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贸区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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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让“负面清单”模式不只是个概念

如何让“负面清单”模式不只是个概念

如何让“负面清单”模式不只是个概念作者:来源:《珠江水运》2013年第18期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建立,一下子让国内的自贸区热急剧升温,广东、天津、山东、福建、江苏、河北等省市都已经或正在积极准备申报建立自贸区。

其中尤以广东为大手笔,初步方案涵盖现有的南沙新区、横琴新区、前海、白云空港等四个区域,面积超过1360平方公里,如能如愿获批,将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国内自由贸易区(FTZ)。

虽然有关上海自贸区的详细政策尚未披露,但从已知信息看,除了传统的自贸区基本内涵,如保税贸易、物流、分装、加工等,上海自贸区有三大政策点,即投资、金融、税收。

但三大政策点能否落实?落实到什么程度?其对全国改革开放的辐射、推动作用又能有多大?无疑是我们关注上海自贸区、乃至国内正在跃跃欲试的其他自贸区政策的重点。

被媒体热炒的所谓上海自贸区的“创新监管模式”,即“一线逐步彻底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区内货物自由流动”,其实不过是全球所有自贸区通行的“境内关外”最基本的要求。

如果仅限于此,仅限于在这28.78平方公里范围内在货物贸易方面实行“自由贸易”,那这个上海自贸区将只不过是原来四个保税区的物理叠加而已。

当然,以往我们的各类保税区,在海关监管、商检、税收等方面存在很多问题,远远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贸易便利化,改革余地很大;但这毕竟只是技术层面上的改变,不足以从根本上改变上海自贸区的地位、功能和作用。

投资管制放松无疑是焦点之一,这也正是上海自贸区乃至以后我国的其他自贸区区别于国际上其他自贸区的根本点之一。

世界上多数国家,尤其是成熟市场经济国家,都没有我们这样全面的市场准入限制,在封闭监管的自贸区里设立企业、开展业务就更为自由。

而在中国是对投资的市场准入有严格审批管制的,包括投资项目审批和企业注册登记,无论是对于内资还是外资。

投资管制改革,是我国今后改革的重点之一,即李克强总理一再强调的“含金量高、可以激发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的改革领域,但难度无疑也是最大的领域之一。

2024最新招商引资负面清单

2024最新招商引资负面清单

附件招商引资负面清单一、规范通过财政奖补与税收优惠等政策进行不当招商引资的行为不得违规通过财政奖补、财政返还等方式对项目进行恶性争夺。

除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外,各县(市)区不得超出权限出台税收优惠政策,不得违规实施税收减免或返还。

不得采取与税收、非税收入等挂钩方式对企业、个人给予奖励、补贴,变相返还财政收入。

除国家允许的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等有关优惠政策外,不得违规利用财政资金或通过融资平台公司为企业建设厂房、购买设备或代为承担经营成本。

二、规范违规实施非税收入和社会保险费优惠进行不当招商引资的行为各县(市)区要严格执行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社会保险制度,不得对企业违规减免非税收入,不得违规减免、缓征或代为承担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缴费,不得允许企业违反统一的缴费费率和缴费基数规定。

三、规范通过违规提供土地优惠进行不当招商引资的行为招商引资相关开发建设活动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各县(市)区在招商引资中不得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违规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不得以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

经依法批准转让原划拔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不补缴上地出让价款;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的前提下,由受让方依法依规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不得违规设置土地竟买条件,不得将产业项目引进与房地产用地出让捆绑或变相捆绑。

四、规范过度配置资源开展招商引资的不当行为在招商引资中要客观评估区域资源禀赋和环境条件,落实节约集约用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制度。

各类园区应确定工业标准厂房需求,建立监测预警机制,防止过度建设。

引进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应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产业园区规划环评要求和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严格执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充分考虑碳排放达峰目标,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区域消减要求,确保符合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碳排放强度下降目标。

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调查报告(最终) (2)

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调查报告(最终) (2)

国际市场营销题目:负面清单调研报告——以中国上海自贸区为例院系:经济学院专业:学号:姓名: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调查报告主要内容所谓负面清单(Negative List),相当于投资领域的“黑名单”,其中要列明针对外资的与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不符的管理措施,或业绩要求、高管要求等方面的管理限制措施。

负面清单是国际上重要的投资准入制度,目前国际上有70多个国家采用“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在中国,目前上海自贸区出台的负面清单主要依据的是现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其中包括190条限制外资投资领域的管理措施,涉及国民经济行业1069个小类,约占自贸区行业分类17.8%的比例。

上海自贸区的负面清单就农林牧渔业(A类)、采矿业(B类)、制造业(C类)、电力热力和供应业(D类)、建筑业(E类)、批发和零售业(F类)等16个行业提出具体要求,详见附录1。

