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城区第三、四批取缔燃煤锅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全市部分重大火灾隐患实施挂牌督办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全市部分重大火灾隐患实施挂牌督办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郴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16•【字号】郴政办函[2011]258号•【施行日期】2011.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全市部分重大火灾隐患实施挂牌督办的通知(郴政办函〔2011〕25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中省驻郴有关单位:根据公安部“清剿火患”战役工作部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以下36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实施挂牌督办。
一、北湖区(3处):北湖市场;郴州市九子香辣蟹餐厅;郴州市韩尚轩餐厅。
二、苏仙区(3处):苏仙区宏泰宾馆;苏仙区新爵士网络会所;苏仙区雅典网络会所。
三、资兴市(4处):资兴市电力宾馆;资兴长青藤网络公司三泰网络会所;资兴市宏泰电脑英语学校;郴州东江水云间游乐有限责任公司。
四、桂阳县(4处):桂阳县榕树网络会所;桂阳县蓝调国际KTV;桂阳县曼彻斯特清吧;桂阳县帝都大酒店。
五、永兴县(4处):永兴县天御足浴(大桥路店);永兴县悦来温泉度假山庄;永兴县幸福网苑;永兴县新香格里拉宾馆。
六、宜章县(4处):宜章县岩泉液化气站;宜章县创世纪网络会所;湖南东方红药业有限公司;宜章县星星KTV。
七、临武县(2处):临武县天喜大酒店;临武县国际商务会所。
八、嘉禾县(3处):嘉禾县广发液化气站;嘉禾县红太阳宾馆;嘉禾县一鸣幼儿教育机构。
九、安仁县(3处):安仁县电影发行放影公司;安仁县时代脉搏KTV;安仁县爵帝娱乐会所。
十、汝城县(3处):汝城县华芳歌舞厅;汝城县金樽KTV;汝城县运易通宾馆。
十一、桂东县(3处):桂东县嘉鑫宾馆;桂东维也纳休闲娱乐会所;桂东县玲珑茶庄。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止燃用燃料类别的通知
郴 州 市人 民 政府 办公室
年 20 1 8
1 月 3 1 日
9 1
料按
照《 高 污染 燃料
目
录“ 》
BI
类 (
严格
” 进 行 管
)
控 , 即禁 止燃 用 以 下高 污 染燃料 :
1 . 煤炭及其制 品 ;
岩 煤 石 焦 油 原 重 渣 焦 2 .
油
、
页
、
油、
油、
油、
油 ;
3 .非 专用 锅炉 或 未配 置高效 除 尘设 施的 专用
锅 炉燃 用 的 生物 质成 型燃料 。
,
,
郴 各单位 :
为规 范我 市 市城 区 高 污染 燃料禁 燃 区 ( 以 下
简 称禁燃
区
Hale Waihona Puke 管理),根据 环境保护 部《关于
发布
<
料 高污 染燃
知 环规 大 气 目 录> 的 通 国 》 (
〔 20 1 7 〕 2
号 ) 及《郴 州 市 城 区 高污 染 燃料 禁燃 区 管理 规 定 》
郴政 办 发 (
〔 20 1 6 〕 55
号 ) 有关规定
结合我市城 区
,
大气 环境 质量 改善要 求 、 能 源 消 费 结构 及 经济 承
受 能 力 经市 政 府 同 意 现 就禁 燃 区 内 禁 止 燃 用
,
,
的燃 料 类别通 知 如下 :
一 、我 市 禁燃 区 内 生产 和 生活 使用 的 常规 燃
郴 政报 州
20 1 8 * 2
市 贿祕室文件
郴 州 市 人 民政 府办公 室 关 于市城 区高 污染 燃料禁 燃 区 禁 止燃用 燃料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安全生产“三三”重点工作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安全生产“三三”重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发文字号】郴政办函[2015]65号【发布部门】郴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5.08【实施日期】2015.05.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安全生产“三三”重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郴政办函〔2015〕6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中省驻郴有关单位:《郴州市安全生产“三三”重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5月8日郴州市安全生产“三三”重点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四大三基”(大宣传、大培训、大检查、大整治、基本建设、基础工作、基层创建)重点工作,强化我市安全生产基础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化水平,提升安全生产基础保障能力,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安全生产“三三”重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18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信息化技术手段为支撑,从2015年起,加快建设全市安全生产动态监控,隐患排查治理和应急救援指挥三大系统;加强煤矿与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与烟花爆竹、道路与水上交通三大高危行业安全基础工作;全面落实重大事故发生地永久警示、企业风险实时公告和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实时提醒警示三项制度(以下简称“三三”重点工作)。
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八条断然措施”,强力推动“十大战役”,力争2015年,我市事故总起数和死亡人数“双下降”,安全发展水平四项指标(亿元GDP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10万就业人员事故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和煤矿百万吨死亡率)持续下降,杜绝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企业本质安全生产水平进一步提升。
二、工作内容(一)加快建设全市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和应急救援指挥三大系统。
1.建设安全生产动态监控系统。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全市民用爆炸物品监督管理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全市民用爆炸物品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郴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09•【字号】郴政办函[2009]138号•【施行日期】2009.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全市民用爆炸物品监督管理的通知(郴政办函[2009]1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为切实加强全市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简称民爆物品)监督管理,强化安全监管责任,规范从业单位民爆物品储存库房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排查,坚决打击非法矿(场)点涉爆违法行为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公安、国土资源、安监、煤炭等部门对辖区范围内的非法矿点、采石场等分布情况进行全面摸排,对所有非法矿点、采石场业主基本情况进行登记造册;对合法矿(场)点的民爆物品储存库房进行全面排查。
