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第33条评析
《侵权责任法》全文解读
《侵权责任法》全文解读一、《侵权责任法》总体分析(一)基本构架《侵权责任法》基本构架就是一般侵权行为加上特殊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有一般的责任条款,一主要体现在第二章和第三章。
剩下的除了第一章和附则以外,都是特殊侵权行为。
(二)一般侵权责任1、概念:行为人以自己的行为致人损害,依照民法上的一般责任条款承担民事责任。
2、形式:直接侵害人身,侵权人格、身份,侵权财产(有形、无形)。
3、法条规定:《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构成要件:(1)损害事实一定的行为或者事实而造成人身或者财产上对法律而言的权利利益的不利(不良后果、不良状态)。
判定标准:第一,“损害”必须具有客观的、真实性、可确定性,不真实的损害不构成应该得到补偿的法律上的损害。
所以不能据以要求赔偿。
第二,还必须是具体的民事权利,第三,损害必须具有不利益性,受害人所承受的后果,在性质上讲与其合法权益是相冲突的,而且是不利于其合法权利的,并且在社会上是被认为不可接受的,第四,必须具有法律上的可补救性,说明损害达到一定程度需要法律进行补救。
如果受到过分琐碎的损害法律可以不去计较。
(2)致害行为民事主体实施的加害别人的作为或者不作为。
致害行为是构成侵权损害赔偿的第二条件,如果没有加害行为,即使有损失也不能以与此没有关系人主张赔偿,必须要证明被告人有行为而且这种行为会导致损失。
(3)因果关系根据损害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关联形式分为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直接原因是直接造成原因的行为,间接原因是间接关系的事件。
判定方法:两分法,首先确定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事实上的原因,不作主观判决。
第二步判断是否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也就是法律上是否构成对损害负责的原因。
(4)过错行为人通过其侵权行为所表现出的在法律上应受非难的心理状态。
判定方法:一般采用客观判断方法,即一个人应该预见而没有预见,应该注意而没有注意。
《侵权责任法》解读
现 了权 利 平 等 。 长 期 以 来 ,计 算 死 亡 赔偿 金 往往 因 为死 者城 乡身份 、收入 高低 、地 区差异 和其 他 因 素 的不 同 而 相 差 数 倍 ,不 时 引 发 “ 命 不 同 价 ” 同 的争 论 。 侵 权 责 任 法 规 定 在 处 理 重 大 交通 事 故 、矿 山事故 时 可 以不 考 虑个 人 差 异 ,而 采 用 “ 揽 子 ”赔 偿 方 案 , 一 以同一 数额 确定 死 亡赔 偿 金 。专 家表 示 ,这 一 新 增 条 款 ,从 “ 同命 不 同 价 ” 到 “ 命 同 价 ” 展 现 的 是权 利 的平 同 , 等 、生 命 的 尊 严 。 3 对 解 决 长 期 存 在 的 医 惠 纠 纷 有 积 . 极 意 叉 。要 保 护 患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同 时 也要 保护 医院和 医护人员 的合法权 益 , 还 要 有 利 于 医学 科 学 的发 展 。法 律 明 确 规 定 因为 药 品 、医 疗 器 械 的 缺 陷 产 生 的 纠 纷 ,患 者 可 以找 生 产 厂 家 ,也 可 以 找 医疗 机 构 。此 外 ,医 疗 机 构 如果 赔 偿 后 损害是生产厂 家造成 的 ,医疗机构赔 偿
5 明确 规 定 惩罚 性 赔偿 体 现 立 法 者 .
