺利完成行政体制改革。促进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措施是坚持简政放权,将政府和市场进行有效的边界划分,而外商投资管理体制的变革指出将资源配置主导权交给市场,可以产生良好的示范效应,在全国推广的过程当中也能够为行政体制改革的实现创造良好条件。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模板】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2019年版) 说明 一、《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包含禁止和许可两类事项。对禁止准入事项,市场主体不得进入,行政机关不予审批、核准,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对许可准入事项,包括有关资格的要求和程序、技术标准和许可要求等,由市场主体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法依规作出是否予以准入的决定;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二、针对非投资经营活动的管理措施、准入后管理措施、备案类管理措施(含注册、登记)、职业资格类管理措施、只针对境外市场主体的管理措施以及针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特定地理区域、空间的管理措施等不列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从其相关规定。 三、列入清单的市场准入管理措施,由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地方性法规设定,省级人民政府规章可设定临时性市场准入管理措施。个别设立依据效力层级不足且确需暂时列入清单的管理措施,应尽快完善立法程序,并以加★形式在清单中标明。

四、《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及地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和农产品主产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或禁止限制目录)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地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制定的地方性产业结构禁止准入目录,统一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地方对两个目录有细化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未经国务院授权,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发布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因特殊原因需采取临时性准入管理措施的,经国务院同意,可实时列入清单。牵头部门应及时做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变更调整工作。 六、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与其他国家签署的双多边条约、与港澳台地区达成的相关安排等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涉及跨界河流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重大水利项目和水电站、跨境电网工程、跨境输气管网等跨境事项,应征求外事部门意见。 七、为保护公共道德,维护公共利益,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文化领域和与文化相关新产业的市场准入政策调整和规制的责任。 八、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未直接列出的地方对市场准入事项的具体实施性措施且法律依据充分的,按其规定执行。 九、本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上海自贸区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设立告知单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设立告知单 一、办事依据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经营法》及实施细则、《公司法》、《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关于修改<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关于<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及相关法规 二、申办条件 1、自贸试验区内允许成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外方合资者可以拥有不超过70%的股权。允许港澳服务提供者设立独资人才中介机构 2、自贸试验区内外资人才中介公司注册资本金要求降低至12.5万美元 3、外国投资者有3年以上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的经历,并具有良好信誉 4、中方投资者应是成立3年以上的人才中介机构,并具有良好信誉 5、有熟悉人力资源管理业务的人员,其中必须有5名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有与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资金和办公设施,有健全可行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有明确的业务范围,有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6、经营范围可包括下列全部或部分业务: (1)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发布和咨询服务 (2)人才推荐 (3)人才招聘 (4)人才测评 (5)中国境内的人才培训 (6)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业务 7、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按企业设立要求和程序重新申请: (1)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2)股权转让 (3)投资方变更

