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问题分析及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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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领域一直是腐败的高发、易发地,而招投标环节更是各方关注的焦点。招投标活动由于其本身的利益博弈性、监管主体的多头性和法律政策规定的滞后性、复杂性等诸多原因,导致了当前招标投标活动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借牌投标较为普遍。现在的大多数政府投资项目往往在招投标前,一些人就去借有资质的企业牌子参加投标,投中后自己做该项目,而给借牌企业交管理费。目前,被借牌的企业范围越来越大,资质越来越高。看起来是外地大企业在做工程,实际上大多还是本地人在做工程,即所谓“大牌子小队伍”的问题。比如,某交通项目十多个合同段,近70%都是借牌施工。

二、围标串标现象突出。因为借牌投标存在,借牌人为了增大投中率,往往不止借一家,这样就导致了围标的存在。有些借牌人为了中标工程,往往采取买通、威胁和恐吓等各种手段串通投标。

三、代理机构违规操作。一些代理机构与投标企业串通,直接参与提成。为了让其中标,采取报名躲猫猫、故意找岔子等各种手段排斥潜在投标人。

四、勾兑专家比较常见。按照《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使用标准文件进一步要求》,无论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还是采用综合评分法,专家的自由裁量权都是很大的,由于现代通讯工具发达、专业人才缺乏导致专家库变化较小,特别是边远地区专家抽取后路途时间较长等诸多原因,给投标人勾兑专家提供了时间和空间,一些专家也乐意被勾兑,甚至被抽到后主动打电话联系“要勾兑”。这样,导致专家评标公正性遭到质疑。

五、举报投诉查处不力。按照招投标法律政策规定,投诉处理机制是一种保证公平、公正的机制,因为专家的评审是一种纸面的评审,是否借牌投标,是否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是否围标串标等,只有通过处理投诉举报案件才能显现,而一些项目业主由于在项目前期工作中未很好计划安排,一遇到举报投诉,便造成时间颇为紧张,监督部门处理投诉好像成为影响项目实施进度的障碍,有时候迫于方方面面的情况不得不浅尝辄止。加上招标投标的举报投诉直接涉及到当事人的利益,当事人为了捍卫自己的利益,总会想方设法,拉拢腐蚀相关人员,包括一些监管人员,形成一个利益团体,扰乱、干扰案件的查处,导致案件查处受阻。

六、后期监管较为薄弱。一是对项目管理机构的监管缺乏力度。由于借牌投标等情况的存在,往往造成项目经理、主要技术负责人等项目管理机构人员不能到位。即使到位,其目的也是为了应付检查,三天打鱼,两天晒网。二是合同的管理还未完成到位。合同的备案审查、合同的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三是超概的问题依然存在,一些单位还表现得较为突出,这往往是恶性竞争造成的结果。

七、越位缺位常常出现。由于招投标与投标人利益直接相关,这就导致了监管部门之间经常出现“好事争着干,得罪人的事无人管”的问题。由于开标评标

在省市政务中心常常是县级监管部门进行现场监督,这就导致了监管级别不匹配职责常常不清监管乏力的问题。

存在以上问题的原因,主要在于“监管合力强度不够”。当前,招投标工作在现象上表现为“只管了形式未管到本质,只管了部分未管到全部”,究其实质是未形成真正的强大的监管合力或者说合力尚小。招标投标监管是“九龙治水”,部门利益和监管人员的法律政策水平等方面的不同,导致了监管部门的协调难度较大。加之,招标投标涉及到利益相争,本身就有成本,如果有投标人违规操作,其投入的费用就更多,因此,一些投标人为了争到中标人资格,不惜采取一切办法拉拢监管人员,有些人甚至达到了孤注一掷的地步,这样就更增加了监管部门协调的难度。

针对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应采取“八强化监督法”,即纪检监察机关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在全程监督的基础上抓住八个关键环节加强监督。

一、强化核准监督。应要求项目业主在项目可研批复后3日内必须把批复情况报县招监办,县级批复文件必须同时抄送县招监办。县招监办和有关行政部门建立项目台账进行项目全程跟踪监督,做到项目实施到哪里监督管理就跟踪到哪里。

二、强化备案监督。有关行政部门在对招标文件进行备案审查后,应要求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当日将招标文件备案情况报县招监办备查,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参与会审。要防止量身定做、乱设门槛和在生僻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等问题。

三、强化报名监督。必须监督有关部门把好报名监督关,投标报名必须在政务中心进行,代理机构派往的人员必须有执业资格,报名必须按照要求上下班,所留电话必须保持畅通。政务中心必须在醒目位置公示监管部门电话、电子邮箱。

