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讲解
非煤矿山竣工验收程序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程序一、验收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0]第36号)。
(三)《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的通知》(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冀安监管一[2011]第86号)。
(四)《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13-90(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标准和规范。
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资料:1、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5);2、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3、预评价报告及备案证明;4、初步设计及按照规定审查合格的安全专篇;5、主要安全设施、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报告;6、安全验收评价报告;7、施工、监理单位相应的资质证明材料;8、施工期间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资料;9、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的有关证明材料;10、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情况;11、生产技术管理机构设置及技术人员配置情况;12、建设项目施工报告;13、建设项目监理报告;14、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共同验收签字);15、建设项目施工(竣工)图纸。
三、验收程序非煤矿山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企业组织,聘请相关专家成立验收专家组,推选验收专家组组长,由组长主持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建设单位介绍相关情况1、介绍建设项目概况及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情况;2、介绍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及安全预评价、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监理、安全验收评价单位及相关情况;3、介绍建设项目试运行起止时间及试运行期间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情况;4、介绍建设项目相关情况。
如,基建延期的原因及审批情况。
(二)设计单位介绍相关情况1、设计单位介绍资质情况;2、介绍安全设施设计通过安监部门审查合格情况;3、介绍安全设施设计主要内容;4、介绍设计变更情况。
2020年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解参照模板可编辑
市(州)局负责审查的项目:除国家 局和省局以外其他非煤矿山建设项目。
县(市、区)安全监管局负责审查负 责市(州)下放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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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18号令主要内容
五、安全评价
1、基本要求 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包括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 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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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18号令起草的背景
二是贯彻落实《矿山安全法》 需要
由于矿山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从而决定了矿山安全生产立法的必 要性,必须将矿山安全生产纳入国家的法制轨道,将其列为国家立法 的一项重要内容,实际上也就是采用国家管理中最强有力的、最有权 威的手段来保障矿山安全生产,也是管理社会经济生活中最重要的事 项之一。因此 1992年11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五号,并规定自199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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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18号令主要内容
四、审查权限
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 收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作出规定。
前面说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包括:金属非金 属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 工企业、石油天然气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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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18号令主要内容
四、审查权限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 规定:生产经营单 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 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 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为了非煤矿山建设项目有法可依,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于2004年12月28日 颁布了18号令,并规定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非金属地下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解
非金属地下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解《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解读一、竣工验收必备条件【说明】1.项目完工及试运转情形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必须按照《安全专篇》设计内容完成全部的安全设施施工,单项工程验收合格。
那个地点所说的“全部的安全设施”是指在正式投产前应具备的安全设施。
在竣工验收前需要试生产(运行)的,建设单位必须制定试生产(运行)方案及应急预案,报负责“三同时”审批的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后,才能进行试生产(运行)。
试生产(运行)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需要延长试生产(运行)期限的,应向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说明情形,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建设单位要在试生产(运行)终止前1个月内向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体会收合格并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运行。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治理暂行方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治理总局令第36号)规定,建设单位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应提交的文件资料中包括竣工验收申请和自查报告(已试生产运行的矿山)。
2.相关证照矿山企业在正式生产前应取得相关证照,这些证照是企业从事矿山开采、爆破作业以及购买爆破器材的合法证明。
验收时检查相关证照是否齐全,是否在有效期内。
3.人员资格《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方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治理局令第18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申请验收时应提交矿长、安全治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的有关资料。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方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治理总局令第20号)将“要紧负责人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和“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作为取得安全许可证的必要条件。
4.设备检测检验《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方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治理总局令第20号)第八条规定: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解读.共40页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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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 查与竣工验收办法解读.