在上海负面清单的规定中大致可以分为2大类,即限制性项目(包括合作、合资、中方控股)和禁止性项目。

对于外国投资者而言,区分清楚这两种不同项目的范围和区别有助于其在中国更合理地进行项目投资。

本调查报告就上海负面清单的相关内容整理出以下几个相关的表格。

一·限制性项目与禁止性项目的各自归纳如下限制性项目归纳表(包括合作、合资、中方控股)表行业特别管理措施数量A 农、林、牧、渔业1.投资中药材种植、养殖须合资、合作2.限制投资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中方控股)3.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须合资、合作,投资粮、棉、油作物种子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且中方投资比例应大于50%,其他农作物种子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美元4.限制投资珍贵树种原木加工(限于合资、合作)4B采矿业1.投资煤层气开发和矿井瓦斯利用须合资、合作2.投资石油、天然气开发须合资、合作3.投资低渗透油气藏(田)的开发须合资、合作4.投资油页岩、油砂、重油、超重油等非常规石油资源开发须合资、合作5.投资页岩气、海底天然气水合物等非常规天然气资源开发须合资、合作6.限制投资特殊和稀缺煤类开采(中方控股)7.限制投资硫铁矿开采、选矿,以及硼镁铁矿石开采8.限制投资硼镁石开采,锂矿开采、选矿,以及贵金属(金、银、铂族)开采9..限制投资重晶石开采(限于合资、合作)10.限制投资金刚石、高铝耐火粘土、硅灰石、石墨等重要非金属矿开采,磷矿开采、选矿,盐湖卤水资源的提炼,以12及天青石开采11.限制投资大洋锰结核、海砂的开采(中方控股)12.限制投资硼镁铁矿石加工C制造业1.限制投资豆油、菜籽油、花生油、棉籽油、茶籽油、葵花籽油、棕榈油等食用油脂加工(中方控股)2.限制投资生物液体燃料(燃料乙醇、生物柴油)生产(中方控股)3.限制投资大米、面粉加工4.限制投资玉米深加工5.限制投资黄酒、名优白酒生产(中方控股)6.限制投资打叶复烤烟叶加工生产7.投资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加工须合资、合作8.投资主要利用境外木材资源的单条生产线年产30万吨及以上规模化学木浆和单条生产线年产10万吨及以上规模化学机械木浆以及同步建设的高档纸及纸板生产须合资、合作9.限制投资出版物印刷(中方控股),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10.投资只读类光盘复制须合资、合作,且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11.限制投资1000万吨/年以下常减压炼油、150万吨/年以下催化裂化、100万吨/年以下连续重整(含芳烃抽提)、150万吨/年以下加氢裂化生产12.限制投资乙炔法聚氯乙烯以及规模以下乙烯和后加工产品、纯碱、烧碱、硫酸、硝酸、钾碱、无机盐的生产13.限制投资联苯胺、颜料、涂料生产14.限制投资丁二烯橡胶(高顺式丁二烯橡胶除外)、乳液聚合丁苯橡胶、热塑性丁苯橡胶生产15.限制投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麻黄素、3,4-亚基二氧苯基-2-丙酮、苯乙酸、1-苯基-2-丙酮、胡椒醛、黄樟脑、异黄樟脑、醋酸酐)、氟化氢等低端氟氯烃或氟氯化合物生产、感光材料生产16.限制投资麻醉药品及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生产(中方控股)17.限制投资氯霉素、青霉素G、洁霉素、庆大霉素、双氢链霉素、丁胺卡那霉素、盐酸四环素、土霉素、麦迪霉素、柱晶白霉素、环丙氟哌酸、氟哌酸、氟嗪酸、安乃近、扑热息痛、维生素B1、维生素B2、维生素C、维生素E、多种维生素制剂和口服钙剂生产18.限制投资血液制品的生产、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品种生产19.限制投资常规切片纺的化纤抽丝生产、粘胶纤维生产20.限制投资电解铝、铜、铅、锌等有色金属冶炼21.限制投资钨、钼、锡(锡化合物除外)、锑(含氧化锑和硫化锑)等稀有金属冶炼3922.限制投资稀土冶炼、分离(限于合资、合作)23.400吨及以上轮式、履带式起重机械制造须合资、合作24.限制投资400吨以下轮式、履带式起重机械制造(限于合资、合作)25.限制投资各类普通级(P0)轴承及零件(钢球、保持架)、毛坯制造26.投资深水(3000米以上)海洋工程装备的设计须合资、合作27.投资海洋工程装备(含模块)制造须中方控股28.限制投资320马力及以下推土机、30吨级及以下液压挖掘机、6吨级及以下轮式装载机、220马力及以下平地机、压路机、叉车、135吨级及以下电力传动非公路自卸翻斗车、60吨级及以下液力机械传动非公路自卸翻斗车、沥青混凝土搅拌与摊铺设备和高空作业机械、园林机械和机具、商品混凝土机械(托泵、搅拌车、搅拌站、泵车)制造29.投资大型煤化工成套设备制造须合资、合作.30.限制投资一般涤纶长丝、短纤维设备制造31.投资空中交通管制系统设备制造须合资、合作汽车整车、专用汽车、农用运输车中外合资生产企业的中方股份比例不得低于50%;股票上市的汽车整车、专用汽车、农用运输车股份公司对外出售法人股份时,中方法人之一必须相对控股且大于外资法人股之和;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2家以下(含2家)生产同类(乘用车类、商用车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如与中方合资伙伴联合兼并国内其他汽车生产企业,可不受2家的限制32.投资汽车电子装置制造与研发:汽车电子总线网络技术、电动助力转向系统电子控制器须合资,嵌入式电子集成系统须合资、合作33.投资新能源汽车能量型动力电池(能量密度曒110Wh/kg,循环寿命曒2000次)外资比例不超过50%34.投资轨道交通运输设备须合资、合作: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干线铁路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输设备的整车和关键零部件(牵引传动系统、控制系统、制动系统)的研发、设计与制造;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及城市轨道交通乘客服务设施和设备的研发、设计与制造,信息化建设中有关信息系统的设计与研发;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的轨道和桥梁设备研发、设计与制造,轨道交通运输通信信号系统的研发、设计与制造,电气化铁路设备和器材制造、铁路噪声和振动控制技术与研发、铁路客车排污设备制造、铁路运输安全监测设备制造35.投资豪华邮轮的设计,船舶低、中速柴油机及其零部件的设计,游艇的设计与制造须合资、合作36.投资船舶低、中速柴油机及曲轴的制造须中方控股37.投资船舶舱室机械的设计与制造须中方相对控股38.限制投资船舶(含分段)的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39.投资民用通用飞机设计、制造须合资、合作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1.投资核电站的建设、经营须中方控股2.限制投资小电网范围内,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下燃煤凝汽火电站、单机容量10万千瓦及以下燃煤凝汽抽汽两用机组热电联产电站的建设、经营2E建筑业1.投资支线铁路、地方铁路及其桥梁、隧道、轮渡和站场设施的建设、经营须合资、合作2.投资铁路干线路网的建设、经营须中方控股3.投资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基础设施综合维修须中方控股4.投资城市地铁、轻轨等轨道交通的建设、经营须中方控股4F 批发和零售业1.限制投资植物油、食糖、烟草的批发、配送2.限制投资粮食收购,限制投资粮食、棉花的批发、配送3.除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可以独资、合资、合作形式提供音像制品(含后电影产品)分销外,限制其他国家或地区投资者投资音像制品(除电影外)的分销(限于合作)4.限制投资原油、化肥、农药、农膜、成品油(含保税油)的批发、配送5除同一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投资图书、报纸、期刊连锁经营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65%外,其他国家或地区投资者投资图书、报纸、期刊连锁经营,连锁门店超过30家的,不允许控股6.限制投资加油站(同一外国投资者设立超过30家分店、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成品油的连锁加油站,由中方控股)建设、经营7.限制投资加油站(同一外国投资者设立超过30家分店、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成品油的连锁加油站,由中方控股)建设、经营8.限制投资直销、邮购、网上销售8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1.限制投资铁路旅客运输公司(中方控股)2.限制投资公路旅客运输公司(限于合资),且外方投资比例不得超过49%,主要投资者中至少一方须是中国境内从事5年以上道路旅客运输业务的企业3.限制投资水上运输公司(中方控股),投资定期、不定期国际海上运输业务须中方控股4.限制投资出入境汽车运输公司5.投资航空运输公司须中方控股,经营年限不超过30年, 投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一家外商(包括其关联企业)投资比例不得超过25%,法定代表人须为中国籍公民6.投资农、林、渔业通用航空公司须合资、合作7.投资从事公务飞行、空中游览、为工业服务的通用航空企业须中方控股8..限制投资摄影、探矿、工业等通用航空公司(中方控股)9..通用航空企业经营年限不得超过30年,法定代表人须为中国籍公民10.除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外,其他国家或地区投资者投资航空运输辅助服务,须符合外方投资比例要求,经营年限不超过30年11.投资飞机维修(有承揽国际维修市场业务的义务)和航空油料项目限中方控股12.除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投资民航计算机订座系统限内地企业控股以外,禁止其他国家或地区投资者投资民航计算机订座系统13.投资民用机场的建设、经营须中方相对控股13I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1.除应用商店以外,投资经营其他信息服务业务的外方投资比例不得超过50%2.投资经营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的外方投资比例不得超过50%3.