三、办事所需材料 1、申请报告(原件) 2、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5、投资方授权代表全书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独资企业只需报送章程)(原件) 6、经公证认证的境外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及中文翻译件需提供投资方所在地公证机关对该注册证明的公证材料以及中国驻当地使领馆对该注册证明和公证材料的认证说明文件。如中国与投资方所在国无外交关系,则由与中国和投资方所在国均由外交关系的第三国使领馆先行认证,再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予以认证;如投资方为离岸公司,需提交该离岸公司的非离岸投资方的注册证明材料 7、境外投资者的银行资信证明及中文翻译件(原件) 8、境内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银行资信证明(原件) 9、投资各方授权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 10、投资各方出具的董事会成员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成员或监事委派书,身份证明(复印件) 11、公司注册地有效证明(原件)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12、国资部门出具的有关批准文件或备案文件(涉及国有资产的项目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提供)(原件) 13、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申报的,应提供代理协议,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14、授权签署文件的,须出具授权书及被授权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 15、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详见“中国.上海”门户网站“试验区投资办事直通车”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门户网站 四、办事流程 (一)申请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二)申请人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的颁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三)登录“中国.上海”门户网站“试验区投资办事直通车”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门户网站,将拟投资情况与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7年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7年版) 的通知 (此件公开发布) 现行有效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17〕51号发文日期:2017年06月05日生效日期:2017年07月1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7年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此次修订进一步放宽外商投资准入,是实施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监管水平,有效防控风险。实施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国务院请示报告。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7年版)》自2017年7月10日起实施。2015年4月8日印发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同时废止。 国务院办公厅 说明 一、《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7年版)》(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发布。负面清单列明了不符合国民待遇等原则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适用于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 二、《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划分为15个门类、40个条目、95项特别管理措施,与上一版相比,减少了10个条目、27项措施。其中特别管理措施包括具体行业措施和适用于所有行业的水平措施。 三、《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中未列出的与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文化、金融审慎、政府采购、补贴、特殊手续、非营利组织和税收相关的特别管理措施,按照现行规定执行。自贸试验区内的外商投资涉及国家安全的,须按照《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进行安全审查。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第32号)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予以发布,自2020年7月23日起施行。2019年6月3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发布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何立峰 商务部部长:钟 山 2020年6月23日 附件: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 说 明 一、《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统一列出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等外商投资准入方面的特别管理措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 二、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对部分领域列出了取消或放宽准入限制的过渡期,过渡期满后将按时取消或放宽其准入限制。 三、 境外投资者不得作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从事投资经营活动。 四、 有关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境外投资者拟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内领域,但不符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的,不予办理许可、企业登记注册等相关事项;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的,不予办理相关核准事项。投资有股权要求的领域,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五、 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特定外商投资可以不适用《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相关领域的规定。 六、 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按照外商投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等有关规定办理。 七、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未列出的文化、金融等领域与行政审批、资质条件、国家安全等相关措施,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八、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后续协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后续协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其后续协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境外投资者准入待遇有更优惠规定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等特殊经济区域对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实施更优惠开放措施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九、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 序号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说明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说明 一、《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包含禁止和许可两类事项。对禁止准入事项,市场主体不得进入,行政机关不予审批、核准,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对许可准入事项,包括有关资格的要求和程序、技术标准和许可要求等,由市场主体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法依规作出是否予以准入的决定;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二、针对非投资经营活动的管理措施、准入后管理措施、备案类管理措施(含注册、登记)、职业资格类管理措施、只针对境外市场主体的管理措施以及针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特定地理区域、空间的管理措施等不列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从其相关规定。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明确设立,且与市场准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在清单附件1中列出,以便市场主体参考。 三、列入清单的市场准入管理措施,由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地方性法规设定,省级人民政府规章可设定临时性市场准入管理措施。个别设立依据效力层级不足且确需暂时列入清单的管理措施,应尽快完善立法程序,并以加★形式在清单中标明。 四、《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及地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和农产品主产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或禁止限制目录)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地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制定的地方性产业结构禁止准入目录,统一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其中,《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部分管理措施有调整,在清单附件2中列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直接在清单中列出;地方对两个目录有细化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未经国务院授权,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发布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因特殊原因需采取临时性准入管理措施的,经国务院同意,可实时列入清单。牵头部门应及时做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变更调整工作。 六、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与其他国家签署的双多边条约、与港澳台地区达成的相关安排等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涉及跨界河流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重大水利项目和水电站、跨境电网工程、跨境输气管网等跨境事项,应征求外事部门意见。 七、为保护公共道德,维护公共利益,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文化领域和与文化相关新产业的市场准入政策调整和规制的责任。 八、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未直接列出的地方对市场准入事项的具体实施性措施且法律依据充分的,按其规定执行。 九、本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2020年版) 说 明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2020年版) 说明 一、《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包含禁止和许可两类事项。对禁止准入事项,市场主体不得进入,行政机关不予审批、核准,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对许可准入事项,包括有关资格的要求和程序、技术标准和许可要求等,由市场主体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法依规作出是否予以准入的决定,或由市场主体依照政府规定的准入条件和准入方式合规进入;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二、针对非投资经营活动的管理措施、准入后管理措施、备案类管理措施(含注册、登记)、职业资格类管理措施、只针对境外市场主体的管理措施以及针对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特定地理区域、空间的管理措施等不列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从其相关规定。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明确设立,且与市场准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在清单附件中列出,以便市场主体参考。 三、列入清单的市场准入管理措施,由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地方性法规设定,省级人民政府规章可设定临时性市 —3 —

