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自贸区负面清单.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
年版)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22()8
【总页数】3页(P48-5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
【相关文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7年版)的通知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通知
3.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人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7年版)的通知
5.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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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3年)
上海市人民政府
说明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3年)》(以下简称“负面清单”),以外商投资法律法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等为依据,列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内对外商投资项目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采取的与国民待遇等不符的准入措施。负面清单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代码》(2011年版)分类编制,包括18个行业门类。S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T国际组织2个行业门类不适用负面清单。
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将外商投资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将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除列明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禁止(限制)外商投资国家以及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限制)的产业,禁止外商投资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全的项目,禁止从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经营活动。
自贸试验区内的外资并购、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境外投资者以其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股权出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涉及国家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内投资参照负面清单执行。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其后续《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我国签署的自贸协定中适用于自贸试验区并对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有更优惠的开放措施的,按照相关协议或协定的规定执行。
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国际经验比较与发展趋势
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国际经验比较与发展趋势
在世界经济中,由于各经济体的特点和发展的需求不同,产业的重要性和敏感性各异,在涉及到不同产业和不同产品的市场开放时,都需要认真权衡开放市场给产业带来的承受力和受影响产业升级的可能性,然后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现实性与前瞻性相结合的考量。目前发达国家之间在投资领域相互给予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已基本没有异议,在实践中,也有些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发展中国家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比较分析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国际经验及趋势,对我国推进负面清单制度将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一、美日欧等发达国家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及做法
(一)美国负面清单管理
美国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沿用时间较长,经验相对丰富。美国与日本1953年签订的友好通商航海条约第7条规定,缔约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的国民或企业国民待遇,以在其境内从事商贸、工业、金融和其他商业活动,但公用事业、造船、空运、水运、银行等行业除外,这些行业例外即为早期的国民待遇义务的负面清单。列表形式的负面清单出现于20世纪80年代美国对外缔结的第一代双边投资协定,这些协定以附件的形式把例外行业列举出来,成为协定的一部分。
1994年美国、加拿大、墨西哥三国签订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设计了行业负面清单和现存不符措施清单的具体编制方法,在表述形式上包括的要素有:部门(不符措施所涉及的部门)、产业分类编码(采用不符措施相关的产业分类编码)、保留类型(不符措施所保留的协定义务)、政府级别(维持不符措施的政府部门级别)、法律依据(采用不符措施所依据的法律)。
中国(上海)自贸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2014修订版)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4年修订)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告
2014年第1号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批准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扩大开放的措施》、《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现予公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4年修订)》。
特此公告。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4年6月30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2014年修订)
上海市人民政府
说明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负面清单”),以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批准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扩大开放的措施》、《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等为依据,列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内对外商投资项目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采取的与国民待遇等不符的准入措施。负面清单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代码》(2011年版)分类编制,包括18个行业门类。S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T国际组织2个行业门类不适用负面清单。
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管理原则,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实行备案管理。对负面清单之内的领域,外商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国务院规定对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的除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实行审批管理。