除投资经营类电子商务的外方投资比例不得超过55%以外,投资经营其他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的外方投资比例不得超过50%3J金融业1.限制投资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货币经纪公司2.限制投资保险公司(含集团公司,寿险公司外方投资比例不超过50%),保险中介机构(含保险经纪、代理、公估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3.限制投资证券公司(外方参股比例不超过49%,初设时业务范围限于股票(包括人民币普通股、外资股)和债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的承销与保荐、外资股的经纪、债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的经纪和自营,持续经营2年以上符合相关条件的,可申请扩大业务范围);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外方参股比例不超过49%);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仅限港、澳证券公司,参股比例不超过49%);期货公司(仅限港、澳服务提供者,参股比例不超过49%)4.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外国投资者总资产不得低于500 万美元;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不少于3年从业经验4K房地产业1.限制投资高档宾馆、高档写字楼、国际会展中心,以及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建设、经营2.限制投资房地产二级市场交易及房地产中介或经纪公司2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投资设立投资性公司应符合:(一)1.外国投资者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且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投资企业,其实缴注册资本超过1000 万美元,或者;2.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10个以上投资企业,其实缴注册资本超过30008万美元;(二)投资性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三)外国投资者应为一家外国的公司、企业或经济组织,若外国投资者为两个以上的,其中应至少有一名占大股权的外国投资者符合(一)的规定2.限制投资法律咨询、外国律师事务所只能以设立代表处的形式提供法律服务3.投资会计师事务所须合伙4.限制投资市场调查(限于合资、合作)5.除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设立独资人才中介机构外,其他国家或地区投资者只能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投资比例不超过70%,人才中介机构最低注册资本为12.5万美元,外方出资者应是从事3年以上人才中介服务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6.投资从事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限合资(不得从事赴台湾地区旅游业务)7.投资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外方投资比例不得超过49%8.限制投资评级服务公司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1.限制投资测绘公司(中方控股)2.限制投资摄影服务(含空中摄影等特技摄影服务)(限于合资)2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投资综合水利枢纽的建设、经营须中方控股1P教育1.投资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限合作2.投资非经营性学前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高等教育等教育机构,以及非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限合作,不允许设立分支机构2Q 卫生和社会工作1.投资医疗机构投资总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不允许设立分支机构,经营期限不超过20年1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1.限制投资电影院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2.限制投资广播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业务(限于合作)3.投资文化艺术业须符合相关规定(R871文艺创作与表演、R872 艺术表演场馆、R873 图书馆等)3禁止性项目归纳表表行业特别管理措施数量A 农、林、牧、渔业1.禁止投资我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研发、养殖、种植以及相关繁殖材料生产(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优良基因),转基因生物研发和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2.禁止投资我国管辖海域及内陆水域水产品捕捞2B采矿业1.禁止投资钨、钼、锡、锑开采和稀土、放射性矿产开采、选矿2.禁止投资萤石开采2C制造业1.禁止投资我国传统工艺的绿茶及特种茶加工(名茶、黑茶等)2.禁止投资象牙雕刻,虎骨加工,脱胎漆器、珐琅制品、宣纸、墨锭生产3.禁止投资放射性矿产冶炼、加工4.禁止投资武器弹药制造5.禁止投资列入《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条例》和《中国珍稀、濒危保护植物名录》的中药材加工6.禁止投资中药饮片的蒸、炒、灸、煅等炮制技术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7.禁止投资开口式(即酸雾直接外排式)铅酸电池、含汞扣式氧化银电池、含汞扣式碱性锌锰电池、糊式锌锰电池、镉镍电池制造7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无E建筑业无0F 批发和零售业1.禁止投资盐的文物商店和禁止投资文物拍卖1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1.禁止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和投资邮政公司2.禁止投资空中交通管制公司2I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1.禁止投资新闻网站、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文化经营(音乐除外)3.禁止直接或间接从事和参与网络游戏运营服务3.禁止投资经营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3J金融业无0 K房地产业 1.禁止投资别墅的建设、经营 1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禁止投资社会调查1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1.禁止投资人体干细胞技术开发和应用2.禁止投资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 2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禁止投资自然保护区和国际重要湿地的建设、经营2.禁止投资国家保护的原产于我国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开发2P教育1.禁止投资义务教育,以及军事、警察、政治、宗教和党校等特殊领域教育机构;禁止投资经营性学前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高等教育等教育机构1Q 卫生和社会工作无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1.禁止投资新闻机构2.禁止投资图书、报纸、期刊的出版业务3.禁止投资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业务4.禁止投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公司、电影制作公司、发行公司、院线5.禁止投资高尔夫球场的建设、经营5二·2014年负面清单中限制性项目和禁止性项目在各行业的数量对比,如下:表行业限制性项目数量禁止性项目数量合计政策数量排序A 农、林、牧、渔业 4 2 6 (7)B采矿业12 2 14 (3)C制造业39 7 46 (1)D 电力、热力、2 0 2 (15)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E建筑业 4 0 4 (9)F 批发和零售业8 1 9 (4)G 交通运输、13 2 15 (2)仓储和邮政业I信息传输、软件和3 3 6 (7)信息技术服务业J金融业 4 0 4 (9)K房地产业 2 1 3 (12)L 租赁和商务服务8 1 9 (4)业M 科学研究和技术2 2 4 (9)服务业N 水利、环境和公共1 2 3 (12)设施管理业P教育 2 1 3 (12)Q 卫生和社会工作 1 0 1 (16)R 文化、体育和娱乐3 5 8 (6)业合计108 31 139附2013年对比表:2013年负面清单中限制性项目和禁止性项目在各行业的数量对比,如下:表④行业限制性项目数量禁止性项目数量合计政策数量排序A 农、林、牧、渔业 5 2 7 (7)B采矿业14 2 16 (3)C制造业55 7 62 (1)D 电力、热力、4 15 (10)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E建筑业 4 0 4 (12)F 批发和零售业11 3 14 (4)G 交通运输、19 2 21 (2)仓储和邮政业I信息传输、软件和3 3 6 (9)信息技术服务业J金融业 5 0 5 (10)K房地产业 2 1 3 (12)L 租赁和商务服务12 1 13 (5)业M 科学研究和技术8 4 12 (6)服务业N 水利、环境和公共1 2 3 (14)设施管理业P教育 2 1 3 (14)Q 卫生和社会工作 1 0 1 (16)R 文化、体育和娱乐3 4 7 (7)业合计150 33 183结论部分由上面所归纳的3个表格可以的出一些较为基本的情况:①在上海自贸区公布的负面清单中,限制性项目的数量是禁止性项目数量的将近4倍。

