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体会-新修正法律诉讼时效的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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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学习心得体会

民事诉讼法学习心得体会

民事诉讼法学习心得体会

民事诉讼法是指规范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定,它是我国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对于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作用。在学习民事诉讼法的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其重要性,对其内容和应用有了更深入的理解。下面是我在学习民事诉讼法过程中的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我意识到诉讼程序的重要性。民事诉讼法对诉讼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其中包括起诉、受理、调解、审理、裁判等具体环节。这些程序的规定,既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手段,也是确保诉讼公正、高效进行的保证。在学习过程中,我了解到不同程序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在具体案件中如何运用这些程序,使案件能够在合理的时间内得到解决。通过了解和掌握这些程序,我对民事诉讼的整个流程有了更清晰的认识,也能更好地理解和处理相关案件。

其次,我注意到证据的重要性。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当事人争议事实的重要依据,也是法官作出裁判的重要参考。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规定非常详细,包括证据的种类、举证责任、证据的采信等方面。通过学习这些规定,我深刻认识到证据对诉讼的重要性,同时也明白了如何收集、保全和运用证据。在实际操作中,我会更加注重证据的准备和运用,以便能够在诉讼中取得更好的效果。

再次,我认识到司法解释的重要性。在民事诉讼法中,有很多法律概念和规定是需要通过司法解释来具体解释和适用的。对于这些司法解释,我要充分认识到其重要性,并及时学习和掌握最新的司法解释内容。只有这样,我才能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此外,我还学会了注重实践和案例分析。在学习民事诉讼法的过程中,我发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是非常重要的。通过分析实际案例,我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规定的具体应用。通过与实践相结合,我能够更好地掌握法律知识,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新修正法律诉讼时效的心得

新修正法律诉讼时效的心得

新修正法律诉讼时效的心得

引子:在我回到广州后的停偿善后工作中,接触到这么一个诉讼的案子。有一天,一个下属单位着急忙慌地过来报告,最近内部审核发现,在2016年年底前关停物业中,有四家承租户拖欠租金和水电费累计近300万,人都已经跑路了,请示应该怎么办。怎么办,现在到哪里去找人要账去?即使找到了,人家怎么会为2年前的欠账老老实实地承认了、然后全部还清?于是2018年4月的某一周,我一口气起诉了四家欠租的承租户。

故事就从这里开始了。6月底,第一家开庭了,这位承租户甲先生当时租物业是用于餐饮,因为边营边亏,后面捱得很艰难,所以从2015年9月起欠租,我们2016年4月30日强制关停、赶走人家收回物业的时候,已累计欠了租金水电费近110万。后面期间,因为改革动荡,管理物业的单位几经更换,也兴许是忘了,根本就没有人去催促和向对方主张追缴。我和律师从诉讼策略角度,追加了“场地占用费、违约金、滞纳金,没收租赁保证金”等系列主张,把主张对方付我的金额提高到了200多万。2018年6月某日开庭一看,对方一个人来的,挺老实,而且也没有请律师,很快就配合地承认了欠租,并且同意还清所有欠款,因为确实这几年做生意不行了、没钱,承诺写书面还款承诺和列还款计划.....

事后,我们聘请的两位给力律师告诉我,“好惊险,对方还好没请律师、而且不懂法,但凡懂法,都知道关于这种欠租金的情况,债权人从开始欠款期限到期一直到现在,中间有一年的诉讼时效期,超过这个期间如果我们没有追索,对方有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完全可以不还这笔钱的,而且从法律上我们还真的那他们一点办法都没有,法官也不会支持我们的所有主张”。这个“新”情况使我惊出了一声冷汗,也更使我觉得法律,原来并不是我之前自以为的那样,更让我重新拾起自赴香港工作时定下的“考过司法”的决心,只不过,目的和内容发生了一些质的变化。言归正传,2018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统一将一般诉讼时效规定为三年。

