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2020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试题及答案
2020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试题及答案:发行与承销(强化练习第六章)一、单选题1、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
A.一个月B.三个月C.六个月D.一年标准答案:c2、承销金额超过人民币()元,承销团成员超过()家可设2~3副主承销商。
A.5000,8B.5000,10C.3亿,8D.3亿,10标准答案:d3、发行人可在特别情况下申请适当延长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限,但至多不超过()。
A.一个月B.两个月C.三个月D.六个月标准答案:a4、上市公司理应自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通知之日起()内发出获准发行新股的公告。
A.2个工作日B.3个工作日C.5个工作日D.6个工作日标准答案:a5、审计报告理应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及其所在的事务所签字盖章。
A.会计师B.注册会计师C.审计师D.评估师标准答案:b6、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应按()的要求制作申请文件。
A.《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B.《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要求》C.《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D.《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标准答案:a7、当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时,如果认为必要,能够在意见段之后,增加对重要事项的说明。
A.保留意见B.否定意见C.拒绝表示意见D.无保留意见标准答案:d8、如果拟上市公司不能作出盈利预测,则应()。
A.以历史数据代替B.以投资报告代替C.在发行报告和招股说明书的显要位置作出风险警示D.以注册会计师的意见代替标准答案:c9、()依法审核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
A.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B.证券交易所C.中国证监会D.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标准答案:a10、发审委委员为()名,设会议召集人()人。
A.25,7B.25,5C.15,7D.15,5标准答案:b二、多选题11、发审委委员为()名,设会议召集人()人。
公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
公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公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企业的不断壮大,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越来越受到重视。
公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是保障市场公平、透明和有序的重要法规,对于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来说,了解这些准则十分必要。
在本文中,我们将从多个角度深入探讨公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
一、信息披露的内容1.财务信息财务信息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核心内容之一。
其中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这些财务数据是投资者评估公司经营状况和价值的重要依据。
公开披露的财务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是投资者做出决策的基础。
2.业务信息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其主营业务、市场份额、发展战略等方面的信息,以便投资者了解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发展前景。
还应当披露公司的新产品、新业务、合作关系等方面的信息,以便投资者对公司未来的发展有更清晰的预期。
3.风险提示公开披露的信息中应当包括公司所面临的各种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政策风险、经营风险等。
这些风险信息是投资者评估投资风险的重要参考,也是公司对投资者的诚信表现。
4.治理结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中,也应当包括公司的治理结构、董事会构成、股东权益等方面的信息。
这些信息对于投资者了解公司的治理水平和公司内部运作方式十分重要。
二、信息披露的格式准则1.信息披露的时点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进行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年度报告等。
这些时点的披露是保障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和稳定的重要保障。
2.信息披露的方式信息披露应当采用统一规范的格式,以便投资者能够方便快捷地获取所需信息,同时也有利于监管部门的审核和监督。
通常情况下,信息披露会以书面形式发布在指定的媒体上,如报纸、公司官方网站等。
3.信息披露的语言为了让更多的投资者能够理解信息披露内容,上市公司应当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信息披露。
避免使用过于专业化的名词和术语,保证披露内容的易懂性和透明度。
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过关检测试卷A卷附答案
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过关检测试卷A卷附答案单选题(共60题)1、以下可以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的有()。
A.Ⅰ.Ⅲ.ⅣB.Ⅱ.Ⅲ.ⅣC.Ⅰ.Ⅱ.ⅣD.Ⅰ.Ⅱ.Ⅲ.Ⅳ【答案】 C2、下列符合《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规定的有()。
A.Ⅰ、ⅡB.Ⅱ、Ⅲ、ⅣC.Ⅰ、Ⅱ、ⅣD.Ⅰ、Ⅱ、Ⅲ、Ⅳ【答案】 C3、超额配售选择权中,发行新股数量的计算公式是()。
A.本次发行的新股数量=发行包销股份数量+超额配售选择权累计行使数量一主承销商从集中竞价交易市场购买发行人股票的数量B.本次发行的新股数量=发行包销股份数量+超额配售选择权累计行使数量C.本次发行的新股数量=发行包销股份数量+超额配售选择权累计行使数量+主承销商从集中竞价交易市场购买发行人股票的数量D.本次发行的新股数量=发行包销股份数量一超额配售选择权累计行使数量+主承销商从集中竞价交易市场购买发行人股票的数量【答案】 A4、假设A公司以协议方式收购B上市公司,在收购过渡期内,B公司董事会的下列行为中,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是()。
A.为A公司的子公司提供担保B.提出配股议案,募集资金用于A公司的投资项目C.提议出售占公司总资产51%的子公司D.拒绝将A公司提出的更换半数董事议案提交股东大会【答案】 D5、关于持续督导,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Ⅰ、ⅡB.Ⅰ、Ⅲ、ⅣC.Ⅱ、ⅢD.Ⅱ、ⅣE.Ⅲ、Ⅳ【答案】 B6、以下哪些在招股意向书发布后,主承销商可以提供认购邀请书( )。
A.Ⅰ,Ⅱ,Ⅲ,ⅣB.Ⅰ,Ⅱ,ⅢC.Ⅱ,Ⅲ,ⅣD.Ⅰ,Ⅳ,Ⅴ【答案】 A7、某上市公司拟向张某、王某、甲公司发行股份购买其所持有乙公司100%股权,其中张某、王某、甲公司所持有乙公司的股权比例分别为10%、15%、75%,该项目申报文件尚未被证监会正式受理,该交易以涉嫌内幕交易被证监会立案调查,下列情形将导致证监会无法恢复受理程序的是()。
《关于修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决定》的说明
关于《关于修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决定》的说明为进一步提高重组市场效率,支持上市公司通过重组提质增效、做优做强,我会修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26号准则》)第69条,延长涉及发行股份的重组项目(以下简称发股类重组项目)的财务资料有效期。
现将主要情况说明如下:一、修改背景2023年2月17日公布的《26号准则》规定,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本次交易所涉及的相关资产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经审计的最近一期财务资料在财务报告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可申请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至多不超过1个月。
从发股类重组项目的实践情况看,上述有效期偏短,确有必要适当延长以提高重组效率。