对 产 品质 量 问题 的 重视 。 近年 来 产 品 质 量 问题层 出不穷 ,为保护广 大消费者合 法 权 益 ,督 促 部 分 无 良商 家重 建 社 会 责 任 心 ,侵 权 责 任 法 规 定 ,明知 产 品 存 在 缺 陷仍 然 生 产 、销 售 ,造 成他 人 死 亡 或 者 健 康 严 重 损 害 的 ,被 侵 权 人 有 权 请 求 相 应 的惩 罚 性 赔 偿 。 . ( 泉) 甘
解读侵权责任法刘大海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兴城市人民法院刘大海第一方面: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重点条文】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九条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
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相关法条】《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八条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八十三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八十六条第二款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解读《侵权责任法》(全文)
解读《侵权责任法》(全文)解读《侵权责任法》(全文) 2010-04-01解读《侵权责任法》(全文)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一般观点认为,侵权法是救济法,仅是填补损害的功能。
侵权责任法本条规定说明了采取了多种功能说,侵权法不但有填补损害的功能,而且还有预防功能(安全保障义务如告知危险,还有消除危险等责任方式),而且还具有惩罚功能,如第47条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最高院书籍认为,侵权责任法没有规定“违法性”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由过错吸收违法性要件。
而杨立新认为,本条规定“依照本法”,就等于规定了违法性要件。
笔者赞同杨的观点。
杨立新认为本条规定“大”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
第6条第1款规定的过错责任,是“小”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
笔者认为杨的归纳相当有道理。
关于“民事权益”,杨认为应当是合法权益。
那么问题是无权占有是否受到侵权法保护,最高院书籍认为应当受到侵权责任法的保护。
笔者赞同最高院的观点。
对于利益的保护问题,还没有形成统一意见,杨认为是重大利益受损才受侵权法保护。
最高院认为,主观应当是故意。
杨立新认为股权属于债权,笔者不赞同杨的观点,股权应当是复合型权利,因为股东还有管理的权利。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传统观点认为,侵权责任就是损害赔偿责任。
本条提醒,并非所有损害都可获得赔偿而只有当损害处于法规保护的范围之内时,损害才能获得救济。
一直困扰本人的不当出生即错误出生问题终于有个眉目了,最高院书籍认为:“父母为就缺陷儿童支出的医疗费,超出一般抚养费用的特殊的教育和照顾费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承认应当获得赔偿。
民法典下的侵权责任法解析与评析
民法典下的侵权责任法解析与评析一、引言侵权责任法作为民法典的一部分,对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民法典下的侵权责任法进行解析与评析,深入探讨相关条款的适用与影响。
二、侵权责任法的适用范围侵权责任法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侵权纠纷,包括人身侵权责任、财产侵权责任等。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行为必须具备主观过错、客观违法性和因果关系三个要素方可成立。
三、侵权责任的主体侵权责任法确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侵权责任主体。
对于公民而言,其自然人身份是侵权责任的主体,而对于法人和其他组织而言,其法律人身份是侵权责任的主体。
四、侵权责任的赔偿方式侵权责任法明确了经济赔偿和非经济赔偿两种赔偿方式。
经济赔偿主要包括财产损失赔偿、合理支出赔偿、利益损失补偿等;非经济赔偿主要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道歉消除影响等。
侵权责任的赔偿应当综合考虑受害人的损失和侵权行为人的过错程度。
五、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侵权责任法规定了若干种免责事由,包括自然灾害、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合法执行职务等。
侵权行为人若能证明其行为满足免责事由的规定,将减轻或免除其侵权责任。
六、民法典下的侵权责任纠纷解决方式民法典提供了多种解决侵权责任纠纷的方式,包括调解、仲裁、诉讼等。
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解决纠纷,以维护自身权益。
七、侵权责任法的意义与影响侵权责任法的制定与实施,有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增强社会正义意识,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同时,它也对相关行为人的合法行为起到规范和约束的作用,提高了侵权责任的预测性和可操作性。
八、总结民法典下的侵权责任法对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侵权责任法的解析与评析,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相关法规的适用范围、主体、赔偿方式和免责事由等,为侵权责任纠纷的解决提供参考。
