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隐私权_自己决定权与个人信息控制权
患者隐私与信息保密制度
患者隐私与信息保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患者的隐私权和信息安全,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的全部部门、人员及外聘人员。
第三条医院要重视患者隐私保护和信息安全工作,确保全部患者的个人隐私和医疗信息得到合理保护和合法使用。
第四条医院全员应加强患者信息保密意识和保密法律法规的学习,确保遵从患者隐私保护的相关政策与规定。
第二章患者隐私保护第五条患者的基本信息包含但不限于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等,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或被他人非法取得。
第六条医院建立健全患者信息管理制度,确保患者个人信息的安全,合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强信息管理、信息安全防护与监控。
第七条患者的健康情形、病历资料、诊疗方案等隐私性强的信息,应依据患者的需求和法律规定进行适当的保密处理。
医院在患者隐私保护方面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不得将患者的个人信息出租、出售和非法转让。
第九条医院应对患者信息进行分类管理,确保各类信息的机密性和完整性,防止信息泄露和窜改。
第十条医院对于职工的工作权限进行细分,确保患者隐私和信息得到合理的访问和掌控。
第十一条医院对外聘人员,包含合作医生、临时工作人员等,要求其签署保密协议,严格遵守患者隐私保护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信息保密第十二条医院应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院内电子文档、电子邮件、电子病历等信息的保护和监控。
第十三条医院应加强对网络安全的管理,确保医院内部网络的稳定性和安全性,防止非法入侵和信息的窃取。
第十四条医院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信息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和应急处理。
第十五条医院应加强对信息系统的维护和更新,及时修补安全漏洞,确保信息系统的稳定运行和安全性。
医院应定期开展信息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医务人员的信息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本领。
第十七条医院建立信息安全事件报告和处理制度,对发生的信息安全事件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医疗纠纷中的患者知情权与隐私权保护
医疗纠纷中的患者知情权与隐私权保护在当今社会,医疗纠纷时有发生,其中患者的知情权与隐私权保护成为了备受关注的重要议题。
这不仅关乎患者的个人权益,也直接影响着医患关系的和谐与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
首先,我们来谈谈患者的知情权。
知情权是指患者有权了解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方案、预后以及医疗费用等相关信息。
医生作为医疗服务的提供者,有义务向患者清晰、准确地传达这些信息。
然而,在实际的医疗过程中,患者知情权未能得到充分保障的情况屡见不鲜。
一方面,部分医生由于工作繁忙或沟通能力不足,未能以患者能够理解的方式详细解释病情和治疗方案。
这可能导致患者对自身的疾病一知半解,在治疗过程中充满疑惑和不安。
比如,对于一些复杂的医学术语,医生若不加以通俗解释,患者很容易陷入迷茫。
另一方面,有些医疗机构在告知环节存在漏洞。
例如,在手术前的知情同意书签署过程中,可能只是形式上让患者签字,而没有真正确保患者理解其中的风险和并发症。
这就为日后可能出现的医疗纠纷埋下了隐患。
患者知情权得不到保障会带来诸多不良后果。
首先,患者可能无法积极配合治疗,影响治疗效果。
因为他们不明白为什么要接受某种治疗,或者对治疗的预期效果存在误解。
其次,容易引发医患之间的信任危机。
当患者感觉自己被蒙在鼓里时,会对医生的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产生怀疑,从而加剧医患矛盾。
接下来,我们再探讨一下患者的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患者在就医过程中,个人的私密信息、身体状况等不被非法披露和侵犯的权利。
在医疗环境中,患者的隐私权可能会在多个环节受到威胁。
比如,在病房、诊室等场所,由于人员流动频繁,患者的个人信息可能被无意泄露。
再比如,在电子病历的管理方面,如果系统安全措施不到位,患者的病历信息可能被非法获取。
此外,一些医疗机构为了教学或科研目的,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例资料,这也是对患者隐私权的侵犯。
还有,部分媒体在报道医疗事件时,没有对患者的个人信息进行妥善处理,导致患者隐私曝光。
患者隐私权被侵犯会给他们带来极大的身心伤害。
患者隐私和信息保护管理制度
患者隐私和信息保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保护患者的隐私和保护患者信息安全,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医院的全部医务人员、护理人员以及相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定义1.患者:指在本医院接受医疗或就诊的个人。
2.患者隐私:指患者的个人身份信息、病历资料、疾病诊疗、治疗记录等涉及患者个人隐私的信息。
3.患者信息:指患者的个人身份信息、健康档案、病历资料、医疗费用等与患者相关的信息。
第二章保护患者隐私第四条保护原则1.本医院将保护患者隐私视为头等紧要的事情,敬重患者的个人隐私权和信息保护权。
2.医务人员、护理人员及其它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始终将患者隐私保密予以最大限度的敬重和保护。
第五条隐私信息的收集、使用和披露1.医务人员在患者接受诊疗过程中,仅能够收集与诊疗、护理、病历记录等直接相关的信息,并应当取得患者的明确同意。
2.患者的个人隐私信息不得用于任何非医疗目的的收集、使用和披露。
3.对于涉及患者隐私的信息,医务人员必需严格限制信息的查阅范围,并确保信息的安全保管。
第六条保护措施1.医院建立并完善安全保密制度,包含信息管理制度、网络安全制度等,确保患者隐私不被非法取得和使用。
2.医务人员需经过隐私保护培训,并签署保密承诺书,承诺保护患者隐私。
3.医院对医务人员进行巡查和监督,确保其严格遵守保密要求。
第三章信息保护第七条信息处理原则1.医务人员在处理患者信息时,应采取必需的技术和措施,保证信息的安全性、完整性和机密性。
2.患者信息的处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超出合理且必需的范围。
第八条信息安全管理1.医院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信息安全管理的责任和职责,订立信息安全管理措施,包含网络安全、系统安全、应急响应等。
2.对于患者信息的存储、传输和处理,应使用加密等安全技术手段保障信息的安全。