凡是证照不全的非法矿(场)点和民爆物品储存库房治安防范风险等级不达标的合法矿(场)点,公安机关一律不得为其审批民爆物品。
要根据辖区矿(场)点分布情况和非法矿(场)点反弹情况,有针对性地在重点部位开展集中打击行动。
对所有非法矿(场)点涉爆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5号)规定和省、市有关文件、会议精神,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依法从快、从重打击违法使用民爆物品的业主,在全市形成一种高压态势。
要将打击查处工作作为衡量一个地方监管是否到位的一项重要依据。
对群众举报涉爆违法行为核查属实的,要按照《湖南省群众举报涉爆涉枪违法犯罪活动奖励办法》予以奖励。
各级公安、国土资源、安监、煤炭等部门对非法矿(场)点的检查发现处理情况要在3日内相互通报。
二、加大投入,加快全市民爆物品从业单位储存库房建设步伐目前,我市部分民爆公司中心仓库储存库房(一级风险库房)及涉爆使用单位储存库房(二级风险库房)尚未进行提质改造,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0.10•【字号】郴政办函〔2016〕152号•【施行日期】2016.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郴政办函〔2016〕152号北湖区、苏仙区、资兴市、桂阳县、宜章县、永兴县、嘉禾县、临武县、桂东县人民政府,市直及中省驻郴有关单位:《郴州市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0月10日郴州市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和《湖南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16〕28号)要求,积极稳妥推进我市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实现脱困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推进煤炭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企业为主体,坚持市场倒逼和政府支持相结合,促进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是稳妥推进、依法关闭退出。
正确处理各种矛盾,依法依规实施,稳妥有序推进;二是政府引导、企业主体。
企业承担化解过剩产能的主体责任,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落实方案并组织实施;三是化解产能、转型升级。
严控新增产能,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企业达标提质和行业转型升级。
(三)工作目标。
在落实省政府批复的我市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基础上,全市共退出煤矿45处左右,全部退出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共退出产能270万吨/年。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9.09•【字号】郴政办发〔2021〕19号•【施行日期】2021.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驻郴各单位:《郴州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9月9日目录第一章调查组织第二章火灾事故调查组第三章调查范围第四章调查取证第五章火灾原因分析与责任调查追究第六章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第七章调查时限及批复第八章整改评估第九章附则郴州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消防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依法做好我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3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调查组织第一条案件适用。
对造成人员死亡和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应当组织开展调查。
发生一般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由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发生重大及以上火灾事故,由市级人民政府全力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有必要提级调查处理的火灾事故,提请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提级调查处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属于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一)建筑物过火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火灾。
(二)受灾户10户以上的火灾。
(三)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未及时整改隐患或整改期间内发生的火灾。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煤炭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煤炭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郴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27•【字号】郴政办发[2011]10号•【施行日期】2011.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煤炭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郴政办发〔2011〕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中省驻郴各单位:《郴州市煤炭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郴州市煤炭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郴州市委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郴州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郴委〔2010〕5号)和《中共郴州市委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郴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郴委〔2010〕6号),设立郴州市煤炭局(以下简称“市煤炭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郴州分局的煤矿矿长安全资格和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发证工作职责。