我国“负面清单”管理的实践与建议

我国“负面清单”管理的实践与建议
机 制 ,允 许 投 资者 在 条约 规定 的情形 下 ,直 接选 择 国际仲 裁机构 ,对 东道 国提 出有约 束 力的仲裁 程序 。
因 此 ,总 体 上 看 ,与 欧 式 B I T相 比 ,美 式 B I T极 大
地 弱化 了东道 国的外 资管辖 权。 二 战后 ,一 些欧 洲 国 家开 始对 外 缔 结专 门 的双
投 资安 全 的利 益 诉 求 ,因 此得 到 了普遍 认可 和 大 范 竞争 中立规 则 ,对 国 有企 业 的对 外 投 资进 行 限制 ,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① 收稿 日期 :2 0 1 5 . 4 . 1 4
3 l 2 0 1 5  ̄I 第3 期
e专 o l u 题 m n 。 专
投 资规 则谈 判 的议 题 更加 宽 泛 ,对发 展 中 国家提 出 了新的挑 战。
标 志着我国外商投资管理模式正在酝酿着根本性的 投 资 保 护 的标 准要 求 更高 。 比如 ,在 发 生 对外 资 的
变革 。 这种 变 革 对我 国进 一步 扩 大 开放 具 有重 大 意 征 收 时 ,要 求充 分 、及 时和有 效 的补偿 ,并且 开始
义 ;但 由于与之配套政策、法律和 制度环境 尚不完 要求东道 国取消对外资的各种履行要求。在争端解 善 ,目前仍面临诸多问题和挑 战。 决机制方面 ,增加了投资者与国家之间的争端解决
因投 资 条 约产 生 的争 议 ,并 没 有 涉及 投 资 者与 缔 约 持金 融体 系稳 定等 措 施 ,扩 大 了东 道 国对 外 资的 监
国 之 间 的投 资 争 议 。 由于 欧 式 B I T兼 顾 了 当时 发 展 管空 间。在 发展 中国 家成 为 主要 资本 输 出国 的背景 中 国家 重视 经 济 主 权独 立 ,以及 发达 国家注 重 保 护 下 ,发达 国家不 仅 强 化 了 国家 安全 审 查 ,而且 强调

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优越性

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优越性
激活了市场主体的活力。在正面清单管理模式下,只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事项,市场主体才有相应的行为自由。但社会经济生活纷繁复杂,法律列举的事项是极为有限的,大量的经济生活领域,法律法规都没有明确作出规定,例如,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种新的业态、新的领域不断出现,市场主体能否进入这些领域,必然成为法律调整的空白地带或称为“法律的沉默空间”。按照正面清单管理模式的相关原则,市场主体就无法进入这些领域或业态,这就严格限制了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自由。即便减少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也可能会在法律的空白领域设置大量变相许可,如核准、备案、达标、验收等,从而规避行政许可法定的相关原则,使得实践中各种不予备案、不予验收等措施仍然会通行无阻,限制了市场主体的行为自由。这就导致如下结果:只要法律不明令禁止,行政机关都敢做;只要政府没有明确准许,市场主体都不能做。在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下,只有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领域,市场主体才无法进入,凡是清单没有列明的领域,市场主体均可以进入。因此,与正面清单管理模式相比,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赋予了市场主体更充分的行为自由——凡是法无禁止的,即推定市场主体有行为的自由,在“法律的沉默空间”,政府机关也不得设置额外的审批程序,变相规避行政许可法定的原则。所以,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是一种激活主体活力、促进社会财富创造的法律机制。
综上所述,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是法治理念和社会管理理念的根本转变,遵循了市民社会管理的基本规律,也是市场经济内在发展需要的体现。同时,从法治层面看,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体现了私法自治的基本价值:在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下,市场主体的行为,除非法律明确限制,否则都属合法;而行政机关的行为,除非法律明确许可,否则都是非法。这充分彰显了“规范公权、保障私权”的法治理念,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对市场主体的监管更为高效。在正面清单管理模式下,市场主体要进入特定的市场领域,需要经过行政机关的审批,这也是所谓的“事前监管模式”。在此种模式下,烦琐的审批程序很可能导致权力寻租现象的出现,而市场主体获得批准后,如果缺乏事后的监督机制,行政机关就难以准确把握市场经济状况。因此,事前的监管在效率上是相对低下的。在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下,市场主体只要符合法定的准入条件,行政机关就应当许可和批准。批准就自然转化为一种备案,核准制自然就变成了备案制。更为重要的是,监管形式实现了相应转变——变成了准入之后、运营之中的监管。这种从事前监管到事后监管的转变,必然要求政府形成一套高效而完善的备案体系和其他公示公信制度,如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息约束等制度,并加强事后监管力度,积极处理备案制度中可能产生的问题,以管控市场风险、保障市场秩序。由于事后的监管模式更有利于准确掌握市场主体的实际经济活动状况,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因此,与事前的监管模式相比,事后的监管模式更有效率。

负面清单_厘清政府和市场的关系_叶敏华

负面清单_厘清政府和市场的关系_叶敏华

论坛Opinion 2014年2月,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召开的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上指出,对市场主体,是“法无禁止即可为”;而对政府,则是“法无授权不可为”,李克强总理用这两句话来界定市场和政府的关系。