二、主要修改内容本次修改涉及《26号准则》第69条相关内容,主要修改如下:一是明确发股类重组项目财务资料有效期特别情况下可适当延长,延长时间至多不超过3个月。
二是明确发股类重组项目财务资料有效期延长的配套措施。
经审计的交易标的财务报告的截止日至提交我会注册的重组报告书披露日之间超过7个月的,一方面,上市公司应当补充披露交易标的截止日后至少6个月的财务报告和审阅报告,并在重组报告书中披露交易标的财务信息和主要经营状况变动情况;另一方面,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就交易标的截止日后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动及对本次交易的影响出具核查意见。
此外,为进一步优化第69条行文逻辑,将原第4款调整为第2款(内容不变),并明确发生该款规定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在重组报告书中披露相关内容,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出具核查意见。
三、公开征求意见情况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我会共收到意见建议6条,多属于规则理解与适用问题,不涉及修改具体条文;部分意见与延长重组财务资料有效期无关,与严格监管高杠杆收购等监管导向不符,未采纳。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3号、证监会令第73号修正,以下简称《重组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申请文件是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报送的必备文件。
申请人未按照本准则的要求制作、报送申请文件的,中国证监会可不予受理或者要求其重新制作、报送。
第三条本准则规定的申请文件目录是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
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上市公司均应当提供并披露。
目录中的文件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确实不适用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但应当在申请时向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说明。
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审核实际需要,要求上市公司提供其他有关的补充文件。
第四条由于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如核心技术的保密资料、商业合同的具体内容等)等特殊原因,本准则规定的某些文件确实不便提供或披露的,上市公司可向中国证监会书面申请免于提供或披露。
第五条上市公司在申请文件中披露的所有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所描述的事实应当有充分、客观、公正的依据,所引用的数据应当注明资料来源,并应当按要求提供原件或具有法律效力的复印件作为有关信息的备查文件。
第六条上市公司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中引用的经审计的最近一期财务资料在财务报告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可申请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至多不超过1个月。
交易标的资产的财务资料虽处于前款所述有效期内,但截至重组报告书披露之日,该等资产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补充披露最近一期的相关财务资料(包括该等资产的财务报告、备考财务资料等)。
第七条上市公司就重大资产重组首次召开董事会前,相关资产尚未完成审计或评估、相关盈利预测数据尚未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的同时应当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以下简称重组预案)。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4.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号——配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5.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式6.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7.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股票上市公告书8.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8号——验证笔录的内容与格式(试行)说明9.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10.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文件1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12.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2号--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1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3号——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1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4号——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15.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16.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17.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18.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8号——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19.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9号——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20.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0号——证券公司发行债券申请文件2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1号——证券公司公开发行债券募集说明书22.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2号——证券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2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25.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26.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27.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7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28.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9.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30.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3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1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号——商业银行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号——商业银行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保险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保险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证券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6号——证券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7号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8号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0号——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1号——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6号——A股公司实行补充审计的暂行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7号——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8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证监会计字[2003]3号,已失效)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2008〕33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2008]22号)。
