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启示
“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法理与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模式

“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法理与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模式“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法理与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模式近年来,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其派生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片区已成为推动中国改革开放的重要平台。
上海自贸区采用了一种独特的管理模式,即“负面清单”模式,这在某种程度上突破了传统行政管理方式的限制,为企业发展提供了更大的自由度。
本文将探讨“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法理在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模式中的体现和效果,以及该模式下的利与弊。
“法无禁止即可为”是现代法治观念的核心之一,意味着在法律没有禁止的情况下,个人、组织或企业可以享有自由行使权利的权益。
在传统的行政管理方式中,往往以“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的方式行事,导致企业要进行任何行为都需要经过政府的许可或审批,限制了市场主体的自由度。
然而,上海自贸区采用了“负面清单”模式,即明确列出禁止性规定,而非限定许可性规定,允许市场主体在除禁止行为以外的领域依法自主办理事项,极大地放宽了行政审批的范围。
首先,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模式明显提高了市场主体的办事效率。
以前,企业要进行任何行为都需要经过政府的许可或审批程序,如开办企业、设立分公司、申请贷款等,这些行政程序繁琐、时间成本高、效率低下,往往因此阻碍了企业的发展。
而采用“负面清单”模式后,只要不在禁止行为范围内,企业可以自行决定和办理相关事项,大大节省了办事所需的时间和成本,提高了办事效率。
其次,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模式促使政府职能向服务型转变。
政府在“负面清单”模式下,从具体行政事项的审批中退出,而转变为更多地提供服务和保障。
政府将目光从企业的具体行为上转移到了内外部环境,优化营商环境,加强法治建设,提高服务质量。
政府通过简化程序、提升办事效率、加强监管,使企业能更好地享受和行使自由行使权益,促进了市场的活力和经济的发展。
然而,尽管上海自贸区采用了“负面清单”模式,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负面清单制度的实施需要在权力和责任的划分上有明确的界线,以防止过分依赖政府的行政决定,从而导致权力滥用和腐败的产生。
负面清单的由来与意义

负面清单的由来与意义作者:姚凤梅来源:《领导之友》2014年第12期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在制定负面清单基础上,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领域”。
同时,全会又提出要“探索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
也就是说,全会提出了两个负面清单,前者是针对内资各类市场主体的,后者是针对外商投资的。
目前,上海自贸区经授权率先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进行了探索,并公布了负面清单;北京、广东、四川、海南等地也在积极探索如何对内资各类市场主体实行负面清单管理。
那么,什么是负面清单?什么是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有什么意义?一、负面清单的由来“负面清单”,在英文中对应的是Non-Conformity Measures,翻译过来叫“不符措施清单”。
负面清单对国人来说是个新鲜事物,但在西方却由来已久。
据有学者考证,早在1834年,普鲁士领导建立了德意志关税同盟,最初时有18个德意志邦国加入,以后成员国增加到38个,同盟各邦国签订关税协定,其内容是废除内地关税、同盟各邦国之间的贸易免税、对国外贸易统一关税制度和税率等等。
协定正文中对不取消、不开放的例外情况加以列明,这可以被看作是负面清单的萌芽。
二战后,负面清单得以推广并被广泛接受。
当时,美国在与其他国家签订的友好通商航海条约中较早采用了负面清单模式。
负面清单内容真正以协定附件的形式出现是在20世纪80年代,当时美国与很多国家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中都采用了这种规定方式。
之后这种规定方式更是得到广泛运用。
由于这些不符措施需要一项项按照固定格式列表,故习惯上人们又称之为“负面列表”或“否定列表”。
对负面清单,我们可以得出三个基本判断:第一,负面清单是国际法概念。
它一般规定在国际投资协定或贸易协定的附件中,是协定的一部分,而不是由缔约方颁布的一部名为负面清单的国内法。
既然作为协定附件里面的内容,它和协定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对缔约方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调研报告:关于建立“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的思考

调研报告关于建立“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的思考建立“三个清单”制度,是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我区重大改革任务,是我区营造“比东部更优,在西部最优”的“两优”投资发展环境的应有之义,是推进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为全面打造法治政府,自治区《全面推进依法治区的实施意见》对建立“三个清单”制度提出了具体要求和方向,今年召开的全区建立“三个清单”制度动员大会进一步推动该项工作全面启动,使我区打造法治政府建设进入了新阶段。
一、“三个清单”制度的内涵分析(一)权力清单。
权力清单制度是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的一项基础工作,是推动权力公开运行、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的重要举措,要求政府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是对于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权力的数量、种类、运行程序、适用条件、行使边界等予以详细统计,形成目录清单,为权力划定清晰界限。
换言之,清单所涵盖的范围就是行政权力的合法行使范围,清单以外就是行政权力不能随意进入的范围。
权力清单制度的任务包括合法确权、编制清单以及编制权力运行流程图、时限表,关键环节是准确及时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责任清单。
责任清单就是要明确政府履行哪些职责,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它与权力清单互相制约,防止责权失衡。
建立责任清单制度,首先要求政府要明确责任主体、厘清责任事项,明确哪些是政府部门的“份内事”,明确公共服务事项,并将改革任务逐项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时间进度,防止推诿扯皮;建立责任清单,其次要求政府通过建立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把政府的责任贯穿到市场运行的全过程,努力形成权责明确、公平公正、透明高效、法治保障的市场监管格局,激发企业活力,鼓励创新创造;建立责任清单制度,还要求政府把工作的重点放在事中事后的监管——应该当好市场秩序的“裁判员”,要建立标准明确、程序严明、运作规范、制约有效、权责分明的管理制度,要严格依据法律规范办事,并接收社会广泛监督,如果失职将受到追究。
我国“负面清单”管理的实践与建议

因 此 ,总 体 上 看 ,与 欧 式 B I T相 比 ,美 式 B I T极 大
地 弱化 了东道 国的外 资管辖 权。 二 战后 ,一 些欧 洲 国 家开 始对 外 缔 结专 门 的双
投 资安 全 的利 益 诉 求 ,因 此得 到 了普遍 认可 和 大 范 竞争 中立规 则 ,对 国 有企 业 的对 外 投 资进 行 限制 ,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① 收稿 日期 :2 0 1 5 . 4 . 1 4
3 l 2 0 1 5  ̄I 第3 期
e专 o l u 题 m n 。 专
投 资规 则谈 判 的议 题 更加 宽 泛 ,对发 展 中 国家提 出 了新的挑 战。
标 志着我国外商投资管理模式正在酝酿着根本性的 投 资 保 护 的标 准要 求 更高 。 比如 ,在 发 生 对外 资 的
变革 。 这种 变 革 对我 国进 一步 扩 大 开放 具 有重 大 意 征 收 时 ,要 求充 分 、及 时和有 效 的补偿 ,并且 开始
义 ;但 由于与之配套政策、法律和 制度环境 尚不完 要求东道 国取消对外资的各种履行要求。在争端解 善 ,目前仍面临诸多问题和挑 战。 决机制方面 ,增加了投资者与国家之间的争端解决
因投 资 条 约产 生 的争 议 ,并 没 有 涉及 投 资 者与 缔 约 持金 融体 系稳 定等 措 施 ,扩 大 了东 道 国对 外 资的 监
国 之 间 的投 资 争 议 。 由于 欧 式 B I T兼 顾 了 当时 发 展 管空 间。在 发展 中国 家成 为 主要 资本 输 出国 的背景 中 国家 重视 经 济 主 权独 立 ,以及 发达 国家注 重 保 护 下 ,发达 国家不 仅 强 化 了 国家 安全 审 查 ,而且 强调
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优越性