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是市场经济国家在发展中的基本问题,合理区分政府和市场的作用,对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机制和规则,以及深化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将起到重要作用。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在理论上的一个重大突破,就是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而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规则和体系,是市场起决定性作用的基础。

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一系列重要举措,包括实行“负面清单”准入管理方式、完善全国统一市场、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健全优胜劣汰的市场化退出机制等等。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这是我国投资管理体制一项颠覆性、革命性的根本变革,意味着我国施行了35年之久的审批投资管理体制面临终结。

此外,这也是开放倒逼市场化改革提速,从制度上实现简政放权,政府管理体制变革迈出的重要一步。

市场主体是“法无禁止即可为”(一)负面清单管理所谓“负面清单”(negative list),又称消极清单、否定列表,是指在国际投资协定中,缔约方在承担若干义务的同时,以列表形式将与这些义务不符的特定措施列入其中,从而可以维持这些不符措施,或者以列表形式列出某些行业,保留在将来采取不符措施的权利。

“负面清单”只列出不允许项目,其它没有列入的都允许投资,这是更加积极主动开放战略的体现,具有开创性意义。

“负面清单”管理,是指政府列出禁止和限制进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清单,清单之外的领域都可以自由进入,即 “法无禁止即可为”。

这既是市场准入管理方式的改革,也是深化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首先,“负面清单”只管企业“不能做什么”,与正面清单规定企业“只能做什么”相比,还市场主体一个更大的发展空间,体现了政府在处理与市场关系方面思维方式的重要转变;其次,“负面清单”大幅度收窄了政府审批负面清单:厘清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负面清单”管理是一种“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政府行权理念,是一种政府与市场、社会边界的重新厘定。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3年)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3年)
DONG TIMES 2013 年 10 月 1 日 星期二
2013 年 10 月 1 日 星期二 PUDONG TIMES
A4
E-mail:shuxianzhang@ 责任编辑 /张淑贤 美编 / 吴婷
专题
FEATURE
FEATURE
专题
A5
E-mail:shuxianzhang@ 责任编辑 / 张淑贤 美编 / 吴婷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负面清单) (2013 年)
门类 (代码及名称) 大类 (代码及名称) 中类 (代码及名称) 特别管理措施 1.投资中药材种植、 养殖须合资、 合作 2.限制投资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 (中方控股) 3.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须合资、 合作, 投资粮、 棉、 油作物种子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 200 万美元, 且中方投资比例应大于 50%, 其他农作物种子企业的注册资 本不低于 50 万美元 4.限制投资棉花 (籽棉) 加工 5.限制投资珍贵树种原木加工 (限于合资、 合作) 6.禁止投资我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研发、 养殖、 种植以及相关繁殖材料生产 (包括种植业、 畜牧业、 水产业优良基因) , 转基因生物研发和转基因农作 物种子、 种畜禽、 水产苗种生产 7.禁止投资我国管辖海域及内陆水域水产品捕捞 限制投资特殊和稀缺煤类开采 (中方控股) 1.投资煤层气开发和矿井瓦斯利用须合资、 合作 2.投资石油、 天然气开发须合资、 合作 3.投资低渗透油气藏 (田) 的开发须合资、 合作 4.投资提高原油采收率及相关新技术的开发应用须合资、 合作 5.投资物探、 钻井、 测井、 录井、 井下作业等石油勘探开发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须合资、 合作 6.投资油页岩、 油砂、 重油、 超重油等非常规石油资源开发须合资、 合作 7.投资页岩气、

负面清单

负面清单

名词释义所谓负面清单(Negative List),相当于投资领域的“黑名单”,列明了企业不能投资的领域和产业。

学术上的说法是,凡是针对外资的与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不符的管理措施,或业绩要求、高管要求等方面的管理限制措施,均以清单方式列明。

与负面清单相对应的是,正面清单(Positive List),即列明了企业可以做什么领域的投资。

在《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中,利用正面清单来确定覆盖的领域,而负面清单则用来圈定在这些开放领域清单上,有关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问题的限制,这种做法也被目前不少国家采用,从而有效利用正面和负面清单的手段,在开放市场的同时,保护部分敏感产业。

内容简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3年)》(以下简称“负面清单”),以外商投资法律法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等为依据,列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内对外商投资项目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采取的与国民待遇等不符的准入措施。

负面清单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代码》(2011年版)分类编制,包括18个行业门类。

S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T国际组织2个行业门类不适用负面清单。

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将外商投资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将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除列明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禁止(限制)外商投资国家以及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限制)的产业,禁止外商投资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全的项目,禁止从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经营活动。

自贸试验区内的外资并购、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境外投资者以其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股权出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涉及国家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内投资参照负面清单执行。

(完整)2019自贸区外商投资负面清单与全国版负面清单比较分析 -2

(完整)2019自贸区外商投资负面清单与全国版负面清单比较分析 -2

(完整)2019自贸区外商投资负面清单与全国版负面清单比较分析 -2 自贸区外商投资负面清单与全国版负面清单
逐项比较分析
2019年6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分别发布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自2019年7月30日起施行。

2019年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保持了2018年版的体例结构,进一步缩减了负面清单长度.其中,全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条目由48条减至40条,压减比例16.7%;自贸试验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条目由45条减至37条,压减比例17.8%。

总体而言,自贸区负面清单比全国版少3项管制措施,有2项准入门槛较低,但自贸区负面清单有13项措施提出了更加明确的准入要求,具体情况如下:
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负面清单与全国版负面清单比较
-2。

中国(上海)自贸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2014修订版)

中国(上海)自贸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2014修订版)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4年修订)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告2014年第1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批准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扩大开放的措施》、《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现予公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4年修订)》。

特此公告。

上海市人民政府2014年6月30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4年修订)上海市人民政府说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负面清单”),以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批准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扩大开放的措施》、《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等为依据,列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内对外商投资项目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采取的与国民待遇等不符的准入措施。

负面清单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代码》(2011年版)分类编制,包括18个行业门类。

S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T国际组织2个行业门类不适用负面清单。

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管理原则,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实行备案管理。

对负面清单之内的领域,外商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国务院规定对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的除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实行审批管理。

除列明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禁止(限制)外商投资国家以及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限制)的产业,禁止外商投资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全的项目,禁止从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经营活动。

自贸试验区内的外资并购、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境外投资者以其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股权出资,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涉及国家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2023年全国统一的负面清单制度