同时,侵权责任法的实施也有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侵权责任法的解读
侵权责任法的解读侵权责任法是调整民事主体之间因为过错、无过错及法律特别规定而导致的民事责任法律规范。
它主要通过确定各种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及相应的民事责任,以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本文将从侵权责任法的概念、特点、构成要件、归责原则等方面进行解读。
一、侵权责任法概述侵权责任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民事主体在侵害他人权益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以民事权利的保护为出发点,通过对侵权行为的界定和惩罚,为受害者提供救济途径,同时也为加害者设定了行为规范。
侵权责任法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平正义,同时也为司法机关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标准。
二、侵权责任法的特点1.多元化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多种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等。
这些原则根据不同的侵权行为和受害者的具体情况,灵活运用,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多样化的选择。
2.明确规定:侵权责任法对各种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赔偿范围、举证责任等都作了明确规定,为司法机关和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标准,减少了争议和分歧。
3.保护受害人:侵权责任法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通过民事责任的承担,为受害人提供救济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
其中,违法行为是侵权责任成立的前提条件,即行为人必须实施了违反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损害事实是指因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的实际损害;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联系;主观过错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的心理状态。
只有同时满足以上四个要件,侵权责任才能成立。
四、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多种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等。
其中,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的主观状态为依据来确定责任的承担,即行为人只有在主观上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相应的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则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只要行为造成了损害事实,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平责任原则则是在加害人和受害人双方都有一定过失的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法学专家权威解读《侵权责任法》
论《侵权责任法》的一般条款——民商法前沿论坛之第346期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上传时间:2010-10-18 浏览次数:21587字体大小:大中小内容提要:2010年1月5日,民商法前沿论坛在明德法学楼国际学术报告厅举行。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杨立新教授应邀出席,并作了题为“《侵权责任法》中的侵权责任形态论”的精彩演讲。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石佳友副教授,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尹飞副教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丁海俊副教授应邀出席论坛。
论坛由我院民商法博士研究生熊丙万主持。
论坛上,杨立新教授首先就《侵权责任法》的一般条款和具体规则的适用作了简要分析。
他说,一般条款究竟是第2条还是第6条第1款抑或其他,大的一般条款和小的一般条款的争议学界讨论不断。
他认为《侵权责任法》现在采取的是“大小搭配的双重一般条款体系”,此外各章节中还有更小的适用于各特殊侵权的一般条款,大的一般条款在于提示侵权法保护的权益的范围并预留权利保护空间,小的一般条款提供请求权的法律基础。
立法时,如果采大的一般条款,一定要有侵权行为类型化的规定;如果采小的一般条款,则一定要有特殊侵权行为的规定。
现在我们既不是采取全面的类型化,也不是采取完全的特殊侵权行为列举,因此需要大小搭配的一般条款与之相适应,是具有中国特色的。
他指出,《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2款和第7条不能作为请求权的基础,因为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原则对应着此后的具体的特殊侵权行为类型,受害人应根据后面的具体规定行使请求权。
他认为,关于《侵权责任法》第四章的定性,最好写出抽象的关于侵权责任形态的规定,但现在关于主体的特殊规定在标题上属于一般规定,但在内容上实际属于具体规定,即分则规定。
随后,杨立新教授就我国《侵权责任法》所表现出来的侵权责任形态作了详尽分析。