综上所述,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是法治理念和社会管理理念的根本转变,遵循了市民社会管理的基本规律,也是市场经济内在发展需要的体现。同时,从法治层面看,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体现了私法自治的基本价值:在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下,市场主体的行为,除非法律明确限制,否则都属合法;而行政机关的行为,除非法律明确许可,否则都是非法。这充分彰显了“规范公权、保障私权”的法治理念,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对市场主体的监管更为高效。在正面清单管理模式下,市场主体要进入特定的市场领域,需要经过行政机关的审批,这也是所谓的“事前监管模式”。在此种模式下,烦琐的审批程序很可能导致权力寻租现象的出现,而市场主体获得批准后,如果缺乏事后的监督机制,行政机关就难以准确把握市场经济状况。因此,事前的监管在效率上是相对低下的。在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下,市场主体只要符合法定的准入条件,行政机关就应当许可和批准。批准就自然转化为一种备案,核准制自然就变成了备案制。更为重要的是,监管形式实现了相应转变——变成了准入之后、运营之中的监管。这种从事前监管到事后监管的转变,必然要求政府形成一套高效而完善的备案体系和其他公示公信制度,如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息约束等制度,并加强事后监管力度,积极处理备案制度中可能产生的问题,以管控市场风险、保障市场秩序。由于事后的监管模式更有利于准确掌握市场主体的实际经济活动状况,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因此,与事前的监管模式相比,事后的监管模式更有效率。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上海自贸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2013年设立的国家级自贸区,是中国改革开放的新尝试和经济转型的重要平台。
它位于中国经济最为发达的沿海城市上海,是中国开放程度最高、政策最为自由的地区之一,也是中国改革开放的重要窗口。
一、背景自从中国改革开放以来,上海作为中国最大的城市之一,一直在经济发展、市场开放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上海在面临机遇的同时也面临着竞争的挑战。
因此,上海自贸区的设立旨在进一步加强中国在全球经济中的竞争力,并加速中国经济的转型升级。
二、试验区的设置和政策上海自贸区以原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为开展试验的核心区域。
试验区的设立并非简单的经济特区,而是在一定的政策支持下,探索和创新贸易、投资、金融、服务等领域的管理模式和政策。
上海自贸区根据市场需求,推出了一系列的政策便利通关、自贸监管、国际贸易、金融创新等领域。
1. 通关便利化上海自贸区推出了一系列的措施,以优化通关环境,提高通关效率。
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措施就是“单一窗口”系统的推行,该系统整合了各个政府部门的通关数据,实现了信息共享和联动监控,大大提高了通关效率。
2. 自贸监管创新上海自贸区建立了一套全新的监管模式,推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即除了在负面清单中明确禁止的领域,其他行业和领域均可以自由投资。
这种监管模式有效减少了政府的干预和对企业的限制,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大的发展空间。
3. 全球服务贸易中心上海自贸区致力于打造全球服务贸易中心,推动各类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和便利化。
自贸区提供了更多开展各类服务业的机会,吸引了大量的跨国公司和服务业企业进驻。
通过多种方式,如设立金融租赁中心、开展人民币离岸业务等,促进了服务贸易的发展。
4. 金融创新试验上海自贸区通过创新金融业的管理模式和政策,促进金融业的健康发展。
试验区内设立了自由贸易账户制度,允许个人和机构在特定范围内自由兑换货币,并试点推出了“自贸账户”“转汇宝”等金融产品,为企业和个人带来更便利的金融服务。
负面清单_厘清政府和市场的关系_叶敏华

论坛Opinion 2014年2月,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召开的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上指出,对市场主体,是“法无禁止即可为”;而对政府,则是“法无授权不可为”,李克强总理用这两句话来界定市场和政府的关系。
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是市场经济国家在发展中的基本问题,合理区分政府和市场的作用,对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机制和规则,以及深化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将起到重要作用。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在理论上的一个重大突破,就是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而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规则和体系,是市场起决定性作用的基础。
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一系列重要举措,包括实行“负面清单”准入管理方式、完善全国统一市场、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健全优胜劣汰的市场化退出机制等等。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这是我国投资管理体制一项颠覆性、革命性的根本变革,意味着我国施行了35年之久的审批投资管理体制面临终结。
此外,这也是开放倒逼市场化改革提速,从制度上实现简政放权,政府管理体制变革迈出的重要一步。
市场主体是“法无禁止即可为”(一)负面清单管理所谓“负面清单”(negative list),又称消极清单、否定列表,是指在国际投资协定中,缔约方在承担若干义务的同时,以列表形式将与这些义务不符的特定措施列入其中,从而可以维持这些不符措施,或者以列表形式列出某些行业,保留在将来采取不符措施的权利。
“负面清单”只列出不允许项目,其它没有列入的都允许投资,这是更加积极主动开放战略的体现,具有开创性意义。
“负面清单”管理,是指政府列出禁止和限制进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清单,清单之外的领域都可以自由进入,即 “法无禁止即可为”。
这既是市场准入管理方式的改革,也是深化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首先,“负面清单”只管企业“不能做什么”,与正面清单规定企业“只能做什么”相比,还市场主体一个更大的发展空间,体现了政府在处理与市场关系方面思维方式的重要转变;其次,“负面清单”大幅度收窄了政府审批负面清单:厘清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负面清单”管理是一种“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政府行权理念,是一种政府与市场、社会边界的重新厘定。
论上海自贸区的外资管理模式

