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新农村建设-义乌旧村改造-政策细则实施办法
义乌市农村更新改造实施细则(试行)
义乌市农村更新改造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更新改造行为,改善农村居住环境,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激发农村发展活力,实现城乡统筹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义乌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农村更新改造是指城镇规划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外的农村(不含“异地奔小康”村庄),在核定的村庄建设用地规模内,以村级组织为主导,依据村庄更新改造规划,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和闲置宅基地,按照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原则,优化调整村庄用地布局,科学合理安排农民建房,积极有序推进农房改造,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实现“户有所居、住有宜居”。
第三条农村更新改造坚持“规模控制、多规管控,村级自治、镇街审批,公平取得、配置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更新改造积极引导采用权益置换、集中统建、多户联建等多种方式实现宅基地权益和“户有所居”,逐步提高货币化补偿的比例,满足农民个性化多层次需求。
第五条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集聚,逐步探索宅基地跨村审批制度;鼓励充分利用低丘缓坡等非耕地,建设“房在山中、园在林中”的坡地村镇;鼓励建设突出地域特征、时代特色、乡土风情的美丽乡村。
第六条规划局、国土局应当在符合市域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完善农村和社区空间布局规划,优化全市农村和社区的布局、选址、规模及时序。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加强与上位规划的衔接,以强镇富村政策为指导,按照尊重民意、沿袭历史、科学布局、适度集聚的原则,合理整合,统筹引导,组织编制本辖区内“1(镇区、城市分区规划)+X(中心村建设规划)+Y(特色村规划)”的村庄布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农村更新改造工作由镇街组织领导,村级组织负责具体实施,农林局(农办)负责全市农村更新改造指导、统筹和协调工作,规划局、国土局、城管委、文广新局、行政执法局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履行所涉及的行政职能。
第二章规模控制第八条村庄建设用地规模按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数核定,按规定不能享受的除外。
乡村振兴义乌实施方案
乡村振兴义乌实施方案
义乌市乡村振兴实施方案
乡村振兴是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也是实现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必由之路。
义乌市作为浙江省的重要经济城市,乡村振兴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有效推动义乌市乡村振兴工作,制定了以下实施方案。
一、产业振兴
义乌市将加大对传统产业的扶持力度,鼓励农民发展特色农产品和乡村旅游业。
同时,引导企业加大对农村的投资,推动农村产业结构升级,提高农民收入水平。
二、基础设施建设
义乌市将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包括道路、水利、电力等方面,提高农村基础设施水平,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
三、生态环境保护
义乌市将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推动农村生态文明建设,保
护好乡村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打造宜居宜业的农村环境。
四、农村治理
义乌市将加强农村社会治理体系建设,推动农村社会组织发展,提高农村社会治理能力,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五、人才引进
义乌市将加大对乡村人才引进的力度,吸引高素质人才到乡村创业就业,推动乡村人才培养和使用,促进乡村振兴。
六、政策扶持
义乌市将出台一系列扶持政策,包括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土地政策等方面,为乡村振兴提供政策保障和支持。
七、宣传推广
义乌市将加大对乡村振兴工作的宣传推广力度,提高农民对乡村振兴工作的认识和参与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以上就是义乌市乡村振兴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希望通过全面落实这些措施,能够有效推动义乌市乡村振兴工作,实现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作出更大的贡献。
84.5号文件具体内容来了!以后义乌农村有机更新就根据它来!
84.5号文件具体内容来了!以后义乌农村有机更新就根据它来!84.5文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推进农村有机更新工作,改善农村居民生产、生活、生态空间环境,节约集约用地,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助推乡村振兴,建设美丽义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义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实施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和异地奔小康建设范围外的村庄。
第三条(指导思想和原则)农村有机更新工作,必须坚持“自愿(村级组织自愿)+规划(统一规划布局)+设计(统一村庄设计)+规范(规范建设管理)”的指导思想,遵循“三生融合、多规合一、集约用地、稳妥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职责分工)农村有机更新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统筹负责,村级组织具体实施;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建设局、行政执法局、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农村有机更新相关工作。
第五条(用地保障)按照本办法实施农村有机更新并按规划完成应拆旧房拆除工作的村庄,需新增建设用地的,优先纳入全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第2章实施程序第六条(底数调查)村级组织负责对现有人口和村庄各类建设用地情况,特别是宅基地及房屋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登记,重点摸清户数、在册人口、户籍类型、宅基地现状与权属、市级以上文保单位、文保点、历史建筑、传统建筑、不可移动文物、古树名木等情况。
第七条(自愿申请)农村有机更新以农民自愿为前提。
整村实施农村有机更新的,需经90%以上农户同意并签订旧房收回协议后,村级组织提出开展农村有机更新申请,报镇街批准;也允许部分区块实施农村有机更新,但需经95%农户同意并签订旧房收回协议。
第八条(日期截止和人口统计)镇街批准开展农村有机更新后,村级组织应当通过民主决策明确农村有机更新的人口计算截止时间,并对符合条件的宅基地资格权人进行界定,报镇街确认并登记造册。
第九条(规模测算)镇街按照宅基地资格权人登记情况审核村庄建设用地总规模,并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定。
义乌五一村改造细则最新