他说,侵权责任形态问题在英美法上称为“侵权责任承担”,大陆法系则通过“多数人之债”来研究,是对应于侵权行为类型的重要问题。
法条评析:《侵权责任法》
法条评析:《侵权责任法》肖继耘《侵权责任法》第36条,即互联网条款,规定:(1)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3)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一、对该条内容的解读就第36条内容而言,该条第1款规定的是一般网络侵权行为,即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情形。
该条第2款、第3款规定的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用户利用其服务实施侵权行为时所承担的义务与责任。
第2款和第3款的关系是:第3款主要针对的是,如果有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事实上已经知道侵权行为的发生而未采取必要措施而导致侵权行为发生或危害后果不当扩大的情形。
即使原告或受害人没有“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后者也应该就侵权行为的发生或危害结果的不当扩大与直接实施侵权行为者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与第3款不同的是,第2款是针对原告自己发现有人利用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服务实施侵权行为后“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措施,以防止侵权后果不当扩大的情形。
简言之,在第3款的情形下,“通知”不是网络服务提供者过错认定的条件。
而在第2款的情形下,“通知”则是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存在过错及应否就危害结果的不当扩大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
就该条一些术语而言,在此着重澄明几个关键词:1、“网络服务提供者”,系指为网络信息交流和交易活动的双方当事人提供中介服务的第三方主体,它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网络空间提供者(包括提供博客空间、BBS空间、服务器空间出租等)、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传输通道服务提供者(如电信运营商)等媒介双方当事人的主体。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中立第三方主体,其不参与信息交流,不对有关交流双方之间的信息内容进行事前筛选,不选择信息的接收方。
中国侵权责任法解说
中国侵权责任法解说中国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法典中的一部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
此法涵盖了侵权行为及其责任的法律规定,为构建和谐社会、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
以下从侵权的定义、侵权行为以及侵权责任的具体规定等方面对中国侵权责任法进行解释和分析。
首先,侵权是指因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承担责任的行为。
侵权行为通常包括民事侵权行为和刑事侵权行为。
民事侵权行为主要涉及名誉权、财产权、人身权等方面的侵害;而刑事侵权行为则涉及严重的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如故意伤害、侵犯个人隐私等。
中国侵权责任法主要以民事侵权行为为重点进行规定,其中包括侵权主体、侵权客体、侵权行为、侵权损害和侵权责任等要素。
侵权主体一般指能够在法律上承担侵权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侵权客体则涵盖了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名誉权利等个人合法权益。
在侵权行为的规定方面,中国侵权责任法对于侵权行为进行了详细的列举。
其中包括过错行为和无过错行为两种类型。
过错行为主要指故意或过失导致的侵权行为,例如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无意中损坏他人财产等。
无过错行为则是指在合理的范围内使用自己的合法权益,引起他人合法权益损害的行为,例如正当防卫、紧急救援等。
侵权损害是侵权责任法另一个重要的要素。
侵权损害通常包括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两类。
财产损害指因侵权行为导致的个人财产的损失,例如财物损坏、财产流失等;非财产损害则指因侵权行为而引发的精神、名誉、声誉等非物质的损失,例如人格尊严受损、名誉受损等。
最后,侵权责任是指侵权行为人对于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承担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分为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两种形式。
民事责任主要是通过赔偿的方式进行补偿,侵权行为人需要赔偿被侵权人的经济损失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等;刑事责任则以刑罚的形式进行追究,侵权行为人需要承担刑事处罚。
总体而言,中国侵权责任法的施行为我国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为公民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更加明确和强有力的保护。
侵权责任法学习笔记
侵权责任法第一章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侵害行为有损害事实侵害行为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一、有侵害行为此处的侵害行为,是指只要客观上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就行,此与既往民法理论上所强调的“行为的违法性”要件截然不同。