研发活动负面清单
研发支出两个负面清单:
一是研发活动负面清单
财税〔2015〕119号文规定,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二是行业负面清单
财税〔2015〕119号第四条规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 -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凡是上述两个负面清单之外的研发活动均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
第一部分 重庆自贸区政策梳理
第一部分重庆自贸区政策梳理
§1.全国自贸区概况
中国自由贸易区是指在国境内关外设立的,以优惠税收和海关特殊监管政策为主要手段,以贸易自由化、便利化为主要目的的多功能经济性特区。原则上是指在没有海关“干预”的情况下允许货物进口、制造、再出口。
2013年9月27日,国务院批复成立中
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2015年4月
20日,国务院决定扩展中国(上海)自由贸
易试验区实施范围。
2015年4月20日,国务院批复成立中
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
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3个自贸区。
2017年3月31日,国务院批复成立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7个自贸区。至此形成全国“1+3+7”的自贸区格局。
§1.1自贸区相同点
✧从自贸试验区范围看:均规划在120平方公里左右(上海自贸试验区2013年成
立之初只有28.78平方公里,2014年12月扩展到120.72平方公里);
✧从行政单元来看:除上海自贸试验区(7个)外,其余自贸区均含有3个行政片
区单元;
✧多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特别是第三批设立的自贸区
尤甚。
§1.2自贸区不同点
自贸区多以上海自贸区的建设为模板,进行成功经验的复制和推广。如,重庆自贸区应用了上海自贸区成功的53条经验中的49条。(具体找到哪些有代表性的成功经验)。这里的不同之处,以各地设立自贸区在政策层面的战略定位为分析目标。
上海自贸区基础发展方向与机遇(下)答案
上海自贸区的基础、发展方向与机遇(下)试卷
[考试时限]:60分钟
[分数]:75分
1、上海自贸区离岸金融业务向国内外所有个人和机构开放,但在中短期,除了国内居民机构和海外华人,西方国家将是最大的客户来源地。
正确
错误
2、目前,大多数新兴市场的经济增加在很大程度上都还依赖于初级产品牛市,但初级产品牛市不可持续。
正确
错误
3、自由化、与国际惯例接轨能有效促进金融中心的发展,上海自贸区设立隔阂限制。因此,上海永远超不过香港。
正确
错误
4、如果美国国内的危机变成全球危机,那么美元的汇率会受到打击走向疲软。
正确
错误
5、未来人民币非常有可能会变成国际金融市场的避风港。
正确
错误
6、目前,在所有国家中,新兴市场对人民币作为储备资产和贸易计价结算货币的接受程度仍低于西方国家。
正确
错误
7、联储退出量化宽松可能会引起新兴市场的动荡,进一步可能成为上海自
贸区离岸金融业务发展的机遇。
正确
错误
8、二十一世纪第二个十年不仅是新兴市场经济体增速明显下滑、分化加剧的十年,也将是新兴市场经济体动乱风险总体大幅上升的十年。
正确
错误
9、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在本质上都是公共权利,其对经济生活的管理都一样。
正确
错误
10、在管理制度创新、简政放权、减少管制方面,要减少法制旗号下的过度管制。
正确
错误
11、上海自贸区离岸金融中心属于()。
内外混合型
内外分离型
混合业务型
避税港型
12、目前,在所有国家中,()对人民币作为储备资产和贸易结算货币的接受程度更高。
美国
欧盟
新兴市场
日本
13、根据本讲,美元汇率有一个奇怪现象:如果美国国内爆发的危机变成全球危机,那么美元汇率将()。
跨境电商正面清单与自贸区负面清单
经济参考报/2016年/4月/12日/第006版
物流
跨境电商正面清单与自贸区负面清单
清华大学工程管理硕士教育中心执行主任博士生导师刘大成
国人熟悉的所谓“正面清单”实际上是来自“负面清单”的概念,其完整的说法应该是“正面清单管理模式”或“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最早列明“负面清单”是1994年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成立时出现的,后来引申到各个自由贸易区FTA的负面清单和正面清单中。
通俗意义上讲,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是指一国政府在引进外资的过程中,规定了哪些经济领域不开放,而除了负面清单上列明的禁区,其他行业、领域和投资活动都是许可的,凡是与外资的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不符的管理措施及要求均以清单方式列明。而国人开始接触负面清单则是从2013年上海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始的,最早来自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3年)》的文件,列明了对外投资项目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采取的与国民待遇等不符的准入措施。而今,随着负面清单概念的熟悉,国人也开始使用“正面清单”的概念。
为什么笔者把两者放在一起来说,是因为此次的跨境电商“正面清单”完全与自贸区“负面清单”呈现正相关的关系。
4月7日晚,财政部、海关总署与国家税务总局等11个部门联合发布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即所谓跨境电商的“正面清单”,其中包括1142个8位税号商品,主要涉及部分食品饮料、保健品、服装鞋帽、家用电器以及部分化妆品、纸尿裤、儿童玩具、保温杯、配方奶粉等商品。对于跨境电商的零售进口商品,个人年度交易限制为20000元,单次交易限制为2000元,超出限制则按照一般贸易全额征税,但海淘一件商品需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所以最低得交税11.9%。与此同时,财税部门也提高了针对个人物品的行邮税税率,将原来的10%、20%、30%、50%四档调整为三档,分别对应税率为15%、30%、60%。
“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法理与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模式
“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法理与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
模式
近年来,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上海自贸区”)作为我国推进改革开放的重要举措,不断探索创新,成为我国改革试验的重要窗口。其中,上海自贸区所采用的“负面清单”模式备受关注。这一模式表明了一种新的法理观念:“法无禁止即可为”。本文将探讨这一法理与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模式的关系,并从政策层面对这种模式进行分析。
首先,回顾我国的立法传统,我们可以发现我国过去在市场准入方面采取的是“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做法。换言之,我国传统的准入管制是基于明确法律授权的,企业只能进行授权范围内的经营活动,禁止一切法律未明确授权但又未明确禁止的经营行为。然而,这种准入管制模式存在着许多弊端,如制度僵化、不利于改革创新等。因此,上海自贸区提出了“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法理观念。
“法无禁止即可为”这一法理观念的核心是,准许除明确定禁止的经营活动之外的其他一切经营行为。相较于传统的准入管制,这一法理观念意味着企业可以自由选择和创新经营方式,促进了市场的竞争和经济的发展。在上海自贸区,这一法理观念通过制定负面清单的方式得以实现。
上海自贸区的“负面清单”模式以“禁止列举”为基础,即只列举出禁止准入的相关行业和领域,其他行业和领域则默认为自由准入。这一模式具有以下优点:
首先,负面清单模式强调市场的选择和竞争。通过禁止列举,上海自贸区为市场主体提供了更大的选择空间,并鼓励市
场竞争。这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促进企业创新,为经济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其次,负面清单模式有利于精简行政审批过程。传统的准入管制需要大量的审批手续和文书,不仅费时费力,还容易滋生腐败。而负面清单模式明确了哪些经营行为是可以自由进行的,减少了审批环节,提高了行政效率。
天津自贸区负面清单
四、《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在自贸试验区内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并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发布实施指南,做好相关引导工作。