21、没有人陪你走一辈子,所以你要 适应孤 独,没 有人会 帮你一 辈子, 所以你 要奋斗 一生。 22、当眼泪流尽的时候,留下的应该 是坚强 。 23、要改变命运,首先改变自己。
24、勇气很有理由被当作人类德性。 25、梯子的梯阶从来不是用来搁脚的 ,它只 是让人 们的脚 放上一 段时间 ,以便 让别一 只脚能 够再往 上登。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操作规范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保留、下放、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北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以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批:(一)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支干线、支线、城市专供管道、县级支线等建设(跨设区市的管线项目由管道起点所在的设区市安监局组织实施);(二)年产100万吨以下陆上油田开发生产项目和年产20亿立方米以下陆上气田开发生产建设项目;(三)设计生产能力1万吨/年—300万吨/年且最大开采深度小于1000米的地下开采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四)设计总库容100万立方米—1亿立方米且设计总坝高小于200米的尾矿库建设项目;(五)非煤矿产资源地质坑探项目;(六)本市辖城区(开发区)其他非煤矿山建设项目。
四、行政审批条件根据《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8号)第四章规定,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由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二)安全设施符合设计要求;(三)安全设施施工质量合格;(四)安全标志及设置符合要求;(五)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管理制度符合有关规定;(六)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齐全;(七)企业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八)有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措施及应急预案;(九)落实了验收评价报告提出措施;(十)安全资金的投入符合要求。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Final revision by standardization team on December 10, 2020.《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已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显政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2005/01/14 14:2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保障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建设项目是指非煤矿矿山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评价,其初步设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安全专篇。
第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
第五条建设项目施工前,其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其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第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属地监管的原则。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负责下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一)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二)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的建设项目;(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建设项目;(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五)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的建设项目;(六)核工业矿山或者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作出规定。
第七条经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和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应当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一、总则(一)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是必须履行的一项安全责任,是行政机关和市民的共同责任,营造安全的社会环境,改善安全状况,降低安全风险,防止安全事故发生,是社会继续正常运行的重要保障。
(二)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设备规范》(GB50147-2007)及《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审查办法》(GB50914-2009)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三、术语本办法中,下列术语定义如下:(1)安全设施设计: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其设计包括消防、安全出口等设施设计。
(2)设计审查:指设计人完成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后提出申请,由安全审查机构进行审核,对安全设施设计实现情况进行审查。
(3)竣工验收:指安全验收机构对建设项目投入运行前,项目实质完成并正式投入运行前,由安全验收机构对项目的安全设施与设备进行的检查、验收、定期审核,确保项目之安全等级达到规定的标准。
四、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必须符合《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设备规范》(GB50147-2007)的相关规定。
(二)防火设施的设计应满足建筑防火分区的规定,保证建筑结构及设备的安全,可满足有关设施设备的防火节能和消防要求;(三)必须考虑非煤矿山夏季干旱季节的高温特点,原则上非煤矿山建筑必须在某种水体中安装消防水池,以保证消防设施、设备能够正常运行。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应由安全审查机构完成,该机构应由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定。
(一)申请人应按照安全审查机构的要求向安全审查机构提交下列材料:(1)安全设施设计实施方案;(2)安全设施施工图;(3)设计计算书;(4)专家鉴定报告。
(二)安全审查机构应按有关设施设计要求对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按规定程序对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进行批复,出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复书。
(三)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通过后,安全审查机构应将审查结果及时通知有关部门,由有关部门办理有关证照手续。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12月2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8号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保障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建设项目是指非煤矿矿山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评价,其初步设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安全专篇。
第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
第五条建设项目施工前,其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其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第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属地监管的原则。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负责下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一)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二)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的建设项目;(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建设项目;(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五)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的建设项目;(六)核工业矿山或者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作出规定。
第七条经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和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应当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章安全评价第八条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包括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
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终审稿)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已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显政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2005/01/1414:2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保障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建设项目是指非煤矿矿山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评价,其初步设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安全专篇。
第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
第五条建设项目施工前,其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其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第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属地监管的原则。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负责下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一)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二)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的建设项目;(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建设项目;(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五)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的建设项目;(六)核工业矿山或者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作出规定。
第七条经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和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应当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与竣工验收流程图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流程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一、建设项目审查内容及范围(一)建设项目审查内容: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二)建设项目审查范围:生产经营规范为小型的非煤矿山企业;设计等别为四等(含四等)以下的尾矿库;采掘施工企业;地址勘探单位。
二、设定建设项目审查的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二)《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二条。
(三)《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
三、建设项目审查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建设项目审查。
四、建设项目审查条件(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1.安全预评价报告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承担;2.安全设施设计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3.主要灾害防治措施符合规定;4.安全设施设计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5.所确定的设施、设备、器材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
(二)竣工验收1.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符合设计要求的;2.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能满足正常生产和使用条件的;3.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员的;4.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具备相应资格的。
法律依据:《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八、九、十、十一、十二条。
五、申请材料(一)安全评价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和危害程度以及对公共安全影响的定性、定量评价;2.预防和控制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的可能性评价;3.可能造成职业危害的评价;4.安全对策措施、安全设施设计原则;5.预评价结论;6.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安全设施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评价;2.安全设施在生产或者使用中的有效性评价;3.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的有效性评价;4.建设项目的整体安全性评价;5.存在的安全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建议;6.安全验收评价结论;7.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视管理总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方法2004年12月28日发布2005年2月1日实施国家安全生产监视管理局令〔《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方法》第18号令〕《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方法》已经国家安全生产监视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显政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规X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视管理工作,保障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与其监视管理工作,适用本方法。
建设项目是指非煤矿矿山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进展安全评价,其初步设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安全专篇。
第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技术规X。
第五条建设项目施工前,其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视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其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应当经安全生产监视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第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属地监管的原那么。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视管理部门指导、监视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负责以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一)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二)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的建设项目;(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建设项目;(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五)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的建设项目;(六)核工业矿山或者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视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那么作出规定。
第七条经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视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和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应当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视管理部门备案。
(第18号令)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8号《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已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保障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建设项目是指非煤矿矿山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评价,其初步设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安全专篇。