(三)划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石墨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职责。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市煤炭局履行该职责情况进行综合监管。
(四)增加对煤层气抽采企业的安全监管职责。
(五)将煤炭储量管理职责划入市国土资源局。
(六)取消负责全市煤炭开发基金的征收、管理,并提出使用计划职责。
(七)将组织、协调煤矿重特大、较大事故救援工作职责划给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郴州分局。
(八)将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职责划给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郴州分局。
(九)将对市属煤炭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指导监督增值保值、扭亏增盈及改制改革等职责划给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城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
,
)
、
见 附件
) 。
运 输 燃放 烟花 爆竹 应 当 遵守 本办 法 第 五 条
。
市 城 区 重 大 庆 典 活 动 需 要举 办 焰
73
郴州 政报
20
17
.
3
市 贿 祕 室文 件
火 晚 会 及 其他 大 型 焰火 燃 放 活动 的 主 办单 位 应民 政 部 门 负 责 依 法 对 殡 仪 服 务 活 动 中 违 规
、
办焰 火 晚 会 以 及其 他 大 型 焰 火 燃放 活 动 的 管理 第 八 条
;
市 城 区 从事 烟 花 爆 竹 经 营
,
(
含储
组织 销 毁
、
处 置废 旧 和 罚 没 的 非 法 烟 花 爆竹 侦 存 运 输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应 当 根 据 国 家 和 省 有 关
,
)
、
查 非 法 生 产 买 卖 储 存 运 输 邮 寄 烟 花 爆 竹 的 安 全 生 产 规 范 治 安 安 全 消 防 规 定 建 立 相 应 的
、 、
、 、 、 、
刑 事案 件
、
;
在 市 人 民 政府 的 统
,
市 城 区 按 规 定 确 定 禁 止燃 放 烟 花
质 量 的 危 害 加 强 烟 花爆 竹 安 全 管 理 预 防 和 减 爆 竹 的 禁 燃 重 点 区 域 和 限 制 燃 放 烟 花 爆 竹 的 限 少人 身 伤 害 和 财产 损 失 维 护 公共 安 全 根据 《 中燃 区 域
市 城 区 范 围 内 北 湖 区 人 民 政府 苏
、 、
门 按 照 职 责 分 工 做 好 烟 花 爆 竹 经 营 燃 放 安 全 管 仙 区 人 民 政 府 各 街 道 办 事 处 和 居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5.15•【字号】郴政办发〔2017〕21号•【施行日期】2017.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郴政办发〔2017〕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驻郴各单位:《郴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5月15日郴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为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有效防范和遏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8号)和《湖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17〕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和《湖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精神,按照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从政府领导、部门监管、企业主体和社会监督等方面深化改革创新,健全体制机制,强化法治,明晰责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促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得到有效落实,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各行业安全风险和重大危险源进一步摸清并得到重点管控,城市等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工程全面启动实施,危险化学品信息共享机制初步建立,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治攻坚战成果得到巩固。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进一步理顺、机制进一步完善、法制进一步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基础进一步夯实,应急救援能力得到大幅提高,安全保障水平进一步提升,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起数与死亡人数进一步降低。
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郴州市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郴州市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郴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7.16•【字号】郴政发〔2023〕4号•【施行日期】2023.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郴州市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郴政发〔202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驻郴各单位:现将《郴州市碳达峰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郴州市人民政府2023年7月16日郴州市碳达峰行动方案为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统筹推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绿色低碳转型,根据《湖南省碳达峰实施方案》(湘政发〔2022〕1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主要目标“十四五”期间,我市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优化调整取得显著进展,能源资源配置更加合理、利用效率明显提高,以新能源为主的新型电力系统加快构建,非化石能源发电规模大幅提升,绿色低碳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取得新进展,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得到普遍推行,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
到2025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22%左右,单位GDP能源消耗强度降幅、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降幅确保完成省下达目标。