简述患者的权利与义务
简述患者的权利与义务
患者作为医疗行为的直接受益者,享有一系列的权利和义务。
这些权利和义务的存在旨在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医疗过程的公正和透明。
同时,患者也有责任履行自己的义务,以保证医疗服务的顺利进行。
一、患者的权利
1.知情权:患者有权了解自己的病情、诊断和治疗方案,医生应向患者提供相关信息,并尊重患者的选择权。
2.自主决策权:患者有权决定是否接受治疗,包括选择治疗方法和医疗机构。
医生应尊重患者的意愿,不得强制患者接受治疗。
3.隐私权:患者的个人信息应受到保护,医生和医院应妥善保管患者的隐私。
4.安全权:患者有权获得安全的医疗服务,医生和医院应采取措施确保患者的安全。
5.投诉权:患者有权对医疗服务提出投诉,医生和医院应积极回应,并及时解决问题。
二、患者的义务
1.提供真实信息:患者应如实提供个人和病情相关的信息,协助医
生做出正确的诊断和治疗方案。
2.遵守医嘱:患者应按照医生的指导进行治疗,服用药物,定期复诊等。
不得擅自停药或改变治疗方案。
3.尊重医务人员:患者应尊重医生和护士的工作,不得辱骂、恐吓或威胁医务人员。
4.维护公共秩序:患者在医院内应遵守规章制度,不得干扰其他患者的正常治疗。
5.支付医疗费用:患者应按时支付医疗费用,并配合医院的费用结算工作。
患者的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
患者不仅享有一系列的权利,还有责任履行相应的义务。
只有当患者和医生相互尊重、信任和配合,才能实现良好的医疗效果,保障患者的健康权益。
患者隐私保护与个人信息管理制度
患者隐私保护与个人信息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为了保障患者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安全,规范患者隐私保护和个人信息管理,订立本制度。
2.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订立。
第二条适用范围1.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全部与患者信息相关的工作人员。
2.患者信息包含但不限于个人身份信息、病历、化验单、影像资料等。
第三条患者隐私保护原则1.遵从合法、正当、必需的原则,确保患者个人信息的安全保密。
2.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处理、使用患者个人信息。
3.保护患者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窜改、查阅、使用、删除、销毁。
第二章患者隐私保护第四条患者个人信息手记1.手记前,必需明确告知患者手记信息的目的、范围、使用方式,并取得患者的明示同意。
2.手记信息需与医疗服务相关,不得搜集与医疗无关的信息。
第五条患者个人信息存储与保护1.患者个人信息应采用加密等技术手段进行存储和传输,保证信息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2.个人信息的存储应与患者就诊记录相绑定,确保患者个人信息的真实性。
3.确保患者个人信息的存储设备安全,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和备份。
第六条患者个人信息使用与访问1.个人信息的使用需在患者知情同意的前提下进行,未经患者同意不得超范围使用个人信息。
2.严禁将患者个人信息用于商业、广告等非医疗相关用途。
3.患者有权随时查阅、更正、删除本身的个人信息,医院应供应相应的服务和支持。
第七条患者个人信息共享与披露1.未经患者明确同意,患者个人信息不得向第三方共享或披露。
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医院应按相关程序对外供应患者个人信息。
第八条患者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应急处理1.发生患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等安全事件时,医院应立刻采取措施阻拦事件进一步扩大,并快速报告相关责任人和部门。
2.对患者个人信息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和分析,及时采取挽救措施,修复系统漏洞,防止仿佛事件再次发生。
3.对个人信息安全事件依法履行信息通知、赔偿和致歉等责任。
患者隐私权利保护制度
患者隐私权利保护制度一、目的为依法尊重和保护患者隐私,特制定本制度。
二、定义患者隐私指患者诊疗过程中向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提供的个人私密信息。
患者的隐私受法律保护,非经患者本人或监护人授权,不被他人非法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
三、基本要求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
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四、具体细则1.患者对在诊疗过程中由于医疗需要而提供的个人隐私信息有要求保密的权利,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有保护患者隐私的义务。
应避免向患者本人以外的人泄露患者隐私,得到患者本人授权或其他特殊紧急情况除外。
2.医疗场所应采取必要的保护隔离措施保护患者隐私。
患者接受医疗检查时有权对检查环境提出合理的声音和形象方面的遮蔽要求。
3.因医疗需要必须暴露患者隐私部位检查时,应在征得患者同意后检查,尤其女性患者应有女性医务人员或家属在场或有两名以上医务人员在场。
4.医务人员在公共场所应当避免谈论患者病情,防止造成患者隐私泄露;在涉及床边会诊讨论时患者有权要求不涉及其医疗的人员回避。
5.特殊情况下的医疗教学行为(实习医师参观、性病病史询问或涉及其他隐私问题)应在征得患者同意后进行。
参加观摩性手术应取得患者同意后进行,同时注意患者身份保密等。
6.拍摄医学影像资料应当事先征得患者同意。
未征得患者允许不得随意拍摄使用可暴露患者身份或特征的影像资料。
7.涉及艾滋病等性传播疾病、遗传疾病等特别信息或患者本人特别声明要求保护的信息,按照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8.患者本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暂时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其监护人因履行监护责任有权知晓患者的隐私信息。
9.患者授权委托的人所能获知的患者信息以其授权委托事项为限。
10.医务人员应根据医疗规范将患者的信息记录在病历资料等医疗文书中,不得记录在与医院规定的工作任务无关的文件中。
在进行科研、教学时除已取得权利人知情同意的情形外不得披露患者的真实姓名等涉及隐私的信息。
简述患者的权利和义务
简述患者的权利和义务患者作为医疗服务的接受者,拥有一系列的权利和义务。
这些权利和义务的存在,旨在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促使医疗服务的公正、透明和高质量。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简述患者的权利和义务。
患者的权利:1. 选择权:患者有权选择医疗机构、医生和治疗方案,以及拒绝或终止特定治疗。