第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
第五条建设项目施工前,其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其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第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属地监管的原则。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负责下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一)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二)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的建设项目;(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建设项目;(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五)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的建设项目;(六)核工业矿山或者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作出规定。
第七条经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和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应当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章安全评价第八条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包括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
安监总局令18号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18号局长令)《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已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显政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保障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建设项目是指非煤矿矿山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评价,其初步设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安全专篇。
第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
第五条建设项目施工前,其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其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第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属地监管的原则。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负责下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一)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二)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的建设项目;(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建设项目;(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五)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的建设项目;(六)核工业矿山或者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作出规定。
第七条经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和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应当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章安全评价第八条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包括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
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2004年12月28日发布 2005年2月1日实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18号令)《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已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显政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保障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建设项目是指非煤矿矿山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评价,其初步设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安全专篇。
第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技术规。
第五条建设项目施工前,其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其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第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属地监管的原则。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负责下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一)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二)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的建设项目;(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建设项目;(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五)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的建设项目;(六)核工业矿山或者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作出规定。
第七条经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和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应当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已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建设项目施工前,其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其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第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属地监管的原则。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负责下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一)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二)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的建设项目;(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建设项目;(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五)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安全评价工作,提出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评价结果负责。
第十条非煤矿矿山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当与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安全评价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和危害程度以及对公共安全影响的定性、定量评价;(二)预防和控制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的可能性评价;(三)可能造成职业危害的评价;(四)安全对策措施、安全设施设计原则;(五)预评价结论;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评价工作完成后30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报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设计审查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设计单位对其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施工。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包括主要灾害的防治措施,所确定的设施、设备、器材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冶金行业)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
(冶金行业)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办法2004年12月28日发布2005年2月1日实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办法》第18号令)《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办法》已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显政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规范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保障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建设项目是指非煤矿矿山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评价,其初步设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安全专篇。
第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
第五条建设项目施工前,其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其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第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属地监管的原则。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负责下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二)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的建设项目;(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建设项目;(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五)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的建设项目;(六)核工业矿山或者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作出规定。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修订稿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WEIHUA system office room 【WEIHUA 16H-WEIHUA WEIHUA8Q8-《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已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显政??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2005/01/14 14:2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保障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建设项目是指非煤矿矿山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评价,其初步设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安全专篇。
第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
第五条建设项目施工前,其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其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第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属地监管的原则。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负责下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一)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二)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的建设项目;(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建设项目;(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五)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的建设项目;(六)核工业矿山或者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作出规定。
第七条经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和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应当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解
(二)安全设施设计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的;
(三)主要灾害防治措施不符合规定的;
(四)安全设施设计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的;
(五)所确定的设施、设备、器材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
(六)不符合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二部分 18号令主要内容
七、施工和竣工验收
省局负责:除国家局审查以外的金属 非金属地下矿山、四等以上尾矿库、石油 天然气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 作。
市(州)局负责审查的项目:除国家 局和省局以外其他非煤矿山建设项目。
县(市、区)安全监管局负责审查负 责市(州)下放的项目。
第二部分 18号令主要内容
五、安全评价
1、基本要求 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包括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
门审查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自收到审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
审查完毕。经审查同意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批复;不同意的,应当说
明理由,并以书面形式答复。
建设单位对已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作重大变更的,应当经 原设计单位同意,并报原审查部门审查同意。
第二部分 18号令主要内容
六、设计审查
2、建设单位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时,应当提交的资料:
1、基本要求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施工单位 应当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
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发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不合理或者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
收,应当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验收完毕,签署合格或者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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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总概算
安全设施设计概算
设计建设工期
实际建设工期
矿山生产工艺流程及生产中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和试生产安全设施运行情况简述:
※审批表一式三份,分别存经办处(科)和局。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填表时间: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名称
建设项目业主单位联系人
建设项目业主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本表一式三份,分别存于省、市、县安监局。 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样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批表
修改设计审查意见
经办人:
年月日
处(科)务会意见
处(科)室负责人:
年 月日
局领导意见
局领导:
年 月 日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审批表
申请单位:(盖章)
建设项目名称: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样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表
建设项目名称
地址
邮政编码
法人代表
项目负责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经济类型
开采矿种
工程性质
新建〔〕
设计能力
改建〔〕
扩建〔〕
设计单位
开拓方式
单位
职务/职称
签名
联系电话
安全预评价单位
评价单位资质证书编号
预评价报告备案单位
建设项目设计单位
设计单位资质证书编号
建设项目施工单位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
验 收 评 价 单 位
评价单位资质证书编号
预评价报告备案号
建设项目生产能力
建 设 项 目 总 投 资
其中:安全设施投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试运行状况:
验收评价意见的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