“十五五”期间,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取得重大进展,现代化经济体系初步建成,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初步确立,重点领域低碳发展模式基本形成,绿色低碳技术取得关键突破,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广泛形成,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政策体系更加完善健全。
到2030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进一步提高,达到25%左右。
单位GDP能源消耗强度降幅、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降幅确保完成省下达目标。
二、重点任务碳达峰是一项系统性工程,贯穿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和各方面。
实施“10+4+10”行动方案,重点推进能源清洁低碳化发展、节能降碳协同增效、产业绿色化转型、城乡建设绿色低碳发展、交通便捷低碳化发展、绿色金融支撑降碳、循环经济助力降碳、低碳科技赋能降碳、生态碳汇巩固提升、绿色低碳全民行动等十大行动;开展近零碳园区(企业)、低碳社区、减污降碳协同、碳排放影响评价等四大试点示范;围绕十大行动和四大试点示范,打造十大标志性工程。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城区第三、四批取缔燃煤锅炉和窑炉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城区第三、四批取缔燃煤锅炉和窑炉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郴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18•【字号】郴政办函[2013]58号•【施行日期】2013.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城区第三、四批取缔燃煤锅炉和窑炉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郴政办函〔2013〕58号)北湖区、苏仙区人民政府,市直及中省驻郴有关单位:《郴州市城区第三、四批取缔燃煤锅炉和窑炉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4月18日郴州市城区第三、四批取缔燃煤锅炉和窑炉专项行动方案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城区大气污染防治,提升城区大气环境质量,解决燃煤锅炉和窑炉环境污染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在市城区开展取缔第三、四批燃煤锅炉和窑炉专项行动。
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实际行动践行“大干新三年,再创新辉煌”,大力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
按照“统一指挥、部门联动,统一标准、落实到位”和属地管理原则,加快推进我市城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全面取缔市建成区燃煤锅炉和窑炉,提升城市大气环境质量,优化人民群众生活环境。
二、工作目标全面取缔郴州市城市建成区内剩余的燃煤锅炉和窑炉,分两批进行,即2013年9月30日前完成第三批燃煤锅炉和窑炉取缔工作,2014年4月30日前完成第四批燃煤锅炉和窑炉取缔工作。
三、组织领导因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市政府调整郴州市取缔燃煤锅炉和窑炉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市委副书记、市长瞿海任顾问,市政府副市长首建中任组长,黄泽生、谢革非、徐富述、朱付山、李来华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中级法院、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国资委、市政府法制办、市信访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北湖区政府、苏仙区政府、郴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郴州电业局、郴电国际、郴州市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滥用食品添加剂和地沟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滥用食品添加剂和地沟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郴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04•【字号】郴政办函[2011]143号•【施行日期】2011.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滥用食品添加剂和地沟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郴政办函〔2011〕1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中省驻郴有关单位:《郴州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滥用食品添加剂和地沟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五月四日郴州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滥用食品添加剂和地沟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深化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3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1〕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坚持“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着力治本、重典治乱”的整治工作方针,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滥用食品添加剂以及生产销售使用“地沟油”行为,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和食用油监管,实行打击与监管、整顿与规范、自律与监督、举报与查处相结合,多管齐下,重拳出击,构建长效机制,使在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地沟油”回流餐桌等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切实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整治重点(一)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1.加强非法添加行为监管检查。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食品非法添加的监督检查力度,实行网格化监管,明确责任,分片包干,消除监管盲区、死角。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城区规范销售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方案》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城区规范销售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1.30•【字号】郴政办函〔2018〕13号•【施行日期】2018.