2. 信息权:患者有权了解自己的病情、诊断结果、治疗方案、预后以及可能的风险和不良反应等相关信息。
3. 隐私权:患者的个人隐私应受到保护,医务人员应尊重患者的个人隐私和个人权益。
4. 安全权:患者有权在医疗过程中得到安全的治疗环境,包括合理的医疗设备和药物使用。
5. 参与权:患者有权参与医疗决策的过程中,包括对治疗方案的选择和个人意见的表达。
6. 护理权:患者有权获得合理的医疗护理,包括疼痛控制、饮食安排和日常生活照料等。
7. 投诉权:患者有权对医疗服务提供者的不当行为提出投诉,并有权获得及时、公正的处理和回应。
患者的义务:1. 提供真实信息:患者应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包括病史、过敏史和用药情况等,以便医务人员做出正确的诊断和治疗。
2. 遵守医疗规定:患者应按照医生的指示完成治疗方案,包括药物的正确使用、定期的复诊和检查等。
3. 尊重医务人员:患者应尊重医务人员的工作和职责,不得对医务人员进行侮辱、威胁或暴力行为。
4. 遵守医疗机构规章制度:患者应遵守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包括排队就诊、不得在医疗机构内吸烟等。
5. 支付医疗费用:患者应按时支付医疗费用,并配合医疗机构的收费管理规定。
6. 保护公共卫生:患者应遵守传染病防控措施,如佩戴口罩、勤洗手等,以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健康。
7. 尊重其他患者权益:患者应尊重其他患者的隐私权、安全权和尊严,不得干扰其他患者的正常就诊。
患者的权利和义务的实施,需要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共同努力。
医疗机构应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加强患者权益保护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服务质量。
患者应在医疗过程中积极主动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同时也要履行相应的义务。
病患隐私与信息保护管理制度
病患隐私与信息保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1.1 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病患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安全,确保医院在患者信息管理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医院制度。
1.2 本制度订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医院订立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2.1 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全部涉及病患信息的管理活动,包含但不限于信息收集、存储、使用、传输和销毁等环节。
2.2 病患信息指医院取得和管理的与诊断、治疗、健康管理等有关的个人信息。
第三条定义3.1 个人信息:指以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推断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
3.2 个人敏感信息:指涉及个人身份、资产安全等的信息,如身份证号码、资产情形、病历信息等。
3.3 病患隐私:指病患个人的一切隐藏、不愿被他人知晓的个人信息及其有关权益。
3.4 病患隐私保护:指医院保护病患隐私权的监督与管理。
第二章信息收集和使用第四条信息收集4.1 医院在收集病患信息时,应明确告知病患目的、范围、方式,并获患病患的明确同意。
4.2 医院应建立规范的信息手记表格,并做好信息的准确记录和保管。
第五条信息使用和访问掌控5.1 医院应建立信息使用和访问掌控的管理制度,明确各类人员在岗位职责和权限。
5.2 任何人员在使用和访问病患信息时,必需获得授权并依照授权范围进行操作。
5.3 医院应建立信息审计机制,定期对信息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并记录相关操作日志。
第六条个人敏感信息的保护6.1 医院应依据个人敏感信息的不同级别,采取相应的技术和组织措施,确保其保密性和完整性。
6.2 个人敏感信息应采用加密、分级访问、访问日志记录等方式进行保护,并及时更新和维护相关安全设施。
第三章信息存储与传输第七条信息存储7.1 医院应依照国家和行业规定,建立完备的信息存储设施,确保信息的安全可靠。
7.2 信息存储设施应具备备份、容灾等功能,并定期进行安全性和可靠性评估。
患者隐私权_自己决定权与个人信息控制权
收稿日期:2011 03 20* 本文系教育部2010年人文社科项目 人格权重大疑难问题研究 (项目编号:Y J AB20064)、上海市重点学科建设项目 民商法 (项目编号:B102)的阶段性成果。
参见[日]加藤良夫 实务医事法讲义 ,民事法研究会2007年版,第62页。
参见[日]五十岚清 人格权法 ,[日]铃木贤、葛敏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52页。
患者隐私权:自己决定权与个人信息控制权*刘士国 摘 要:当今隐私权向两个方向发展:自己决定权和个人信息控制权。
侵犯患者隐私权,在我国医患关系中时常发生。
我国法律虽有保护患者隐私的规定,但至今还欠缺患者个人信息控制权的明确规定。
国际经合组织发布的理事会劝告八原则,对完善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隐私权是重要的人格权,患者隐私权以及患者的自己决定权和患者个人资料控制权均为患者的人格权,建议在未来的人格权立法中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关键词:隐私权;自己决定权;个人信息控制权;人格权中图分类号:D923 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 5833(2011)06 0096 05作者简介:刘士国,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 (上海 200448)一、患者隐私权与患者自己决定权和个人信息控制权隐私权中的隐私是与私生活有关的个人信息,而患者隐私权中的隐私是在医疗过程中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为治疗所了解或记载的患者个人信息中的个人隐私。
隐私权是19世纪产生于美国,是作为与暴露私生活相对抗的原理,在判断分析中提出的一项权利。
其后,隐私权又向两个方向发展,一是在私生活领域,提倡 自己决定权 ,即自己的私事由自己决定,其他人,包括公权力机关和私人不得介入;另一方面是提倡 个人信息的控制权 。
这是一个在信息化社会发展起来的现代意义的权利,相对于此私事的自己决定权则被称为古典意义上的权利。
最早提出患者隐私权概念,是1890年美国沃伦和布兰迪斯发表于 哈佛法律评论 的论文对隐私权的权利 ,意为 不要别人管的权利 。
医患关系中的患者权利与自主决策
医患关系中的患者权利与自主决策医患关系是医学伦理学中一个重要的议题,其中患者权利与自主决策是一个不可忽视的方面。
随着社会发展和医疗条件的提高,患者对医疗行为有了更多的需求和要求,他们的权利和自主决策的重要性也日渐凸显。
一、患者的知情权在医患关系中,患者有权了解与其病情相关的全部信息,包括可能的治疗方案、预期效果、风险和副作用等。