五、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内投资参照《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执行。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我国签署的自贸协定中适用于自贸试验区并对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有更优惠的开放措施的,按照相关协议或协定的规定执行。 六、《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并适时调整。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
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
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说 明
一、《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发布。负面清单列明了不符合国民待遇等原则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适用于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四个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统称自贸试验区)。
二、《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划分为15个门类、50个条目、122项特别管理措施。其中特别管理措施包括具体行业措施和适用于所有行业的水平措施。
三、《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中未列出的与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文化、金融审慎、政府采购、补贴、特殊手续和税收相关的特别管理措施,按照现行规定执行。自贸试验区内的外商投资涉及国家安全的,须按照《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进行安全审查。
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
•【公布日期】2015.10.02
•【文号】国发〔2015〕55号
•【施行日期】2015.12.01
•【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
国发〔2015〕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和国务院决策部署,现就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大意义
(一)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定位。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指国务院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级政府依法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二)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的重要基础。
通过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赋予市场主体更多的主动权,有利于落实市场主体自主权和激发市场活力,有利于形成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
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利于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将为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供更大空间。
(三)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内在要求。
通过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明确政府发挥作用的职责边界,有利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幅收缩政府审批范围、创新政府监管方式,促进投资贸易便利化,不断提高行政管理的效率和效能,有利于促进政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市场监管,推进市场监管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根本上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订单、供应链、供给侧与负面清单
订单、供应链、供给侧与负面清单
企业的四大要素,相互依存与促进,在企业领导班子这个大脑司令部的统一指挥下,共同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
维系企业有机体的生存与发展需要有若干基本要素,共同构成企业产生、变化与发展的动因。其中,订单是企业赖以生存的逻辑起点和全部问题的出发点与归宿;供应链始于源点,终于消费者,在顾客与供应商之间形成一种无缝连接的活动过程,实现企业满足顾客需求的目的与价值;供给侧要求企业从推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创造新供给入手,淘汰落后产能,提高效率,提升有效供给,提高企业盈利能力;负面清单管理,基于企业存世寿命趋短且跳不出“周期律”而借鉴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管理。订单是企业的血液,供应链是企业的经络,供给侧是企业的骨骼,负面清单管理是企业的制度安排。企业的这四大要素,相互依存与促进,在企业领导班子这个大脑司令部的统一指挥下,共同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
订单是企业的逻辑起点
“订单”是一个全息胚,包含了企业的全部要素,甚至可以把订单看成企业的细胞或产品。由于它具备企业的基本特征:原材料输入、供应商和供应商的供应商、任务承担者、成本、成品输出、客户和客户的客户、信息资源等,订单其实是构成企业最直接和最基本的卧,是企业的逻辑起点。没有或离开了订单,企业各项工作就无法展开,
即便展开了也毫无价值可
订单与供应链构成企业的“生态磁场”
企业的一切活动都源于订单,有了订单,企业的各项活动才有价值,正可谓订单决定一切。在市场上,谁掌握了订单,大家就愿意跟着谁跑,谁就具有强大的吸附力。这就好比宇宙中任何一个物质点周围空间都以螺旋式旋转围绕这个物质点运动着,其旋转的中心点构成了“重力场”或“万有引力场”一样。一个企业要想取得可持续发展,务必具有源源不断的订单和有效的供应链,订单与供应链是企业融合商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意识流等多元一体的“生态磁场”或“万有引力场”。企业一旦在市场上形成了“生态磁场”或“万有引力场”,企业就有可能把原材料供应商、生产商、分销商、运输商等一系列企业吸附在自己周围并组成一条价值增值链,这如同把散落的珍珠串成一串串项链而创造出更大的价值一样。美国的史蒂文斯(Stevens)认为:“通过增值过程和分销渠道控制从供应商的供应商到用户的用户的流就是供应链,它开始于供应的源点,结束于消费的终点。”国际著名的GE、UTC、波音、空客,罗罗、海尔、阿里巴巴等企业的成功,都是从抓订单出发,精心打造一条把世界上优秀企业吸附到自己周围为己服务并产生一系列增值活动的供应链。以“动力王国”罗罗公司为例,依靠其卓越的供应链管理着全球70个国家的8000多家供应商。2012年,罗罗公司的订单达到601亿英镑,基础收入122亿英镑,基础利润14亿英镑。难怪麻省理工学院斯隆管理学院的查尔斯・法恩教授在《时钟速度》(Clockspeed)一书中,
2013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2013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2013年)
沪府发〔2013〕75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
措施(负面清单)(2013年)》的公告
根据外商投资法律法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现予公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3年)》。
特此公告。
附件: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3年)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3年9月29日
附件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3
年)
上海市人民政府