义乌五一村改造细则最新义乌五一村是义乌市的一个老旧居民区,由于历史久远,基础设施陈旧,居民生活质量较低,需要进行全面改造。
近期,义乌市政府发布了关于五一村改造的最新细则,旨在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改善城市面貌,下面将详细介绍该细则的具体内容。
首先,该细则明确了改造的目标和原则。
五一村改造的目标是实现城乡一体化,提高居民的生活品质,改善居住环境,增进社会和谐。
改造过程中要坚持科学规划、整体设计的原则,注重保护历史文化,提升居住舒适度,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环境保护,并充分尊重居民的意见和需求。
其次,细则规定了改造的具体措施。
首先,对五一村老旧房屋进行拆除和重建,建设现代化的住宅区,提供舒适的居住环境。
同时,改造过程中要加强地下管网建设,改善排水系统和供水系统,提高基础设施的可靠性和便利性。
此外,还要加强道路建设,提升交通状况,改善居民的出行条件。
对于维护历史文化的建筑,要予以保护和修复,并将其融入到新的建设中,以增加区域的历史文化魅力。
最后,细则规定了五一村改造的时间表和实施计划。
细则规定改造工程将分阶段进行,预计总工期为三年。
首先,将进行项目前期勘测和规划设计,并进行公示和听证,听取居民的意见。
然后,开始建设工程,居民将暂时搬迁到临时安置点。
在建设过程中,将严格按照质量标准进行验收,确保改造工程的质量。
最后,居民将陆续搬迁回新建的居民区,享受到改造带来的好处。
总之,义乌五一村改造细则的最新发布,标志着义乌市政府对改造工作的重视和承诺。
通过细则的规定,将确保改造工程的顺利进行,并保证改造的目标能够得到实现。
居民将享受到新的居住环境和更好的基础设施,提高居住质量。
同时,该细则还充分考虑了历史文化的保护和环境的合理利用,为整个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7义乌市农村土地民主管理细则(试行)[合集五篇]》
《7义乌市农村土地民主管理细则(试行)[合集五篇]》第一篇:7义乌市农村土地民主管理细则(试行)义乌市农村土地民主管理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对农村土地的民主管理作用,建立健全村级民主管理制度,提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土地的能力,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土资源部关于浙江省义乌市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土资函…202x‟401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民主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函…202x‟244号),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建立健全农村土地管理议事决策机制、民主监督机制、财产管理机制、服务群众机制、调处矛盾纠纷机制,促进农村基层土地管理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实现农村宅基地的依法公平取得、有序转让、有偿使用、自愿有偿退出,夯实农村土地基层管理基础。
第三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对农村土地民主管理工作的领导,民政局、农林局(农办)、财政局、国土局、城管委、规划局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民主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民主管理职责第四条各村根据村民自治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成立村土地民主管理领导小组,行使土地民主管理职责。
人员一般由偿费用向群众兑付到位,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六)积极落实耕地保护措施,坚决制止侵占、破坏耕地行为,动员村民共同参与耕地保护。
做好耕地补偿资金使用和管理,制订资金使用方案,组织编制农户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补偿资金的发放方案。
(七)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积极开展土地整治,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发展农业规模经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配合做好土地征收的前期工作,按政策将征地安置补偿费用向群众兑付到位。
(八)加强违法用地、违章建房监管,建立土地动态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快速制止各类违法用地行为,加强农民建房批后监管,从砌基到竣工要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跟踪处置。
义乌市农村新社区建设实施细则
义乌市农村新社区建设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城乡新社区建设,改善农村居民生产和生活环境,集约节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义乌市城乡新社区建设实施办法】【义发{2009}84号文件】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村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村农村新社区建设,在城西街道办事处指导下,由村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实施。
本村农村新社区建设有高层水平套房、垂直房两种模式,一次规划分期实施。
批次的安排由领导小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用地面积、拆迁户的数量、被拆迁的占地面积、安置用地面积以及住房困难户等情况、制定具体分期实施方案。
第三条本村农村新社区建设以及义乌市建设局批准的村庄规划为准。
第四条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具体工作:做好有关政策法规及桥头村新社区建设实施细则的宣传解释:做好新农村建设拆迁户原有房屋占地面积、在册人口、分家立户、独生之女、婚嫁等情况的调查与核实;与拆迁户签订合同,接受安置房屋用地申请并对申请户进行资格审查,收集各种报批资料及拟定报批方案;配合土管部门确权和土地报批;协调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进行规划工程报批。
建设工程定点放样。
统一为拆迁户进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申报登记发证;负责农村新社区建设中的资金管理和档案管理;施工项目的安全,质量及规划的监督管理;高层公寓及配套设施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质量监督管理与工程造价管理。
第五条本村庄范围内的道路、村集体公房占用土地及空闲地属集体所有,实施新农村建设的旧房拆除腾出的土地使用权由村集体收回。
第六条拆迁房屋土地使用权的确认拆迁房屋土地使用权面积确认按其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上的建筑占地面积计算,两证不一致的,以【土地使用权证】为准。
2.未发放两证的合法房屋,由农户提供有效依据,发证部门予以丈量审核确认。
3.未经乡、镇及以上政府批准所建的违章、违法建筑和临时建筑一律不予土地及其他任何补偿,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条件拆除。
义乌市旧村改造政策文件 义政发
义乌市旧村改造政策文件义政发〔2009〕84号(2010-06-08 20:47:15)转载分类:旧村改造政策法规标签:杂谈义乌市城乡新社区建设实施办法.义政发〔2009〕8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城乡新社区建设,改善城乡居民生产和生活环境,集约节约用地,提升城乡建设品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义乌市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使用范围为城中村、镇中村(园中村)、近郊村和远郊村。