场准入管理措施。个别设立依据效力层级不足且确需暂时列入清单的管理措施,应尽快完善立法程序,并以加★形式在清单中标明。 四、《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地方对两个目录有细化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和农产品主产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或禁止限制目录)及地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制定的地方性产业结构禁止准入目录,统一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五、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因特殊原因需采取临时性准入管理措施的,经国务院同意,可实时列入清单。 六、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与其他国家签署的双多边条约、与港澳台地区达成的相关安排等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涉及跨界河流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重大水利项目和水电站、跨境电网工程、跨境输气管网等跨境事项,以及涉界河工程、涉外海洋科考,应征求外事部门意见。 七、为保护公共道德,维护公共利益,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文化领域和与文化相关新产业的市场准入政策调整和规制的责任。 八、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未直接列出的地方对市场准入事项的具体实施性措施且法律依据充分的,按其规定执行。 九、市场主体以告知承诺方式获得许可但未践行信用承诺,撤销原发放许可并视情节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对拒不履行司法裁判或行政处罚决定、屡犯不改、造成重大损失的市场主体及—4 —

上海自贸区基础发展方向与机遇(下)答案

上海自贸区的基础、发展方向与机遇(下)试卷 [考试时限]:60分钟 [分数]:75分 1、上海自贸区离岸金融业务向国内外所有个人和机构开放,但在中短期,除了国内居民机构和海外华人,西方国家将是最大的客户来源地。 正确 错误 2、目前,大多数新兴市场的经济增加在很大程度上都还依赖于初级产品牛市,但初级产品牛市不可持续。 正确 错误 3、自由化、与国际惯例接轨能有效促进金融中心的发展,上海自贸区设立隔阂限制。因此,上海永远超不过香港。 正确 错误 4、如果美国国内的危机变成全球危机,那么美元的汇率会受到打击走向疲软。 正确 错误 5、未来人民币非常有可能会变成国际金融市场的避风港。 正确 错误 6、目前,在所有国家中,新兴市场对人民币作为储备资产和贸易计价结算货币的接受程度仍低于西方国家。 正确 错误 7、联储退出量化宽松可能会引起新兴市场的动荡,进一步可能成为上海自

贸区离岸金融业务发展的机遇。 正确 错误 8、二十一世纪第二个十年不仅是新兴市场经济体增速明显下滑、分化加剧的十年,也将是新兴市场经济体动乱风险总体大幅上升的十年。 正确 错误 9、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在本质上都是公共权利,其对经济生活的管理都一样。 正确 错误 10、在管理制度创新、简政放权、减少管制方面,要减少法制旗号下的过度管制。 正确 错误 11、上海自贸区离岸金融中心属于()。 内外混合型 内外分离型 混合业务型 避税港型 12、目前,在所有国家中,()对人民币作为储备资产和贸易结算货币的接受程度更高。 美国 欧盟 新兴市场 日本 13、根据本讲,美元汇率有一个奇怪现象:如果美国国内爆发的危机变成全球危机,那么美元汇率将()。

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全解读

正文我来说两句(人参与) 扫描到手机 年月日来源:第一财经网站 手机客户端 保存到博客 由于是第一次制定负面清单,在月日下午举行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下称“自贸区”)情况说明会上,上海市政府副秘书长、自贸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戴海波称,“我们是小学生”. 当天,伴随着自贸区挂牌运营,负面清单也将揭开面纱.此次负面清单由上海方 相关公司股票走势 太平洋 大西洋 面制定,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等部委进行指导、支持. 戴海波并不讳言,因为是第一次使用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可能会遇到很多新地问题,也可能会遇到很多使用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和传统模式有矛盾地地方,或者相关方面有不配套地地方.这也为下一步改革提供了空间,“我们也可能今后会发布年版、年版.” 戴海波称,上海从来没有说向中央要区内企业地所得税(优惠税率),来形成政策洼地. 占比 戴海波称,制定负面清单地主要依据是国家地法律法规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编制方法是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我国目前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一共是类,去除非经济组织地社会组织和国际组织,实际上是个门类,其中又分为个大类、个中类、个小类.具体地管理措施一共是条,“相对于产业小类类来讲,大概有地小类有特别地管理措施.” 所谓负面清单(),相当于投资领域地“黑名单”,其中要列明针对外资地与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不符地管理措施,或业绩要求、高管要求等方面地管理限制措施.负面清单是国际上重要地投资准入制度,目前国际上有多个国家采用“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在今年月举行地第五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上,中国同意以“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为基础与美方进行投资协定谈判. 目前全球投资规则谈判代替贸易规则谈判成为主流,双边和区域自由贸易协定谈判如(《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关系协定》)等,已经取代(世贸组织)成为全球投资规则重构地主要平台.规则谈判地目标也从关境外向关境内转移,从关税等问题转移到国 内投资准入等规则地改革.因此自贸区地建设,就必须建立符合国际化、法制化要求地跨境投资和贸易规则体系.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负面清单)(2019年版) 说明 一、《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统一列出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等外商投资准入方面的特别管理措施,适用于自由贸易试验区。《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 二、《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对部分领域列出了取消或放宽准入限制的过渡期,过渡期满后将按时取消或放宽其准入限制。 三、境外投资者不得作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从事投资经营活动。 四、境外投资者不得投资《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中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之内的非禁止投资领域,须进行外资准入许可;投资有股比要求的领域,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五、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涉及外商投资项目和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的,按照现行规定办理。 —1—