说明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3年)》(以下简称“负面清单”),以外商投资法律法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等为依据,列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内对外商投资项目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采取的与国民待遇等不符的准入措施。负面清单按照《国
民经济行业分类及代码》(2011年版)分类编制,包括18个行业门类。S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T国际组织2个行业门类不适用负面清单。
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将外商投资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将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除列明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禁止(限制)外商投资国家以及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限制)的产业,禁止外商投资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全的项目,禁止从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经营活动。
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调查报告(最终) (2)
国际市场营销
题目:负面清单调研报告——以中国上海自贸区为例院系:经济学院
专业:
学号:
姓名:
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调查报告
主要内容
所谓负面清单(Negative List),相当于投资领域的“黑名单”,其中要列明针对外资的与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不符的管理措施,或业绩要求、高管要求等方面的管理限制措施。负面清单是国际上重要的投资准入制度,目前国际上有70多个国家采用“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在中国,目前上海自贸区出台的负面清单主要依据的是现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其中包括190条限制外资投资领域的管理措施,涉及国民经济行业1069个小类,约占自贸区行业分类17.8%的比例。上海自贸区的负面清单就农林牧渔业(A类)、采矿业(B类)、制造业(C类)、电力热力和供应业(D类)、建筑业(E类)、批发和零售业(F类)等16个行业提出具体要求,详见附录1。在上海负面清单的规定中大致可以分为2大类,即限制性项目(包括合作、合资、中方控股)和禁止性项目。对于外国投资者而言,区分清楚这两种不同项目的范围和区别有助于其在中国更合理地进行项目投资。本调查报告就上海负面清单的相关内容整理出以下几个相关的表格。
一·限制性项目与禁止性项目的各自归纳如下
限制性项目归纳表(包括合作、合资、中方控股)
表
行业特别管理措施数量
A 农、林、牧、
渔业1.投资中药材种植、养殖须合资、合作
2.限制投资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中方控股)
3.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须合资、合作,投资粮、棉、油作物
种子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且中方投资比
外商投资法
19届高考政治备考:外商投资法
一、【时政背景】
2019年3月1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外商投资法》,取代原来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
合作经营企业法》(即“外资三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外商投
资法》成为本届两会期间全球瞩目的最大看点之一,其出台标志着中国已迈向全
面开放、高水平开放的新征程。《外商投资法》的出台与政治学科哪些知识点有
紧密联系呢?今天就由张晓佳老师主讲,带你《解读改革开放下的〈外商投资法〉》。
改革开放四十年的经验表明,中国坚持打开国门搞建设,不断扩大对外开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发展成就。外商投资也成为推动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
力量。截至2018年底,中国累计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约96万家,累计实际使用
外资超过2.1万亿美元。然而,近年来,保护主义和单边主义大行其道,美国等
部分发达国家甚至将贸易战火蔓延到非洲等发展中国家,全球化遭遇了前所未有
的波折。在此背景下,中国颁布《外商投资法》,此举不仅是为了进一步扩大
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规范外商投资管理,
开辟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新境界,而且也为全球治理贡献了“中国智慧”。
首先,《外商投资法》再一次体现了中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心。改
革开放初期制定的“外资三法”,为中国利用外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了法
律保障,打开了中国引进外资的大门。然而“外资三法”已难以适应构建开放型
经济新体制、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需要,亟需制定统一的外资基础性法律。《外商投资法》也将为“一带一路”合作提供全面的法治保障。
国发[2015]55号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详解
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
国发[2015]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和国务院决策部署,现就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大意义
(一)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定位。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指国务院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级政府依法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二)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的重要基础。
通过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赋予市场主体更多的主动权,有利于落实市场主体自主权和激发市场活力,有利于形成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利于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将为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供更大空间。
(三)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内在要求。
通过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明确政府发挥作用的职责边界,有利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幅收缩政府审批范围、创新政府监管方式,促进投资贸易便利化,不断提高行政管理的效率和效能,有利于促进政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市场监管,推进市场监管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根本上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四)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必要措施。
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和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制度,有利于加快建立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的现代市场体系,有利于营造法治化的营商环境,促进国际国内要素有序自由流动、资源高效配置、市场深度融合,不断提升我国国际竞争力,是以开放促改革、建设更高水平市场经济体制的有效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