城市老社区改造另行制订办法。
城中村是指位于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镇中村(园中村)是指位于镇街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城中村除外)。
远郊村是指地处偏远、人口稀少、自然承载力弱的边缘山区的村(即实施“宅基地换住房、异地奔小康”工程的村);近郊村是指位于城市(镇街)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并且不实施“宅基地换住房、异地奔小康”工程的农村。
第三条城乡新社区建设过程中,必须遵循“因地制宜、集约用地、集聚发展、群众自愿、有序推进”原则。
第四条城乡新社区建设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农办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负责,村级组织实施;国土资源局、建设(规划)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履行所涉及的行政职能。
第五条城乡新社区建设项目用地纳入全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市政府综合考虑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分批有序组织实施。
除新社区建设规划留用地外,其余土地基本被征收的行政村,优先组织实施。
第二章建设模式分类第六条城中村改造实行高层公寓(12层以上建筑,下同)为主的模式安置(建筑控高不允许建设高层的区域除外)。
其建设总用地的60%以上用于规划建设高层公寓。
第七条镇中村(园中村)改造实行生产经营、生活居住功能分区。
其生活居住区建设总用地的50%以上用于规划建设高层公寓或多层及中高层公寓(6-11层建筑,下同)。
有条件的村,也可参照城中村的模式改造。
第八条近郊村一般采用零增地或少增地的“空心村”改造。
义乌市农村住房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细则
义乌市农村住房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实施《国土资源部关于浙江省义乌市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土资函〔2015〕40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2014〕7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农村住房(含宅基地,以下简称农房)的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切实保障农民不动产权利,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历史遗留问题,是指2014年3月27日之前,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违反土地、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建设农房(不含庭院、辅助用房及乱搭乱建的房屋等),至今未依法处理的情形。
2014年3月27日之后的违法建房,按现行政策处理。
第三条农房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坚持“尊重历史、客观公正、面积法定、让利于民”的原则。
第二章土地违法的处理第四条农房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须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相衔接,并符合“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
第五条已实施旧村改造、空心村改造及异地奔小康(以下统称新农村建设)的农房,按以下方式处理:(一)按户控制面积部分未经批准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每平方米300元的标准罚款,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二)超出批准面积或按户控制面积少于一间(约36平方米,拆除会严重影响相邻建筑安全,下同)的,由村级组织对超占面积上的建筑按建筑面积收取有偿使用费。
超出部分在不动产登记时予以标注,但不确认宅基地使用权。
按户控制面积按实施新农村建设时的政策和细则确定。
第六条未实施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或农村更新改造的农房,按以下方式处理:(一)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建成,至今未扩建或拆(翻)建的,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二)1982年2月13日起至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建成,若乡(镇)人民政府、土地管理等职能部门已经处理的,可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至今未处理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实际使用面积按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罚款;(三)1987年1月1日起至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前建成,超出按户控制面积少于一间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按户控制面积内的未批部分按每平方米150元的标准罚款。
义乌最新旧城改造方案
义乌最新旧城改造方案概述义乌市是中国浙江省的一个县级市,也是中国东部地区最重要的商品集散中心之一。
由于快速的城市发展和经济繁荣,义乌的旧城区目前存在一些问题,例如老旧的建筑、交通拥堵和环境污染等。
为了提升城市形象和居民的生活质量,义乌市政府决定进行最新的旧城改造。
本文将详细介绍义乌最新旧城改造方案,包括改造的范围、主要目标、具体措施和预期效果等。
改造范围义乌最新旧城改造方案的改造范围主要涉及义乌市区内的老旧城区,包括市中心的商业街、住宅区以及周边的交通枢纽。
改造的重点将放在破旧建筑、城市道路和交通设施的改善上。
主要目标义乌最新旧城改造方案的主要目标是:1.提升城市形象:通过改造老旧建筑和城市环境,提升义乌的城市形象,吸引更多的游客和投资者。
2.改善居住环境:改造住宅区,改善居民的生活质量,提高居住环境的舒适度和安全性。
3.缓解交通拥堵:改善城市交通设施,提高道路的通行能力,减少交通拥堵现象,提升市民的出行效率。
4.加强环境保护:改善城市环境,减少污染源,提高空气质量和水环境质量。
具体措施为了实现上述目标,义乌最新旧城改造方案将采取以下具体措施:1. 建筑改造对于老旧的建筑物,采取翻新和加固的方式进行改造。
改造后的建筑物将符合现代建筑标准,保留历史风貌的同时,提供更好的使用功能和舒适度。
2. 道路改善改善城市道路,拓宽狭窄的道路,提高道路的通行能力。
增设人行道和自行车道,鼓励非机动车出行,减少对机动车的依赖,缓解交通拥堵。
3. 交通设施优化优化交通信号灯设置,提高交通流畅度。
增设停车场和公共汽车站点,鼓励市民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减少私家车出行。
完善交通网络,方便市民出行。
4. 环境保护加强环境监测和排污管控,减少工业废气和废水的排放。
增加城市绿化面积,改善空气质量和城市生态环境。
5. 旧城文化保护保护和传承旧城的历史文化遗产,修复古建筑和文化景点。
开展文化活动,促进旧城文化的传播和发展。
预期效果通过义乌最新旧城改造方案的实施,预期将取得以下效果:1.城市形象提升:改造后的建筑和环境将提升城市的整体形象,增加游客和投资者的吸引力,有利于经济发展。
义乌市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实施办法(试行)