四、强化评标监督。现有模式下的评标监督是一个重要环节,要对每一个细微环节要监管到位,只可强化不可懈怠,但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需要创新。去年,我县探索的“面审评价摇号法”(《“面审评价摇号”评标方法探究》一文在四川省《招标与投标》杂志2009年第10期发表)已在我省新的代理机构比选办法和德阳市的做法中得到一定的体现,可以继续探索。目前,绵阳市在考察全国其他地方的基础上推行的“工程计算机自动评标系统”很有价值,可以从技术层面解决存在的一些重要问题,值得考察、完善、推广。

五、强化人员监督。一是强化对公职人员的监督。项目业主和有关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权责分明的岗位职责等制度,以保证监管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要督促有关部门建立台帐跟踪监管和工程项目基本情况公示制度。项目业主要严格执行压证施工制度,对所压证件要采取措施辨别真伪,对弄虚作假的要严格依法处理。项目业主要加强资料的监管,资料要齐全、完整、准确,随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二是加强对监理的监督。要检查督促项目业主加大对监理的管理力度,严格要求监理人履行合同承诺,严格要求监理人依法把好施工单位合同履约关,在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队伍履约能力、技术装备等达不到合同规定要求的,要迅速要求承包人改正或及时报告项目业主要求其改正,对拒不

改正的,要迅速报请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查处,该清退的要予以清退。监理人员要严把签字关。对监理人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严格依法处理。对不履行职责的监理单位要报告发证机关,建议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不履行监理职责的监理人员取消其执业资格。三是加强对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监督。严格要求项目业主对项目经理和主要技术负责人按照投标文件进行比对,对不到位的要采取向中标企业发律师函、约谈公司法定代表人、停工、视同转包等有效方式处理,对缺勤的要按照约定足额收取违约金,对特殊情况实在不能到位的要严格按照程序按照不低于原有人员资格等条件依法进行变更。否则,严格执行违约处理条款,以防借牌投标逐步规范公司投标行为。

六、强化资金监督。要检查督促财政等相关部门建立台账随时监督项目资金情况,逗硬落实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的以下几点:一是用现金形式缴纳的最大限度提高标准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二是用现金形式缴纳的达合同价款10%的基本履约保证金数额和达5倍以上的差额履约保证金数额;三是足额缴纳的民工工资保证金;四是工程预付款的支付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并在工程实施后,以抵充工程价款的方式陆续扣回;五是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要达到合同价款的5%;六是必须严格执行合同中确认的工程款的最终结算要以审计确认金额为准,并且在审计之前,必须预留20%以上的工程款;七是工程款拨付按进度通过留有项目经理印鉴的公司账户按“一单六签”的程序进行,每次拨付额不超过本次付款期内已完工程量的80%;八是必须明确违约处理条款,对违反规定和约定的,该没收保证金的必须没收,该赔偿的必须赔偿。

七、强化变更监督。监督检查有关单位落实工程量变更的规定:对工程量的增加不超过总投资额10%的按“一单八签”的现场签证程序办理;超过10%未达到20%的,按“一单八签”县政府审批的程序依法办理;超过20%的且达到公开招标规模标准的,应另行招标。增加工程量要在县政务中心等地方公示,必要时可邀请“两代表一委员”参与监督。

八、强化案件查处。通过案件的查处,对违纪违法违规行为惩处、打击、震慑,可以使违纪违法违规行为不能得逞,逐渐没有市场,进而退出市场,可见,这是一种非常好的招投标的监督方式,这也是纪检监察机关对招投标进行监督的优势,也是其他部门不说三道四的方式。在实践中,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要加强对举报投诉案件的监督。对举报投诉要做到有诉必应,有诉必查,件件有结果。这是省招监委的明确要求。因为只有通过举报投诉的处理,才能使遵纪守法的投标人得到公正,才能给违纪违法犯罪者以震慑,才能使违纪违法者没有市场,才能使招投标活动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在查处过程中,要严格依纪依法办案,要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可实行主办人员负责制,可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对有争议的地方予以妥善处理,可通过上下左右联动等方式解决有关难题。要严格执行投诉处理规定,搞好案件移送,从严追究失职、渎职责任。二是加强对实施过程中发现案件的监督。项目业主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监理人、承包人的违法违规违约行为责令改正不能迅速落实的,应及时报请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查处。查处要深入、高效、处理到位,该罚款的必须罚款,该取消资格的必须取消资格,该上黑名单的必须上黑名单,决不姑息迁就。建设等有关部门要实行不良行为记录制度,建立台账实行记录管理。纪检监察机关对失职、渎职的,要严格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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