论 上海 自贸 区的外 资管理模式
周 丰 苏 州 大 学王 健 法 学院 2 1 5 0 0 6
摘要 :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验 区首次在我 国境 内试 行外 资管理 上的 “ 准入前 国民待 遇”和 “ 负面清单”模 式 。 是对我 国 原有外 资准入制 度 的全 面变革 , 被视 为一 大 亮点。 国际投 资中的外 资准入制度 通 常被视 为一 个 国家 国内法的管辖 范畴 , 由各 国 自行 在 国内法 中规 定 , 中国一直 以来对外 资准入都按 照正 面清单进行 严格 审查 , 实行 审批 制 。 负面清 单审 查模 式对于 外资进入 采取 了更 为宽松 的态度 , 这对 上海 自贸区乃至 中国在吸 引和利 用外资方 面有利 , 也是对 我 国长期 以来在 国际投 资制度 上 的突破 , 对我 国外资 准入 自由化进程 更有不可估量 的影响 。 关键词 :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验 区; 准入前 国民
根据 国务 院关于 印发 中国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 区总体 方案 的通知 , 入例 外清单 。。 上海 自贸区要 “ 探索建 立负 面清单管 理模 式” 。借鉴 国际通行 规则 , NA F T A 率先 创设 了 “ 准人 前 国 民待遇+ 否 定 清单 ”的 投资 规 对外 商投 资试行 准入前 国 民待遇 , 研 究制订 试验 区外商 投资 与国 民待 则模 式 , 其 “ 不符 措施 ”条款通 常包 括一 系列对 国 民待 遇 、最 惠 国待 遇等 不符 的负面 清单 , 改革外 商投 资管理模 式 。对负 面清单 之外 的领 遇 以及 其他 义务 的例 外措 施 。这些 例外 措施 需要 按规 定 以 固定格 式 域, 按照 内外 资一致 的原 则 , 将 外商投 资项 目由核准制 改为 备案制 ( 国 列表 , 除 非成员 明确表 示保 留 , 否则 该领域 就应 非歧视地 开放 。 务 院规 定对 国 内投 资项 目保 留核准 的除 外) ; 将 外 商投 资企 业合 同章 程 审批 改为 由上 海市 负 责备 案管理 , 在 总结 试点 经验 的基 础上 , 逐 步 二 、我 国目前的外资准入制度 形 成 与 国际接 轨 的 外商 投资 管 理制 度 。。 对 外商 投 资试 行 “ 准入 前 在 国际投 资法 中 , 通常 将外 国投资活 动分 为外资 准人 阶段和 外资 国民待 遇 ”和 制定 与国 民待遇 等 不符 的 “ 负面 清单 ”是上 海 自贸区 运营 阶段 , 外资 准入一 般被认 为是 东道 国纯国 内立法 的范 畴。从东 道 建设 的重 点和 亮点 。 国角度 看 , 强调 的是 一 国允许 外 国投 资者进 入 的 自由范 围和 程度 , 涉 ( 一) 准入前 国民待遇 及 资 本输入 国政 府是 否 允许 外国 投资进 入 本 国市 场 、允 许 哪些 国家 根 据联合 国贸 发会议 的研究 , 对投 资条约 的 国民待遇 主要可 以分 的投资 以何 种形 式进 入 本 国市场 、外 国投 资准入 的条件 以及 给予 外 为 准入 后 国 民 待遇 和准 入 前 国 民待遇 两 大类 。 准人 后 国 民待遇 分 国投资 者何种 待遇 等等 ; 从 投资者 角度 则是指 国 际直 接投 资进入 东道 为 有 限的 准人 后国 民待 遇和 全面 的准 人后 国 民待遇 。对 于有 限 的准 国管辖领 域 的权利和机 会 。 入 后 国民待遇 , 东道 国在 给予外 国投资者 以国民待遇 的 同时保 留了较 我国 长 期 以来对 于 外 资准 入 一直 采 取 审批 制 的模 式 , 外 资 准人 先 由相 应级 别 的发改 委立 项审 批 , 同 时涉及 大 的 自由裁量 权 , 而全面 的准人 后 国民待遇 除了对 国家经 济至为 重要 的行 政审 批基 本程序 为 : 然后 由商务部 门对投 资者 的特 定产 业或 幼稚 产业 予 以例 外保护 外全 面适 用法 律 和事 实上 的 国 环保 、城建 、国 土等相 关部 门的先期审 批 ; 民待遇 而 没有 地方 政府 措施 的例 外 。准入 前 国 民待遇 是在 全面 的准 签订 的 合 同 、章程 进 行审 批 ; 最 后 由工 商部 门颁 发外 商 投资 企业 营 人 后 国民待遇 的基 础上加 上准人 前 的国 民待 遇 , 亦分为有 限 的准人前 业执 照 。关于 投资 方 向 , 2 0 0 2 年2 月 国务 院公 布 《 知道 外商 投 资方 向 国 民待遇 和全 面 的准入 前 国 民待遇 。有 限 的准入 前 国民待 遇虽 然在 规定 和 2 0 0 7 年 发改 委和 商务部 共 同修 订的 外 商投 资产 业知 道 目 定程 度上将 国 民待遇扩 及到 准人后 和准入 前 阶段 , 但东 道 国仍 对于 录》列 明 了外伤投 向 的鼓励类 、限制 类与 禁止类行 业 , 没有列 明的都 自由化 的程度 和步 伐 以及 准入 的条件 保 留着 某种 程度 的控制权 , 适用 属于允 许类 。。 于希望 以渐进 方式对 外 资准入 实行 自由化 的国家 , 而全 面的准 入前 国 我 国在 外 资准 人 中 的审 批制 主 要 是基 于我 国经济 政 策 的考 虑 : 方面, 审查 可 以避免 外 资投 资过分 集 中于 少数 经济 部 门 , 造 成经 济 民待 遇 除了通 过 “ 负 面清 单” 方式 保护 某些 产业 及活 动外 在准 入 阶 结 构单一 , 经济 畸形 发展 等问题 ; 另一方 面 , 运用 审查 甄别 制度 , 防 止 段原则 上 给予 国民待遇 的承诺 扩及所 有外 国投资者 。 外 资膨胀 , 避 免重 复 引进 。 但 随着改 革开 放 的逐步 推进 、 中国加 入 ( 二 )“ 负面清单”管理措 施 “ 负面 清单 ” , 在 投 资协定 中又称 “ 不 符措 施 ” , 是 指凡 是针对 wT 0、 经济全 球化 的席 卷 , 中国在 外资 引入 方 面 自由化 的需 求也 日 外资 的与 国 民待 遇 、最 惠 国待 遇 不符的管 理措施 , 或业 绩要 求 、高 管 益强 烈 。 要 求等方 面 的管理 限制措 施 , 均 以清单 方式 列 明 , 是 在外 资市 场准人 负面清单 ”外资管理模 式分析 阶段 不 适用 国 民待遇 原则 的特 别管 理措 施 规定 的总 汇 。在 国际 贸易 三 上海 自贸 区 “ 上海 自贸区2 0 1 3 版负 面清单包 括 了国 民经济所有 l 8 个 经济 门类 , 和投 资协 定谈判 中 , 正 面清 单和 负面清单 两种模 式直接 关 系到市 场准 涉及8 9 个 大 类 、4 1 9 个 中类 和 1 0 6 9 个小类, 编制 特 别管 理措 施 共 1 9 0 入和 市 场开 放 的程度 。 国际投 资协 定 中外 资准入 的 “ 负 面清 单 ”实
我国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管理实践的成效问题与建议

我国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管理实践的成效问题与建议摘要:自2022年10月起,上海等自贸试验区先后进行了外商投资审批体制改革试点,探索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一系列改革创新举措大大提升了自贸试验区的投资便利化、监管规范化水平及开放度和透明度,获得了广泛认可。
我国负面清單管理模式还处于起步和初级阶段,难免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
我国要借鉴国际经验,结合国情,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负面清单内容,与国际投资新规则接轨;要加快推进与负面清单相关的政策、法规及权力行为等各类配套改革,加强制度创新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
关键词: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管理市场规则市场准入制度何曼青,商务部研究院跨国公司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
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在制定负面清单基础上,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领域。
探索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
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强调,要“实行高水平的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全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引入负面清单是我国市场准入方式的改革,更是我国政府管理经济方式的重大变革,彰显了我国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勇气和决心。
本文在学习借鉴国内外已有的有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实质及其带来的正面效应与挑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对国内自贸区负面清单管理实践取得的主要成效及带有普遍性和典型性的问题进行了归纳。
在此基础上,结合当前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对进一步完善我国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提出了若干对策建议。
一、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内涵与特点(一)负面清单管理的内涵、实质与核心负面清单(Negativelist)是与正面清单相对应的概念。
正面清单指的是允许行为事项的清单,没有在清单范围以内的行为事项不被允许或必须经过特批。
负面清单则是指限制或禁止行为事项的清单,没有在清单范围内的行为事项被认为是允许或推定允许的。
国际投资“负面清单”的现实意义

国际投资“负面清单”的现实意义作者:王啸天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08期摘要本文指出分析负面清单制度的产生及发展历程,揭示负面清单背后有“法无禁止即可为”和“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双重理论依据,在政治、经济、法律方面都有着深刻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负面清单上海自贸区作者简介:王啸天,华东政法大学。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3-083-02在国际投资领域,负面清单是相对正面清单而言的一种外商投资准入制度,是一国禁止外资进入或限定外资比例的行业清单,其中列明针对外资的与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不符的管理措施,或业绩要求、高管要求等方面的管理限制措施。
可以看见,负面清单与国民待遇问题相伴而生,外资准入的负面清单表征的是一国给予外资在准入阶段国民待遇的程度问题。
在投资协定中,负面清单通常又是“不符措施”的代称,即与国民待遇不符之特别措施清单。
一、产生与发展在国际贸易投资领域,负面清单首先是作为一种订立协议的谈判路径和技术而产生的。
早在1834年,在普鲁士领导建立的关税同盟即是用负面清单模式制定了彼此间的贸易条约——除非列明不开放和不取消,否则原则上许可开放所有进口市场、取消所有进口限制。
这是负面清单在国际贸易投资协议上的首次运用。
之后,负面清单作为一种协议谈判和达成路径被广泛运用于双边的或区域性的国际贸易投资协议的谈判和签署实践中。
然而,涉及外商准入的负面清单制度则只是近一二十年才得以发展和实践。
现代国际贸易投资协议中的外资准入的负面清单制度,与正面清单制度一样,都是在谈判和建立战后世界贸易秩序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
从1947年到1994年,马拉松式的国际货物贸易秩序谈判催生了多边贸易机构即世界贸易组织(WTO),使其成为同时期国际贸易谈判的核心机制。
该组织的基础协议之一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以关税减免和消除贸易壁垒为原则,其中减免关税的产品名单以正面方式列明,不在列的产品无须承诺。
《负面清单》的新发展及完善建议