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城区规范销售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方案》的通知郴政办函〔2018〕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驻郴各单位:《郴州市城区规范销售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月30日郴州市城区规范销售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方案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全省空气质量达标城市”为目标,按照“统一领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全民参与”的原则,大力开展规范销售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专项行动,落实“网格化”监管措施,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促一级和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格局,防止发生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大气污染、火灾和人身伤亡等事故,为市民营造安全、文明、舒适的生产生活环境。
二、组织领导成立郴州市城区规范销售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副市长李五一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曹边江、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局长袁少雄任副组长,市创建办、市文明办、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市综治办、市城市管理绩效考评办、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房产局、郴投集团、市公安消防支队、郴州日报社、市广播电视台、北湖区政府、苏仙区政府、郴州高新区管委会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禁燃办”)设在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由袁少雄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副局长肖安平负责具体调度工作。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整顿治理促进烟花爆竹产业安全发展的实施意见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整顿治理促进烟花爆竹产业安全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8.30•【字号】郴政办发〔2016〕39号•【施行日期】2016.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整顿治理促进烟花爆竹产业安全发展的实施意见郴政办发〔2016〕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驻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整顿治理促进烟花爆竹产业安全发展的意见》(湘政办发〔2016〕16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整顿治理促进全市烟花爆竹产业安全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与工作目标(一)总体要求。
坚持安全和发展并举,致力烟花爆竹产业供给侧改革,引导落后企业关闭退出和兼并改造提质,推动烟花爆竹产业“企业集约化、设备机械化、生产标准化、管理信息化和过程安全型、产品环保型”进程,实施“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专项行动,提高行业装备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强化监管执法和深化专项治理相结合,从严整治各类非法违法行为,推动全市烟花爆竹产业安全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
整顿关闭和淘汰不安全的落后企业,到2017年底,全市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数量压减到国家要求的控制目标以内;培育现代化烟花爆竹产业集团,着力提高产品质量,加强品牌建设,鼓励优质产品申请国家地理产品标志保护、创建中国驰名商标,提升我市烟花爆竹产品国际、国内市场竞争力和占有率;大力发展烟花爆竹生产机械化,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强化依法治安,力争到“十三五”末,全市烟花爆竹亿元产值死亡率控制在0.06以内,有效防范和杜绝较大以上事故。
二、加强整顿治理,优化产业布局(一)优化产业布局。
按照统筹安排、相对集中、有序退出、安全稳定的原则,优化全市烟花爆竹产业布局,淘汰落后产能。
宜章县和永兴县被列入全省烟花爆竹生产重点县,要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淘汰落后产能。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深化非煤矿山整顿关闭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深化非煤矿山整顿关闭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郴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28•【字号】郴政办函[2011]77号•【施行日期】2011.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深化非煤矿山整顿关闭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郴政办函〔2011〕7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中省驻郴有关单位:《郴州市深化非煤矿山整顿关闭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郴州市深化非煤矿山整顿关闭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深化矿业秩序整治,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行为,切实解决影响和制约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非煤矿山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促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土资源部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1号)、国务院安委办《关于进一步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意见》(安委办〔2009〕13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0〕27号)和《中共郴州市委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郴发〔2010〕8号)等文件精神,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工作原则(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落实各级地方政府、各相关部门和非煤矿山企业的责任,彻底取缔应关未关的非法生产矿点,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依法停产整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非煤矿山,扎实推进非煤矿山整合重组,进一步规范非煤矿山开采秩序,提高产业集中度,提升技术装备水平、抗灾能力和安全保障水平,促进全市非煤矿山安全健康发展。