六、《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中未列出的文化、金融等领域与行政审批、资质条件、国家安全等相关措施,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七、《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后续协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后续协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其后续协议、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自由贸易区协议和投资协定、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有更优惠开放措施的,按照相关协议或协定的规定执行。 八、《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由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2—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负面清单)(2019年版) 序号特别管理措施 一、农、林、牧、渔业 1小麦、玉米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的中方股比不低于34%。 2禁止投资中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的研发、养殖、种植以及相关繁殖材料的生产(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的优良基因)。 3禁止投资农作物、种畜禽、水产苗种转基因品种选育及其转基因种子(苗)生产。 二、采矿业 4禁止投资稀土、放射性矿产、钨勘查、开采及选矿。(未经允许,禁止进入稀土矿区或取得矿山地质资料、矿石样品及生产工艺技术。) 三、制造业 5禁止投资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 6除专用车、新能源汽车外,汽车整车制造的中方股比不低于50%,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及两家以下生产同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2020年取消商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2022年取消乘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以及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及两家以下生产同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的限制) 7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关键件生产。 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8核电站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 9城市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供排水管网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 五、批发和零售业 10禁止投资烟叶、卷烟、复烤烟叶及其他烟草制品的批发、零售。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1国内水上运输公司须由中方控股。(且不得经营或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及其辅助业务;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得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但经中国政府批准,在国内没有能够满足所申请运输要求的中国籍船舶,并且船舶停靠的港口或者水域为对外开放的港口或者水域的情况下,水路运输经营者可以在中国政府规定的期限或者航次内,临时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 —3—

厦门市开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厦门市开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5号)精神, 以及《福建省开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改革试点总体方案》(闽政办〔2016〕135号,以下简称《总体方案》)的部署,为做好厦门市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指国务院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级政府依法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在福建开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改革试点,体现了中央对福建加快发展的高度重视,有利于我省在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上继续先行先试,积极为全国相关领域改革探索路径、积累经验;有利于充分发挥我省独特优势,更好地落实中央支持福建进一步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一系列重大战略部署;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为我省开放型经济和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根据《总体方案》的要求,从2016年1月1日起,在全省

范围内试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扎实推动相关配套制度建设,对各类市场主体基于自愿的投资经营行为,凡涉及市场准入的领域和环节,都要建立和实行负面清单制度,到2017年12月31日前,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性经验。 我市各级各部门要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按照全省的统一部署,充分发挥厦门经济特区独特优势,积极稳妥开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做好各项政策衔接和工作衔接,做好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确保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落地实施。通过试点工作,及时将调整(增加、删减或暂停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相关事项的意见建议反馈到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同时,要围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实施,放宽和规范市场准入,精简和优化行政审批,强化和创新市场监管,加快构建市场开放公平、规范有序,企业自主决策、平等竞争,政府权责清晰、监管有力的市场准入管理新体制,着力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 二、试点任务 (一)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1.清理相关法律、法规及行政审批事项。有关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全面清理涉及市场准入、投资经营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各类行政审批文件,对应当修改、废止的及时加以修改、废

上海自贸区方案及相关文件

国务院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 中国政府网2013‐09‐27 14:13 [导读]国务院印发上海自贸区总体方案,提出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可对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利率市场化等方面先行先试,同时扩大服务业等投资领域的开放。 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3〕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批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予印发。 一、建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在新形势下推进改革开放的重大举措,对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积极探索管理模式创新、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具有重要意义。 二、上海市人民政府要精心组织好《方案》的实施工作。要探索建立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全面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水平。要扩大服务业开放、推进金融领域开放创新,建设具有国际水准的投资贸易便利、监管高效便捷、法制环境规范的自由贸易试验区,使之成为推进改革和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的“试验田”,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发挥示范带动、服务全国的积极作用,促进各地区共同发展。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做好协调配合、指导评估等工作。