《负面清单()》的新发展及完善建议自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公开批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以来,上海市积极推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建设,陆续出台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等一系列地方性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
一前两个版本负面清单的基本介绍自2013年8月国务院正式批准建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上海自贸区)以来,有关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以下简称负面清单)经过适时调整,已经相继出台了三个版本。
前两个版本的负面清单分别是上海市政府于2013年10月1日、2014年6月30日颁布实施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3年)》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4年修订)》。
自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以来,上海自贸区取得的成效斐然。
上海自贸区两个版本负面清单的出台及实施,是上海自贸区最具有突破性的亮点,也是上海“先行先试”总结出的制度经验。
全国各地争相学习效仿,将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应用于本地的外商投资准入实践。
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的成功经验得到国务院及各相关部门的肯定。
2015年3月13日,国家发改委公布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此次修订内容在一定程度上借鉴了上海自贸区的负面清单。
二《负面清单(2015年)》的出台背景第三部版本的负面清单是国务院于2015年4月20日发布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2015年)》)。
这部负面清单统一适用于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四个自贸区,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并适时调整。
(一)天津等三个新设自贸区相继成立2015年4月20日,国务院批准并印发了广东、天津、福建三个自贸区的总体方案,第二天,广东、天津、福建三地自贸区同步挂牌正式成立。
与此同时,国务院扩展了上海自贸区的地域范围,覆盖了陆家嘴金融片区、金桥开发区片区及张江高科技片区等新增区域。
试析“负面清单”制度及其对我国的适用

试析“负面清单”制度及其对我国的适用本次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以下简称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的制定在上海市人民政府的统领下完成,在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了大量梳理的基础上,首批清单参照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进行分类。
具体而言,国民经济行业分为18个门类,负面清单按小类(1069个)进行限制,总共制定了190条管理措施,涉及国民经济行业小类中的17.8 % 。
同时,根据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和自贸区发展需要,在未来,将对区内负面清单列表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面对这一明目繁多的清单列表,笔者在下文拟从其定义、特征、出台背景以及其在上海自贸区的适用现状等角度对其抽丝剥茧、层层分析。
一、负面清单之概览(一)何为负面清单负面清单(Negative List)是一种国际通行的外商投资管理办法,是一个国家禁止外资进入或限定外资比例的行业清单。
形象而言,负面清单相当于投资领域的黑名单,主要列明针对外资的与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相不符的管理措施,或者业绩要求、高管要求等方面的管理限制措施。
负面清单是国际上重要的投资准入制度,目前国际上己有70多个国家采用这一管理模式。
负面清单与准入前国民待遇的关系将在本文第二部分进行详述。
与负面清单相对应的是,正面清单(Positive List) ,即列出了企业可以进行投资的领域。
(二)负面清单的特征以及优势基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在这一清单之内的领域属于受到禁止或者限制的范畴,而在这个清单之外的,均为法无禁止即可为。
这直接折射出负面清单的第一个特征所在穷尽性。
这也使得负面清单相比以往的正面清单更具有可确定性。
因为,知道什么是禁止的,比知道哪些是允许做的,实际上更能帮助投资者理解在国外如何开展业务,并且负面清单也适用于未来新出现的服务活动,因为这些新的活动在自贸区制定之初很可能还没有出现。
此外,正如上文所提及的,作为己被国际上超过70个国家所采用的管理模式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做法提供了一个更加透明的投资环境,无疑将极大增强外国投资者的信心。
什么是上海自贸区的“负面清单”?

问题:上海自贸实验区2013年10月声势浩大地登台,上海的东方卫视等众多媒体大篇幅的报道,让海内外华人颇有期待。
其中提出了“负面清单”这一新名词,请问这负面清单到底是什么意思?它对自贸区未来的发展有什么意义?XX XX 回答: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于今年10月正式挂牌营运,在铺天盖地的宣传中,“负面清单”这个词诞生了。
什么是负面清单呢?用白话说,就是在自贸区里什么是不可以做的,在明列出不可做的之外都是可以做的。
在中国大陆,这样一个概念是比较新鲜的。
相反在北美,负面清单的概念是普遍的。
比如,在美国道路上做U Turn (U型转弯),只要没有名牌显示禁止的地方,你都可以U转。
但是在中国正好相反,凡是没有让你U转的地方,U转即是违规。
负面清单,这本来是一项突破性的工作,意味着市场开放扩大以及投资管理体制和管理模式的重大改变,如能真正落实到位,则会大大推进我国的市场开放,撼动目前计划、僵化的投资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进而为中国今后新一轮的改革开放积蓄并提供巨大推动力量——这才符合中国政府对于上海自贸区的设计初衷,也符合某些官员、专家、媒体臆想中的“堪比建立特区”“堪比二次入世”之类的期待。
可刚刚公布的上海自贸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3版似乎没有做到这一点。
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罗列的190项特别措施中,禁止类38项,限制类152项。
目录中,禁止类36项、限制类78项、鼓励类中的限制措施约43项,共约157项。
经过比对分析,发现两者的吻合度居然超过100%!固然,其中有分类不能完全一一对应(如目录“工业品及其他制造业”中的“象牙雕刻”等5项限制,在清单里归并成了1项;反之亦有)的原因,也有目录没有全部涵盖所有对外资的准入限制(“国家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限制的其他行业”未列入目录)的原因,但目录所有的禁止/限制投资产业都体现在了清单里,清单里的禁止、限制投资产业以及管制措施甚至更多。
中国_上海_自由贸易试验区外资准入_负面清单_模式法律分析

2013年11月 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 Nov.2013第20卷第6期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Focus Vol.20 No.6WTO与中国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模式法律分析龚柏华(复旦大学,上海 200433)摘 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简称上海自贸区)探索建立“负面清单”外资管理模式是其亮点也是难点。
“负面清单”模式是国际贸易或投资协定中做出义务承诺的一种方式。
上海自贸区的“负面清单”模式是正在进行的中美双边投资协定“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谈判模式的先试先行。
本文将探讨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相关的法律问题,如“负面清单”是否包括了未来出现的产业,“负面清单”内容是否可增加及这样做可能的理由,对“负面清单”内容发生理解纠纷的解决机制等。
关键词:自由贸易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中图分类号:F7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184(2013)06-0023-11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上海自贸区)的建设是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重要举措。
探索建立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更是这次上海自贸区建设的亮点和难点。
“准入前国民待遇”是国内学者对p r e-e s t a b l i s h m e n t的意译。
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文件根据外资国民待遇适用的不同阶段,将国民待遇分为“设立前”(p r e-e s t a b l i s h m e n t)国民待遇和“设立后”(p o s t-e s t a b l i s h m e n t)国民待遇。
①外资的进入阶段权利可分为“准入权”(r i g h t o f a d m i s s i o n)和“设立权”(r i g h t o f establishment)。
“准入权”是指外资进入东道国的权利;“设立权”是指外资在东道国设立商业存在的权利,如独资、合资或合作。
上海自贸区管理办法