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提升训练试卷A卷附答案
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提升训练试卷A卷附答案单选题(共100题)1、2015年5月15日,某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第二届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任期3年。
2017年4月15日,董事肖某提出辞去董事职务,同年6月15日,该公司股东大会年会表决通过肖某辞去董事职务,同时选举王某担任公司董事。
王某担任董事的任期应当()。
A.自2015年5月15日起至2018年5月15日止B.自2017年4月15日起至2018年5月15日止C.自2017年6月15日起至2018年5月15日止D.自2017年6月15日起至2020年6月15日止【答案】 C2、A公司为一家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基于业务发展需要,该公司拟对外发行新股,根据规定,其保荐人对A公司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
A.当年剩余时间B.当年剩余时间及以后的2个完整会计年度C.当年剩余时间及以后的3个完整会计年度D.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1个完整会计年度【答案】 B3、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细则》,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转股的,所转股票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起()个月内不得转让。
A.3B.6D.18E.24【答案】 D4、下列各项中,可能会影响企业长期偿债能力的事项有()。
A.Ⅰ.ⅡB.Ⅱ.Ⅲ.ⅣC.Ⅰ.Ⅱ.Ⅲ.ⅣD.Ⅰ.Ⅲ.Ⅳ【答案】 C5、某上市公司2016年2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以下特定对象认购的股份应予锁定36个月的有()。
A.Ⅰ、Ⅱ、ⅣB.Ⅱ、Ⅲ、ⅣC.Ⅰ、ⅣD.Ⅰ、Ⅱ、Ⅲ、Ⅳ【答案】 D6、某公司本年的流动资产合计为300万元,存货为180万元,流动负债为100万元,则该公司本年的速动比率是()。
A.0.74B.1.2C.1.87【答案】 B7、上市公司下列各项费用中,应当与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是()。
A.Ⅰ、ⅡB.Ⅰ、Ⅲ、ⅤC.Ⅰ、Ⅱ、ⅤD.Ⅰ、Ⅱ、Ⅳ、ⅤE.Ⅰ、Ⅱ、Ⅲ、Ⅳ、Ⅴ【答案】 C8、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1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下列关于科创板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的做法,正确的是()。
39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要求清单
序号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3939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要求清单:内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5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4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号——配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股票上市公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8号——定向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2016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文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2号——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废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3号——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4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废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14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2014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2014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8号——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9号——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0号——证券公司发行债券申请文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1号——证券公司公开发行债券募集说明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2号——证券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15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2015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4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7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20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1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2号——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3号——发行优先股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4号——发行优先股募集说明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5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6号——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7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文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8号——公司债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的补充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9号——公司债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披露的补充规定时间2015.12.302015.11.92014.5.281999.3.172017.6.281999.6.152001.3.152014.9.192016.5.182006.5.82006.5.8(废止)2016.12.92014.5.282014.5.282014.12.242006.8.42006.8.42003.8.292003.8.292003.8.292015.3.2 2015.3.2 2007.9.17 2014.12.24 2009.3.27 2015.12.30 2014.6.11 2012.12.14 2013.6.28 2014.4.1 2014.4.1 2014.4.1 2014.6.11 2014.6.11 2014.6.11 2016.1.17 2016.1.17 2016.1.17 2016.1.17。
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基础试题库和答案要点