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相应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的部分规定。具体由国务院另行印发。 《方案》实施中的重大问题,上海市人民政府要及时向国务院请示报告。 国务院 2013年9月18日 方案要点:(全文及附件见下页) 1.自贸区支持区内设立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2.营造相应的监管和税收制度环境 3.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国际船舶管理企业 4.自贸区内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可先行先试

江西第二批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江西省第二批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一、新增国家级重点生态功能区(17个) 12、黎川县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该县地处水源涵养生态功能区。本负面清单涉及国民经济6门类14大类23中类26小类。其中禁止类涉及国民经济2门类3大类4中类4小类;限制类涉及国民经济6门类13大类19中类22小类。清单相关说明如下: 1、清单所列产业不涉及由国家规划布局的产业(如核电、航空运输、跨流域调水等)。 2、清单所列产业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和地方性相关规划、意见、方案中已经明确的限制类和禁止类产业作为底线,从严提出需要限制、禁止的产业类型。 — 1 —

列入清单限制类产业有:《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以及与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发展方向和开发管制原则不相符合的允许类、鼓励类产业。 列入清单禁止类产业有:《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以及不具备区域资源禀赋条件、不符合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开发管制原则的限制类、允许类、鼓励类产业。 与《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要求一致的,所涉及的产业不再在清单中重复列出。 3、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强制实施的有关要求不再在清单表格中复述。清单所列产业的规模(或产量)、布局(或范围)、生产工艺(或装置)、清洁生产水平等管控要求,均按照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规划目标、发展方向和开发管制原则,依据《指导目录》和各行业规范条件、产业准入条件、地方相关规划及产业准入政策等,从严制定。 4、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的管控要求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不再在清单表格中复述。 — 2 —

外资准入负面清单 negative lists for foreign investment market access

外资准入负面清单negative lists for foreign investment market access The National Development and Reform Commission (NDRC) and the Ministry of Commerce(MOC) released two revised negative lists for foreign investment market access. The two lists, one for the piloted free trade zones (FTZ) and one for the rest of the country, contain fewer access-limiting measures. Pilot FTZs now have 37 listed items for foreign investors, down from 45, while non-FTZ areas are required to implement 40 items instead of 48. 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发布了两份修订后的外商投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这两份名单中,一份是自由贸易试验区(FTZ),另一份是全国其他地区,包含的准入限制措施较少。试点自贸区从(之前的)45个降至目前的37个外商投资项目,非自贸区从48个到要求执行的40个项目。 We will lift all foreign investment restrictions beyond the negative list, and provide equal treatment to all types of businesses registered in China in the post-establishment phase. A complaint mechanism will be set up for foreign companies to air their grievances. 取消负面清单以外的一切外商投资限制,对在准入后阶段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各类企业一律平等对待。为外国企业建立投诉机制,让外资企业发泄不满。

浅析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内涵及意义

浅析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内涵及意义 周一帆 (江南大学环境与土木工程学院工程管理1402班,江苏无锡 214122) 摘要: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是我国部分地区的针对外商投资管理的一种新的法治模式,它的根本内涵在于政府用清单方式划分出明确禁止外资进入的领域,其余所有领域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国内国外资本以平等的市场主体进入,进行公平、开放的市场竞争。负面清单管理模式颠覆了现有的正面清单管理方式,是政府和市场关系的一次重新调整和定位,遵循“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基本原则,具有激发市场主体活力、限制公权和减少腐败、高度可复制性和可推广性、进一步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政府与市场;体制创新 “负面清单”已经成为当今中国经济改革大背景下的关注焦点之一。2013年9月27日,国务院印发通知批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提出要“探索建立‘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在制定‘负面清单’的基础上,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的领域”。“负面清单”迅速成为各界人士强烈关注和广泛使用的高光词汇。 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是我国市场准入管理体制的一次重大变革,是政府和市场关系的一次战略调整,左右了我国未来市场经济的走向。因此,学习了解负面清单的起源,准确认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内涵,深刻领会我国探索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意义显得尤为重要。 一、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起源和发展 “负面清单”是一个英文外来词,是“Negative list”一词的直译,也可译作“否定清单”,负面清单制度也不是新事物,其使用最早可追溯至19世纪30年代。 “1834年德意志关税同盟的建立,同盟国就是采用负面清单模式订立贸易条约”,加入同盟的l8个德意志邦国同意开放所有进口市场、取消所有进口限制,除非列明不开放和不取消的,这或许是负面清单在经济贸易领域的第一次使用。