上海自贸区管理办法近年来,中国积极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为经济发展注入新动力。
上海自贸区作为中国首个自贸区,不仅在经济发展上起到了重要的引领和示范作用,同时也在管理方面提出了一系列创新的办法和措施,以确保自贸区高效运行并吸引更多的国内外企业参与。
一、自贸区设立及管理的背景与意义自贸区是指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实施更开放、更便利、更有竞争力的经济制度,建立起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特殊区域。
上海自贸区的设立旨在通过内外贸易自由化、投资自由化、金融自由化等一系列措施,为中国经济发展提供新的机遇和动力。
自贸区的建立,不仅可以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更能激发市场活力和创新创业活力,吸引优质资本和人才集聚,提升区域竞争力和综合国力。
因此,合理规范自贸区的管理是确保自贸区能够实现预期目标的关键。
二、上海自贸区的管理原则1. 高效简便原则上海自贸区管理办法坚持简化行政审批手续,提高行政效率。
通过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优化服务流程等措施,为企业提供更加便利的营商环境。
2. 一贯性原则上海自贸区管理办法要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持统一,确保自贸区的管理与全国一体化。
同时,也要坚持自贸区内部各项政策和措施的一致性,实现自贸区内的公平竞争和规则透明。
3. 创新性原则上海自贸区管理办法要不断创新,因地制宜地探索适合自贸区的管理模式与政策,通过制度创新来推动自贸区的发展。
同时,也要鼓励企业创新,提升自身竞争力和核心竞争力。
三、上海自贸区的管理措施1. 放宽市场准入上海自贸区管理办法在市场准入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措施。
首先,放宽外资准入限制,对外资企业享受国民待遇,并取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
其次,放宽服务业准入,鼓励跨境服务贸易,扩大外资金融机构业务范围。
再者,推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适度放宽对外资企业投资控股比例限制。
2. 简化行政审批上海自贸区管理办法还对行政审批做出了优化和简化。
通过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间,提高服务效率。
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意思

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清单管理方式:针对外商投资相关的管理措施均以清单方式注明,分为正面清单管理模式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正面清单管理模式规定企业:只能做什么?,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规定企业:不能做什么?,上海自贸区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体现“放权”改革思路。
“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是指政府规定哪些经济领域不开放,除了清单上的禁区,其他行业、领域和经济活动都许可。
凡是与外资的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不符的管理措施,或业绩要求、高管要求等方面的管理措施均以清单方式列明。
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指的是一个国家在引进外资的过程中,对某些与国民待遇不符的管理措施,以清单形式公开列明,在一些实行对外资最惠国待遇的国家,有关这方面的要求也以清单形式公开列明。
这种模式的好处是让外资企业可以对照这个清单实行自检,对其中不符合要求的部分事先进行整改,从而提高外资进入的效率。
但是在我国,对外资进入目前依然实行政府审批制,这使外资企业很不适应,常常在审批过程中陷入扯皮,降低了外资进入的效率。
[1]所谓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相当于投资领域的“黑名单”,列明了企业不能投资的领域和产业。
学术上的说法是,凡是针对外资的与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不符的管理措施,或业绩要求、高管要求等方面的管理限制措施,均以清单方式列明。
与负面清单相对应的是,正面清单(positive list),即列明了企业可以做什么领域的投资。
在《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中,利用正面清单来确定覆盖的领域,而负面清单则用来圈定在这些开放领域清单上,有关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问题的限制,这种做法也被当下不少国家采用,从而有效利用正面和负面清单的手段,在开放市场的同时,保护部分敏感产业。
篇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指的是一个国家在引进外资的过程中,对某些与国民待遇不符的管理措施,以清单形式公开列明,在一些实行对外资最惠国待遇的国家,有关这方面的要求也以清单形式公开列明。
这种模式的好处是让外资企业可以对照这个清单实行自检,对其中不符合要求的部分事先进行整改,从而提高外资进入的效率。
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调查报告(最终) (2)