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基础试题库和答案要点单选题(共60题)1、不考虑税费等其他因素,甲公司2019年的下列会计处理中,正确的是()。
A.Ⅰ、ⅡB.Ⅰ、ⅣC.Ⅱ、Ⅲ、ⅣD.Ⅱ、Ⅲ、Ⅳ、ⅤE.Ⅰ、Ⅱ、Ⅲ、Ⅳ、Ⅴ【答案】 B2、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下列情形中,应当中止发行的有()。
A.Ⅱ、ⅢB.Ⅰ、ⅢC.Ⅰ、Ⅲ、ⅣD.Ⅱ、Ⅲ、ⅣE.Ⅰ、Ⅱ、Ⅲ、Ⅳ【答案】 B3、关于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过渡期,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Ⅰ、ⅡB.Ⅲ、ⅣC.Ⅰ、Ⅱ、ⅤD.Ⅲ、Ⅳ、ⅤE.Ⅱ、Ⅲ、Ⅳ、Ⅴ【答案】 C4、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下列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的说法,正确的是()。
A.为本次发行提供担保的机构可以担任本次债券发行的受托管理人B.受托管理人应当妥善保管其履行受托管理事务的所有文件档案及电子资料,保管时间不得少于债券到期之日或本息全部清偿后10年C.受托管理人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向市场公告一年度的受托管理事务报告D.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受托管理人可以接受全部或部分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民事诉讼、参与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答案】 D5、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
A.Ⅳ、ⅤB.Ⅰ、Ⅱ、ⅢC.Ⅱ、Ⅲ、Ⅳ、ⅤD.Ⅰ、Ⅲ、Ⅳ、ⅤE.Ⅰ、Ⅱ、Ⅲ、Ⅳ、Ⅴ【答案】 D6、以下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需要经股东大会审议的有()。
B.Ⅱ.ⅣC.Ⅱ.ⅢD.Ⅰ.Ⅲ.Ⅳ【答案】 B7、下列说法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的是()。
A.Ⅰ.ⅡB.ⅡC.Ⅰ.Ⅱ.ⅢD.Ⅱ.Ⅲ.Ⅳ【答案】 B8、下列资产中,不可以作为基础资产的有()。
A.Ⅰ、ⅡB.Ⅰ、Ⅱ、ⅣC.Ⅱ、Ⅲ、ⅣD.Ⅰ、Ⅲ、ⅣE.Ⅰ、Ⅱ、Ⅲ、Ⅳ【答案】 B9、甲公司2012年1月1日专门借款2000万元,年利率为5%,当日支付1600万元工程款。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3号,以下简称《重组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申请文件是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报送的必备文件。
申请人未按照本准则的要求制作、报送申请文件的,中国证监会可不予受理或者要求其重新制作、报送。
第三条本准则规定的申请文件目录是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
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上市公司均应当提供并披露。
目录中的文件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确实不适用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但应当在申请时向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说明。
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审核实际需要,要求上市公司提供其他有关的补充文件。
第四条由于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如核心技术的保密资料、商业合同的具体内容等)等特殊原因,本准则规定的某些文件确实不便提供或披露的,上市公司可向中国证监会书面申请免于提供或披露。
第五条上市公司在申请文件中披露的所有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所描述的事实应当有充分、客观、公正的依据,所引用的数据应当注明资料来源,并应当按要求提供原件或具有法律效力的复印件作为有关信息的备查文件。
第六条上市公司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中引用的经审计的最近一期财务资料在财务报告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可申请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至多不超过1个月。
交易标的资产的财务资料虽处于前款所述有效期内,但截至重组报告书披露之日,该等资产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补充披露最近一期的相关财务资料(包括该等资产的财务报告、备考财务资料等)。
第七条上市公司就重大资产重组首次召开董事会前,相关资产尚未完成审计或评估、相关盈利预测数据尚未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的同时应当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以下简称重组预案)。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2.14•【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11号•【施行日期】2020.02.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07年9月17日公布根据2011年8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修正根据2017年2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正根据2020年2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统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有利于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应当有利于提高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
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人和承销商、为本次发行出具专项文件的专业人员及其所在机构,以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知情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勤勉尽责,不得利用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谋取不正当利益,禁止泄露内幕信息和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四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本次发行对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信息,配合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保荐人、上市公司选择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和确定发行价格,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体现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第六条发行方案涉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其配套融资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发行对象与认购条件第七条《管理办法》所称“定价基准日”是指计算发行底价的基准日。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科创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标题: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科创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引言:本篇文章旨在阐述公开发行证券的科创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通过详细解读信息披露准则,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并执行相关规定。
一、年度报告概述:年度报告是上市公司向投资者展示其运营状况的重要文件,包括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风险管理等信息。
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有助于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市场公平交易,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信息披露内容:根据信息披露准则,科创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1. 公司概况: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地、经营范围、股权结构、组织架构等基本信息。