法律学习心得体会

法律学习心得体会

法律学习心得体会

在不知不觉中,接触到法律这门学科已经近一年了。在这一年的学习生活中,我学习了《法理学》、《宪法》、《民法》等几门学科。在学习过程中,我发现法学并不是我想象中那么丰富有趣,反而让我感到高深以及迷茫,就这学期的学习而言,是一个大的挑战。

在学习法理学的过程中,我感受到了法律的深刻内涵和哲学韵味。法理学不仅是对法律现象的一般性思考,更是对法律本质、法律价值以及法律运行的深入探索。

法理学这门学科,让我对法律有了更加宏观和深入的理解。法理学的知识框架为我揭示了法律背后的逻辑和原则,使我能够从更高的角度审视法律现象。我逐渐明白,法律不仅仅是一套规则体系,更是社会公正、人权保障和秩序维护的基石。同时,法理学的学习也让我对法律实践有了更深刻的认识。我明白了法律规则的制定和适用并非简单的“一刀切”,而是需要考虑到各种社会因素、利益关系和价值取向。

在法理学的世界里,我也感受到了法律人的责任和担当。法律不仅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工具,更是推动社会进步的力量。但法理学在我看来是一门非常有难度的学科,仅仅一学期的学习,只能了解大概,还需要不停的揣摩研究才能够领悟。

这学期学习的民法,让我感受到了法律世界的深邃与广阔。民法作为社会生活中最基础的法律,涉及到我们每一个人的日常权益,无论是家庭关系、财产权益,还是交易行为,都离不开民法的规范与保

护。每一个法条、每一个案例背后,都蕴藏着深刻的法理逻辑和社会意义。同时,我也认识到了法律实践的重要性。只有将理论知识与实践相结合,才能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民法,解决实际问题。我也遇到了一些困难和挑战。比如,有些法条难以理解,需要反复推敲和琢磨;有些案例复杂多变,需要运用多种法律知识和思维方法进行分析。像诉讼时效,除斥期间等,事件情况多变,令我难以完全理解。而民法也仅仅只学习了上册,想要理解学习民法,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对于我来说,我认为适合我的民法学习方法就是结合民法典,先把法条理解清楚,明晰定义,再通过相关的习题,或案例进行实践学习,同时去网络上搜索一些特殊情况进行分析。再遇到不懂的知识点时,我会在网上搜索相关知识点解释的视频直到理解。

最高院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最高院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最⾼院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最早实⾏是2008年,⽬前最新的是2020年12⽉修正的版本。以下是全⽂。

为正确适⽤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条 当事⼈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民法院不予⽀持:

(⼀)⽀付存款本⾦及利息请求权;

(⼆)兑付国债、⾦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第⼆条 当事⼈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释明。

第三条 当事⼈在⼀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审期间提出的,⼈民法院不予⽀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当事⼈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民法院不予⽀持。

第四条 未约定履⾏期限的合同,依照民法典第五百⼀⼗条、第五百⼀⼗⼀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期限届满之⽇起计算;不能确定履⾏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要求债务⼈履⾏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起计算,但债务⼈在债权⼈第⼀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不履⾏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明确表⽰不履⾏义务之⽇起计算。

第五条 享有撤销权的当事⼈⼀⽅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民法典关于除斥期间的规定。对⽅当事⼈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民法院不予⽀持。

《民法典》学习心得体会范文(通用5篇)

《民法典》学习心得体会范文(通用5篇)

《民法典》学习心得体会

《民法典》学习心得体会范文(通用5篇)

我们在一些事情上受到启发后,就十分有必须要写一篇心得体会,如此就可以提升我们写作能力了。怎样写好心得体会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民法典》学习心得体会范文(通用5篇),欢迎大家分享。

《民法典》学习心得体会1

5月28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这部法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今年是脱贫攻坚决战决胜之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收官之年,不由让人畅想当“全面小康”遇到《民法典》……

民法典有多么大的意义,它的亮点是什么,这些大家看看新闻就可以心中有数。民法典的亮点在央视新闻的报道中,呈现出来不少亮点比如未成年人受性的侵害、降低行为能力的年龄、延长诉讼时效等等。