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市城区油烟环境噪声扬尘污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市城区油烟环境噪声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文字号】郴政办发[2013]36号【发布部门】郴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9.12【实施日期】2013.09.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市城区油烟环境噪声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郴政办发〔2013〕36号)北湖区、苏仙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中省驻郴各单位:《郴州市市城区油烟环境噪声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9月12日郴州市市城区油烟环境噪声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控制城市油烟、环境噪声、扬尘污染,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保障居民健康,促进餐饮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郴州市市城区内油烟、环境噪声、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油烟是指食物烹饪、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质及其加热分解或裂解产物。
本办法所称油烟污染是指饮食业单位、排放油烟的食品加工单位、非经营性单位内部职工食堂及经营性私房菜馆(以下简称饮食业单位)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排放油烟所造成的污染。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办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泥地裸露,以及在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焚烧垃圾及其他产生烟尘物质等活动中产生的松散颗粒物质对大气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的不良影响。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清剿火患”战役工作方案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清剿火患”战役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消防管理【发文字号】郴政办函[2011]252号【发布部门】郴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11.07【实施日期】2011.11.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清剿火患”战役工作方案的通知(郴政办函〔2011〕25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中省驻郴有关单位:《郴州市“清剿火患”战役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郴州市“清剿火患”战役工作方案为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发生,确保我市火灾形势平稳,根据公安部《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消防安全“五大”活动开展“清剿火患”战役工作方案的通知》(公消〔2011〕280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清剿火患”战役专项行动,为确保专项行动顺利实施并取得实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各级各部门广泛动员,在本地区、本行业和本系统内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各相关部门依法开展对社会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社区和乡村的消防安全检查,依法采取各种措施,最大限度消除一般火灾隐患,整治重大火灾隐患,社会消防安全环境得到明显改善,火灾明显减少,有效遏制较大以上亡人火灾,杜绝发生重特大火灾。
二、排查范围和整治重点(一)未排查整治到位的区域和单位场所。
对近几年来一直未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和排查整治的区域、单位和场所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整治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及备案抽查的建设工程,未经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彻底消除火灾隐患死角和盲区。
(二)小单位及“三合一”场所。
排查小型公共住宿场所、公共餐饮场所、洗浴休闲场所、商店、公共娱乐场所、生产加工作坊,以及生产性、经营性“三合一”场所等,重点整治建筑耐火等级、生产储存经营和人员住宿防火分隔、安全疏散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违章用火用电、堵塞安全出口、违规设置员工宿舍等隐患。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城区取缔燃煤锅炉和窑炉工作专项督查情况的通报-郴政办函[2011]255号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城区取缔燃煤锅炉和窑炉工作专项督查情况的通报正文:----------------------------------------------------------------------------------------------------------------------------------------------------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城区取缔燃煤锅炉和窑炉工作专项督查情况的通报(郴政办函〔2011〕255号)北湖区人民政府、苏仙区人民政府,郴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各责任单位:为推进市城区取缔燃煤锅炉和窑炉专项行动深入开展,经市政府同意,市监察局、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市环保局等3个部门联合组成3个督查组,于10月中旬对市城区第一批取缔燃煤锅炉和窑炉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了专项督查。
现将督查情况通报如下:一、工作进展情况市城区取缔燃煤锅炉和窑炉工作动员会议召开后,北湖区政府、苏仙区政府、郴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经信委、市国资委、市地税局等单位积极行动,迅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部署,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专人负责,推动该项工作深入有效开展。