所谓行为的违法性,是指对法律禁止性或命令性规定的违反。
但第2条未要求侵害行为具有违法性。
案例:某化工厂排放的废水流入某湖后发生大量鱼类死亡,化工厂不能以排放的污水完全符合排放标准作为抗辩理由,充分说明排放行为虽然合法,但只要证明鱼类的死亡与污水存在因果关系,即构成侵权。
二、有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没有损害后果,不会构成侵权责任,侵权责任不同于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构成并不以损失的存在为要件。
(1)民事权益,首先在“民事”二字。
(2)此处的权益,包括民事权利与利益(3)此处的损害事实,包括财产权益损失1,也包括非财产损害如人身权益损害(4)此处的民事权利唯独不包括债权《侵权责任法》第2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一)民事权利的范围:1、凡是实体民事权利均属于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范围之内,如身体权人身自由权、信用权、亲权、亲属权等,但是抗辩权等非实体的民事权利则不在其内。
2、我国没有承认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
案例:甲为履行送货合同把货物用货车送去给乙,途中因丙的追尾导致货物毁损。
丙的行为属于侵害债权行为,从债权的相对性看,甲因丙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乙承担违约责任。
(二)民事权益的范围:1、其他人格利益,在立法上没有规定但理论上认为已经具有人格权性质的人格权,例如性自主权。
2、死者人格利益,包括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以及遗体遗骨。
1就财产损失而言,包括财产的积极损失与消极损失;。
《侵权责任法》第33条评析
《侵权责任法》第33条评析摘要: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其中第33条是关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的规定。
本文拟从《侵权责任法》第33条的定义、法律适用等方面进一步探讨本条的法理意义、适用中所要遵循的规则以及应注意的问题,使其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更加完善,以保障自然人、法人、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丧失心智损害责任过错责任补偿责任一、本条的解释《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条根据不同情形,规定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责任。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自己丧失意识存在过错。
如果是因为自己的过错,丧失了意识后造成了他人的损害,那么行为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比如,某人患有心脏病,需每天按时服药,医生禁止其骑自行车外出,但是,该人未按医嘱服药,并骑车外出,结果途中心脏病发作,丧失意识后摔倒并撞伤一行人。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该人对于失去意识存在过错,所以,应当根据其过错的程度来承担侵权责任。
本条第一款中的过错,是指”过错”导致其丧失意识,因为失去意识之后确实没有过错可言。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由于其过错导致意识丧失,那么对于丧失意识后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则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子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没有过错。
如果行为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不是由于自己的过错造成,而是由于其他原因导致发生,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可以不承担侵权责任,不过需要根据公平分担的规定,适当分担被侵权人的损失。
员工违规,公司应否承担责任
一、基金公司员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公司是否应承担行政责任(一)案情2011年3月9日至2013年5月30日期间,马乐担任博时基金管理公司旗下的博时精选股票证券投资经理,全权负责投资基金投资股票市场,掌握了博时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交易的标的股票、交易时间和交易数量等未公开信息。
马乐在任职期间利用其掌控的上述未公开信息,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操作自己控制的“金某”、“严某甲”、“严某乙”三个股票账户,通过临时购买的不记名神州行电话卡下单,先于(1-5个交易日)、同期或稍晚于(1-2个交易日)其管理的“博时精选”基金账户买卖相同股票76只,累计成交金额人民币10.5亿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8833374.74元。
深圳市中院于2014年3月24日判决被告人马乐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84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8833374.74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中国证监会于2013年9月,鉴于博时基金存在内控制度不完善、相关规定执行不严格等情形,马乐一案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决定对博时基金公司采取责令整改6个月等监管措施,在整改期间暂停受理和审核该公司所有新产品和新业务申请。