义乌市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城乡融合,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义乌实际,现就做好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所有村庄,具体为《义乌市域总体规划(2006-2020)》的远景规划建设区范围,以及需要规划控制的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是指按照价值置换方式,实行多村集中联建,采用高层公寓加产业用房、商业用房、商务楼宇、货币等多种形式置换,推动农村向社区转变,农民向市民转变。
第四条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遵循“政府主导、农民自愿,科学规划、统筹推进,集约用地、提升品位”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成立市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社区建设办)。
设立城乡新社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承担城乡新社区建设项目融资、工程管理、开发建设等工作,接受社区建设办管理。
第六条市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一)审议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重大政策;(二)审定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计划和项目;(三)研究解决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四)研究决定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社区建设办主要做好政策制订、统筹协调、规划建设等工作,具体为:(一)负责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的宣传教育,牵头拟订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的有关配套政策和细则,制订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工作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性任务,会同相关部门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二)指导、协调、督促各街道和市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相关工作;(三)负责编制集聚建设项目的实施方案、规划方案、建筑设计方案,负责集聚建设项目全过程的监管;(四)统筹相关职能部门做好集聚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土地管理、房产管理等工作;(五)会同相关部门、街道梳理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疑难问题,并及时帮助协调解决;(六)承办市委、市政府及市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义乌市农村住房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细则(试行)
义乌市农村住房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实施《国土资源部关于浙江省义乌市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土资函〔2015〕40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2014〕7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农村住房(含宅基地,以下简称农房)的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切实保障农民不动产权利,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历史遗留问题,是指2014年3月27日之前,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违反土地、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建设农房(不含庭院、辅助用房及乱搭乱建的房屋等),至今未依法处理的情形。
2014年3月27日之后的违法建房,按现行政策处理。
第三条农房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坚持“尊重历史、客观公正、面积法定、让利于民”的原则。
第二章土地违法的处理第四条农房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须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相衔接,并符合“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
第五条已实施旧村改造、空心村改造及异地奔小康(以下统称新农村建设)的农房,按以下方式处理:(一)按户控制面积部分未经批准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每平方米300元的标准罚款,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二)超出批准面积或按户控制面积少于一间(约36平方米,拆除会严重影响相邻建筑安全,下同)的,由村级组织对超占面积上的建筑按建筑面积收取有偿使用费。
超出部分在不动产登记时予以标注,但不确认宅基地使用权。
按户控制面积按实施新农村建设时的政策和细则确定。
第六条未实施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或农村更新改造的农房,按以下方式处理:(一)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建成,至今未扩建或拆(翻)建的,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二)1982年2月13日起至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建成,若乡(镇)人民政府、土地管理等职能部门已经处理的,可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至今未处理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实际使用面积按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罚款;(三)1987年1月1日起至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前建成,超出按户控制面积少于一间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按户控制面积内的未批部分按每平方米150元的标准罚款。
【最新公文】义乌市新农村建设 义乌旧村改造 政策细则实施办法
【最新公文】义乌市新农村建设义乌旧村改造政策细则实施办法义乌市新农村建设义乌旧村改造政策细则实施办法(2008-05-18 10:32:13)转载标签: 分类: 旧村改造政策法规义乌旧城改造义乌新农村建设杂谈政务来源:义乌市人民政府更新时间:2007-6-25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新农村住房建设,改善农村居民的居住条件,集约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浙土资发〔2005〕94号)等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义乌市城乡一体化行动纲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农村住房建设是指农村居民按照社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改造、拆建、新建住房的行为。