民法典作为社会的基本法,是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立法表达。民法典全面提升了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呼应了我国国情的现实需要,通过具体规范,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民法典的颁布,是维护人民权益的客观需要,大到国家所有制、土地制度,小到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生产经营、个人信息保护、私有财产保护都可以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民法典的颁布,让公民更有尊严地生活,保障人人享有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还有各种各样的财产权利等等。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们国家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标志着我国依法治国迈上新台阶。

构建完备的社会财富保护体系,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让公民尊严得到充分尊重、民众智慧得到极大发挥、社会财富得到充分涌流,是民法典应该承担的历史责任和应当具有的历史价值。他建议,

诉讼时效大白话解释

诉讼时效大白话解释

诉讼时效大白话解释

诉讼时效,也叫作诉讼时限,是指在特定的法定期限内,当事人

必须提起诉讼进行法律争议的解决。如果在规定的时限内未能起诉,

那么当事人将失去相关的诉讼权利。这个规定起到了维护司法秩序,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作用。

【为什么有诉讼时效?】

首先,诉讼时效是法律的一部分,是国家为了维护公平正义而设

立的制度。它有助于限制诉讼的时间,防止争议长时间悬而未决,保

证司法程序的及时性和效率性,促进社会稳定。

其次,诉讼时效也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没有时效

限制,当事人可能会随时提起诉讼,无视对方的合法权益和正当利益。设置诉讼时效,可以让当事人在一定时间内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避

免恶意拖延或滥用诉讼的情况发生。

【诉讼时效的计算方式】

在具体计算诉讼时效时,需要根据不同类型的案件和法律规定进

行具体分析。一般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种计算方式:

1. 固定期限计算: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在一定时间后即终止。比如,一些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为2年,侵权行为的诉讼时效为3年等。

2. 可变期限计算:诉讼时效根据特定条件的实现或者债务的到期

日来计算。比如,在劳动争议处理中,当事人可以在发生争议之日算

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

3. 中断和暂停计算: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诉讼时效的计算可能会

受到中断或暂停的影响。比如,在当事人死亡、财产被查封或者当事

人达成和解等情况下,诉讼时效会暂停计算,待恢复正常后重新计算。

【如何避免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的存在对当事人提出了要求,需要合理利用时间来保护

自身利益。以下是一些建议:

1. 注意诉讼时效期限:根据具体的案件类型和法律规定,了解诉

行政诉讼法学习心得感想(精选5篇)

行政诉讼法学习心得感想(精选5篇)

行政诉讼法学习心得感想(精选5篇)

行政诉讼法学习心得感想篇1

把握是学好行政法的关键,但它只是前提性条件,不能替代具体学习方法。在对具体内容的把握上,有以下几点值得考生参考:“实”是重点。凡是教材、法律规定中具有实用性、应用性的内容是司法考试的重点所在。因为司法考试是职业资格考试。作为一种职业资格,它主要测试的是入门所要具备的基本能力,因此,司法考试的性质决定其偏重于那些具有实际操作价值的内容。例如,行政法概述、行政诉讼概述这两章,作为编写教材是不可缺少的,但作为司法考试则是不重要的,因为概述所涉及的是入门所要掌握的基本原理,在法律实务中,它不会成为法官判案的依据,也不会成为律师辩护的理由。相反,作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类的内容,则几乎是司法考试必考的内容。因为司法职业每天所面对的是生活中发生的案件,而行政案件所要分析的首要的问题是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新”是考点。司法考试每年都会有所微调。调整无非是考试方法和考试内容两个方面。去年的司法考试,考试方法上的调整如论述题的增加;考试内容上的调整如证据方面的内容,由于有新的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的出台,证据方面的考题占了六分。在总分约40分的比例中,6分的分值应该说是占了比较高的比例。今年的司法考试,新的内容增加了行政许可法、行政应急和政府采购法三个部分。尤其是行政许可法,它裹挟了许多新的现代政府的理念,几乎是必考的内容。需要考生注意。