医生有责任向患者提供准确、全面的信息,帮助患者了解其病情和治疗方案的各种可能性,以便患者能够做出理性的决策。
患者的知情权不仅有利于患者自主决策,还能够提高医疗安全和满意度。
二、患者的选择权患者在治疗过程中应有权利选择医疗方案和医生。
在现实中,患者往往面临多种治疗选择,因此他们应该有权利根据自己的需要和价值观进行选择。
同时,患者也应该有权利选择医生,熟悉的医生可以增强患者的信任感和治疗的效果。
患者的选择权有利于建立一个良好的医患关系,增加患者的满意度和治疗效果。
三、患者的隐私权患者的隐私是一项重要的权利,在医患关系中应得到尊重和保护。
患者的个人身份和病情信息应该被严格保密,只有在医疗需要或法律要求的情况下才能透露。
医生应该对患者的隐私予以高度重视,确保他们的个人信息不被泄露或滥用。
四、患者的参与权患者有权参与医疗决策过程,特别是在涉及到治疗方案选择和重大手术等情况下。
医生应该与患者进行沟通和协商,充分尊重患者的意愿和价值观,并在可能的范围内尽可能满足患者的需求。
患者的参与权有助于建立一个合作的医患关系,增加治疗的合理性和可接受性。
五、患者的申诉权患者在受到不公正待遇或遭受医疗错误时,有权寻求公正和公平的解决方式。
医疗纠纷解决应该以患者的权益为重,通过多元化的途径解决纠纷,包括医院的投诉和申诉机制、独立的医疗仲裁机构等。
患者的申诉权能够保护其合法权益,维护医患关系的稳定与和谐。
在医患关系中,患者权利与自主决策是不可分割的。
患者权利的尊重和保护不仅关系到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果,还关系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关于患者隐私权的探讨
关于患者隐私权的探讨引言在现代医疗健康领域中,隐私权的保护一直都是一个重要的话题。
特别是在患者的隐私权保护方面,各国法律和伦理规范都给予了高度关注和重视。
本文将探讨患者隐私权的定义、重要性以及在数字化时代的挑战等相关问题。
1. 患者隐私权的定义患者隐私权指的是患者对其个人医疗信息的保密和控制权利。
这些个人医疗信息可能涉及到患者的诊断、病史、治疗方案等敏感信息。
患者隐私权的保护旨在确保患者的个人信息不受未经授权的访问、使用或披露。
2. 患者隐私权的重要性患者隐私权的保护对于医疗健康领域的正常运作非常重要。
以下是一些重要原因:2.1 保护个人权利每个人都有权保护自己的个人隐私,这是一个基本的人权。
患者隐私权的保护能够确保患者在医疗过程中不会受到不必要的精神、身体或经济压力。
2.2 促进信任关系患者和医生之间的信任关系是医疗健康领域的基石。
保护患者隐私权可以加强患者对医生和医疗机构的信任。
患者对其个人信息的保护感到放心,将更愿意与医生进行诚实和详细的交流,有利于医疗过程的顺利进行。
2.3 避免信息泄露风险患者的个人医疗信息是非常敏感的,一旦泄露给未经授权的人员,可能会导致患者遭受各种不利的后果,包括身份盗窃、信用卡欺诈等。
患者隐私权的保护可以避免这些风险的发生。
3. 数字化时代的挑战随着医疗健康信息的数字化进程加速,患者隐私权面临着更多的挑战。
3.1 数据存储安全性数字化时代,大量的个人医疗信息存储在电子系统中,面临着来自黑客攻击、数据泄露等安全威胁。
医疗机构和医生需要加强技术和安全措施,确保患者隐私信息的安全存储和传输。
3.2 数据共享与匿名化在一些医疗研究中,科学家们通常需要大量的患者数据来支持他们的研究工作。
数据共享在促进医疗科学的发展方面非常重要,但需要注意患者隐私的保护。
匿名化技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患者的隐私,但也需要遵循相应的规范和伦理。
3.3 法律与伦理规范各国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和伦理规范来保护患者隐私权。
论我国移动医疗中患者隐私权之保护
论我国移动医疗中患者隐私权之保护随着移动医疗的广泛应用,患者与医护人员之间的数据交换频繁增加,个人隐私的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针对我国移动医疗中患者隐私权的保护,本文从患者隐私权的内涵、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制度以及移动医疗平台的隐私保护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患者隐私权是指患者对其个人信息的合法掌控权和保障权。
具体包括患者的个人身份信息、健康状况信息、就医记录信息等。
这些信息都是涉及到患者基本权利的敏感信息,需要得到合理的保护措施。
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中,保护个人隐私权的主要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
这些法规明确规定,个人信息的获取、使用、存储、销毁等都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保护个人的隐私。
此外,我国还制定了《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和应用规范》,对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及应用提出了明确要求。
在管理制度方面,我国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医疗信息保护管理制度。
各级医院、卫生部门都要求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规范医疗信息的获取、使用、保护和共享等环节。
同时,加强员工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保证医疗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在移动医疗平台中,考虑到患者隐私的保护,平台设置了多层次的权限管理系统,确保只有授权的医护人员才能够查看患者的健康状况、就医记录等信息。
同时,平台还采用了多种数据加密技术、身份认证技术等手段,确保患者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尽管我国有一整套患者隐私权的保护措施,但在实践中仍存在潜在的问题。
例如,有些医护人员并未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在不具备相应授权的情况下查阅患者个人信息;同时,一些移动医疗平台也存在着漏洞,可能导致患者信息泄漏的风险。
因此,我们需要加强对患者隐私权的保护,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手段等方面的建设。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移动医疗事业的快速发展,患者隐私权的保护问题已日益凸显。
我们需要加强对患者隐私权的保护,加强对医护人员的培训和管理,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和管理制度,同时采用更加安全、有效的技术手段,保障患者个人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患者的权利名词解释
患者的权利名词解释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和人们对健康的重视,患者的权益和权利保护也逐渐成为医学伦理学和医疗管理的重要议题之一。
在此,我们将围绕患者的权利展开一场名词解释的探索,旨在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并为自己的健康权益争取合法保障。