2023年全国统一的负面清单制度

2023年全国统一的负面清单制度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开放,越来越多的外资、外资企业及个人涌入我国市场,为了更好地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2023年全国统一的负面清单制度将正式实施。

本文将就负面清单制度的背景、意义、内容和影响进行分析,并探讨其对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

一、背景1. 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不断深化当前,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不断深化,各类外资企业和个人在我国市场的投资和经营活动日益频繁。

我国与世界各国的经济通信日益紧密,对外贸易规模不断扩大,各类跨境投资活动蓬勃发展。

2. 需要更加精细化的市场监管随之而来的是市场秩序的混乱和不规范现象逐渐凸显,一些外资企业和个人的投资活动对我国经济领域的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生态环境保护造成一定影响,有必要建立更加细化、精准的市场监管机制。

二、意义1. 保护国家利益和安全负面清单制度将通过对外资、外资企业和个人在我国市场的投资和经营活动进行限制和约束,保护国家的战略性产业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2. 规范市场秩序通过制定负面清单,能够防范和遏制各类市场混乱、不正当竞争和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3. 引导外资投向负面清单制度能够明确外资的准入范围和限制条件,为外资投资提供有力指引,使外资资源更加合理、高效地投向我国经济的重点领域和重要领域,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技术进步。

三、内容负面清单制度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明确外资在我国市场的准入领域和条件,规定禁止或者限制外资投资的行业、领域和方式,对于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生态环境保护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领域和行业将进行限制。

2. 外资经营负面清单规定外资企业在我国市场的经营行为范围和方式限制,对于可能损害国家利益和用户权益的经营行为将进行限制和规范。

3. 个人投资负面清单对个人在我国市场的投资活动进行约束,对于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将进行限制和管理。

《负面清单》的新发展及完善建议

《负面清单》的新发展及完善建议

《负面清单()》的新发展及完善建议自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公开批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以来,上海市积极推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建设,陆续出台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等一系列地方性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

一前两个版本负面清单的基本介绍自2013年8月国务院正式批准建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上海自贸区)以来,有关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以下简称负面清单)经过适时调整,已经相继出台了三个版本。

前两个版本的负面清单分别是上海市政府于2013年10月1日、2014年6月30日颁布实施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3年)》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4年修订)》。

自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以来,上海自贸区取得的成效斐然。

上海自贸区两个版本负面清单的出台及实施,是上海自贸区最具有突破性的亮点,也是上海“先行先试”总结出的制度经验。

全国各地争相学习效仿,将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应用于本地的外商投资准入实践。

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的成功经验得到国务院及各相关部门的肯定。

2015年3月13日,国家发改委公布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此次修订内容在一定程度上借鉴了上海自贸区的负面清单。

二《负面清单(2015年)》的出台背景第三部版本的负面清单是国务院于2015年4月20日发布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2015年)》)。

这部负面清单统一适用于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四个自贸区,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并适时调整。

(一)天津等三个新设自贸区相继成立2015年4月20日,国务院批准并印发了广东、天津、福建三个自贸区的总体方案,第二天,广东、天津、福建三地自贸区同步挂牌正式成立。

与此同时,国务院扩展了上海自贸区的地域范围,覆盖了陆家嘴金融片区、金桥开发区片区及张江高科技片区等新增区域。

负面清单具体内容

负面清单具体内容

负面清单具体内容一、概述负面清单是指国家或者相关机构针对某些行业、领域或者行为制定的一系列限制或禁止的具体事项的清单。

负面清单的目的是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公共利益,防范风险和保护市场秩序。

下面将具体列举一些通常被包含在负面清单中的具体内容。

二、金融领域在金融领域中,负面清单通常包含以下内容:1. 非法集资:禁止进行未经合法许可的集资活动,以防止非法集资行为损害投资者权益和金融秩序。

2. 洗钱和资金违规流动:禁止洗钱和资金违规流动行为,以阻止非法资金流动,遏制金融犯罪行为。

3. 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禁止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进行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

4. 资本金不足:禁止金融机构资本金低于规定的最低限额,确保金融机构健康运营和金融稳定。

5. 银行贷款违规:禁止银行贷款违反规定,防止不合规的贷款活动增加金融风险。

三、环境保护在环境保护领域,负面清单通常包含以下内容:1. 水污染:禁止排放超标污水和污染物,保护水资源和水环境的健康。

2. 大气污染:禁止排放超标废气和污染物,防止大气污染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影响。

3. 土壤污染:禁止对土壤进行污染和破坏,确保土壤的质量和生态功能。

4. 生态系统破坏:禁止破坏自然生态系统,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

5. 非法盗伐和乱捕乱杀:禁止非法盗伐森林和动植物的非法捕杀,保护森林资源和生物多样性。

四、食品安全在食品安全领域,负面清单通常包含以下内容:1. 添加剂超标使用:禁止添加剂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限量使用,保障食品安全。

2. 食品伪劣产品:禁止生产和销售伪劣食品,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3. 食品添加物问题:禁止使用有毒有害的食品添加物,保障食品安全和消费者健康。

4. 假冒伪劣食品:禁止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维护市场秩序。

5. 过期食品销售:禁止销售过期食品,确保食品新鲜和安全。

五、知识产权保护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负面清单通常包含以下内容:1. 侵犯知识产权:禁止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保护创新和创造力。

我国实施负面清单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我国实施负面清单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我国实施负面清单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一、负面清单的含义负面清单,又称不符措施,是指在国际投资协定中缔约方在承担若干义务的同时,将与这些义务不相符的特定措施单独开列出来,从而可以继续维持这些不符的措施,或者以列表形式列出某些行业,保留其在将来采取不符措施的权利。

负面清单是开列一个被允许的不符措施或者被允许采取不符措施的行业的一个列表,实际上是原则的例外。

负面清单是国际上重要的投资准入制度,可以从三个方面阐释负面清单模式的内涵:其一,主体资格是否要经明确授权,即通过何种方式确定有关主体是否具有进入相关市场的资格,负面清单模式采取的是只要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没有明确的禁止或限制,主体就可以进入市场实施相关行为;其二,主体资格由谁授予,市场主体准入的资格以及进入市场后能从事何种行为,这些问题必须有一个明确的授权主体,负面清单采取的是用法律规定;其三,市场准入制度的标准,各国在制定自己的市场准入规则时,会选择什么样的主体和行为可以被市场所接纳,什么样的主体和行为要被排除在市场之外。

负面清单为主体营造宽松的市场环境,授予投资主体更多的机会进入市场。

二、实施负面清单制度的难点(一)负面清单的质量问题负面清单的质量是其能否发挥实质性作用的关键,也是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制度面临的首要问题。