2. 财务报告:详细披露公司的财务状况,包括收入、利润、资产、负债等。
3. 经营状况:反映公司的业务发展、市场定位、营销策略、新产品研发等方面的信息。
4. 风险管理:披露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以及公司采取的风险管理措施。
5. 社会责任:展示公司在环境保护、员工福利、社区发展等方面的贡献。
6. 未来展望:对公司未来的发展战略、市场布局、技术创新等方面进行展望。
三、信息披露格式: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科创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应遵循一定的格式。
主要包括封面、目录、正文等部分。
1. 封面:应包括公司名称、报告期和发布日期等信息。
2. 目录:提供报告中各章节的简要列表,便于读者快速找到所需信息。
3. 正文:详细阐述上述所列信息,语言简明扼要,数据准确。
四、特殊注意事项:在编制和披露科创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时,还应关注以下特殊事项:1. 充分披露与投资者决策相关的敏感信息,不得隐瞒不利信息。
2. 遵循注册地和上市地相关监管要求,确保报告合规。
3. 在财务报告中,要严格遵守会计准则,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4. 在风险管理部分,应真实反映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及管理措施,不得夸大或掩饰。
5. 在社会责任部分,要注重环保和员工权益保护,积极履行企业公民责任。
证监会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 (9)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10)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 (10)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 (1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 (12)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1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1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特别规定13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 14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1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06年修订) (1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17)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17)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指导意见 (18)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 (19)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19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7号——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 (20)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20)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09年10月1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3.2.5 董事审议重大交易事项时,应当详细了解发生交易的原因,审慎评估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和长远发展的影响,特别关注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方式掩盖关联交易的实质以及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的决定
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9.17•【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62号•【施行日期】2020.09.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62号现公布《关于修改〈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20年9月17日关于修改《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的决定一、将第一条修改为:“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以下简称IPO)和上市后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行为,应当同时符合《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发行等行政许可规定的条件,向监管部门申请出具监管意见书,提供包括监管意见书在内的相关申请审核材料。
IPO和再融资行为涉及证券公司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还应当按照《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相关规定,报送相关资质审核材料。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上市证券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同时涉及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应当按照《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相关规定,报送相关资质审核材料。
”三、将第三条修改为:“上市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在章程中载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成为证券公司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应当限期改正;改正前,相应股权不具有表决权。
”四、将第四条修改为:“上市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规定编制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同时上市证券公司还应根据《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等规定编制证券公司监管年度报告,在规定期限之内先按上市公司要求披露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然后再向监管机构报送证券公司监管年度报告,并按要求将其中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及附注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和公司网站进行信息公示。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一、适用范围该准则适用于上市公司进行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包括资产重组、股权交易、债务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
不适用于非上市公司、债券发行人和证券公司等其他主体。
二、信息披露要求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时,需要向投资者提供充分、真实、准确、及时的信息。
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的全面性、一致性和客观性。
1.重大资产重组的决策报告公司应当编制重大资产重组的决策报告,其中包括重大资产重组的目的、原因、标的资产的基本情况、估值方法和依据、交易结构和方式、法律意见等内容。
2.重大资产重组投资评估报告公司需要提供由独立第三方机构编制的重大资产重组投资评估报告,包括标的资产的财务状况、估值依据和方法、评估结果及合理性等。
3.重大资产重组补充披露文件如果决策报告、投资评估报告中的信息存在不全面或不准确的情况,公司需要编制补充披露文件,对相关信息进行补充、修订或更正。
4.公司章程、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等文件公司需要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与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相关的公司章程、决议等文件。