一、知情同意在医学伦理学中,知情同意被认为是患者最基本的权利之一。
它是指在医疗过程中,医生应向患者详细说明医疗手段、可能的风险和效果,以及可能的替代治疗方法,让患者完整、真实地了解并做出自主决策。
患者有权拒绝接受某种特定治疗方法,只要拒绝不会威胁到其他人的生命安全。
二、隐私权隐私权是指患者在医疗过程中对个人信息保密的权利。
医生、护士和医院职员有义务确保患者的个人信息保密,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患者的病情、治疗记录等敏感信息,除非患者本人事先同意或法律授权。
三、病历权病历权是指患者对自己的病历和医疗记录有权查阅和保留的权利。
患者有权要求医院提供自己的病历副本,并有权要求对不准确或不完整的信息进行更正。
患者还有权要求医院在没有患者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其病历和医疗记录。
四、自主选择权自主选择权是指患者对医疗机构、医生和治疗方案进行自主选择的权利。
患者有权自由选择医院和医生,有权拒绝接受某个医生或医疗机构的治疗,有权选择符合其宗教、文化和个人价值观的治疗方案。
五、尊严权尊严权是指患者在医疗过程中受到尊重、尊严对待的权利。
医务人员应与患者平等相待,尊重患者的意愿和需求,不得歧视或侮辱患者。
同时,医疗机构和医生也应提供一个舒适、安全的环境,保护患者的隐私和尊严。
六、合理诊疗权合理诊疗权是指患者有权获得符合医学标准的合理诊断和治疗。
医生应根据患者的病情和病史,提供准确的诊断,并制定合理的治疗方案。
患者有权要求医生提供详细的诊疗解释和辅助检查报告,以便全面了解自己的病情和治疗效果。
七、投诉权投诉权是指患者有权就医院和医生的服务不满意或存在不当行为时提出投诉。
患者可以向医院的投诉部门提出投诉,也可以向相关监管机构投诉。
保护患者隐私权制度
保护患者隐私权制度保护患者隐私权制度,是现代医疗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
患者的隐私权是指患者对于个人信息的保密权利,这包括了患者的身体状况、病史、治疗记录以及其他个人信息。
在医疗过程中,患者有权要求保护自己的隐私,而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有责任确保患者的隐私不被泄露或滥用。
为了保护患者的隐私权,医疗机构应该建立完善的制度和措施,并加强沟通和教育,让医务人员充分认识到隐私保护的重要性。
首先,医疗机构应该建立健全的隐私保护制度。
这一制度应明确规定患者隐私的范围和保护的原则,包括患者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存储和共享等方面。
医疗机构应明确责任人和相关部门,制定相应的流程和操作规范,确保患者的个人信息不被非法获取或滥用。
同时,医疗机构还应明确患者隐私泄露的风险评估和应急处理机制,一旦发生隐私泄露事件能够及时应对。
其次,医务人员必须接受相关的隐私保护培训和教育。
这包括对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的培训,以及如何正确处理患者个人信息的技能培训。
医务人员应明确知晓患者隐私权的重要性,遵守保密规定,不得私自查看、使用或泄露患者的个人信息。
医疗机构应建立相关的问责机制,对违反隐私保护规定的医务人员进行惩处。
另外,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加强对患者隐私保护的宣传和沟通。
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之前,应被告知自己的隐私权利以及医疗机构的隐私保护政策,明确知情同意。
医疗机构可以通过宣传手册、海报、公告等形式向患者传达隐私保护的重要性,增强患者对隐私保护的认识和意识。
医务人员应在与患者沟通之初明确告知患者个人信息保密的原则,并在医疗过程中尽量避免在他人面前讨论患者的病情和个人信息。
最后,医疗机构应加强信息技术安全措施,确保患者个人信息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医疗机构应采用安全的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并建立完善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对信息系统的访问权限控制、安全审计和风险评估等环节。
医疗机构还应加强对外部供应商和合作伙伴的评估和管理,确保患者信息不被他人获取或滥用。
患者隐私权制度
患者隐私权制度患者隐私权制度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必须遵守的一项重要规定。
它旨在保护患者的个人隐私和健康信息,确保其敏感信息不被滥用或泄露。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医疗数据的数字化存储,保护患者隐私权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
患者隐私权制度的基本原则是患者自主决策权和信息安全保护。
患者有权选择是否提供个人健康信息,以及如何使用和共享这些信息。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确保患者的个人健康信息安全可靠,并严格限制访问权限。
以下是一些关键要点、措施和实践经验,以确保患者隐私权的有效保护。
1. 隐私权政策与知情同意医疗机构应制定和公布隐私权政策,明确规定患者的权利和医务人员的责任。
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之前,应被告知关于隐私权的政策和做出知情同意。
隐私权政策应包括信息收集、使用、存储、共享和保护的具体规定。
2. 敏感信息的保护医务人员应尽量避免在非必要情况下收集和使用敏感信息,例如种族、宗教信仰、性取向等。
对于必要收集的敏感信息,医疗机构应采取额外的安全措施,例如加密存储、权限访问控制等,以确保其机密性。
3. 强化数据安全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的数据安全体系,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篡改或泄露。
这可以包括网络安全、用户身份验证、数据备份等措施,以应对潜在的信息安全风险。
4. 限制信息共享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患者隐私的保密原则,除非获得患者明确授权或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不得无故共享个人健康信息。
对于医疗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应通过安全的方式进行,例如使用加密传输或双重认证。
5. 培训和监督医务人员应接受相关培训,了解患者隐私权的重要性,并掌握隐私保护的具体操作方法。
医疗机构应定期开展内部审核和监督,确保医务人员遵守隐私权制度,并迅速处理任何违规行为。
6. 患者权益维护机制医疗机构应设立患者权益维护机构,负责受理和调查患者的隐私权投诉。
对于发生的隐私权纠纷,机构应及时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并向患者提供合理的补偿。
7. 合规审计和改进医疗机构应定期进行合规审计,评估内部隐私保护措施的有效性,并进行必要的改进。
医院患者隐私权利保护制度
医院患者隐私权利保护制度引言:在医院日常运营中,患者的隐私权利保护是非常重要的。
医院作为患者治疗和护理的场所,应该制定相关的制度保护患者的隐私权利。