深圳证监局将对相关责任人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证监会的调查结果显示,博时基金对投资管理人员的相关管理制度存在缺失与执行不严的情况。
这些情况具体包括:投资管理人员出国(境)管理制度缺失、通信管理制度未严格执行、缺乏对员工本人和直系亲属证券账户及证券交易申报情况进行实质性审核的机制、考勤出差管理存在漏洞等。
此外,博时基金对旗下基金异常交易行为监控存在漏洞,虽建立异常交易反应分析制度,但未对已发现异常情况采取后续核查、质询等适当处理措施。
(二)评析本案例主要争议点为基金公司员工此种行为是否视为基金公司行为。
基金公司的雇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实施了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基金公司应当承担何种责任?此类案件中,主要有四种观点,以下结合本案分析。
梁慧星教授解读《侵权责任法》重要条文
引言我国侵权责任法之制定,应追溯到2002年民法典的起草。
2002年,立法机关委托学者分编起草,由法制工作委员会编纂的民法典草案,于同年12月23日提交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后,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称为《民法草案(征求意见稿)》[1]。
2003年,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考虑到,《民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有一千二百多个条文,涉及面广,内容复杂,作为一部法律进行修改、审议,历时很长,难度很大。
遂决定改采分编修改、审议,仍以单行法形式颁布施行,待各编均作为单行法审议通过之后,再按照法典体例编纂民法典[2]。
按照立法计划,应当依次审议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物权法已于2007年3月16日由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同年10月1日起生效。
按照第十届、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侵权责任法草案的修改审议,被提上了立法日程。
2008年,法制工作委员会在《民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八编[3]的基础上,斟酌民法学者和实务专家等各方面的修改意见,形成《侵权责任法草案(第二次审议稿)》[4],提交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2008年12月22-27日)进行了审议。
法制工作委员会在《侵权责任法草案(第二次审议稿)》基础上,斟酌常委会审议中所提出的修改意见,和民法学术界、实务界、政府部门和地方各级人大所提出的修改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侵权责任法草案(2009年10月19日稿)》,提交于2009年10月27日至31日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成为《侵权责任法草案(第三次审议稿)》。
本文是对第三次审议稿(简称“草案”)的结构、归责原则和若干重要规定的评析及一些修改建议。
一、法律结构、一般规定与归责原则(一)法律结构与立法模式采“总则、分则”结构。
“总则”三章:第一章一般规定(第1-5条);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6-25条);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第26-31条);“分则”八章: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32-40条);第五章产品责任(第41-47条);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48-53条);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54-64条);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第65-68条);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第69-77条);第十章动物损害责任(第78-84条);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第85-90条);第十二章附则(第91条)。
人身损害赔偿第三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人身损害赔偿第三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一、条文内容:
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
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二、主旨:
本条是关于定期金赔偿适用的规定。
定期金是指法院判决加害人在未来的一段时间按照一定的期限(如,按年或者按季、按月)向受害人支付赔偿金额,主要适用于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继续治疗费用、护理费用、更换辅助器具费等需要以后继续支出费用的场合。
法院判决确定的赔偿额既可以是每次支付的一个固定的数额,也可以是一个相对确定的计算标准(如,上一年度国民人均收入或者当地人均收入的N倍);判决确定的赔偿期限或支付的次数可以是固定的(如,判决加害人赔偿受害人20年的残疾赔偿金,每年支付一次,每次支付5000元),也可以是相对确定的(如,判决加害人赔偿受害人残疾赔偿金,每年支付一次,支付的标准为上一年度当地人均收入,直至受害人死亡)。
三、条文释义:
暂无。
侵权责任法(第24章)
③律所承担责任后,有权依照《律师法》第54条 的规定对乙追偿。
(续)