第三条新农村住房建设必须遵循“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科学规划、集约用地、稳步推进”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新农村住房建设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新农村办)负责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负责组织,村级组织具体实施;市国土资源、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履行新农村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职能。
第五条市政府每年专项安排新农村住房建设占用农用地的指标和额度,根据镇街的实际需求和标准农田建设、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增加有效耕地面积等情况分解到各镇街;各镇街应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农用地指标和额度,统筹安排,制订年度计划,确定实施对象,分批次、有计划地组织实施。
第二章建设条件与规划编制第六条村级组织总用地规模由建设用地审批对象的用地面积(含可增加安排的面积)、非村级组织成员合法房屋补偿所需的用地面积和需规划控制保护的面积(具体以审批为准)等组成。
第七条村庄建设规划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城乡一体化社区布局规划,根据社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总用地规模和相关规范要求进行科学编制,具体按照下列标准:(一)建设用地审批对象人均规划用地不超过90平方米,其中,公共配套设施建筑占地面积人均不小于1.5平方米;(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建筑密度不大于27%;城市规划区外的村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建筑密度,但最高不超过35%;(三)容积率控制在1.1以内;(四)垂直房建筑檐口高度不超过13米;(五)积极鼓励建设多层、高层水平套房,采用多层、高层水平套房的可适当增加建筑容积率,降低建筑密度(具体标准另行制订)。
义乌市旧村改造实施细则
义乌市旧村改造实施细则义乌市旧村改造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搞好我村旧村改造建设,维护各村村民的合法权益,创造优美的生活和居住环境,根据《义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义政[2001]113号文件关于《义乌市旧村改造暂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次拆迁结合旧村改造,整个过程在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组织实施。
第三条拆迁工作本着公开、公正、公平、依法、按章有序进行。
第四条旧村范围内的道路、集体所有的公房及其他空闲的土地属村集体所有。
第五条旧房占地面积的确定1、各户所有旧房面积原则上以土地登记、镇级罚款发票等有效凭证为准。
如有丈量计算差错,漏登或未进行土地登记的均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予以丈量审核后进行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最后以市人民政府确权面积为准。
2、庭院、空基、天井、天气、滴水等不计入用地面积。
3、未依法处理的违章、违法建筑和临时建筑一律不予土地补偿,并限期无条件自行拆除。
第六条旧房建筑面积及其附属物的拆迁评估统一由市房地产评估机构负责评估,其经济补偿和搬迁过渡费根据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条拆迁户的原房,筑路需拆以外的房屋和拆迁的房屋结合旧村改造安置时,必须同时拆除,确实无法拆除的收归村集体保管使用;其拆迁以外的旧房拆除,是否要经济补偿由各村自行确定,如要作经济补偿的,各村可参照兄弟村的补偿标准,由村给予补偿。
第八条安置区块的建房统一规划,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由各村组织实施。
第九条旧村改造在户人口按本集体经济组织实有在册人口计算。
第十条人口增减截至时间为:本文下达之日24时止。
第十一条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土地补偿,按下列用地标准安置:1、1-3人户安排108平方米以内;其中子女单独立户的父母一人安排36平方米,两人安排54平方米,符合立户条件且未婚的男儿安排90平方米。
2、4-5人的中户安置126平方米以内。
3、6人以上的大户不超过140平方米。
4、拆迁旧房合法占地面积超过户型限额标准的,超过部分按1:0.7的比例以半间1 8平方米为单位补偿建房用地,补偿后余数少于9平方米的,不予补偿建房用地,9平方米以上(含9平方米)的凑半间补偿建房用地。
义乌市旧村改造暂行办法
义乌市旧村改造暂行办法(义政〔2001〕113号)义政〔2001〕113号2008年01月28日来源:义政〔2001〕11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高效、集约、合理利用土地,提高居住水平,推进农村城镇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义乌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旧村改造是指按照村庄建设规划,通过村庄整体拆(搬)建、村庄整理、村庄撤并等方式进行拆旧建新,整治环境,改善村容村貌的行为。
第三条旧村改造必须遵循“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合理改造,节约用地,自筹资金,量力而行,配套建设”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
第四条旧村改造应从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实事求是,尊重群众的意愿,鼓励开展村庄整理。
鼓励有条件撤并自然村,建设中心村,30户以下的自然村和城镇体系规划要求撤并的自然村,原则上撤并。
被撤并自然村退宅还耕的,允许在中心村建设规划范围内置换等同面积的土地用于村庄建设。
第五条旧村改造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领导,村级组织负责具体实施,土地、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积极做好旧村改造实施的服务、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做好辖区内旧村改造年度计划的编制和报批工作。
第二章旧村改造实施程序及准备第七条旧村改造实施程序:(一)建立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相结合的旧村改造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二)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级组织)提出开展旧村改造申请;(三)确定村庄建设用地具体发展方向;(四)制订旧村改造实施细则;(五)确定每户土地补偿及住宅总占地方案;(六)村庄建设规划编制与批准;(七)分批次建设用地申请与批准;(八)办理拆迁安置补偿;(九)统一报批分户用地及建房手续;(十)统一定点放样,按规划组织实施。
第八条申请开展旧村改造的村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村级班子意见统一,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二)村级集体或多数村民有较好的经济基础;(三)拟规划建设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已调整,村级组织有权处置;(四)用于改造的配套资金筹集措施基本落实。
义乌市旧村改造暂行办法
义乌市旧村改造暂行办法第一篇:义乌市旧村改造暂行办法义乌市旧村改造暂行办法(义政〔2001〕113号文件) 2008年01月28日来源:义政〔2001〕11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高效、集约、合理利用土地,提高居住水平,推进农村城镇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义乌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旧村改造是指按照村庄建设规划,通过村庄整体拆(搬)建、村庄整理、村庄撤并等方式进行拆旧建新,整治环境,改善村容村貌的行为。