本文将详细介绍医院患者隐私权利保护制度。
一、背景:随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医疗数据的处理和传输已经越来越方便和快速。
然而,这也带来了患者隐私泄露的风险。
医院应该确立患者隐私权利保护制度,保护患者的个人隐私。
二、目的:制定医院患者隐私权利保护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患者的个人隐私,维护患者的人身安全和尊严。
同时,也是为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防范患者隐私泄露的风险。
三、内容:1.患者隐私的定义:明确患者个人隐私的概念和范围,包括个人身份信息、疾病信息、诊疗方案等。
2.患者知情同意:明确医院在收集、处理和使用患者个人信息时,必须获得患者明确的知情同意。
医院应当向患者解释信息收集的目的、范围和使用方式,并告知患者可以随时撤回同意。
3.保密责任:明确医院员工在处理患者个人信息时的保密责任,禁止未经授权的查阅、传播或使用患者信息,员工应签署保密协议,并接受相关培训。
4.数据安全保护:设立专门的信息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患者个人信息的安全管理。
建立数据备份制度、信息安全系统和访问控制措施,确保患者数据不被非法访问和篡改。
5.数据共享与转移:明确医院在共享或转移患者个人信息时的法律规定和要求。
医院应使用加密和安全通道进行数据传输,仅与授权单位或个人共享有关信息。
6.监督与制度完善:设立监督机构或职务,定期对医院患者隐私权利保护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根据监督结果,及时调整和完善相关制度。
四、宣传与培训:1.宣传活动:开展患者隐私保护宣传活动,加强患者的隐私保护意识,普及患者隐私保护知识。
2.培训措施:定期对医院员工进行患者隐私保护培训,加强员工的隐私意识,使其严格遵守相关制度。
五、违规处理与补救措施:1.违规处理:对于违反医院患者隐私权利保护制度的行为,医院应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降低工资和奖金等。
医疗纠纷中的患者知情权与隐私权保护
医疗纠纷中的患者知情权与隐私权保护在医疗纠纷中,患者的知情权和隐私权保护是关键问题。
医疗纠纷往往涉及患者与医生之间的信息共享、个人隐私和知情情况的交流。
保护患者的知情权和隐私权不仅是法律的要求,也是建立和谐医患关系的基础。
本文将从患者的知情权和隐私权两个方面探讨在医疗纠纷中如何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患者的知情权是指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之前,有权知道与自己病情相关的重要信息,包括诊断、治疗方案、可能的风险和效果等。
患者的知情权保护在医患关系中至关重要,有助于患者主动参与决策,增加治疗的成功率和满意度。
在医疗纠纷中,患者的知情权往往成为诉讼的焦点。
因此,医生在向患者提供治疗方案时,应当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向患者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并确保患者理解治疗的风险和效果。
此外,医生还应当注意如何向患者传递信息。
患者的知情权不仅仅是提供信息的权利,更是理解和接受信息的权利。
医生在沟通时应当采用易懂的语言,避免使用专业术语或过于复杂的句子。
另外,医生还可以通过图片、示意图或视频等形式辅助患者理解重要信息。
通过有效的沟通,患者可以更好地了解其病情和治疗方案,从而做出明智的决策。
在医疗纠纷中,患者的隐私权同样需要受到保护。
隐私权是患者的基本权利之一,涉及患者个人身体情况、病历资料等敏感信息的保护。
患者的隐私权保护不仅是法律的要求,也是医生职业道德的要求。
在医疗纠纷中,患者的隐私权往往容易受到侵犯,例如患者的个人信息被泄露、病历被非法获取等。
因此,医院和医生应该加强对患者隐私的保护,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明确各方责任。
同时,医院和医生还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提高其隐私保护意识和保密技能。
医院可以通过加密和权限控制等技术手段,加强对患者隐私的保护。
另外,医院也可以与患者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双方对患者隐私的义务和责任。
通过上述措施,可以更好地保护患者的隐私权,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综上所述,医疗纠纷中患者的知情权和隐私权保护至关重要。
保护患者隐私权管理措施
保护患者隐私权管理措施一、隐私权是公民具有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一切个人信息、个人领域不受他人侵扰的权利。
病人隐私是患者不愿意告人或不愿意公开的有关人格尊严的私生活秘密。
它主要包括:患者个人身体的秘密,主要指患者的生理特征、生理心理缺陷和特殊疾病,如奇特体征、性器官异常,患有性病、妇科病等“难言之隐”。
患者的身世和历史秘密,包括患者的出生、血缘关系,如系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生育婚恋史及其他特殊经历:患者的性生活秘密,包括夫妻性生活、未婚先孕、堕胎、性功能缺陷等。
患者的家庭生活和社会关系秘密,包括夫妻生活系,家庭伦理关系、亲属情感状况和其他各种社会关系。
二、医疗行为当中需注意病人隐私的十种形式:1.医生询问病情隐私被候诊患者或他人“旁听”。
2.化验单随时公开引出各种有关隐私被泄露。
3.医学观摩未经病人同意隐私变成活教材。
4.床头卡曝光病情泄露患者疾病隐私。
5.以书面形式(撰写医学论著、科研论文等)公开病人隐私。
6.少数医务人员非法触摸、窥视病人隐私部位。
7.少数医、技、管人员以口头形式宣扬病人隐私。
8.病案管理人员因工作疏忽造成病案损坏、丢失、被盗而发生病人隐私泄露。
9.电子病案技术的应用,由于网络系统不完善、操作人员不注意保密,密码被他人窃取进入医生、护士工作站,病人隐私被泄露。
10.少数院外办案人员调阅、复印病历,窥探到与本案无关的病人隐私内容,予以宣扬。
三、加强就医环境的改造、设施更新,使病人隐私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建立单独隔离小诊室、急救室、注射室、换药室,做到一医、一室、一患,住院病人实行男女病房分开。
男医生检查女病人隐私部位要有屏障遮掩且要有女护士在场。
四、加强病案管理与监督,提高病案使用者保护病人隐私权的意识。
认真落实病案借阅制度、病案的外调、复印制度、病案保密制度,不得以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公开病案中的隐私。
五、设立专人窗口和人员发放报告单,患者须凭自己的病历和有关单据才能取到报告,如患者病情不允许可先签署授权委托书后由授权委托人代领。
患者隐私权保护制度
患者隐私权保护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保护患者的隐私权,维护医院的良好声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制度。
本制度的内容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全部医务人员和与患者相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定义1.患者:指就诊于本院,并接受医疗服务的个人。