(三)工作人员的行为与“执行工作任务”有关。与 执行工作任务无关的行为,即使发生的工作时间内, 用人单位也不承担责任,由工作人员自己承担。
下列两种情形都属于与“执行工作任务”有关: ①从事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工作任务。②行为虽 然超出授权或者指示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执行工 作任务或者与执行工作任务有内在联系的。 (四)工作人员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 担连带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应该可以 依照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对具有过错的工作人员追偿 。
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这一用人方式最早起源于日 本、美国。它的特点是劳务派遣企业“招人 不用人”,用人单位“不招人用人”,这种 招聘和用人相分离的用人模式,是国际上十 分流行的用工形式。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 断深化、社会劳动保障制度的完善以及新一 代求职者就业观念的变化,劳务派遣开始在 不同层次的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得到发展 。并顺应着这种国际化的趋势成为今后劳动 力市场不断成熟完善的用工模式。
(二)用人单位的责任是无过错责任。
但是,工作人员的行为必须构成侵权行 为,否则用人单位不承担侵权责任。工作 人员的侵权行为既可以是过错责任,也可
以是无过错责任。
例如:
某律所接受甲的诉讼代理委托后,指派乙律师 担任甲的代理人,由于乙严重不负责任,错过上 诉期限,导致本应胜诉的案件败诉,给甲造成重 大经济损失。 此例中: ①不管该律所属于合伙制还是个人制,律所应对 甲遭受的损害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 ②乙不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四章 特殊侵权责任
第一节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侵权责任法考点解读(二)
考点⼆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重点条⽂】 第三⼗⼆条⽆民事⾏为能⼒⼈、限制民事⾏为能⼒⼈造成他⼈损害的,由监护⼈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民事⾏为能⼒⼈、限制民事⾏为能⼒⼈造成他⼈损害的,从本⼈财产中⽀付赔偿费⽤。
不⾜部分,由监护⼈赔偿。
第三⼗三条完全民事⾏为能⼒⼈对⾃⼰的⾏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适当补偿。
完全民事⾏为能⼒⼈因醉酒、滥⽤⿇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的⾏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百三⼗三条⽆民事⾏为能⼒⼈、限制民事⾏为能⼒⼈造成他⼈损害的,由监护⼈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民事⾏为能⼒⼈、限制民事⾏为能⼒⼈造成他⼈损害的,从本⼈财产中⽀付赔偿费⽤。
不⾜部分,由监护⼈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的除外。
《民法通则意见》 22 监护⼈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
因被监护⼈的侵权⾏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158 夫妻离婚后,未成年⼦⼥侵害他⼈权益的,同该⼦⼥共同⽣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共同⽣活的⼀⽅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159 被监护⼈造成他⼈损害的,有明确的监护⼈时,由监护⼈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不明确的,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的⼈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者的关系,《侵权责任法》也没有明确,仍然适⽤《⼈⾝损害赔偿解释》第12条的规定,包括以下⼏层含义: 1 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因⼯伤事故遭受⼈⾝损害,应当按照国务院《⼯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请求⼯伤保险赔偿,不能直接对⽤⼈单位提起⼈⾝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
2 即使⽤⼈单位没有给劳动者建⽴⼯伤保险关系,只要该单位依法应当参加⼯伤保险统筹,也是适⽤《⼯伤保险条例》予以赔偿。
侵权责任能力视域内《侵权责任法》第32条与第33条之解释论
侵权责任能力视域内《侵权责任法》第32条与第33条之解
释论
郑晓剑;陶伯进
【期刊名称】《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2(036)002
【摘要】《侵权责任法》第32条与第33条分别从不同的视角对自然人的侵权责任能力进行了规定:第32条第一款确立了判断侵权责任能力之有无的一般标准——民事行为能力标准,第32条第二款确立了有关损失的公平分担机制,其与监护人责任共同构成了克服侵权责任能力之局限性的法律手段;第33条第一款对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暂时丧失意思能力时的侵权责任能力问题进行了规定,其适用范围具有特殊性.第32条与第33条在逻辑上是一种一般与例外、普遍与特殊的关系,而非并列关系.此外,《侵权责任法》并没有对自然人侵权责任能力之有无的判断同时设立民事行为能力与意思能力的双重标准.