《郴州市城区取缔燃煤锅炉和窑炉专项行动方案》(郴政办函〔2011〕185号)中明确的市城区第一批取缔燃煤锅炉和窑炉的责任单位共41家,已停用燃煤锅炉、改用清洁能源的11家,分别是市地税局、洁美商务酒店、丰禧园酒店、京通商务酒店、郴州综合职业中专、今天连锁酒店、湘南学院、郴州幼师、郴州体校、金叶宾馆、郴州行车公寓(已更名衡阳房建公寓段郴州公寓车间),其中自行拆除燃煤锅炉的有丰禧园酒店、今天连锁酒店、洁美商务酒店、京通商务酒店等4家。
新八达玻璃有限公司、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华天大酒店、郴铁大酒店、沙利文洗浴中心等30家责任单位的燃煤锅炉和窑炉仍在使用。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一)重视不够。
部分燃煤锅炉和窑炉责任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未认识到市城区取缔燃煤锅炉和窑炉、推广清洁能源工作的重要性。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郴州市打击传销百日联合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郴政办函[2009]164号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郴州市打击传销百日联合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正文:----------------------------------------------------------------------------------------------------------------------------------------------------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郴州市打击传销百日联合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郴政办函[2009]16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中省驻郴有关单位:市工商局制定的《郴州市打击传销百日联合执法行动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郴州市打击传销百日联合执法行动方案(市工商局二○○九年七月)为贯彻落实全省打击传销百日联合执法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省打击传销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部署,决定于7月10日至10月20日期间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打击传销百日联合执法行动。
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打防结合、综合治理、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严格执行《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严厉打击传销活动,依法惩处传销组织者、策划者和骨干分子,坚决遏制传销活动在我市的蔓延和发展,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重点(一)重点打击“拉人头”、“团队计酬”、收取入门费等方式及通过互联网、假借直销名义进行的传销活动;(二)严厉打击为传销组织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人员住宿等条件的行为;(三)重点查处涉及地域广、参加人员多、群众反映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大案要案;(四)严厉打击假借职业介绍、招聘兼职等名义,诱骗学生参加传销的行为;(五)依法惩处传销组织者、策划者和骨干分子及利用传销非法集资诈骗、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分子。
三、工作步骤(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10日至7月20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深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深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郴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31•【字号】郴政办函[2011]160号•【施行日期】2011.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深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郴政办函〔2011〕16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中省驻郴有关单位:《郴州市深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郴州市深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巩固并不断扩大整规工作成果,按照省人民政府的安排部署和《湖南省深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的要求,市政府决定从今年5月起,集中1年时间,在全市开展深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
为确保该项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如下方案:一、工作目标通过深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严肃查处无证勘查开采、超深越界开采、非法出让转让、浪费破坏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实现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明显好转、矿山安全事故明显减少、矿山生态环境明显改善、矿产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明显增强,推动我市矿业走出一条资源利用率高、环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资源优势得到充分转化的新路子。
二、主要任务(一)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勘查开采、选矿、冶炼行为。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湘政办发〔2011〕30号文件的要求,严厉打击无证无照开采、证照不全开采、持过期采矿许可证开采、超深越界采矿及持勘查许可证采矿、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或挂靠他人证照采矿、不按开发利用方案和开采设计开采、无证勘查、圈而不探、以采代探、不按勘查实施方案(设计)施工、不依法汇交地质资料、不按时申报年检、未提交开工报告和阶段性报告、提供虚假报告、非法转让、阻碍正常勘查作业、侵害探矿权人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依法取缔各类非法选矿、经营矿产品,依法关闭在禁采区开采的矿山、严重污染破坏环境的矿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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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城区第三、四批取缔燃煤锅炉和窑炉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郴政办函[2013]58号