“特”是题眼。司法考试涉及的内容很多,这恐怕也是司法考试被称之为“天下第一难考”的重要原因所在。但其所涉及的内容在考试中并不能等量齐观。有的具有出题价值,有的不具有出题价值。具有出题价值的部分我们可以称其为“题眼”。就像从事新闻工作的人必须有“新闻眼”一样,应对司法考试也需要有“题眼”。题眼究竟何在呢?“特”往往是题眼所在,即那些特殊的制度、特殊的规则即是题眼所在。如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相比,行政诉讼特有的规则往往是

新修正法律诉讼时效的心得

新修正法律诉讼时效的心得

新修正法律诉讼时效的心得修正法律诉讼时效带来的改变有哪些,这是律师们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近期,我参与了一场关于新修正法律诉讼时效的研讨会,并从中获得了一些心得体会。本文将结合我的心得,讨论新修正法律诉讼时效所带来的三个重要变化:时效延长、特殊情况下的时效停滞和滞止因素。

时效延长是本次修正的核心变化之一。以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很多法律行为都有一定的时效限制。例如,一般追究侵权责任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而在新修正中,时效延长至三年。这一变化主要出于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考虑。修正后的法律诉讼时效的延长,给当事人提供了更多的时间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也使得原告有更多的机会寻求合法赔偿。对于原告而言,这是一个积极的变化,更充分地保护了其合法权益。

除了时效延长外,新修正的法律诉讼时效还引入了特殊情况下的时效停滞。在修正前,如果受害人处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时效期间会继续计算。而现在,如果受害人处于上述情况,时效停滞,即不再计算纳入该时段的时间。这个规定的出现,能够更好地保护那些身体或精神上处于弱势地位的人群的权益,避免其在无法行使权利的情况下失去追究责任的机会。

此外,新修正还增加了一些滞止因素。滞止因素的出现主要是为了处理当事人在某些情况下难以行使自己的权利的情况。比如,在对财产权益进行处理时,当事人可能遇到一些实质性的障碍。在这种情况

下,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对时效进行滞止处理,待问题解决后再开始

计算时效。这一变化的出现,为当事人处理复杂案件提供了更大的灵

活性和空间。

通过参与研讨会,我进一步了解了新修正法律诉讼时效的相关内容,也对其中的变化有了更深刻的理解。总的来说,新修正的法律诉讼时

民事诉讼法学习心得体会范文

民事诉讼法学习心得体会范文

民事诉讼法学习心得体会范文

民事诉讼法作为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学习民事诉讼法,我深刻认识到了诉讼的程序性特点和原则,加深了对于法律意义的理解和应用。在课程学习中,我对于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和程序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并能够将理论联系实际,在实际案例中运用所学的知识进行分析和解决。

首先,在学习民事诉讼法的过程中,我对于诉讼的程序性特点有了更深入的认识。诉讼程序的特点是诉讼活动进行的必然规律,是诉讼本身的固有特征,具有客观性和不可改变性。诉讼程序包括诉前阶段、一审、二审、再审等多个环节,每个环节都有其独特的程序安排和规定。我了解到,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在诉前阶段应当自行调解或者通过其他形式协商解决争议,如果调解不成功,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起诉讼后,将根据案件的性质和争议的大小,依照相应的程序进行一审、二审或再审等诉讼程序。在诉讼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有权利提出证据、陈述事实、质证异议,并经过法院的审理和判决来解决争议。通过学习民事诉讼法,我对于诉讼程序的具体规定和程序安排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增强了对于民事诉讼活动的认识。

其次,学习民事诉讼法让我加深了对于法律意义的理解和应用。民事诉讼法的学习使我对于法律的含义和价值有了更全面深入的认识。民事诉讼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行为,它是在一定的法律