【总页数】7页(P136-142)
【作者】郑晓剑;陶伯进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93;浙江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浙江桐乡3145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
【相关文献】
1.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数人侵权行为——以《侵权责任法》第8、10、11、12条解释论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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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33条评析
摘要: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其中第33条是关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的规定。
本文拟从《侵权责任法》第33条的定义、法律适用等方面进一步探讨本条的法理意义、适用中所要遵循的规则以及应注意的问题,使其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更加完善,以保障自然人、法人、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丧失心智损害责任过错责任补偿责任
一、本条的解释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条根据不同情形,规定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责任。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自己丧失意识存在过错。
如果是因为自己的过错,丧失了意识后造成了他人的损害,那么行为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比如,某人患有心脏病,需
每天按时服药,医生禁止其骑自行车外出,但是,该人未按医嘱服药,并骑车外出,结果途中心脏病发作,丧失意识后摔倒并撞伤一行人。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该人对于失去意识存在过错,所以,应当根据其过错的程度来承担侵权责任。
本条第一款中的过错,是指”过错”导致其丧失意识,因为失去意识之后确实没有过错可言。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由于其过错导致意识丧失,那么对于丧失意识后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则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子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没有过错。
如果行为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不是由于自己的过错造成,而是由于其他原因导致发生,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可以不承担侵权责任,不过需要根据公平分担的规定,适当分担被侵权人的损失。
根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依据该规定,行为人的责任可以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来确定:行为人的经济状况较好的,可以多补偿一些受害人的损失;行为人经济状况不好的,可以对受害人少补偿一些。
需要说明的是,这里对受害人是”补偿”而不是”赔偿”。
是根据行为人的经济能力,适当弥补受害人的损失。
本法第二十四条是对公平分担原则总的确定,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体现了公平分担原则。
(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导致自己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
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醉酒或者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后会难以控制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的生命健康,但行为人放任结果的发生,仍然驾车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造成他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损害。
虽然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已经丧失意识,似乎没有”过错”可言,但是,其行为本身具有违法性,应当对此发生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第二款规定”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导致自己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其实也属于第一款”有过错”的一种情形。
二、本条的法律适用
(一)适用本条应遵循的原则
第一,因过错导致暂时心智丧失致人损害的,应当由于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自己的过错,导致暂时心智丧失,因此而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为自己的过错所造成的损害负责,因此应当对被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有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这种情形同样是由于侵权人的过错所为,当然应当由自己承担侵权责任。
事实上,第33条第2款规定的这种情形,是第1款规定的过错的特殊表现形式,使用同样的规则,只不过这种过错已经证明,无须适用下文的公平责任而已。
第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暂时心智丧失没有过错的,应当依照公平责任规则,由双方当事人公平负担损失。
由于暂时丧失
心智损害责任实行过错推定原则,因此,必须有过错才承担责任。
所不同的是,这种承担赔偿责任须是全部责任,如果行为人能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并不免除责任,而是按照公平责任的要求,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予以适当补偿。
行为人的经济状况良好的适当多赔,经济状况不好的适当少赔。
(二)本条适用应注意的问题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没有过错的,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应承担的是”补偿责任”而不是”赔偿责任”。
尽管《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但《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分担的是”民事责任”,而非”赔偿责任”,实际上规定的是在过错责任原则之外实行公平责任原则,即公平责任的基础是当事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过错。
《民法通则》笼统地规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责任,而《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实际情况”指的就是损害结果一级行为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形,以避免在审判实践中滥用公平原则。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公平原则通常在两种意义上适用:一是在处理损害赔偿案件时,根据具体情况公平合理地确定赔偿数额;二是在当事人对于损害的发生都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时(如损害由第三人造成或者由不可抗力造成或由意外事故造成),法官应当以公平作为衡量的价值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双方公平地分担
损失,当事人的负担能力也是适用公平原则所要考虑的必要因素。
2.审判实践中,对认定行为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这个事实,可能面临的问题。
对这一事实的认定,可能存在举证比较困难、法院认定也比较困难的情况,处理不当也可能导致侵权行为人利用本条规定规避其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故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及纠纷时,遇到有关专业问题,应征询医学专家的意见,正确把握认定行为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的尺度,公平合理地处理案件。
《侵权责任法》的颁布是我国在立法、司法和理论研究的一个重要突破,在保护民事权利、制裁侵权行为、保障社会和谐稳定中,发辉了重要的法律调整作用。
同时在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化解社会矛盾,减少民事纠纷,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司法实践中,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毕竟《侵权责任法》是新法,在立法方面也有不足,所以,在审判活动中,要不断将其完善,使其真正为司法活动服务,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杨立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精解[m].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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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杨立新.《侵权责任法》[m].法律出版社.2010年出版.
[4]奚晓明、孙佑海《侵权责任法适用案例解读》[m].法律出版社.2010年出版.
[5]王胜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解读》[m].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