2.个人信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个人身份有关的各种信息,包含但不限于姓名、年龄、性别、移动电话号码、病历等信息。
第四条患者知情权患者有权了解医院收集、存储、使用和披露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围和程序。
第二章患者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第五条信息收集1.医院收集患者个人信息是为了供应医疗服务,必需经过患者的同意,并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2.医院收集患者个人信息的方式包含口头询问、在线咨询、病历记录等。
第六条信息使用1.医院只能在供应医疗服务的必需范围内使用患者的个人信息,禁止将患者个人信息用于非法目的。
2.医院使用患者个人信息应遵守医疗纪录的分类、整理和归档要求,保证患者个人信息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七条信息披露1.医院不得未经患者许可,披露患者的个人信息给第三方,包含但不限于亲属、伙伴、其他医务人员等。
2.在法律法规或法院、政府部门要求的情况下,医院可以披露患者个人信息,但应确保披露行为的合法性和必需性。
第八条信息保密责任1.医院的医务人员和与患者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具有保密意识,保证患者个人信息的安全。
2.医务人员和与患者相关的工作人员应签署保密承诺书,并定期接受相关保密培训。
第三章患者个人信息的保护第九条信息存储1.医院应采取适当的技术手段和安全措施,保证患者个人信息的存储安全。
2.医院应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确保患者个人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
第十条信息安全1.医院应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建立和完善信息安全保护制度、技术手段和管理流程,防止患者个人信息的泄露、窜改和丢失。
2.医院应定期进行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并采取必需的措施除去或降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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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11 03 20* 本文系教育部2010年人文社科项目 人格权重大疑难问题研究 (项目编号:Y J AB20064)、上海市重点学科建设项目 民商法 (项目编号:B102)的阶段性成果。
参见[日]加藤良夫 实务医事法讲义 ,民事法研究会2007年版,第62页。
参见[日]五十岚清 人格权法 ,[日]铃木贤、葛敏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52页。
患者隐私权:自己决定权与个人信息控制权*刘士国 摘 要:当今隐私权向两个方向发展:自己决定权和个人信息控制权。
侵犯患者隐私权,在我国医患关系中时常发生。
我国法律虽有保护患者隐私的规定,但至今还欠缺患者个人信息控制权的明确规定。
国际经合组织发布的理事会劝告八原则,对完善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隐私权是重要的人格权,患者隐私权以及患者的自己决定权和患者个人资料控制权均为患者的人格权,建议在未来的人格权立法中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关键词:隐私权;自己决定权;个人信息控制权;人格权中图分类号:D923 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 5833(2011)06 0096 05作者简介:刘士国,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 (上海 200448)一、患者隐私权与患者自己决定权和个人信息控制权隐私权中的隐私是与私生活有关的个人信息,而患者隐私权中的隐私是在医疗过程中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为治疗所了解或记载的患者个人信息中的个人隐私。
隐私权是19世纪产生于美国,是作为与暴露私生活相对抗的原理,在判断分析中提出的一项权利。
其后,隐私权又向两个方向发展,一是在私生活领域,提倡 自己决定权 ,即自己的私事由自己决定,其他人,包括公权力机关和私人不得介入;另一方面是提倡 个人信息的控制权 。
这是一个在信息化社会发展起来的现代意义的权利,相对于此私事的自己决定权则被称为古典意义上的权利。
最早提出患者隐私权概念,是1890年美国沃伦和布兰迪斯发表于 哈佛法律评论 的论文对隐私权的权利 ,意为 不要别人管的权利 。
之后,隐私权演变为 自己决定权 和 个人信息控制权 。
人类脱离群居后,有了家庭,个人生活的一部分就隐藏起来,隐私就成为文明社会人的一项权利。
但由于近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个人隐私易受侵害,又出现利用他人隐私从事商业活动的情况,隐私保护才成为一个社会化问题,隐私权法律制度才得以发展。
患者在现代医疗情况下,将向医护人员和医院提供所需了解的隐私,医护人员和医院应承担对患者隐私的保密义务,患者隐私权保护更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
隐私得不到保护,就难以作为一个正常人在社会上生活。
因此,隐私权及自己决定权、个人信息控制权成为基本的人格权。
个人信息控制权的提倡,源于医疗记录的所有权归属于医生和医院。
不管是纸、录音、录像96磁带还是电子记录,因为是医生亲手制作的,存于医院的资料,其归属于医生和医院是没有争议的 。
从具体情况分析,这些资料并不在患者手中,但其中记载的患者的个人信息,多为隐私内容。
其内容包括患者的姓名,出生年月、年龄、性别、住所、职业、工作单位、电话号码、疾病名称、受伤情况、个人职务、诊断时间、既往病情、治疗计划、处方内容、家族病史,检查资料涉及的血液、病理组织、X 光、CT 、心电图,护理记录,等等。
为保护患者隐私权赋予患者对个人信息的控制权是必要的。
私事的自己决定权,基于个人意思自治和财产所有及自身的生命健康,患者信息主要是基于诊疗记录,而诊疗记录所有权归医疗机构,为保护患者隐私权,就必须赋予患者对其享有控制权。
我国改革开放之后,最早在 民事诉讼法(试行) 中规定了侵犯隐私的诉讼,在法律上首用 隐私 一词。
之后颁布的医事法律,也有保护 隐私 的规定。
如 职业医师法 第22条第3项:医师在职业活动中,要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隐私。
护士管理办法 第24条:护士在职业中得悉就医者的隐私,不得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母婴保健法 第43条:从事母婴保健的人员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为当事人保守秘密。