国际市场营销题目:负面清单调研报告——以中国上海自贸区为例院系:经济学院专业:学号:姓名: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调查报告主要内容所谓负面清单(Negative List),相当于投资领域的“黑名单”,其中要列明针对外资的与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不符的管理措施,或业绩要求、高管要求等方面的管理限制措施。
负面清单是国际上重要的投资准入制度,目前国际上有70多个国家采用“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在中国,目前上海自贸区出台的负面清单主要依据的是现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其中包括190条限制外资投资领域的管理措施,涉及国民经济行业1069个小类,约占自贸区行业分类17.8%的比例。
上海自贸区的负面清单就农林牧渔业(A类)、采矿业(B类)、制造业(C类)、电力热力和供应业(D类)、建筑业(E类)、批发和零售业(F类)等16个行业提出具体要求,详见附录1。
在上海负面清单的规定中大致可以分为2大类,即限制性项目(包括合作、合资、中方控股)和禁止性项目。
对于外国投资者而言,区分清楚这两种不同项目的范围和区别有助于其在中国更合理地进行项目投资。
本调查报告就上海负面清单的相关内容整理出以下几个相关的表格。
一·限制性项目与禁止性项目的各自归纳如下限制性项目归纳表(包括合作、合资、中方控股)表行业特别管理措施数量A 农、林、牧、渔业1.投资中药材种植、养殖须合资、合作2.限制投资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中方控股)3.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须合资、合作,投资粮、棉、油作物种子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且中方投资比例应大于50%,其他农作物种子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美元4.限制投资珍贵树种原木加工(限于合资、合作)4B采矿业1.投资煤层气开发和矿井瓦斯利用须合资、合作2.投资石油、天然气开发须合资、合作3.投资低渗透油气藏(田)的开发须合资、合作4.投资油页岩、油砂、重油、超重油等非常规石油资源开发须合资、合作5.投资页岩气、海底天然气水合物等非常规天然气资源开发须合资、合作6.限制投资特殊和稀缺煤类开采(中方控股)7.限制投资硫铁矿开采、选矿,以及硼镁铁矿石开采8.限制投资硼镁石开采,锂矿开采、选矿,以及贵金属(金、银、铂族)开采9..限制投资重晶石开采(限于合资、合作)10.限制投资金刚石、高铝耐火粘土、硅灰石、石墨等重要非金属矿开采,磷矿开采、选矿,盐湖卤水资源的提炼,以12及天青石开采11.限制投资大洋锰结核、海砂的开采(中方控股)12.限制投资硼镁铁矿石加工C制造业1.限制投资豆油、菜籽油、花生油、棉籽油、茶籽油、葵花籽油、棕榈油等食用油脂加工(中方控股)2.限制投资生物液体燃料(燃料乙醇、生物柴油)生产(中方控股)3.限制投资大米、面粉加工4.限制投资玉米深加工5.限制投资黄酒、名优白酒生产(中方控股)6.限制投资打叶复烤烟叶加工生产7.投资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加工须合资、合作8.投资主要利用境外木材资源的单条生产线年产30万吨及以上规模化学木浆和单条生产线年产10万吨及以上规模化学机械木浆以及同步建设的高档纸及纸板生产须合资、合作9.限制投资出版物印刷(中方控股),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10.投资只读类光盘复制须合资、合作,且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11.限制投资1000万吨/年以下常减压炼油、150万吨/年以下催化裂化、100万吨/年以下连续重整(含芳烃抽提)、150万吨/年以下加氢裂化生产12.限制投资乙炔法聚氯乙烯以及规模以下乙烯和后加工产品、纯碱、烧碱、硫酸、硝酸、钾碱、无机盐的生产13.限制投资联苯胺、颜料、涂料生产14.限制投资丁二烯橡胶(高顺式丁二烯橡胶除外)、乳液聚合丁苯橡胶、热塑性丁苯橡胶生产15.限制投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麻黄素、3,4-亚基二氧苯基-2-丙酮、苯乙酸、1-苯基-2-丙酮、胡椒醛、黄樟脑、异黄樟脑、醋酸酐)、氟化氢等低端氟氯烃或氟氯化合物生产、感光材料生产16.限制投资麻醉药品及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生产(中方控股)17.限制投资氯霉素、青霉素G、洁霉素、庆大霉素、双氢链霉素、丁胺卡那霉素、盐酸四环素、土霉素、麦迪霉素、柱晶白霉素、环丙氟哌酸、氟哌酸、氟嗪酸、安乃近、扑热息痛、维生素B1、维生素B2、维生素C、维生素E、多种维生素制剂和口服钙剂生产18.限制投资血液制品的生产、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品种生产19.限制投资常规切片纺的化纤抽丝生产、粘胶纤维生产20.限制投资电解铝、铜、铅、锌等有色金属冶炼21.限制投资钨、钼、锡(锡化合物除外)、锑(含氧化锑和硫化锑)等稀有金属冶炼3922.限制投资稀土冶炼、分离(限于合资、合作)23.400吨及以上轮式、履带式起重机械制造须合资、合作24.限制投资400吨以下轮式、履带式起重机械制造(限于合资、合作)25.限制投资各类普通级(P0)轴承及零件(钢球、保持架)、毛坯制造26.投资深水(3000米以上)海洋工程装备的设计须合资、合作27.投资海洋工程装备(含模块)制造须中方控股28.限制投资320马力及以下推土机、30吨级及以下液压挖掘机、6吨级及以下轮式装载机、220马力及以下平地机、压路机、叉车、135吨级及以下电力传动非公路自卸翻斗车、60吨级及以下液力机械传动非公路自卸翻斗车、沥青混凝土搅拌与摊铺设备和高空作业机械、园林机械和机具、商品混凝土机械(托泵、搅拌车、搅拌站、泵车)制造29.投资大型煤化工成套设备制造须合资、合作.30.限制投资一般涤纶长丝、短纤维设备制造31.投资空中交通管制系统设备制造须合资、合作汽车整车、专用汽车、农用运输车中外合资生产企业的中方股份比例不得低于50%;股票上市的汽车整车、专用汽车、农用运输车股份公司对外出售法人股份时,中方法人之一必须相对控股且大于外资法人股之和;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2家以下(含2家)生产同类(乘用车类、商用车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如与中方合资伙伴联合兼并国内其他汽车生产企业,可不受2家的限制32.投资汽车电子装置制造与研发:汽车电子总线网络技术、电动助力转向系统电子控制器须合资,嵌入式电子集成系统须合资、合作33.投资新能源汽车能量型动力电池(能量密度曒110Wh/kg,循环寿命曒2000次)外资比例不超过50%34.投资轨道交通运输设备须合资、合作: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干线铁路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输设备的整车和关键零部件(牵引传动系统、控制系统、制动系统)的研发、设计与制造;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及城市轨道交通乘客服务设施和设备的研发、设计与制造,信息化建设中有关信息系统的设计与研发;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的轨道和桥梁设备研发、设计与制造,轨道交通运输通信信号系统的研发、设计与制造,电气化铁路设备和器材制造、铁路噪声和振动控制技术与研发、铁路客车排污设备制造、铁路运输安全监测设备制造35.投资豪华邮轮的设计,船舶低、中速柴油机及其零部件的设计,游艇的设计与制造须合资、合作36.投资船舶低、中速柴油机及曲轴的制造须中方控股37.投资船舶舱室机械的设计与制造须中方相对控股38.限制投资船舶(含分段)的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39.投资民用通用飞机设计、制造须合资、合作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1.投资核电站的建设、经营须中方控股2.限制投资小电网范围内,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下燃煤凝汽火电站、单机容量10万千瓦及以下燃煤凝汽抽汽两用机组热电联产电站的建设、经营2E建筑业1.投资支线铁路、地方铁路及其桥梁、隧道、轮渡和站场设施的建设、经营须合资、合作2.投资铁路干线路网的建设、经营须中方控股3.投资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基础设施综合维修须中方控股4.投资城市地铁、轻轨等轨道交通的建设、经营须中方控股4F 批发和零售业1.限制投资植物油、食糖、烟草的批发、配送2.限制投资粮食收购,限制投资粮食、棉花的批发、配送3.除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可以独资、合资、合作形式提供音像制品(含后电影产品)分销外,限制其他国家或地区投资者投资音像制品(除电影外)的分销(限于合作)4.限制投资原油、化肥、农药、农膜、成品油(含保税油)的批发、配送5除同一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投资图书、报纸、期刊连锁经营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65%外,其他国家或地区投资者投资图书、报纸、期刊连锁经营,连锁门店超过30家的,不允许控股6.限制投资加油站(同一外国投资者设立超过30家分店、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成品油的连锁加油站,由中方控股)建设、经营7.限制投资加油站(同一外国投资者设立超过30家分店、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成品油的连锁加油站,由中方控股)建设、经营8.限制投资直销、邮购、网上销售8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1.限制投资铁路旅客运输公司(中方控股)2.限制投资公路旅客运输公司(限于合资),且外方投资比例不得超过49%,主要投资者中至少一方须是中国境内从事5年以上道路旅客运输业务的企业3.限制投资水上运输公司(中方控股),投资定期、不定期国际海上运输业务须中方控股4.限制投资出入境汽车运输公司5.投资航空运输公司须中方控股,经营年限不超过30年, 投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一家外商(包括其关联企业)投资比例不得超过25%,法定代表人须为中国籍公民6.投资农、林、渔业通用航空公司须合资、合作7.投资从事公务飞行、空中游览、为工业服务的通用航空企业须中方控股8..限制投资摄影、探矿、工业等通用航空公司(中方控股)9..通用航空企业经营年限不得超过30年,法定代表人须为中国籍公民10.除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外,其他国家或地区投资者投资航空运输辅助服务,须符合外方投资比例要求,经营年限不超过30年11.投资飞机维修(有承揽国际维修市场业务的义务)和航空油料项目限中方控股12.除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投资民航计算机订座系统限内地企业控股以外,禁止其他国家或地区投资者投资民航计算机订座系统13.