范围内,依照特定的法律程序进行的争议解决活动。在学习过程中,我知道了法律对于社会秩序的重要性和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的培养。通过学习民事诉讼法,我对于法律意义的认识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并在实践中增强了对于法律的应用能力。在实际案例中,我能够通过运用所学的知识,正确理解法律的含义和意义,并准确地应用到具体的案例中,为当事人提供正确的法律帮助。

学习新《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

学习新《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

学习新《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

导读:本文学习新《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学习新《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

新的《行政诉讼法》已经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法对1990年起实施了25年的《行政诉讼法》进行了全面修改,删除了5条,修改了32条,新增加了29条,总条文由75条增加到103条,改革力度之大,堪称脱胎换骨。作为一名基层民警,日常工作大量承担案件办理及其他各类行政执法活动,《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对我们的执法办案有直接而重要的影响。下面谈一些本人的理解。

一是诉讼时效延长对执法办案的影响。新的《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新的《行政诉讼法》不仅将诉讼时效从三个月延长到六个月,还规定了最长诉讼时效。首先在执法办案中《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诉讼时效自动从三个月变成六个月,手写裁决时要注意将诉讼时限做相应的改变。其次在办案中要将案件证据及时固定,证据保存至少要在5年以上。这不仅对证据的收集提出较高要求,对证据的保存更提出严格的要求,对执法档案的保存环境各方面都要求更高。

二是对自由裁量权的影响。在现行的行政诉讼法中法院只审查行政案件的合法性,不对合理性进行审查,即只要行政行为合法行政机关就能胜诉。而新的《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同时,第七十条第六项规定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可见,新的《行政诉讼法》不仅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还要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对行政行为的自由裁量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民警在执法办案中运用自由裁量权既要合法,还要按照合理行政中的比例原则,作出合理合法的行政行为。

学习新《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

学习新《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

学习新《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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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新《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

新的《行政诉讼法》已经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法对1990年起实施了25年的《行政诉讼法》进行了全面修改,删除了5条,修改了32条,新增加了29条,总条文由75条增加到103条,改革力度之大,堪称脱胎换骨。作为一名基层民警,日常工作大量承担案件办理及其他各类行政执法活动,《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对我们的执法办案有直接而重要的影响。下面谈一些本人的理解。

一是诉讼时效延长对执法办案的影响。新的《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新的《行政诉讼法》

不仅将诉讼时效从三个月延长到六个月,还规定了最长诉讼时效。首先在执法办案中《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诉讼时效自动从三个月变成六个月,手写裁决时要注意将诉讼时限做相应的改变。其次

在办案中要将案件证据及时固定,证据保存至少要在5年以上。这不仅对证据的收集提出较高要求,对证据的保存更提出严格的要求,对执法档案的保存环境各方面都要求更高。

二是对自由裁量权的影响。在现行的行政诉讼法中法院只审查行政案件的合法性,不对合理性进行审查,即只要行政行为合法行政机关就能胜诉。而新的《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同时,第七十条第六项规定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可见,新的《行政诉讼法》不仅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还要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对行政行为的自由裁量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民警在执法办案中运用自由裁量权既要合法,还要按照合理行政中的比例原则,作出合理合法的行政行为。

诉讼法讲座心得体会5篇

诉讼法讲座心得体会5篇

诉讼法讲座心得体会5篇

_诉讼法讲座心得1_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即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对人的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这就是说,不论哪个国家.哪个民族.哪个种族的人,只要其在我国人民法院进行诉讼,都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2.对事的适用范围民事诉讼法对事的适用范围,是指哪些案件的审理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这实际上就是讲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

3.对空间的适用范围民事诉讼法对空间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诉讼法在什么地方适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条的精神,凡是在我国领域内发生的民事纠纷,以及虽然民事纠纷发生在我国域外,但在我国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均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4.对时间的适用范围民事诉讼法对时间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诉讼法的有效期间.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该法于_91年4月9日生效,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明令废止不得失效.

_诉讼法讲座心得2_

这个学期开始,我们开设了民事诉讼法这门课程.而在学习这门课程之前,我们已经学习了与民事诉讼法联系密切的两门课程:民法和刑事诉讼法.这两门课程的学习对我们学习民事诉讼法有很大的帮助.