上海自贸区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备案告知单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备案告知单 一、办事依据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按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内领域需审批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三、办事所需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表和承诺书》 四、办事流程 (一)一口受理流程 外国投资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登录“中国.上海”门户网站“试验区投资办事直通车”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门户网站,将拟投资情况与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进行比对。如在试验区负面清单以外领域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备案手续。投资者在线填写相关表格,投资者下载打印并签字。申请人需在规定时限内,按照要求将书面材料递交至自贸试验区各对应片区受理行政服务中心外资管理窗口办理一口受理手续。办结后,在指定窗口统一领取所有证照。 (二)一般流程 外国投资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登陆“中国.上海”门户网站“试验区投资办事直通车”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门户网站查阅相关办事指南,并按照要求准备材料。企业或申请者登陆"中国.上海"门户网站"试验区投资办事直通车"进行网上申请,网上办结后,企业下载《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表和承诺书》并签字,在自贸试验区各对应片区受理行政服务中心投资管理窗口领取备案证明时提交。 五、办事地点和联系方式 自贸试验区扩区后,采取分片受理,具体是

1、陆家嘴世博片区:由自贸区行政服务中心受理,地址:合欢路2号,联系电话68546904。 自贸区陆家嘴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咨询,地址:塘桥新路87号3号楼1楼,咨询电话60893775 自贸区世博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咨询,地址:邹平路161号,咨询电话68588919 2、金桥片区:由自贸区金桥行政服务中心受理,地址:金桥路27号14号楼1楼,联系电话68800000转199 3、张江片区:由自贸区张江行政服务中心受理,地址:张东路1158号3号楼1楼,联系电话50797963 六、投诉方式 自贸区行政服务中心投诉电话:68547334,投拆邮箱:shimzx@https://www.360docs.net/doc/8810346670.html, 自贸区金桥行政服务中心投诉电话:68800000转519 自贸区张江行政服务中心投诉电话:50797100 代理注册上海公司:https://www.360docs.net/doc/8810346670.html,

国务院发布中国四大自贸区负面清单共50项(DOC)

粤津闽自贸区今日挂牌四个自贸区共用一张负面清单 2015年04月21日 共计71项改革创新任务,外资开放新增18个领域 20日,国务院印发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和进一步深化改革上海自贸试验区方案,印发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方法。同一天,国新办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商务部、上海、福建、天津、广东相关负责人悉数到会,解读自贸区总体方案。 《经济参考报》记者多方了解到,粤津闽三地将在21日上午统一挂牌,并召开新闻发布会和政策说明会,向各界解读推介相关政策。上海没有挂牌仪式但会召开动员大会。 《经济参考报》记者初步统计,四大自贸试验区方案共计71项改革创新任务,其中上海25项,天津和福建各16项,广东14项,在此基础上还分解出多项细分任务。 从总体方案来看,相比起原有的上海自贸区,四大自贸试验区将新推出多项机制体制创新举措。商务部部长助理王受文表示,新设的自贸试验区复制了上海自贸试验区的成功经验,在投资管理制度、贸易监管、金融制度和事中事后监管等4个领域改革创新,并且进一步提出了行政咨询体系、审管分离、审批归口等一些新的做法。扩展区域之后的上海自贸试验区也进一步增加试点内容。例如,天津自贸试验区总体方案中提到:天津率先推进租赁业政策制度创新,形成与国际接轨的租赁业发展环境。加快建设国家租赁创新示范区。 “我们在前一年半试验内容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一些新的试验内容,比如产业预警、权益保护、信息公开、科技创新、人才服务体系等。”上海市委常委、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委会主任、浦东新区区委书记沈晓明说。 与此同时,四大自贸试验区开放程度也将进一步扩大。据王受文介绍,4个自贸区将实行统一的、更加便利的与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相配套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制度。王受文表示,最新发布的负面清单共有122项特别管理措施,其中,有限制性措施85条,禁止性措施37条。明显少于上海自贸试验区现有的139项和第一张负面清单中的190项,分别比2014年版减少17条,比2013年版减少了68条。同时,与国内普遍适用的2015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比较,自贸试验区的负面清单取消或放宽了18个领域的限制。总体而言,开放度大大提高。 商务部研究院研究员霍建国表示,从新版负面清单来看,制造业和服务业均有新的开放内容。在自贸试验区内,金融业的开放相对审慎,但一般制造业已经基本上全部放开。预计接下来外资在制造业、服务业的进入会有明显增长。 虽然开放度和目标均相似,但四大自贸试验区同时也各有侧重: ----广东自贸试验区立足推动内地与港澳经济深度合作, ----天津自贸试验区立足于京津冀协同发展, ----福建自贸试验区立足于深化两岸经济合作, ----上海自贸试验区继续在推进投资贸易便利化、货币兑换自由、监管高效便捷以及法治环境规范等