第三条旧村改造必须遵循“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合理改造,节约用地,自筹资金,量力而行,配套建设”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
第四条旧村改造应从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实事求是,尊重群众的意愿,鼓励开展村庄整理。
鼓励有条件撤并自然村,建设中心村,30户以下的自然村和城镇体系规划要求撤并的自然村,原则上撤并。
被撤并自然村退宅还耕的,允许在中心村建设规划范围内置换等同面积的土地用于村庄建设。
第五条旧村改造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领导,村级组织负责具体实施,土地、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积极做好旧村改造实施的服务、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做好辖区内旧村改造年度计划的编制和报批工作。
第二章旧村改造实施程序及准备第七条旧村改造实施程序:(一)建立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相结合的旧村改造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二)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级组织)提出开展旧村改造申请;(三)确定村庄建设用地具体发展方向;(四)制订旧村改造实施细则;(五)确定每户土地补偿及住宅总占地方案;(六)村庄建设规划编制与批准;(七)分批次建设用地申请与批准;(八)办理拆迁安置补偿;(九)统一报批分户用地及建房手续;(十)统一定点放样,按规划组织实施。
义乌市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实施办法
义乌市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城乡融合,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义乌实际,现就做好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所有村庄,具体为《义乌市域总体规划(2006-2020)》的远景规划建设区范围,以及需要规划控制的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是指按照价值置换方式,实行多村集中联建,采用高层公寓加产业用房、商业用房、商务楼宇、货币等多种形式置换,推动农村向社区转变,农民向市民转变。
第四条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遵循“政府主导、农民自愿,科学规划、统筹推进,集约用地、提升品位”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成立市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社区建设办)。
设立城乡新社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承担城乡新社区建设项目融资、工程管理、开发建设等工作,接受社区建设办管理。
第六条市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一)审议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重大政策;(二)审定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计划和项目;(三)研究解决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四)研究决定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社区建设办主要做好政策制订、统筹协调、规划建设等工作,具体为:(一)负责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的宣传教育,牵头拟订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的有关配套政策和细则,制订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工作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性任务,会同相关部门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二)指导、协调、督促各街道和市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相关工作;(三)负责编制集聚建设项目的实施方案、规划方案、建筑设计方案,负责集聚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监管;(四)统筹相关职能部门做好集聚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土地管理、房产管理等工作;(五)会同相关部门、街道梳理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疑难问题,并及时帮助协调解决;(六)承办市委、市政府及市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1义乌市农村更新改造实施细则(试行)
1义乌市农村更新改造实施细则(试行)义乌市农村更新改造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更新改造行为,改善农村居住环境,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激发农村发展活力,实现城乡统筹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义乌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农村更新改造是指城镇规划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外的农村(不含“异地奔小康”村庄),在核定的村庄建设用地规模内,以村级组织为主导,依据村庄更新改造规划,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和闲置宅基地,按照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原则,优化调整村庄用地布局,科学合理安排农民建房,积极有序推进农房改造,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实现“户有所居、住有宜居”。
第三条农村更新改造坚持“规模控制、多规管控,村级自治、镇街审批,公平取得、配置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更新改造积极引导采用权益置换、集中统建、多户联建等多种方式实现宅基地权益和“户有所居”,逐步提高货币化补偿的比例,满足农民个性化多层次需求。
第五条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集聚,逐步探索宅基地跨村审批制度;鼓励充分利用低丘缓坡等非耕地,建设“房在山中、园在林中”的坡地村镇;鼓励建设突出地域特征、时代特色、乡土风情的美丽乡村。
第六条规划局、国土局应当在符合市域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完善农村和社区空间布局规划,优化全市农村和社区的布局、选址、规模及时序。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加强与上位规划的衔接,以强镇富村政策为指导,按照尊重民意、沿袭历史、科学布局、适度集聚的原则,合理整合,统筹引导,组织编制本辖区内“1(镇区、城市分区规划)+X(中心村建设规划)+Y(特色村规划)”的村庄布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农村更新改造工作由镇街组织领导,村级组织负责具体实施,农林局(农办)负责全市农村更新改造指导、统筹和协调工作,规划局、国土局、城管委、文广新局、行政执法局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履行所涉及的行政职能。
