迎水桥镇村财镇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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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水桥镇村级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村级财务管理,维护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利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级财务管理坚持村民自治、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勤俭节约、群众受益的原则。
第三条所有村级资金都必须纳入村级财务管理,主要包括:㈠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㈡“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
㈢发包、出售、租赁及上交收入;
㈣集体统一经营收入;
㈤土地补偿费;
㈥救济补偿费;
㈦上级部门拨款;
㈧各种代收、借贷等其它资金;
㈨其它资金;
第四条村级集体资金属全体村民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或挪用。
第五条村级资金必须按照有关财务管理制度,以村总帐,分队设立明细帐,独立核算,民主理财,接受镇农经服务中心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村(组)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和办公经费;村民“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其它各项收入必须按照批准的项目专款专用。
第七条村级资金的支出必须遵守勤俭节约的原则,大力压缩非生产性开支。五保户供养资金要予以保证,村级干部的补贴
标准要与村级财力相适应,具体标准有镇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村干部经济效益工资以村集体经济纯收入为依据按比例提取,由村级收入支付。村级集体经济纯收入以镇农经服务中心入帐数字和会计帐面余额为准。
第八条理顺村级财务管理体制。全面实行村级财务管理联村会计制度和村级财务镇代管制度。
第九条镇农经服务中心负责村级财务管理工作,并建立健全村级资金管理收支、审批制度和审批程序。
第十条实行村级财务公开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利用村民大会、村民代表大会和财务公开栏等形式将村级财务活动情况及有关帐目按季度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第十一条村级财会人员必须经过业务培训并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撤换。确需调整的,由村民委员会提名,镇农经服务中心考察,镇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二条实行村级民主理财制度。建立村民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有权参加制定本村的财务计划和各种财务管理制度,有权检查和审核财务收支帐表,否决不合理开支,监督财务计划及财务制度的执行。
第十三条镇农经服务中心依法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㈠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㈡承包费、租金、土地征用补偿费、土地使用权转让费、固定资产及其它收入的管理使用情况;
㈢共同生产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管理使用情况;
㈣国家和上级无偿划拨、社会捐赠的村集体专项资金及物资
的管理使用情况;
㈤村干部的离任经济责任;
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其它财务收支活动情况;
第十四条实行“两签两审”的村级财务审批制度。即对村集体组织内部所发生的每笔经济业务手续或收支原始凭证,先由村支部(总支)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签字,然后由村民理财小组进行审核,加盖“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章”后,再报镇农经服务中心进行帐前审计,加盖镇农经服务中心的“财务审计章”后进行记帐,否则不得入帐。
第十五条实行帐前审计制度。镇农经服务中心负责对所属村组的全部收支原始凭证进行帐前审计,加盖审计章后方可入帐。对不合理的开支或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单据,由出纳负责限期退还当事人,并收回所报的款项。
第十六条建立村干部任期和离任审计制度。镇农经服务中心负责对现任和离任干部进行审计。现任干部两年审计一次;离任干部在离任之前要进行全面审计。
第十七条严格控制借贷举债。因兴办村内集体生产性和公益事业,确需借贷资金的,必须严格控制在村级经济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并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镇村财务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办事,合理使用村集体资金。对违反财经纪律的当事人,视其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
《迎水桥镇村财镇管制度》
村级资金实行村有镇管村用,镇农村经济服务中心在西园信用社为各村开设各自独立的帐户,实行支票户管理。各村必须将所有收入全部缴存到指定帐户,不得自行另外设立存款帐户。
一、村财镇管的资金范围:
(一)、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二)、发包及租赁收入;
(三)、出售集体财物收入;
(四)、征用土地的补偿费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五)、上级部门及镇有关中心(室)拨付的资金;
(六)、收回的帐面债权及其他应收款项;
(七)、各种借款;
(八)、代收、代缴的资金;
(九)、应缴的其他款项。
二、收款方式
村上收取各种款项必须使用由区财政厅监制的统一收据。
(1)、镇财政及有关中心(室)下拨各村的款项、征用土地补偿费、发包及租赁收入、出售集体财物收入及收回的各项债权等均由联村会计制票,镇农经中心总出纳收款。
(2)村上向农户收取"一事一议"资金和共同生产费等均由村出纳开具镇上发到村的加盖“仅限向农户收款使用”印戳统一收据收取。
(3)除村上向农户收取的各项费用外,其他任何收费均由村
出纳开具收据收取,村上其他人员一律不得收款,否则,每发现一笔收费对当事人罚款200元。
三、资金的支取
村上支取资金时,由村填制《资金申请报告单》,申报单上必须填明资金用途、金额。工程建设项目开支还要上报合同(协议)书及工程概算表,向农户分配发放的资金要有分配方案及发放表。《资金申请报告单》由村书记、主任签字,经镇农村经济服务中心审核并报镇人民政府镇长审批后拨付。
村级资金实行支票户管理,出具支票必须同时加盖镇农村经济服务中心总出纳、联村会计、村财务专用章和村出纳的章才能取款,缺一不可。各村收到拨付资金后,必须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挪做他用。
四、如发现村上将前款所列范围内的资金自收自支,除责令如数补缴农经服务中心外,每发现一笔对村书记和出纳各罚款500元,对联村会计罚款200元。
五、村上如将所拨专项资金挪做他用,按贪污处理,将追究村书记和出纳的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