在对民事诉讼法近半个学期的学习后.我觉得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需要我们对程序性的内容加以记忆,同时还要去几节.而很多时候这些内容很容易被我们搞混.

我国民事诉讼法属于大陆法系,我们在学习民事诉讼法这门课程的时候不仅要学习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同时也要了解其它法系.其它国家的民事诉讼法.我觉得民事诉讼法的学习应该紧密的联系民法,但是我很多时候都做不到这点,没有把民事诉讼法的学习与民法相对应.由于我们已经学习了刑事诉讼法,很多时候又把民事诉讼法内容与刑事诉讼法内容相混淆.

学习行政诉讼法律法规心得体会(精选4篇)

学习行政诉讼法律法规心得体会(精选4篇)

学习行政诉讼法律法规心得体会(精选4篇)

学习行政诉讼法律法规篇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是20xx年4月4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xx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

制定《行政诉讼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该法的受案范围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而对行政机关提起诉讼的。具体地说,就是民告官。民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官是指政府机关和有执法权力的执法部门。也就是说,政府的执法部门如果在执法过程中,没有做到严格依法办事,或者工作中有失误,就会被当事人告上法庭。

我局作为价格行政的执法机关,其执法过程直接与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打交道,其行为、举止,业务水平,工作经验等各方面素质都要求较高,随着全民法律意识的增强,维权水平的提高,对执政部门的执法人员也是考验。通过这次重新学习《行政诉讼法》,我深深地感到了责任、压力、和危机意识,特别是在对个人检查当中,一定要依法办事,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案,在查处每一起案件中,都应该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手续完备、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的原则,加强自身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的提高,秉公执法,不询私情,绝不能在工作中出现差错,因为一旦有什么被检查对象质疑的地方,就会走上被告席,所以,应该努力钻研业务,提高业务本领,为自己和单位负责,特别是为单位领导负责,因为如果发生诉讼案件,单位领导是法人,就要首先坐到被告席上,到那时候,不仅是自己个人的.损失,更是单位的耻辱,所以我认为不断加强学习是非常必要的。

《民法典》第192条(诉讼时效的法律效果)评注

《民法典》第192条(诉讼时效的法律效果)评注

《民法典》第192条(诉讼时效的法律效果)评注

朱晓喆

【期刊名称】《中国应用法学》

【年(卷),期】2022()2

【摘要】《民法典》第192条关于诉讼时效的法律效果采抗辩权发生说,体现了诉讼时效的制度价值和意思自治原则。根据第192条第1款,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可以在诉讼中或诉讼外依意思表示的规则行使时效抗辩权。行使时效抗辩权的后果是使请求权失去效力,但并不影响权利人已经享有的实体权利本身,以及抵销权和抗辩权。诉讼时效对于附着于请求权的从给付权利、担保权利等从权利的效力,应根据不同情形具体对待。根据第192条第2款第1分句,诉讼时效完成后义务人同意履行可解释为抛弃时效抗辩权,其后果是诉讼时效重新起算,但其抛弃的效力不应影响保证人、连带债务人等利益相关者。根据第192条第2款第2分句,诉讼时效完成后义务人如果自愿履行义务,权利人可以受领并保有给付,不构成不当得利,且该效果可类推适用于义务人或第三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总页数】24页(P209-232)

【关键词】诉讼时效;法律效果;抗辩权;同意履行;自愿履行

【作者】朱晓喆

【作者单位】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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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学习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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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法》心得体会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在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和提高司法公正水平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总结我对该法律的心得体会。

一、提高司法公正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对于提高司法公正起到了重要作用。法律明确规定了诉讼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加强了对法官和律师的约束力。此外,该法律还规定了诉讼程序的合法性和程序正当性,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强的诉讼保障。