5.其他重要信息公司还需要披露与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相关的其他重要信息,例如标的资产的法律纠纷、合规性问题、经营状况等。
三、信息披露格式该准则对信息披露的格式也做出了具体要求,包括信息披露文件的整体结构、页面设置、表格填报、文字和数字说明等方面。
1.信息披露文件的整体结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具有封面、目录、正文、附注和附件等部分,符合相关要求和规范。
文件应当使用A4纸张,单面打印。
2.页面设置3.表格填报对于涉及到表格填报的信息,公司需要按照相关规范和要求进行填写,包括表格标题、表头、表尾、列宽、行高等。
4.文字和数字说明公司在信息披露文件中的文字和数字说明应当准确清晰,文字叙述清楚、简明扼要。
对于数字,应当准确、无误。
综上所述,《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24年修订)》规定了上市公司在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时需要遵守的信息披露要求和格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20号——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20号——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20•【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20号•【施行日期】2020.03.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20号现公布《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20年3月20日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做好新修订的《证券法》的贯彻落实工作,中国证监会对有关规章制度进行了清理,决定对29部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收购办法》规定的期限内将权益变动报告书及附表刊登于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在其他媒体上进行披露的,披露内容应当一致,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前述披露的时间。
”第十七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名称、注册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机构核发的注册号码及代码、企业类型及经济性质、主要经营范围、经营期限、主要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如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通讯方式”。
第二十二条修改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导致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法定比例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以下基本情况:(一)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增减变动达到法定比例的日期、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二)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详细名称、种类、数量、比例,以及该类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修改为:“(一)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协议转让的当事人、转让股份的种类、数量、比例、股份性质及性质变动情况、转让价款、股份转让的支付对价(如现金、资产、债权、股权或其他安排)及其来源、付款安排、协议签订时间、生效时间及条件、特别条款等”。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3号、证监会令第73号修正,以下简称《重组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申请文件是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报送的必备文件。
申请人未按照本准则的要求制作、报送申请文件的,中国证监会可不予受理或者要求其重新制作、报送。
第三条本准则规定的申请文件目录是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
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上市公司均应当提供并披露。
目录中的文件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确实不适用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但应当在申请时向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说明。
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审核实际需要,要求上市公司提供其他有关的补充文件。
第四条由于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如核心技术的保密资料、商业合同的具体内容等)等特殊原因,本准则规定的某些文件确实不便提供或披露的,上市公司可向中国证监会书面申请免于提供或披露。
第五条上市公司在申请文件中披露的所有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所描述的事实应当有充分、客观、公正的依据,所引用的数据应当注明资料来源,并应当按要求提供原件或具有法律效力的复印件作为有关信息的备查文件。
第六条上市公司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中引用的经审计的最近一期财务资料在财务报告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可申请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至多不超过1个月。
交易标的资产的财务资料虽处于前款所述有效期内,但截至重组报告书披露之日,该等资产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补充披露最近一期的相关财务资料(包括该等资产的财务报告、备考财务资料等)。
第七条上市公司就重大资产重组首次召开董事会前,相关资产尚未完成审计或评估、相关盈利预测数据尚未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的同时应当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以下简称重组预案)。
IPO募集资金使用的具体规定
文章一、IPO募集资金使用的具体规定1、主板【第32号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募集资金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
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三十九条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第四十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发行人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认真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十二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第四十三条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2、CDR《保荐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尽职调查工作实施规定》(证监会公告〔2018〕11号)对本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若创新企业确实无法事先确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保荐人应对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进行调查,分析募集资金数量是否与创新企业规模、主营业务、实际资金需求、资金运用能力及业务发展目标相匹配,分析募集资金对企业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
(二)再融资1、主板【第163号令】《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决定》第十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募集资金数额不超过项目需要量;(2)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3)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4)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5)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资产评估报告的有效期