投资民用机场的建设、经营须中方相对控股13I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1.除应用商店以外,投资经营其他信息服务业务的外方投资比例不得超过50%2.投资经营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的外方投资比例不得超过50%3.除投资经营类电子商务的外方投资比例不得超过55%以外,投资经营其他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的外方投资比例不得超过50%3J金融业1.限制投资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货币经纪公司2.限制投资保险公司(含集团公司,寿险公司外方投资比例不超过50%),保险中介机构(含保险经纪、代理、公估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3.限制投资证券公司(外方参股比例不超过49%,初设时业务范围限于股票(包括人民币普通股、外资股)和债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的承销与保荐、外资股的经纪、债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的经纪和自营,持续经营2年以上符合相关条件的,可申请扩大业务范围);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外方参股比例不超过49%);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仅限港、澳证券公司,参股比例不超过49%);期货公司(仅限港、澳服务提供者,参股比例不超过49%)4.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外国投资者总资产不得低于500 万美元;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不少于3年从业经验4K房地产业1.限制投资高档宾馆、高档写字楼、国际会展中心,以及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建设、经营2.限制投资房地产二级市场交易及房地产中介或经纪公司2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投资设立投资性公司应符合:(一)1.外国投资者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且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投资企业,其实缴注册资本超过1000 万美元,或者;2.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10个以上投资企业,其实缴注册资本超过30008万美元;(二)投资性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三)外国投资者应为一家外国的公司、企业或经济组织,若外国投资者为两个以上的,其中应至少有一名占大股权的外国投资者符合(一)的规定2.限制投资法律咨询、外国律师事务所只能以设立代表处的形式提供法律服务3.投资会计师事务所须合伙4.限制投资市场调查(限于合资、合作)5.除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设立独资人才中介机构外,其他国家或地区投资者只能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投资比例不超过70%,人才中介机构最低注册资本为12.5万美元,外方出资者应是从事3年以上人才中介服务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6.投资从事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限合资(不得从事赴台湾地区旅游业务)7.投资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外方投资比例不得超过49%8.限制投资评级服务公司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1.限制投资测绘公司(中方控股)2.限制投资摄影服务(含空中摄影等特技摄影服务)(限于合资)2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投资综合水利枢纽的建设、经营须中方控股1P教育1.投资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限合作2.投资非经营性学前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高等教育等教育机构,以及非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限合作,不允许设立分支机构2Q 卫生和社会工作1.投资医疗机构投资总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不允许设立分支机构,经营期限不超过20年1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1.限制投资电影院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2.限制投资广播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业务(限于合作)3.投资文化艺术业须符合相关规定(R871文艺创作与表演、R872 艺术表演场馆、R873 图书馆等)3禁止性项目归纳表表行业特别管理措施数量A 农、林、牧、渔业1.禁止投资我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研发、养殖、种植以及相关繁殖材料生产(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优良基因),转基因生物研发和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2.禁止投资我国管辖海域及内陆水域水产品捕捞2B采矿业1.禁止投资钨、钼、锡、锑开采和稀土、放射性矿产开采、选矿2.禁止投资萤石开采2C制造业1.禁止投资我国传统工艺的绿茶及特种茶加工(名茶、黑茶等)2.禁止投资象牙雕刻,虎骨加工,脱胎漆器、珐琅制品、宣纸、墨锭生产3.禁止投资放射性矿产冶炼、加工4.禁止投资武器弹药制造5.禁止投资列入《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条例》和《中国珍稀、濒危保护植物名录》的中药材加工6.禁止投资中药饮片的蒸、炒、灸、煅等炮制技术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7.禁止投资开口式(即酸雾直接外排式)铅酸电池、含汞扣式氧化银电池、含汞扣式碱性锌锰电池、糊式锌锰电池、镉镍电池制造7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无E建筑业无0F 批发和零售业1.禁止投资盐的文物商店和禁止投资文物拍卖1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1.禁止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和投资邮政公司2.禁止投资空中交通管制公司2I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1.禁止投资新闻网站、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文化经营(音乐除外)3.禁止直接或间接从事和参与网络游戏运营服务3.禁止投资经营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3J金融业无0 K房地产业 1.禁止投资别墅的建设、经营 1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禁止投资社会调查1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1.禁止投资人体干细胞技术开发和应用2.禁止投资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 2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禁止投资自然保护区和国际重要湿地的建设、经营2.禁止投资国家保护的原产于我国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开发2P教育1.禁止投资义务教育,以及军事、警察、政治、宗教和党校等特殊领域教育机构;禁止投资经营性学前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高等教育等教育机构1Q 卫生和社会工作无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1.禁止投资新闻机构2.禁止投资图书、报纸、期刊的出版业务3.禁止投资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业务4.禁止投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公司、电影制作公司、发行公司、院线5.禁止投资高尔夫球场的建设、经营5二·2014年负面清单中限制性项目和禁止性项目在各行业的数量对比,如下:表行业限制性项目数量禁止性项目数量合计政策数量排序A 农、林、牧、渔业 4 2 6 (7)B采矿业12 2 14 (3)C制造业39 7 46 (1)D 电力、热力、2 0 2 (15)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E建筑业 4 0 4 (9)F 批发和零售业8 1 9 (4)G 交通运输、13 2 15 (2)仓储和邮政业I信息传输、软件和3 3 6 (7)信息技术服务业J金融业 4 0 4 (9)K房地产业 2 1 3 (12)L 租赁和商务服务8 1 9 (4)业M 科学研究和技术2 2 4 (9)服务业N 水利、环境和公共1 2 3 (12)设施管理业P教育 2 1 3 (12)Q 卫生和社会工作 1 0 1 (16)R 文化、体育和娱乐3 5 8 (6)业合计108 31 139附2013年对比表:2013年负面清单中限制性项目和禁止性项目在各行业的数量对比,如下:表④行业限制性项目数量禁止性项目数量合计政策数量排序A 农、林、牧、渔业 5 2 7 (7)B采矿业14 2 16 (3)C制造业55 7 62 (1)D 电力、热力、4 15 (10)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E建筑业 4 0 4 (12)F 批发和零售业11 3 14 (4)G 交通运输、19 2 21 (2)仓储和邮政业I信息传输、软件和3 3 6 (9)信息技术服务业J金融业 5 0 5 (10)K房地产业 2 1 3 (12)L 租赁和商务服务12 1 13 (5)业M 科学研究和技术8 4 12 (6)服务业N 水利、环境和公共1 2 3 (14)设施管理业P教育 2 1 3 (14)Q 卫生和社会工作 1 0 1 (16)R 文化、体育和娱乐3 4 7 (7)业合计150 33 183结论部分由上面所归纳的3个表格可以的出一些较为基本的情况:①在上海自贸区公布的负面清单中,限制性项目的数量是禁止性项目数量的将近4倍。
上海自贸区建设对中国经济的影响

