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合作协议 (1)-战略合作协议(通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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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合作协议
甲方:赵氏富硒食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赵明静
乙方:开阳县月旺饲食有限公司田茂月
丙方:开阳县龙水乡新场村果蔬协会刘语
甲乙丙叁方共同投资人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叁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叁方合作投资项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乙丙叁方就甲方注册的赵氏富晒食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为项目投资主体
甲方以公司所有手续及已向国家工商行政总局申请的硒味园商标及食品
认证准入证为资体投入,占股份的30%
乙方以现金的方式投资占公司股份的51%。
丙方以现金的方式投资占公司股份的19%。
第二条:利润的分享和亏损分担
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
共同投资人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共同投资承担责任,共同投资人以其出资总额为限对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共同投资人的出资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为共同投资人的共有财产,由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
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后各共同投资人有权按其出资比例取得财产。
第三条
1、共同投资人委托乙方代表全体共同投资人执行共同投资的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①在股份公司发起设立阶段行使及履行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
②在股份公司成立后,行使其作为股东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③收集共同投资所产生的孳息,并按本协议有关规定处置。
④其他投资人有权检查日常事务的执行情况,乙方有义务向其他投资人报
告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⑤乙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共同投资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承担。
⑥投资人可以对乙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提出异议,发生异议,由全体出资人共同决定。
2、共同投资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股东同意。
①转让其共同投资于公司股份;
②以上述股份对外出质;
③更换事务执行人。
第四条:投资的转让
1、共同投资人向共同投资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全部股东同意。
2、共同投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五条:其他权利和义务
1、任何一方投资人不得私自转让或处理共同投资的股份。
2、共同投资人在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其拥有的股份及出资额。
3、任何一方不得抽回出资额。
4、股份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权债务按其投资比例共同承担。
第六条违约责任
为保证本协议的正常履行,甲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应向乙方交出所有证照原件,并将法人代表过户给乙方。
第七条其他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共同出资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本协议经全体共同投资人签订盖章后即生效。
本协议一式叁份,共同投资人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丙方签字: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