资产评估报告的有效期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我们学生都没接触过这些,但是进入社会后还是需要了解了解,为此小编找了一些关于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的文章给大家看。
【1】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一般为一年,按现行规定从基准日开始算。
此规定在一般情况下是可行的,但是如果基准日是在几年前或者几年后的情况的话,又或者资产在特殊应用条件下,就要根据实际的情况来做出特殊的处理了。
如果按照《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从评估基准日开始计算的话,那么有效使用期限应为一年。
现在就起算时间点和有效期限两个问题进行讨论。
当对过去课税的资产价值进行评估和对过去违法交易纠纷所涉及的资产进行评估时,基准日可能确定在几年以前,当对一项建设期很长的建筑物在建成后的房地产售价进行评估时,基准日可能确定在几年以后,而这些评估的工作日和交付报告时间是现在。
那么评估结论的有效期起算时间以基准日为时点就不合理了,只能以交付报告日起算,并且注明有效期。
其合理性是这样的,当基准日确定在以前时,评估的依据除了基准日的价格标准和法律法规外,还依据现行的评估理论、评估规范、及有关法律法规。
而后者的依据,在今后较长时间里不能保证不发生变化。
当基准日确定在未来时,评估的依据除了现行的评估理论、评估规范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外,还有过去和现在影响价格的各种经济参数和经济法规政策,评估人员据此进行分析、统计、计算、判断价格的趋势做出评估结论。
在报告交付日期到基准日的较长时间,评估人员是不能把握上述情况的特殊变化的,而这些变化将对评估值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评估报告中应注明以交付报告日期为起算点的有效期,以便界定这方面的责任。
关于期限,以一年为统一规定,也值得研究。
例如,我们于2010年12月份受托一项基准日为11月30日、以投资合作为目的的税控装置专有技术的评估,根据部门法规,该装置仅限于在2011年底以前对现有燃油加油机进行改造,因此专有技术的收益期为一年,而实现专有技术的收益必须在2011年2月底以前投资合作成功,并投入生产经营,否则评估结论成立的前提就不存在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XX有限公司
MS-CARE-01
社会责任及EHS手册
(1.0版)
制订:
审批:
2020-1-1发布 2020-1-1实施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
(20xx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9号,以下简称《重组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上市公司进行《重组办法》规定的资产交易行为(以下简称重大资产重组),应当按照本准则编制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并按《重组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上市公司进行需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许可的资产交易行为,还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
上市公司未按照本准则的要求制作、报送申请文件的,中国证监会可不予受理或者要求其重新制作、报送。
第三条本准则的规定是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或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
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或提供。
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当次重大资产重组确实不适用的,上市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予以适当调整,但应当在披露或申请时作出说明。
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监管实际需要,要求上市公司补充披露其他有关信息或提供其他有关文件。
第四条由于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如核心技术的保密资料、商业合同的具体内容等)等特殊原因,本准则规定的某些信息或文件确实不便披露或提供的,上市公司可以不予披露或提供,但应当在相关章节中详细说明未按本准则要求进行披露或提供的原因。
中国证监会认为需要披露或提供的,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或提供。
第五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或提供信息,披露或提供的所有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所描述的事实应当有充分、客观、公正的依据,所引用的数据应当注明资料来源,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及人员应当按要求在所披露或提供的有关文件上发表声明,确保披露或提供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交易对方应当按要求在所披露或申请的有关文件上发表声明,确保为本次重组所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六条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便于投资者阅读,在充分披露的基础上做到逻辑清晰、简明扼要,具有可读性和可理解性。
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文件和申请文件(如涉及)应当作为备查文件,供投资者查阅。
第二章重组预案
第七条上市公司编制的重组预案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事项提示、重大风险提示;
(二)本次交易的背景和目的;
(三)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
方案介绍中应当披露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交易情形(以下简称借壳上市)及其判断依据;
(四)上市公司基本情况,包括公司设立情况及曾用名称,最近三年的控制权变动情况(如上市公司最近三年控制权未变动,则应披露上市以来最近一次控制权变动情况),主营业务发展情况和主要财务指标(包括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资产负债率、毛利率、每股收益等,下同),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概况;
(五)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交易对方为法人的,应当披露其名称、注册地、法定代表人,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控制关系结构图,最近三年主要业务发展状况和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指标,按产业类别划分的下属企业名目等;交易对方为自然人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的相关要求披露;交易对方为其他主体的,应当披露其名称、性质及相关协议安排,如为合伙企业,还应当比照第十五条第(一)项相关要求,披露合伙企业及其相关的产权及控制关系、主要合伙人及其他关联人、下属企业名目等情况;
(六)交易标的基本情况,包括历史沿革、报告期(本准则所述报告期指最近两年及一期,如属于借壳上市的情形,报告期指最近三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指标、主营业务、评估或估值的情况及拟定价等;相关证券服务机构未完成审计、评估或估值、盈利预测审核(若涉及)的,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声明保证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并作出“相关资产经审计的财务数据、评估或估值结果、以及经审核的盈利预测数据(若涉及)将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的特别提示;
交易标的为企业股权的,应当披露该企业是否存在出资瑕疵或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上市公司在交易完成后将成为持股型公司的,应当披露作为主要交易标的的企业股权是否为控股权;交易标的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应当披露是否已取得该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或者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转让前置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