二、加强司法效率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在加强司法效率方面做了很多努力。该法律鼓励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等方式解决争议,以减轻法院的负担和提高裁决效率。此外,该法律还规定了诉讼期限,并对不合理的延迟进行了限制,以确保案件能够及时审理。

三、保护当事人权益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更加注重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法律规定了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并明确要求法院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质证权和辩论权。除此之外,该法律还加强了对案件保密的要求,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四、推动普法教育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在推动普法教育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该法律要求法院和相关部门加大宣传力度,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众的法律素养,并倡导自觉遵守法律的行为。

总之,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成果,对提高司法公正、加强司法效率、保护当事人权益以及推动普法教育都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相信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的民事诉讼实践将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以上是我对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一些心得体会。

(字数:203)

行政诉讼法学习心得3篇

行政诉讼法学习心得3篇

行政诉讼法学习心得3篇

行政诉讼法学习心得1

通过这学期的学习,我对行政诉讼法有了初步认识,并通过老师对案例的讲解,体会到了学习行政诉讼法的意义。行政诉讼法是为了规范和保障人民法院能够正确、及时的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从而根据宪法的规定制定的一部程序性法律。

一、行政诉讼法的意义

中国行政诉讼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法典中比较集中地规定的一些行政诉讼法律规范,和分散规定在其他许多法律、法规中的行政诉讼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一部重要的基本法律。中国封建时代,皇帝代表统治阶级依靠封建法律统治和压迫老百姓。当时的法律,是民、刑、行政不分;实体、程序不分的。由于长期以来官贵民贱、官尊民卑的意识形态,人们心目中没有民可以告官的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实行社会主义法制,但由于没有建立起行政诉讼制度,老百姓要告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也缺乏法制的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制定与实施,打破了几千年传下来的传统观念,建立起了民可以告官的行政诉讼制度。因此,人们普遍地把这部法律叫做“民可以告官”的法律。它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二、行政诉讼法的特点

中国行政诉讼法的主要特点是:①规定被告一方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案件是当事人控告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案件。

②它解决的纠纷,是政府机关进行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同行政管理相对一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行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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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正法律诉讼时效的心得

引子:在我回到广州后的停偿善后工作中,接触到这么一个诉讼的案子。有一天,一个下属单位着急忙慌地过来报告,最近内部审核发现,在2016年年底前关停物业中,有四家承租户拖欠租金和水电费累计近300万,人都已经跑路了,请示应该怎么办。怎么办,现在到哪里去找人要账去?即使找到了,人家怎么会为2年前的欠账老老实实地承认了、然后全部还清?于是2018年4月的某一周,我一口气起诉了四家欠租的承租户。

故事就从这里开始了。6月底,第一家开庭了,这位承租户甲先生当时租物业是用于餐饮,因为边营边亏,后面捱得很艰难,所以从2015年9月起欠租,我们2016年4月30日强制关停、赶走人家收回物业的时候,已累计欠了租金水电费近110万。后面期间,因为改革动荡,管理物业的单位几经更换,也兴许是忘了,根本就没有人去催促和向对方主张追缴。我和律师从诉讼策略角度,追加了“场地占用费、违约金、滞纳金,没收租赁保证金”等系列主张,把主张对方付我的金额提高到了200多万。2018年6月某日开庭一看,对方一个人来的,挺老实,而且也没有请律师,很快就配合地承认了欠租,并且同意还清所有欠款,因为确实这几年做生意不行了、没钱,承诺写书面还款承诺和列还款计划.....