上海自贸区建设对中国经济的影响随着中国市场的逐渐开放和对外贸易的深入推进,上海自贸区的建设成为了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自2013年设立以来,上海自贸区在推动贸易自由化、便利化、进一步扩大开放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本文将从上海自贸区建设的背景、经验、发展前景等方面,探讨上海自贸区建设对中国经济的影响。
一、背景上海自贸区是自由化程度最高的自贸区之一,旨在通过放宽市场准入、推进贸易便利化、探索投资便利化、促进财务贸易自由化等措施来改善中国营商环境,增强吸引外资的竞争力。
上海自贸区的设立是中国政府推进全球化战略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探索。
作为中国开放的“试验田”,上海自贸区在推进“放管服”改革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果。
二、经验上海自贸区在推动自由贸易方面有着一定的经验和成果。
自贸区开展了“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即外资准入先列出负面清单,只有不在清单范围内的领域外商才可自由进入,这样可以减少政府干预,促进市场化、法治化的管理。
目前,这种模式已被推广到全国各地。
此外,自贸区还积极推动金融改革,开展人民币跨境业务和商品期货等创新业务试点,为提高人民币国际化水平和吸引海外金融机构提供了平台和机会。
三、经济影响上海自贸区建设带来了积极的经济影响,促进了区域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
一方面,自贸区推动了贸易自由化,简化了海关手续和退税程序,提高了进出口贸易效率。
数据显示,自贸区进出口总额、外商投资企业数量、金融市场规模、服务贸易额等方面取得了显著增长。
另一方面,上海自贸区的建设对于吸引外资、扩大内需、优化结构等方面也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自贸区先后实施了多项激励政策,如推出跨境电商试点、允许外资参与一些禁止行业、对研发投入给予税收优惠等措施,为优化产业结构、扩大内需打下了基础。
此外,自贸区还鼓励发展新兴产业,如人工智能、高端装备制造等,推动了技术创新和转型升级进程。
四、未来展望上海自贸区建设在今后的发展中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
上海负面清单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在完善外商准入制度时,上海自贸区需更好地兼顾扩大开放与产业保护,做好国内产业竞争力的调查与评价,并且尝试突破单边设计制度的限制。
■应以前瞻性视角修改负面清单,考虑采用“保留行业+不符措施”的方式,设计系统、简约的文本形式,在扩大准入范围、开放领域的同时,为本国新兴产业发展预留必要和合理的空间。
■“渐进式”加强外资准入立法保障,循序渐进、逐步放开地将外资法与负面清单结合修改,注重不同立法平台的各自作用与相互配合。
多元化完善外商投资监管,建立综合审批的服务模式。
在内容丰富的上海自贸区建设方案中,对外资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无疑是其中最大的亮点之一。
到目前为止,上海自贸区内无论是放宽服务业外商投资准入限制、实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还是改革审批制实行备案制,都颇有成效。
然而,就未来而言,仍需要进一步实现外商投资自由化,对接国际投资新规则,促进我国外资经济体制的转型升级。
负面清单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第一,负面清单难以摆脱“形式主义”。
经比对发现,负面清单相比全国实行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两者高度相似。
负面清单很笼统,将“禁止类”和“限制类”合并以明确其“负面”性质,即除非“清单”中提到的禁止或限制,否则就不存在禁止或限制。
然而,其分类编排上的调整没有清楚区分“禁止”与“限制”,反而省去了一些项目的说明性规定,甚至将一些原本只带有限制条件的鼓励类措施也列入其中,使清单里的禁止、限制投资产业以及管制措施甚至更多因文字调整而变得容易产生理解困难。
第二,负面清单难以保障内资企业的利益。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规定,清单以外对区内涉及固定资产内、外资项目进行备案管理。
但没有明确规定内资开放模式,即区内内资企业如何审批不明确。
且自贸区暂停了三资企业法而未涉及《公司法》。
并且由清单制定时无法完全预见新兴产业的发展,外企可能因竞争力强使得内企进入这些行业面临困难。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其次,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有利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在愈发激烈的全球和区域竞争中,政府的效率往往影响着所辖区的竞争力。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将倒逼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从而提高政府的效率。负面清单的实施是从根本上和制度上实现简政放权,真正是把权力一放到底。事实上,现行投资审批制度已经带来了资源错配、宏观调控边际效率下滑和腐败频发等一系列问题,已成为打造中国经济转型升级的“拦路虎”。实施正面清单管理模式的一个严重弊端是:政府管了太多管不好的事情,留下很大的寻租空间。导致中央政府这边取消几十项审批权,地方和其他部门在那边又增加几十项审批权,由此陷入审批权越减反而越多的怪圈。特别是其中的一些隐性壁垒对企业和市场的伤害更大。此外,在正面清单管理模式下,行政审批还成为了市场的指南针,企业家往往把更多精力用于“找市长而不是找市场”,市场的基础性作用难以充分发挥。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彻底改变了政府的工作重点,将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将从根本上倒逼政府职能转变。上海建设自贸试验区,改革的重要方向是终结审批制,逐步转变政府职能为“以准入后监督为主,准入前负面清单方式许可管理为辅”。再次,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有利于推动社会建设进程。社会和市场一样,需要发展的空间和活力,如果政府对社会管得过多、过死,就会抑制社会创新和发展的活力。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有利于促进政府把社会事务交由社会组织或个人处理,政府只需作好规划和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从世界范围来看,社会活力强的国家和地区,其社会结构更为合理,因此也更具社会创新力。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将促使人们的观念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理念转变,促使政府通过公共服务外包调动社会参与,促进社会建设主体更加多元化,更加注重发挥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从而激发社会活力,形成政府和社会的良性互动。
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对全面深化改革的启示
市场经济是基于对人的有限理性的承认,政府的知识和能力无法覆盖全社会以及未知领域,故而,一个智慧的政府应当是止于全能的政府。负面清单模式与传统的正面清单管理模式相反,它不是计划经济模式下的政府控制市场,而是强调政府放权。它符合市场经济规律,进一步提升了实现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改革目标的可能性。基于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市场经济能够充分调动企业的创新积极性,极大地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从而使市场更具活力。可以说,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是目前人类能够找到的最现代的管理方式,是对传统工业社会管理模式的一次跃升。从全面深化改革的角度认识,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启示至少包含以下三个方面:
负面清单是一种国际通行的涉外投资管理办法,是一个国家禁止外资进入或限定外资比例的行业清单。相当于投资领域的“黑名单”。负面清单和正面清单的区别在于,前者强调除了清单项目都可以自由投资,而后者强调只可以自由投资清单规定的项目。到目前为止,我国对外资的管理一直采用的是正面清单模式,由“正”转“负”,按照“非禁止即开放”的原则,将负面清单之外的行业及项目全面向市场开放,是我国政府第一次采用负面清单管理外商对华投资,是更加积极主动开放战略的体现,具有突出的开创性意义。正是在这个角度看,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是《决定》深化全面改革精神的战略性举措。在《决定》中,党中央对改革试验的主要路径和目标作了清晰的概括。首先,改革是改革政府管理体制,即改革是包括涉外投资审批体制、市场准入、金融监管、海关监管、检验检疫等政府管理职能的改革。其次,改革还是对政府提供服务方式的再探索。上海自贸区试点的核心不在于优惠政策,而是在于制度创新。包括完善领事保护体制,提供权益保障、投资促进、风险预警等更多服务,力争建设成为具有国际水准的投资贸易便利、货币兑换自由、监管高效便捷、法制环境规范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再次,《决定》要求改革要坚持市场决定资源的配置,坚持世界贸易体制规则,坚持双边、多边、区域次区域开放合作,扩大投资合作空间,扩大同各国各地区利益汇合点,以周边为基础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形成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
上海自由贸易区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带有实验性,其与法哲学上的“法不禁止即为自由”的私法自治理念一脉相承,本质上与政府执掌审批大权的传统管理模式有着本质不同,将会引发政府管理职能和职能履行方式上的重大变革。因此,从《决定》来看,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将成为中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的主要着力点,未来将会推广到全国。
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启示
建设上海自贸区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重要部署,目前,上海自贸区以“可复制、可推广”为目标之一的改革试验正在迅猛推进之中。通过比较《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上海自贸区的改革计划,我们发现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已经被《决定》确定为探索新经济治理模式的核心内容和目标,深入研究上海自贸区在探索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上的创新理念和举措,总结可以复制和推广的经验,是全面深化改革,并实现政府、企业、社会再造的必然选择。
首先,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有利于保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是促进市场实现充分竞争的前提条件。只有充分竞争,市场在资源配置中才能发挥决定作用。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就是通过界定一个管理区,管理区之外全部交给企业等社会组织,以激发其在未知领域的开拓创新活力。实践中,中国对市场的管理重在“行政许可”,但由于人的智识的有限性,不可能对新兴产业和未来做出准确判断,往往限制了市场活力。像“尾大不掉”的产能过剩问题很多就是“审批”出来的。所以,要通过负面清单管理,把责任与企业利益相匹配,把决策风险点分散到无数的企业中,才能有助于实现对市场总体风险的控制。
上海自பைடு நூலகம்区探索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国际和国内背景
目前,美国已在东半球与太平洋沿岸国家建立TPP贸易同盟,在西半球团结欧盟建立TTIP贸易同盟,在全球建立了PSA服务贸易同盟。这三个同盟都把全球第一大出口国和全球第二大进口国中国排除在外。面对WTO的影响力降低,中国急需进一步融入世界,加入这些新的贸易同盟。为此,中国必须有所变革。由于美国主导的新自贸区,均采用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所以,为了更好地对接国际新经济秩序,上海自贸区也必须探索负面清单管理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