第二章规模控制第八条村庄建设用地规模按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数核定,按规定不能享受的除外。
义乌旧村改造_政策全面细则
义乌市旧村改造政策《义乌市城乡新社区建设实施办法》《义乌市城乡新社区建设实施办法》义政发〔2009〕8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城乡新社区建设,改善城乡居民生产和生活环境,集约节约用地,提升城乡建设品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义乌市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使用范围为城中村、镇中村(园中村)、近郊村和远郊村。
城市老社区改造另行制订办法。
城中村是指位于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镇中村(园中村)是指位于镇街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城中村除外)。
远郊村是指地处偏远、人口稀少、自然承载力弱的边缘山区的村(即实施“宅基地换住房、异地奔小康”工程的村);近郊村是指位于城市(镇街)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并且不实施“宅基地换住房、异地奔小康”工程的农村。
第三条城乡新社区建设过程中,必须遵循“因地制宜、集约用地、集聚发展、群众自愿、有序推进”原则。
第四条城乡新社区建设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农办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负责,村级组织实施;国土资源局、建设(规划)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履行所涉及的行政职能。
第五条城乡新社区建设项目用地纳入全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市政府综合考虑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分批有序组织实施。
除新社区建设规划留用地外,其余土地基本被征收的行政村,优先组织实施。
第二章建设模式分类第六条城中村改造实行高层公寓(12层以上建筑,下同)为主的模式安置(建筑控高不允许建设高层的区域除外)。
其建设总用地的60%以上用于规划建设高层公寓。
第七条镇中村(园中村)改造实行生产经营、生活居住功能分区。
其生活居住区建设总用地的50%以上用于规划建设高层公寓或多层及中高层公寓(6-11层建筑,下同)。
有条件的村,也可参照城中村的模式改造。
第八条近郊村一般采用零增地或少增地的“空心村”改造。
“空心村”改造重点包括:拆除危房和违法建筑、修缮旧房、解决住房困难、畅通道路、外立面粉刷、古建筑保护、村庄绿化等,改善居住环境,避免全村大拆大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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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新农村建设义乌旧村改造政策细则实施办法(2008-05-18 10:32:13)转载分类:旧村改造政策法规标签:义乌旧城改造义乌新农村建设杂谈政务来源:义乌市人民政府更新时间:2007-6-2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新农村住房建设,改善农村居民的居住条件,集约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浙土资发〔2005〕94号)等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义乌市城乡一体化行动纲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农村住房建设是指农村居民按照社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改造、拆建、新建住房的行为。
第三条新农村住房建设必须遵循“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科学规划、集约用地、稳步推进”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新农村住房建设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新农村办)负责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负责组织,村级组织具体实施;市国土资源、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履行新农村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职能。
第五条市政府每年专项安排新农村住房建设占用农用地的指标和额度,根据镇街的实际需求和标准农田建设、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增加有效耕地面积等情况分解到各镇街;各镇街应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农用地指标和额度,统筹安排,制订年度计划,确定实施对象,分批次、有计划地组织实施。
第二章建设条件与规划编制第六条村级组织总用地规模由建设用地审批对象的用地面积(含可增加安排的面积)、非村级组织成员合法房屋补偿所需的用地面积和需规划控制保护的面积(具体以审批为准)等组成。
第七条村庄建设规划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城乡一体化社区布局规划,根据社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总用地规模和相关规范要求进行科学编制,具体按照下列标准:(一)建设用地审批对象人均规划用地不超过90平方米,其中,公共配套设施建筑占地面积人均不小于1.5平方米;(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建筑密度不大于27%;城市规划区外的村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建筑密度,但最高不超过35%;(三)容积率控制在1.1以内;(四)垂直房建筑檐口高度不超过13米;(五)积极鼓励建设多层、高层水平套房,采用多层、高层水平套房的可适当增加建筑容积率,降低建筑密度(具体标准另行制订)。
第八条村庄建设规划要体现地方特色、文化特色和时代特征,应做好古建筑物、近现代有纪念意义的建筑物、军事设施、测绘标志、宗教场所、文物古迹、名贵古树等遗存保护。
上述规划保护面积并计入总用地规模。
第九条在不突破总用地规模和规划指标的前提下,经村民会议通过,村级组织可根据批准的实施细则,自行确定实施方案、分步实施计划和建设多层、高层水平套房、垂直房等各类住宅的比例,经镇街审核批准,报市国土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新农村办备案。
分步实施的,不同批次规划指标应相衔接;采用多层、高层水平套房的,应按需要合理设置大中小户型,并先予实施。
第十条各镇街应根据城乡一体化社区布局规划,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设计条件,委托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社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市政府审批;社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着重规划道路网、给排水、三线、公共配套等内容,住宅采用模式、建筑风格应相协调。
各镇街应根据社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各村级组织的总用地规模,统一社区内村级组织意见后,确定各村建设的位置、范围,能与规划衔接的房屋尽可能予以保留。