总体来看,尽管负面清单的公布在外资管理方面取得了实质性的突破,但投资壁垒仍然存在,新版负面清单仍然具有鲜明的过渡性质。

(二)隐性壁垒问题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要求打破对企业类型的限制,不论是中资公司还是外资公司都采用国民待遇公平对待。

然而在30多年的行政审批管理制度下,因企业的性质差异在财政税收、项目核准等方面的各类隐性壁垒短期内难以彻底消除,具有政府背景的企业往往有着独特的竞争优势。

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国有企业能否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竞争,是对负面清单的重大考验。

(三)投资准入的标准问题负面清单对外资准入领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缺乏对外来投资质量的界定。

跨境电商正面清单与自贸区负面清单

跨境电商正面清单与自贸区负面清单

经济参考报/2016年/4月/12日/第006版物流跨境电商正面清单与自贸区负面清单清华大学工程管理硕士教育中心执行主任博士生导师刘大成国人熟悉的所谓“正面清单”实际上是来自“负面清单”的概念,其完整的说法应该是“正面清单管理模式”或“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最早列明“负面清单”是1994年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成立时出现的,后来引申到各个自由贸易区FTA的负面清单和正面清单中。

通俗意义上讲,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是指一国政府在引进外资的过程中,规定了哪些经济领域不开放,而除了负面清单上列明的禁区,其他行业、领域和投资活动都是许可的,凡是与外资的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不符的管理措施及要求均以清单方式列明。

而国人开始接触负面清单则是从2013年上海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始的,最早来自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3年)》的文件,列明了对外投资项目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采取的与国民待遇等不符的准入措施。

而今,随着负面清单概念的熟悉,国人也开始使用“正面清单”的概念。

为什么笔者把两者放在一起来说,是因为此次的跨境电商“正面清单”完全与自贸区“负面清单”呈现正相关的关系。

4月7日晚,财政部、海关总署与国家税务总局等11个部门联合发布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即所谓跨境电商的“正面清单”,其中包括1142个8位税号商品,主要涉及部分食品饮料、保健品、服装鞋帽、家用电器以及部分化妆品、纸尿裤、儿童玩具、保温杯、配方奶粉等商品。

对于跨境电商的零售进口商品,个人年度交易限制为20000元,单次交易限制为2000元,超出限制则按照一般贸易全额征税,但海淘一件商品需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所以最低得交税11.9%。

与此同时,财税部门也提高了针对个人物品的行邮税税率,将原来的10%、20%、30%、50%四档调整为三档,分别对应税率为15%、30%、60%。

一石激起千层浪,有人说“免税时代终结”,也有人说“电商或遭大洗牌”,甚至有人说“都是奶粉惹的祸”。

天津自贸区负面清单

天津自贸区负面清单

四、《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在自贸试验区内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并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发布实施指南,做好相关引导工作。

五、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内投资参照《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执行。

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我国签署的自贸协定中适用于自贸试验区并对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有更优惠的开放措施的,按照相关协议或协定的规定执行。

六、《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并适时调整。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
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
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说 明
一、《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发布。

负面清单列明了不符合国民待遇等原则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适用于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四个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统称自贸试验区)。

二、《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划分为15个门类、50个条目、122项特别管理措施。

其中特别管理措施包括具体行业措施和适用于所有行业的水平措施。

三、《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中未列出的与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文化、金融审慎、政府采购、补贴、特殊手续和税收相关的特别管理措施,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自贸试验区内的外商投资涉及国家安全的,须按照《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进行安全审查。

影视、金融信息。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负面清单)(2021 年版)
说明
一、《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统一列出股权要求、高管要 求等外商投资准入方面的特别管理措施,适用于自由贸易试验区。 《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 理。境内外投资者统一适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有关规定。
六、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1 电信公司:限于中国入世承诺开放的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的外资股比不超过 50%
—3—
序号
特别管理措施
(电子商务、国内多方通信、存储转发类、呼叫中心除外),基础电信业务须由中方 控股(且经营者须为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原 有区域〔28.8 平方公里〕试点政策推广至所有自贸试验区执行。 禁止投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出版服务、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文化经营 12 (音乐除外)、互联网公众发布信息服务(上述服务中,中国入世承诺中已开放的内 容除外)。
七、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禁止投资中国法律事务(提供有关中国法律环境影响的信息除外),不得成为国内律 师事务所合伙人。(外国律师事务所只能以代表机构的方式进入中国,且不得聘用中 13 国执业律师,聘用的辅助人员不得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如在华设立代表机构、派 驻代表,须经中国司法行政部门许可。) 14 广播电视收听、收视调查须由中方控股。社会调查中方股比不低于 67%,法定代表人 应当具有中国国籍。
的服务业务须由中国政府审批。中外新闻机构业务合作,须中方主导,且须经中国政
—4—
序号
特别管理措施
府批准。) 禁止投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制作业务。(但 经中国政府批准,在确保合作中方的经营主导权和内容终审权并遵守中国政府批复的 22 其他条件下,中外出版单位可进行新闻出版中外合作出版项目。未经中国政府批准, 禁止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

上海负面清单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上海负面清单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在完善外商准入制度时,上海自贸区需更好地兼顾扩大开放与产业保护,做好国内产业竞争力的调查与评价,并且尝试突破单边设计制度的限制。

■应以前瞻性视角修改负面清单,考虑采用“保留行业+不符措施”的方式,设计系统、简约的文本形式,在扩大准入范围、开放领域的同时,为本国新兴产业发展预留必要和合理的空间。

■“渐进式”加强外资准入立法保障,循序渐进、逐步放开地将外资法与负面清单结合修改,注重不同立法平台的各自作用与相互配合。

多元化完善外商投资监管,建立综合审批的服务模式。

在内容丰富的上海自贸区建设方案中,对外资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无疑是其中最大的亮点之一。

到目前为止,上海自贸区内无论是放宽服务业外商投资准入限制、实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还是改革审批制实行备案制,都颇有成效。

然而,就未来而言,仍需要进一步实现外商投资自由化,对接国际投资新规则,促进我国外资经济体制的转型升级。

负面清单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第一,负面清单难以摆脱“形式主义”。

经比对发现,负面清单相比全国实行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两者高度相似。

负面清单很笼统,将“禁止类”和“限制类”合并以明确其“负面”性质,即除非“清单”中提到的禁止或限制,否则就不存在禁止或限制。

然而,其分类编排上的调整没有清楚区分“禁止”与“限制”,反而省去了一些项目的说明性规定,甚至将一些原本只带有限制条件的鼓励类措施也列入其中,使清单里的禁止、限制投资产业以及管制措施甚至更多因文字调整而变得容易产生理解困难。