传染病防治法 第43条:医护人员未经县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将就诊的淋病、梅毒、麻疯病、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源携带者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和个人病史公开。
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 中规定:为病人保守秘密,不准泄露病人隐私。
侵权责任法 第2条列举的18项民事权利中,首次规定 隐私权 。
侵权责任法 第62条规定: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
未经患者同意,公开患者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侵权责任法不是设权性法律,其条文的表述以责任为本位,还不能认为本条是患者个人信息控制权的明确规定,但从规定的文义,可以推论出实际上是承认了患者对个人医疗信息的控制权。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律虽有保护患者隐私的规定,但至今还欠缺患者个人信息控制权的明确规定。
理论研究不足和立法不足,导致实践中患者与医疗机构不知道该如何对待患者隐私权,甚至是发生侵犯患者隐私权的一个原因。
二、患者自己决定权的隐私权保护(一)关于医学教学与保护患者隐私权的关系将患者作为医学教具使用,现场给医学院学生或见习生讲解人体生理结构、病症特点,或让学生当场观看接生过程或人流手术等均存在侵犯患者隐私权的可能。
有人认为医学教学必须现场观摩,患者到医院诊疗不存在隐私权侵害。
这种观点显然是错误的。
不过如何处理两者的关系的确是各国面对的共同课题。
我个人认为,应尊重患者意愿。
患者享有对隐私信息的支配权。
在美国,教学医院的管理要求医院向入院的患者告知本院为教学医院以及见习教学对患者的要求,获得患者同意或家属同意方可进行见习教学,如未获同意则不得进行见习教学或者建议患者转院 。
我国许多医院都有医学院学生的实习,不只大学的附属医院存在见习教学。
因此,在我国,无论是否见习医院,只要有见习生需见习教学,均应征求患者是否同意的意见,应避免将患者单纯作为教具讲解人体组织,这可以采用图式或模型来进行。
(二)婚检涉及的个人隐私婚检是自愿的,对预防和治疗有好处,对维护稳定的婚姻也是有好处的。
但是,从现在发生的情况看,有的男女在一方婚检发现某些疾病后不能正确对待,有的不欢而散并且随意向第三方告知病患者的隐私,这就侵犯了患者的隐私权。
准备结婚的男女,在婚检中如果发现不宜结婚的病症,男女双方均有知悉权,一方不应向另一方隐瞒,这是婚检的目的决定的,但双方应负有相97参见[日]植木哲 医疗法律学 ,冷罗生、陶芸等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44页。
参见王胜明主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释义 ,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314-315页。
互对第三人保密的义务,即使分手也不能随意散布他方隐私。
对此,应在将来出台的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加以规定。
在无具体规定情况下,可依现行法律保护隐私权的一般规定和法理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
(三)异性医生的阴检、妇科病治疗和接生问题法理上分析,一般似乎不存在这样的问题。
因为患者到医院就医,维护生命健康是目的,不必计较异性医生,妇科大夫,也不禁止男性。
患者没有必要担心自己的阴私暴露,隐私权的效力让位于生命健康权。
但也确有侵犯妇女权益的事情发生。
对此,妇科检查或接生,只要患者或产妇有明确拒绝男性医生的要求,应尽量满足其要求,如坚决拒绝,则应尊重其意愿。
现在的医院,妇科大夫也多为女性。
但这不意味着男性不可以。
从科学研究讲,不同性别的人共同研究也是需要的,是没有禁区的。
但从医生伦理讲,妇科检查一般应有两名医护人员在场,尤其应有女性医护人员在场,对稳定患者或产妇心理有益,也可防止不必要的纠纷发生。
(四)关于其他侵犯患者隐私权的情况这里的其他情况,主要是指因医院条件所限或管理不严格不规范所致的侵犯患者隐私权的情况。
这些问题也必须通过改善医疗条件和加强管理解决。
男女同住一个病房的问题,医院应尽量避免,凡能分开的应分男女病房,无条件分开应向患者说明并取得患者同意,如不同意,可转其他医院救治。
门诊应避开候诊者观看。
三、患者信息控制权的隐私权保护关于患者的医疗信息的使用,涉及患者对隐私信息的控制权。
医疗信息的使用,包括医学研究、教学的使用,报纸、电台、电视台等舆论宣传、报导的使用,相关统计表资料的使用等。
显然不是所有的使用都要经过患者的同意。
这里也有一个合理使用的问题。
合理使用,取决于个人医疗信息私的性质和公的、社会的性质。
一般而言,出于治疗患者所需,在必要的范围内医疗机构有使用的权利。
如会诊所需。
出于公共卫生的需要,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对传染病的防治需要,使用患者个人信息为合理使用。
国家有关部门出于对某些病患的社会救济而使用患者信息也为合理使用。
社会保险、器官移植的需要使用患者或供献者的个人信息为合理使用。
教学、研究经匿名化处理使用以及病症研究的直接使用为合理使用。
对此,已有国际上通行的规则可资采用。
1980年,国际经济合作组织发布了理事会劝告八原则,成为各国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基本依据,以下,有必要介绍OECD八原则 :(1)收集限制的原则。
个人资料的收集应有限制。
一切个人的资料,必须采用合法且公正的方式,须在适当的场合告知资料主体并取得其同意方可收集。
(2)资料内容的原则。
对个人资料按其利用的目的并且在利用目的范围内正确使用,必须保证资料的完整,防止资料污损。
(3)目的明确化原则。
收集个人资料的目的、收集时间和最后时间点必须明确化。
其后资料的利用也应保证,该收集目标的实现与该收集目的无矛盾,并且目的的变更也必须明确化,限制实现其他目的。
(4)利用限制性。
个人资料不允许供明确化目的之外的其他目的展示利用,但资料主体同意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不在此限。
(5)安全保护的原则。
必须采取合理的安全保护措施,防止个人资料的丢失、损坏或不当使用、修正、展示。
(6)公开原则。
关于个人资料的开发、运用政策,一般应公开。
个人资料的存在、性质及主要利用目的,资料管理者的识别、通常住所应清楚以方便利用。
(7)个人参加原则。
个人享有的权利包括:从管理者或其他方面确认自己的资料是否被利用的权利;对自己资料在合理期限内采用必要的不过度的费用和合理的方法和容易明白的形式告知自己的权利;上述要求被拒绝时有要求说明理由和提出异议的权利;对自己资料提出异议或异议被承认时要求消除、修正、维护完整性和纠正的权利。
(8)责任原则。
资料管理者对上述诸原则的实施负有遵从的责任。
参见[日]加藤良夫 实务医事法讲义 ,民事法研究会2007年版,第64-65页。
98没有资料显示我国已接受这个劝告,因为我国不是经合组织成员国。
但这些原则无疑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对完善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有积极意义。
患者的病历资料是个人资料的一种,其利用应参考遵守这些国际规范。
我国的某些医事法律,虽有保护患者资料和隐私的规定,但显然不够完善,应制定我国的 个人信息保护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