第三章建设用地申请与审批第十一条村级组织建设用地的审批对象为下列人员:(一)村级组织实有在册成员;(二)服兵役前属本村级组织成员的义务兵、士官;(三)入学前属本村级组织成员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四)在劳改、劳教前属本村级组织成员的正在归正人员。
第十二条夫妻双方均为本村级组织实有在册成员,且已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可增加安排建房用地的家庭,增加一人标准安排。
属建设用地审批的对象,经村民会议通过,有下列情形可增加一人标准安排:(一)年满20周岁以上的未婚人员(不含离异的人员);(二)已婚未育的家庭;(三)服兵役、入学前属本村级组织成员的义务兵、士官和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已婚未育的,且其配偶系本村级组织成员的家庭;(四)在劳改、劳教前属本村级组织成员的正在归正人员已婚未育的,且配偶系本村级组织成员的家庭;除上述情形外,建设用地按实有在册人员安排。
增加安排建房用地的家庭,其建房用地总占地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
已享受审批宅基地政策的对象,今后因婚嫁等迁移户籍的,在迁入地不再批建宅基地。
第十三条在符合总用地规模和相关规划指标条件的前提下,建设用地审批对象的人均建筑占地面积标准由村级组织召开村民会议研究确定,报所在镇街审核、批准,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家庭成员建房用地获得批准后,应进行联建。
家庭成员中建设用地审批对象拥有的合法旧房总占地面积超过可审批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占地面积1:0.7的比例按实安排,但家庭成员中建设用地审批对象的总占地面积最高不超过140平方米。
第十四条因家庭内部分割、赠与、继承,造成建设用地审批对象拥有旧房占地面积不足审批标准的,其建设用地审批应与其他成员合并计算;造成建设用地审批对象拥有旧房占地面积超过审批标准,致使家庭其他成员不足审批标准的,不予补足。
第十五条建设用地审批对象拥有的位于本村级组织范围内的合法房屋已出卖、赠与他人或已被司法部门依法查封拍卖的:(一)剩余合法房屋仍超过审批标准的,超过部分按1:0.5的比例按实安排,但家庭成员的总占地面积最高不超过126平方米。
(二)剩余合法房屋不足审批标准的,按剩余合法房屋占地面积按实安排或水平房安排。
采用水平房的,家庭成员实际拥有总占地面积不足1人建筑占地面积标准且实有在册3人及以下的,可安排108平方米以内水平套房一套;超过1人建筑占地面积标准但不足36平方米且实有在册3人及以下的,可安排126平方米以内水平套房一套;占地面积超过36平方米或占地面积不足36平方米但实有在册4人及以上的,可安排144平方米以内水平套房一套。
(三)实无住房的,按家庭照顾安排水平房。
家庭实有在册成员人数在3人及以下安排建筑面积108平方米以内水平套房一套,4人及以上的安排建筑面积126平方米以内水平套房一套。
第十六条经村民会议通过,拆除非村级组织成员拥有的合法房屋,可采用经济补偿、水平房或垂直房补偿:原有旧房建筑占地面积在108平方米以下的,按1:1的比例按实安排;占地面积不足36平方米的,应进行联建或采用水平套房补偿,采用水平套房补偿的,可按原有房屋建筑占地面积1:3的比例结合就近面积户型安排;建筑占地面积在108平方米以上的,超过部分按1:0.5的比例按实安排,但最高不超过占地面积126平方米。
采用经济补偿的,具体标准由村级组织制定,费用由村级组织承担,并在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节省的建设用地可在村级组织内部调剂使用。
非村级组织成员拥有的合法房屋,已出卖、赠与他人或已被司法部门依法查封拍卖的,在审批补偿方案时,其剩余的合法房屋须与已出卖、赠与他人或已被司法部门依法查封拍卖的面积合并审查;非村级组织成员拥有的合法房屋发生家庭内部分割、赠与、继承等行为的,应按原有合法旧房面积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建设用地审批与旧房拆除相挂钩。
未签订原有房屋拆除协议的村级组织成员,申请建设用地不予受理;村级组织未完成原有房屋拆除的,不予定点、放样,申请下一批次建设用地的,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村级组织占用农用地批准后,满一年未实施具体用地行为的,相应扣减所在镇街下一年度新农村住房建设占用农用地指标、额度;满二年未实施具体用地行为的,扣减相应指标、额度,并责令村级组织恢复耕种。
第四章组织实施第十九条按规划可在村庄现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完成新农村住房建设的村级组织,优先予以实施,并可适当放宽相关规划控制指标。
分期实施的,村级组织应明确分期实施计划、对象产生办法、具体步骤等内容,每批对象的产生应充分尊重群众意愿,采用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确定。
第二十条新农村住房建设按下列程序实施:(一)调查核实。
村级组织应广泛开展宣传,调查摸底,统计总人口和可增加安排的对象、有合法产权的非农人员等,了解、统计旧房现状及产权情况,并登记造册。
(二)确定总用地规模。
村级组织应测算新农村住房建设总用地规模,制定用地方案和实施计划,经所在镇街审核,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考虑到为规划留下空间等因素,条件允许的村庄,可在建设用地审批对象规划总用地面积的基础上增加10%计入总用地规模。
(三)制订实施细则。
村级组织应根据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拟订实施细则,明确总人口、人均建筑占地面积标准、住宅的类型、安置的方法、实施计划、旧房拆除和建房用地安排方法等内容,经村民会议通过,报镇街审核后批复。
批复后的实施细则应分别报市国土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新农村办备案。
(四)编制规划。
村级组织应根据社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总用地规模、住宅的类型等,委托编制村庄建设规划,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镇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审批,批准后由镇街公布。
(五)建设用地申请。
列入镇街年度计划的村级组织,持已批准的规划、实施细则、用地方案、旧房拆除协议、申报对象资料等向镇街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镇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不占用农用地的,可一次性申请。
(六)拆除旧房。
村级组织应在建设用地批准后,新房建设启动前完成旧房拆除。
(七)新房建设。
村级组织应依法、统一申办建房手续。
旧房拆除经检查合格后,由各镇街定点放样,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由市规划管理处定点放样,按规划组织实施。
村内道路、给排水、污水处理设施、绿化等配套设施及新房外立面应按规划同步实施。
(八)登记发证。
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各镇街、村级组织应加强对新农村农村建设的服务、监督和管理。
新房建成后,当地镇街、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规划管理处应实地检查是否按规划用地,配套设施和新房外立面是否按规划建设,验收合格的,依申请予以登记发证。
第二十一条住房建设实行统一设计、统一配套、统一管理,鼓励统一施工,统一施工的应当公开招投标。
第五章旧房拆除与资金管理第二十二条新农村住房建设应切实维护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村级组织应召开村民会议决定拆除旧房、收回超过可享受审批额度部分的宅基地是否作经济补偿,作补偿的应明确具体标准。
第二十三条旧房产权以《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建筑占地面积为准。
拆除超过审批限额标准,且未发放《土地使用权证》的合法房屋,由国土资源部门予以丈量,凭权源依据审核确定其产权。
拆除未超过审批限额标准且已发放《土地使用权证》的合法房屋,由村级组织依权证登记造册,国土资源部门不再另行确权;拆除违法建筑和临时建筑,不予确权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