【发布部门】郴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4.18
【实施日期】2013.04.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城区第三、四批取缔燃煤锅炉和窑炉专项行动
方案》的通知
(郴政办函〔2013〕58号)
北湖区、苏仙区人民政府,市直及中省驻郴有关单位:
《郴州市城区第三、四批取缔燃煤锅炉和窑炉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18日
郴州市城区第三、四批取缔燃煤锅炉和窑炉专项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城区大气污染防治,提升城区大气环境质量,解决燃煤锅炉和窑炉环境污染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在市城区开展取缔第三、四批燃煤锅炉和窑炉专项行动。
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实际行动践行“大干新三年,再创新辉煌”,大力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
按照“统一指挥、部门联动,统一标准、落实到位”和属地管理原则,加快推进我市城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全面取缔市建成区燃煤锅炉和窑炉,提升城市大气环境质量,优化人民群众生活环境。
二、工作目标
全面取缔郴州市城市建成区内剩余的燃煤锅炉和窑炉,分两批进行,即2013年9月30日前完成第三批燃煤锅炉和窑炉取缔工作,2014年4月30日前完成第四批燃煤锅炉和窑炉取缔工作。
三、组织领导
因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市政府调整郴州市取缔燃煤锅炉和窑炉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市委副书记、市长瞿海任顾问,市政府副市长首建中任组长,黄泽生、谢革非、徐富述、朱付山、李来华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中级法院、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国资委、市政府法制办、市信访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北湖区政府、苏仙区政府、郴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郴州电业局、郴电国际、郴州市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由李来华同志兼任办公室
主任。
各成员单位职责参照郴政办函〔2011〕185号文件执行。
四、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3年4月20日-4月30日)。
北湖区、苏仙区、郴州经济开发区和市直相关单位结合实际,制订专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
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取缔燃煤锅炉和窑炉的重要意义,营造全民参与、积极支持配合的浓厚氛围。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3年5月1日-2014年4月30日)。
按属地管理原则,由环保部门在2013年5月20日前对使用燃煤锅炉和窑炉的单位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各责任单位制订改造方案,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并在规定时限内自行拆除燃煤锅炉和窑炉。
(三)检查验收阶段(第三批2013年10月15日至31日;第四批2014年5月15日至30日)。
2013年10月15日至22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对第三批取缔燃煤锅炉和窑炉的责任单位进行现场检查验收;2013年10月23日至31日,对未自行拆除的第三批燃煤锅炉和窑炉,依法强制拆除。
2014年5月15日至22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对第四批取缔燃煤锅炉和窑炉的责任单位进行现场检查验收;2014年5月23日至31日,对未自行拆除的第四批燃煤锅炉和窑炉,依法强制拆除。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
开展市城区第三、四批取缔燃煤锅炉和窑炉专项行动是推进我市“三创”工作的重要举措,是改善城市环境的民生工程和民心工程。
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到认识该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按属地管理原则,北湖区政府、苏仙区政府、郴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为取缔燃煤锅炉和窑炉责任单位的主管部门,各主管部门要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制订工作方案,组织精干力量专职负责,“一把手”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确保此项工作按期完
成。
(二)认真履职。
各相关单位要按照工作职责,全面落实工作责任,广泛宣传市城区取缔燃煤锅炉和窑炉的重要意义,加强沟通与合作,及时协调处理有关问题,确保取缔燃煤锅炉和窑炉工作顺利开展。
北湖区政府、苏仙区政府、郴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半月一调度,一月一检查”的要求,积极推进工作开展,督促各责任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取缔燃煤锅炉和窑炉,改用清洁能源。
(三)严格考核。
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监察、财政、城管和行政执法等部门对各责任单位和主管部门进行督查督办,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对工作进展缓慢、行动不力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对拒不履行职责或履职不到位的责任单位和主管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约谈并问责。
对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取缔工作并验收合格的单位,市政府将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市环保局商市财政局、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共同制订。
郴州市华润燃气有限公司要对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煤改气工程提供优惠政策,主干管接驳费按既定标准的1/3收取。
逾期未完成或未达到要求的,由市环保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到位并依法处罚;对拖延、抵制或拒不接受取缔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并在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附件1:
郴州市城区第三批取缔燃煤锅炉和窑炉工作责任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