在上海自贸区注册外资公司能有哪些好处

在上海自贸区注册外资公司能有哪些好处 上海最为我国的金融中心,其是广大的国内外投资者理想的创业地点,在上海自贸区注册一家公司有着诸多的优惠政策,不仅仅可以认缴公司注册资本金,更是有着新注册公司三年免税的优越条件。在上海自贸区公司注册好处多,自然竞争激烈,如果您有需要那么赶快行动起来吧。 一、注册上海外资公司优势 1、利用国际大都市上海,以上海企业的品牌优势占领国内市场,辐射国际市场; 2、利用上海宽广的经济、金融、人文、科技、信息、交通等资源,为我所用,实现您的远大理想.; 3、取得浦东新区外贸自营进出口资格,直接以上海公司的名义与各国商人或机构进行贸易往来,无需再像过去一样,经由上海其它公司或办事处牵线中转,进出口贸易一路通行; 4、在上海设立办事处或公司,主要会提高企业在国内外的知名度,提升公司形象,对发展国际贸易,产品出口世界各地起重要的桥梁作用;

5、上海公司可作为企业对外的窗口公司,容易取得国内国外企业的信任与合作; 6、在上海当地银行开户,利用支票收支,调动,周转资金,无现金交收麻烦和风险; 7、以上海公司名义在沪置业、投资,您可方便房产按揭买卖、证券、金融投资,安家立业,令您的公司前景辉煌; 8、返税高; 9、上海外商公司和香港及海外公司一样也是可以打品牌的。 二、注册上海外资公司资金要求 从2014年3月1日起,公司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时间缴纳公司注册资本,未按规定时间公示金额及相关内容,会被工商局记入异常名单,给予3年的时间公示,3年后依旧没有缴纳金额或相关事宜,将被计入工商局黑名单,工商局将采取相关措施,所以要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来定公司注册资本;但是有些特殊行业,比如金融、融资租赁、基金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还是属于实缴制。 三、注册上海外资公司经营范围

磐安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磐安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1、磐安县属于水源涵养型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本负面清单涉及国民经济6个门类29大类60中类108小类。其中,限制类涉及国民经济6个门类26大类53中类100小类,禁止类涉及国民经济2个门类7大类8中类8小类。 2、清单所列产业不涉及由国家规划布局的产业(如核电、航空运输、跨流域调水等)。 3、清单所列产业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以下简称《指导目录》)、《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和地方性相关规划、意见、方案中已经明确的限制类和禁止类作为底线,从严提出需要限制、禁止的产业类型。 列入清单禁止类产业有:《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以及不具备区域资源禀赋条件、不符合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开发管制原则的限制类、允许类、鼓励类产业。 列入清单限制类产业有:《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以及与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发展方向和开发管制原则不相符合的允许类、鼓励类产业。 与《指导目录》中限制类、淘汰类要求一致的,所涉及的产业不再在清单中重复列出。 4、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必须遵守,有关要求不

再在清单表格中复述,清单所列产业的规模(或产量)、布局(或范围)、生产工艺(或装置)、清洁生产水平等管控要求,均按照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规划目标、发展方向和开发管制原则,依据《指导目录》和各行业规范条件、产业准入条件、地方相关规划和产业准入政策等,从严制定。 5、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区域的管控要求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不在清单表格中复述。 6、旅游开发宜合理控制强度和范围,旅游景区应依据生态资源承载力确定游客规模。 7、根据水源涵养型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要求,于负面清单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制定颁布严于国家、省市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要求。本行政区域所有产业污染物排放管控均按地方污染物排放要求实施,不在清单表格中复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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