第二,负面清单难以保障内资企业的利益。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规定,清单以外对区内涉及固定资产内、外资项目进行备案管理。

但没有明确规定内资开放模式,即区内内资企业如何审批不明确。

且自贸区暂停了三资企业法而未涉及《公司法》。

并且由清单制定时无法完全预见新兴产业的发展,外企可能因竞争力强使得内企进入这些行业面临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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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共和国国旗的船舶经营。

外国籍船舶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须经中国政府批准。

(二十一)公共航空运

49.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须由中方控股,单一外国投资者
(包括其关联企业)投资比例不超过25%。

50.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
公民担任。

51.外国航空器经营人不得经营中国境内两点之间的运
输。

52.只有中国指定承运人可以经营中国与其他缔约方签
订的双边运输协议确定的双边航空运输市场。

(二十
二)通用航空
53.允许以合资方式投资专门从事农、林、渔作业的通
用航空企业,其他通用航空企业须由中方控股。

54.通用航空企业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

55.禁止外籍航空器或者外籍人员从事航空摄影、遥感
测绘、矿产资源勘查等重要专业领域的通用航空飞行。

(二十三)民用机场与
空中交通管

56.禁止投资和经营空中交通管制系统。

57.民用机场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相对控股。

(二十
四)邮政
58.禁止投资邮政企业和经营邮政服务。

59.禁止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

七、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二十五)电信传输服

60.电信公司属于限制类,限于中国入世承诺开放的电
信业务,其中:增值电信业务(电子商务除外)外资比
例不超过50%,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须为依法设立的专
门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且公司中国有股权或者股
份不少于51%。

(二十互联网和相61.禁止投资互联网新闻服务、网络出版服务、网络视
六)关服务听节目服务、网络文化经营(音乐除外)、互联网上网
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公众发布信息服务(上述服务中,
中国入世承诺中已开放的内容除外)。

62.禁止从事互联网地图编制和出版活动(上述服务中,
中国入世承诺中已开放的内容除外)。

63.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与外国投资者进行涉及互
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的合作,应报经中国政府进行安
全评估。

八、金融业
(二十七)银行业股东
机构类型要

64.境外投资者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为金融机构或
特定类型机构。

具体要求:
(1)外商独资银行股东、中外合资银行外方股东应为
金融机构,且外方唯一或者控股/主要股东应为商业银
行;
(2)投资中资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的应为金融机构;
(3)投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
作)联社、村镇银行的应为境外银行;
(4)投资金融租赁公司的应为金融机构或融资租赁公
司;
(5)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资人应为金融机构;
(6)投资货币经纪公司的应为货币经纪公司;
(7)投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应为金融机构,且不得
参与发起设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8)法律法规未明确的应为金融机构。

(二十八)银行业资质
要求
65.境外投资者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须符合一定数额的
总资产要求,具体包括:
(1)外资法人银行外方唯一或者控股/主要股东、外国
银行分行的母行;
(2)中资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镇银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贷款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境外投资者;(3)法律法规未明确不适用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境外投资者。

66.境外投资者投资货币经纪公司须满足相关业务年限、全球机构网络和资讯通信网络等特定条件。

(二十九)银行业股比
要求
67.境外投资者入股中资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
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资产管理公
司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受单一股东和合计持股比例限制。

(三十)外资银行68.除符合股东机构类型要求和资质要求外,外资银行还受限于以下条件:
(1)外国银行分行不可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允许经营的“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从事银行卡业务”,除可以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
期存款外,外国银行分行不得经营对中国境内公民的人民币业务;
(2)外国银行分行应当由总行无偿拨付营运资金,营运资金的一部分应以特定形式存在并符合相应管理要求;
(3)外国银行分行须满足人民币营运资金充足性(8%)要求;
(4)外资银行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须满足最低开业时间要求。

(三十
一)
期货公司69.期货公司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

(三十证券公司70.证券公司属于限制类,外资比例不超过49%。

二)71.单个境外投资者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
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20%;全部境外投
资者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上市内资证券公
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25%。

(三十三)证券投资基
金管理公司
72.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属于限制类,外资比例不超
过49%。

(三十四)证券和期货
交易
73.不得成为证券交易所的普通会员和期货交易所的会
员。

74.不得申请开立A股证券账户以及期货账户。

(三十五)保险机构设

75.保险公司属于限制类(寿险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
50%),境内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
份不低于75%。

76.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以及投资
入股保险公司的境外金融机构(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上
市保险公司股票的除外),须符合中国保险监管部门规
定的经营年限、总资产等条件。

(三十
六)保险业务
77.非经中国保险监管部门批准,外资保险公司不得与
其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的分出或者分入业务。

九、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三十
七)会计审计
78.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或履
行最高管理职责的其他职务),须具有中国国籍。

(三十
八)法律服务
79.外国律师事务所只能以代表机构的方式进入中国,
在华设立代表机构、派驻代表,须经中国司法行政部门
许可。

80.禁止从事中国法律事务,不得成为国内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81.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不得聘用中国执业律
97.禁止投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公司。

98.对境外卫星频道落地实行审批制度。

引进境外影视剧和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由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指定的单位申报。

99.对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实行许可制度。

(四十六)新闻出版、
广播影视、
金融信息
100.禁止投资设立通讯社、报刊社、出版社以及新闻机
构。

101.外国新闻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新闻机构、向中
国派遣常驻记者,应当经中国政府批准。

102.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提供新闻的服务业务须由
中国政府审批。

103.禁止投资经营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
出版物的出版、制作业务;禁止经营报刊版面。

104.中外新闻机构业务合作、中外合作新闻出版项目,
须中方主导,且须经中国政府批准(经中国政府批准,
允许境内科学技术类期刊与境外期刊建立版权合作关
系,合作期限不超过5年,合作期满需延长的,须再次
申请报批。

中方掌握内容的终审权,外方人员不得参与
中方期刊的编辑、出版活动)。

105.禁止从事电影、广播电视节目、美术品和数字文献
数据库及其出版物等文化产品进口业务(上述服务中,
中国入世承诺中已开放的内容除外)。

106.出版物印刷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

107.未经中国政府批准,禁止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
服务。

108.境外传媒(包括外国和港澳台地区报社、期刊社、
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公司以及广
播、电影、电视等大众传播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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