事后,我们聘请的两位给力律师告诉我,“好惊险,对方还好没请律师、而且不懂法,但凡懂法,都知道关于这种欠租金的情况,债权人从开始欠款期限到期一直到现在,中间有一年的诉讼时效期,超过这个期间如果我们没有追索,对方有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完全可以不还这笔钱的,而且从法律上我们还真的那他们一点办法都没有,法官也不会支持我们的所有主张”。这个“新”情况使我惊出了一声冷汗,也更使我觉得法律,原来并不是我之前自以为的那样,更让我重新拾起自赴香港工作时定下的“考过司法”的决心,只不过,目的和内容发生了一些质的变化。言归正传,2018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统一将一般诉讼时效规定为三年。

小伙伴可能看不懂,我也是一知半解。那,通过对话来解释一下吧:

泡:新出台的诉讼时效的实际意义,我的理解有以下几点:

1.以前的民法诉讼时效有1、2、3年的,现在其他的时效通通没有了(概括看),只有3年这一个;

2.已经在1、2年到期了的,没经审判或者没生效的,按新的3年时效来裁判。比如甲先生案如果在开庭当时提出抗辩,有效;这个时效新出来以后再提出抗辩,无效;

3.我们其他那三家欠债跑路的官司,新诉讼时效应该是于我更有利的。因为有效期延长到了3年,他们没有办法就诉讼期限提起抗辩了。对么?

律师:其实还应该有一句话,没有特殊诉讼时效了,全部都算3年。以前诉讼时效是一年的就还有四种,追索租金就是其中之一。总结下来,有四点:

1.已经审结的案件,不因诉讼时效改成三年再折腾,不再审,不翻案。

2.民法总则把诉讼时效改成三年,没有1年或2年的诉讼时效了;

3.民法总则实施(2017.10.1)前,1年或2年特殊诉讼时效已满的,诉讼时效已过,不再适用3年诉讼时效规定。比如甲先生案件,他2016年10月1日前租金,如果我们在2017.10.1前没有主张过债权,就过了诉讼时效。2016年11月的租金,2017.10.1民法总则实施时没有过一年的诉讼时效,故可以使用民法总则3年的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可算至2019年11月;

4.诉讼时效法官不能主动适用,只能由被告自己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官才能审查。具体到甲先生案,得他自己提出来,法官才会审查,如果他不提,法官是绝对不允许提醒他的。但是他在法庭上承认我们一直有电话跟他沟通,催过他,及时没有书面,没有书面催缴证据,也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了,因为他承认我们一直有追缴的。法庭有禁反言的原则,他无法再改口我们没有催缴过。

泡:也就是说,如果我们在从2016年4月对方离开以后,每隔一段时间定期地主要尽到督促对方归还租金、并且得到对方接收到我们正式追缴的回馈证据,那么诉讼时效就中断了,重新开始计算,这个时效也会相应延长?

律师:对的。最近另一家跑路的案子开庭,这次的承租人有经验(是个老赖),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我们有发函追缴租金,承租人不收件,追缴租金函件没有送达,但我们提供对方拒收证明。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里面,有一种情况就是债权人主张债权。我

们只要能证明主张债权的动作了就行,对方是否收到函件,在所不问。

泡:中国有句古话,“杀人偿命、欠债还钱”,人死了进棺材都会带着债一起的,那,法律为什么会专门规定这么个坑爹的诉讼时效呢?

律师:这是各个国家法律界通行的一种办法,核心目的在于:避免债权人怠于行使合法权利,而是躺在债务上睡大觉,也利于把矛盾问题前置到尽早更方便地解决,而不是变成找不齐、理不清、断不明的“历史遗留问题”。像这样存在的“诉讼时效”,在法律上还有好多,刚刚那个是民法里面的,还有行政法里面的申请复议、起诉,刑法里面的自诉、亲诉等,都会存在时效。

泡:原来是这样。我又学习到了。不过,这个时效抗辩的规定,确实给一些老赖以可乘之机,趁着债权人不懂法、讲面子、不按时追债,就可以名正言顺地“欠债不偿”了。我注意到,在刑事诉讼法里面也提到20年的追诉期,杀了人,20年没被发现,20年又1天发现了就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了。

律师: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实际的法务实践中,法律给这些老赖设置了很多障碍呢,比如你刚刚说的20年刑事犯罪追诉期问题,必须要经检、法层报批准同意,才可以不追的。更何况,如果真的通过这种方式赖过了债务、躲过了处罚,从对方道德诚信上也是有很大污点的,真的就是“把良心债带到了棺材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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